二、基督教的集体理念(1 / 1)

集体的本质到底是什么?无论任何集体的最高目标是什么?集体的本质类型的目标是什么?不解答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就任何类别的实际的集体事物作出判断。

不过,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人知道自己天生是某个范围广大的集体的一员,属于某个包含无限理性存在的王国;与此相同,人作为精神性的理性存在,在客观上本来也是隶属于这种集体及这种王国的。人作为肉体的生物,其存在有赖于他得自母体的自然血统,对母亲关怀的依赖性,和与这种依赖相一致的互补的母亲—婴儿之爱,有赖于使他归属于另一性别(以及与这个性别相一致的性本能)的那些器官;这是人的原初性,但人的精神存在有与肉体一样的原初性。而且,这种精神的理性的集体,并不是这个纯自然的活力集体的发展所产生的后果。人的生活越富于精神性,不会必然使人越孤独。有些思想家认为,一切人类集体都是从那个自然的生活集体“发展”而来,这种集体以所谓动物群落的形式存在于原始人的自然中,或可以从动物群落里推导出来;与此相应,这些思想家想要把精神性的爱、牺牲、责任意识、良心、懊悔等所有行为,仅仅理解为那个在远古时代即已维系着动物群落的心理力量所派生出来的高级和发达形式(达尔文、斯宾塞),这些思想家皆大错特错。

人类精神和个人的集体较之“生命群体”具有自己的更高级的权力,以及自己的更高级的起源。人类这种共同体具有神性的精神起源及上帝认可的权利。

我们给我们的第一条定理再补充上第二条定理,这样做立刻就会产生重大意义。在我们灵魂的核心里,有一个必然的要求,存在着一个无拘无束的精神要求,要在思想中和精神的爱的要求中,不仅超越我们自己孤独的**裸的自我,此外还要超越任何一种我们所从属的历史上存在过的及器官上看得见的共同体。这种超越的要求,在起源上与那种个体的自身意识相同,凭借着本质必然地与这种意识关联在一起的成员意识和器官意识,超越的要求处在精神的各种自然广阔的、无法预见的集体之中。简言之,这种超越的要求也是一种理性规定的冲动,甚至把任何一种精神性的人组成的实际存在的集体,也看成一个更广大、涵盖面更宽、等级更高的精神集体的一个“器官”。世俗中实际存在的这些共同体(家庭、社团、国家、民族、友谊等)中,没有任何一种能在其历史中可能达到的任何程度上完全使我们感到满足,使我们的理性和心灵完全感到满足。这一点,我们的理性、我们的心灵知道得再清楚不过了。正是由于所有这类共同体不仅是精神性的,而且也是个人的,所以,这个原则上是无限的冲动,这争取一个更丰富、更广阔、更高级的集体的理性冲动,只可能在一个理念中得到它可能得到的完结和完全的满足;这个理念就是与一个无限的、精神的个人缔结爱的共同体,组成精神的集体;而这个人同时也就是任何可能的精神集体,以及一切世俗的、实际存在的集体的起源,是它们的创始人和主人。在我们的精神存在的本质中,某些爱的类别已经先天地存在着——这些类别并不是通过偶然感知属于自己的对象,才把自己与其他类别区别开来的,而是与生俱来作为心灵要求得到实现的运动和行动,便各有所异——譬如对儿童的爱,对父母的爱、故乡之爱、祖国之爱等,与此相应地,也存在着一种至高无上的爱的类型,即对上帝的爱。早在我们对最高的存在有详尽的理解之前,我们已经拥有并体验着上帝之爱了。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帕斯卡尔可以如此谈论上帝:“倘若我不是已经找到了你,我是不会去寻觅你的。”我们的心灵和我们的理性都清楚地知道,只有这个理性和爱同上帝结成的空前绝后的集体,才有能力充分实现我们的心灵和理性的意向,并使它们满足。我们的心灵和理性也知道,只有当我们在所有精神的本性所具有的一个空前绝后的共同体的神性背景上,来感知我们知道自己已置身其中的那些集体的时候,只有当我们借着这个集体所产生的充足的光来感知这些集体的时候,我们才有能力在真正的真实之光的照耀下,来观照与思考这些集体:即在这个与人格的上帝为一体的集体的光照下去感知。思想必然要无限地超越一切有限的、可见的集体而向前挺进,人类无限的冲动是没有穷尽的。只有在这里,在这个集体当中,人的冲动和思想的发展才安静下来,栖息于此。只有在上帝之中,只有通过上帝,我们才真正在我们当中以精神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圣经》中那条“最高贵”、“最伟大”的律令(《马可福音》,12:30-31[2])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它要求把自我的神圣化和对邻人的爱植入上帝之爱的共有的根须之中。证明上帝的存在,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自然方式。不论是从灵魂、自然、历史,还是从良心、理性——我们从这种创造中理出来的每一条线,如果我们按照我们所熟知的有限之物的法则设想这条线被一直拉进无限之中,那么这条线将导向上帝。所有线条都在上帝这里同时汇合。在此,我想提醒各位注意,在当代,或许有一种受到冷遇的、独立的但却是原初的对最高本质的证明,这个证明是唯独从个人的精神存在的一个可能共同体的观念中产生出来的。这种“社会学的”上帝证明与其他各种此类证明的目标一致,而在逻辑上却不以别的证明为前提。

如果精神的自然之光已对我们说,任何集体(也包括任何世俗的集体)都直接或间接地以上帝为依据,每一个合法的集体都以上帝为直接或间接的起源,即由上帝的造物所传播的起源,以上帝为自己最高的立法者,法官和最高级别的管家和统治者,那么,精神的这同一光亮还告诉了我们以下的内容:并非只是每一个个体的人才只为自己本身在自己的良心前以及带着自己的良心,向主、向造物主为自己独特的存在和行为负责。相反,每一个人及每一个范围较窄的共同体,在他们作为某集体的“成员”之必然的身份中,是同等本真与责任自负的;他们在上帝面前,为在精神和道德方面涉及任何一个包容性的集体的境遇和行为的一切共同负责。这就是集体学说的第三条基本定理。因为,倘若一个集体不是一个由一群有头脑的凡人所共同作出的影响,倘若这种影响不是历史中偶然的、世俗的,依据于聪明的、任意的、由人订立的契约,相反,如果集体是从一个理性的精神和心灵本身的构想和神性的本质图像中,势所必然地产生出来,如果集体的最高理念的有效范围,也天生地包括超感性的事物及其至高的主,也包括一切事物的中心,假如只有通过这种神性的中心,缔结契约和诺言才有可能,所缔结的契约和所许下的允诺的真正约束力才得到保障,——若上述这一切都果真如此,那么,我们也必然生而相互彼此承担责任,而不只是各人为自己(当然这已是不言而喻的了!)负责。若集体不只是由名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人合起来的“总数”,而是作为一个统一体和整体,那么,对这样一个集体相当的总体过失和总体功劳,这个集体中的每一个分子也都分担和分享。诸位看得出来,那种企图把人类集体的本质和存在建筑于人类的契约之上的理论,是多么本末倒置(在古典时代,伊壁鸠鲁最先提出这种学说,后来,这种学说变成所谓自由派集体学说的基础,一直延续到康德)。这种理论声称,集体的起源是从契约中来的。它还认为,为了裁定一个集体是否合法,这个集体的结构必须被看成“仿佛”是基于契约的。我们说这种学说本末倒置,是因为,任何一个契约总是把第三条原则作为超逾缔结契约者的共同尺度的先决条件。而契约是否具有约束力,就取决于这个原则。契约的接受者一方对契约的接受,是以该接受者对将由他接受的契约的合法性也共同承担责任为前提的。

这第三条伟大的道德和宗教原则,叫作道德—宗教相互关系原则,或曰道德的责任共负原则,这个原则的内容并不是那些对任何一种世界观都理所当然的老生常谈,诸如,只有当我们自觉地承担一定的责任时,只有当我们确知并有实证我们的确自觉参与了某事时,我们才对该义务和这事负责,云云。这条原则的内容还不仅如此,它还说,如果不去谴责别人的过失,而是去想想自己的过错,那么,我们对别人的过失就处理得较好。毋宁说,道德的责任共负原则认为,我们应该真切地感到,我们在任何人的任何过失上都负有责任;它还指出,即使我们不能直观地看到我们的实际参与的尺度和规模,我们天生地在活生生的上帝面前,作为自身内责任共负的统一体的整个道德领域为道德和宗教状况的兴衰共同负责。[3]我们对于我们的参与,参与的方式和规模等详尽的和不那么详尽的了解,给我们的意识到责任共负的灵魂指明了方向,告诉我们的灵魂,我们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对象上,可以肯定地判断责任共负。但是,这种了解并不是把责任共负作为我们的个人品质加以创造的。人类和灵魂相互的道德和宗教影响错综复杂。尽管如此,我们的了解可以把我们带到精神的眼前,观察这些复杂无比的关系,虽然从来不可能使我们了解全部间接地对我们的行为分担责任或分享成功的一切。一块石头掉进水里,在自己周围激起无限涟漪;道德冲动也是这样,不论多么小的道德冲动,也会激起无限的涟漪——只凭肉眼当然是连石头的涟漪也看不到的。不过,物理学家就可以看到它们,而且看得更远,何况无所不知的上帝!甲对乙的爱,不仅唤起——如果没有任何阻力的话——乙对甲相应的爱,而且在报以回爱的乙心中,衍生出一种温暖人心的,唤起生命的爱的能力;这种趋势自然导致乙对丙和丁也产生爱。这条河在道德宇宙间继续流淌,由丙至丁至戊至己——以至无穷。而且对于憎恨、非正义、**及任何种类的罪恶,这条规律同样成立。我们当中的每一个人都参与了不可胜数的善行及恶行,而我们对这些善恶的事物却毫无所知,也不可能有所知。此外,我们还在上帝面前为这些行为承担责任。圣·保罗说:“我被你们论断,或被别人论断,我都以为极小的事,连我自己也不论断自己。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得以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哥林多前书》,4:3-4)

基督教信仰之核心的根本思想,也以这个已经从属于自然理性的原则为前提;与此相仿,一个具有广泛约束力的、天主教的、统一的基督教会机构的思想也同样以这个原则为前提。其他许多思想,如关于所有人都“在”亚当中共同地犯过罪因而堕落,然后都在基督身上复活的思想;关于真实的原罪的确存在,而并非只是坏的、软弱的天赋遗传的思想;关于基督圣体的学说这一弥撒的理论支柱,以及关于代人牺牲、代人祈祷、赦罪说这些教会的理论支柱——等许多其他思想,都是以这个原则为前提的。

在近代个人主义及其紧密地依附于它的专制国家、民族主义和自由竞争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排开基督教精神的近代伦理以及与此伦理相应的哲学伦理学,在感觉、欲求以至理论上,都已丢失了责任共负这一崇高原则,而且是在其理性根子上逐渐丢失了这一原则;我认为,这是近代伦理道德的一个根本缺陷。另外,人们附和马克思和黑格尔的学说,或者只承认国家、民族一类龙形怪兽的偶像,或者只承认所谓社会,甚至一味地否认个人灵魂的实质性存在;而神创造的人格、家庭及神授的权利,如子女教育权,类似的身份观念等,都被国家和社会赶进世俗的目的结构的汪洋大海中呛死了。只承认国家、民族、社会,也是近代伦理的一个根本缺陷。人们或者走另一个极端,只承认那个赫赫有名的“孤独的灵魂及其上帝”;这个灵魂满以为能够给自己和世界带来拯救;或是依靠信仰或孤寂的神秘观照,或者走另一条不是必然把拯救兄弟的爱包括在其中的路去得到拯救。也就是说,不走由上帝指点的幸福之路,不从一个真正的集体的精神建构中通过共同思考、共同信仰、共同希望、共同热爱、共同自助和共同负责的阶段去获得拯救。承认“孤寂的灵魂”而排斥集体,这也是近代伦理的根本缺陷之一。一旦人们放弃了原初的相互性这一伟大原则,在新教运动肇起之初,关于教会的正确观念就被连根拔除了。因此,我们要不遗余力地一方面更加明晰地论证这个崇高的原则,从精神上把它传播开。另一方面,则要研究这个原则由于人类集体环境的各种类型而产生的特殊后果(尤其要研究当前的情况),并且在实践中把这个原则重新置入一个它已全然不认识了的世界。我认为,这是我们为了将来而要完成的重大使命之一。

[1] 这里“人”(Mensch)和“个人”(Person)是两个词,不可等同,后者含精神人格。——编注

[2] 这两节经文是:“你要以全部的心志、情感、理智和力量爱主——你的上帝。”“你要爱邻人,像爱自己一样。”——译注

[3] 这种责任共负的标准,按照我们在相关的集体内所占有的地位是统治的,还是奴仆的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