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与德的统一表明,作为存在的终极根据,道并不是一种外在的主宰;毋宁说,它更多地表现为存在的自我统一。循沿这一思路,《老子》进一步提出了“道法自然”说。在前文曾引及的第二十五章中,紧接“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老子》写道: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从本体论上看,所谓“道法自然”,也就是道以自身为原因。《老子》在第四十二章曾说过:“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这里的“一”,也就是道自身,道生一,犹言道自生或道自我决定。在生成关系这种外在形式之后,是对自因(道以自身为原因)的肯定。《老子》强调“反者道之动”,同样意味着将变化理解为一个自我运动的过程,其中蕴含着发展原理与自因的统一。
法自然的自因义,主要侧重于天道。从人道的角度看,法自然又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第五十三章称:“使我介然有知,行于大道,唯施是畏。”从字源学上看,“道”本有道路之意,引申为主体应当遵循的规律等。《老子》在这里似乎利用了“道”这一词的双关性,在行进于大道这一语义之中,同时寄寓了推行、遵循大道之意。后者在第四十一章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述:“上士闻道,勤而行之。”所谓“勤而行之”,便是指自觉地推行、遵循道,在此,法自然取得了合于道的形式。
人道意义上的自然,在《老子》哲学中往往又与价值领域相联系。在价值观的层面,自然常常被理解为一种与人化相对的存在形态,而法自然则相应地具有保持或回归前文明状态之意。正是在后一意义上,《老子》对人化过程及与之相关的文化形态提出了种种批评:“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48]从本体论上看,道具有未分化的特点,后者同样体现于价值领域。作为人化过程产物的文明形态,往往有善恶之分,诚伪之别;相对于此,与道为一的自然状态,则是无分别的:以道观之,无论是正面的仁义、智慧、孝慈,抑或是负面的大伪、六亲不和,都是人为的结果,二者从不同方面表现了对自然的偏离。在这里,大道已具体化为自然的原则,而文明社会的规范,则被视为对自然原则的否定,“大道废,有仁义”,便展现了二者的这种紧张关系。
人文与大道、文化与自然的如上紧张,使法自然逻辑地导向了对人化过程及其产物(文化)的疏远,所谓“绝圣弃智,民利百倍;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绝巧弃利,盗贼无有”[49],便表明了这一立场。作为一般的价值取向,这种立场既体现于个体的人生理想,也渗入于普遍的社会模式。在人生理想之域,法自然取得了“见素抱朴”[50]的形式。就社会模式而言,法自然则意味着回归小国寡民的社会形态:“小国寡民,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人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51]什佰之器包括广义的工具,结绳而用则与文字的运用相对。在自然状态下,从工具到文字,文化的各种样式似乎都失去了其存在价值。
与自然相辅相成的,是无为,《老子》所谓“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52]便肯定了二者的这种联系。如前所述,法自然既以自觉地行道为向度,又意味着向自然状态的回归。前者主要从积极的方面——推行并合于道——展示了法自然的内涵,无为则首先从消极的方面——避免反乎道的行为——表现了类似的趋向。在《老子》看来,人为的过程往往会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53]反之,遵循无为的原则,则能达到国泰民安:“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54]在这里,无为与自然是一致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55]
从无为的原则出发,《老子》要求对“欲”加以限制,所谓“是以圣人欲不欲”[56],等等,便表明了此点。这种无欲的主张,在形式上与儒家无疑有类似之处。不过,儒家所理解的欲,首先与感性的欲望相关,而无欲或寡欲也相应地意味着以理性的观念抑制感性的欲望。这里内在地蕴含着某种理性优先的原则,在尔后的理欲之辩中,便明显地表现出这一趋向。较之儒家主要从理欲关系上讨论“欲”,《老子》着重将“欲”与有意而为之的人为过程联系起来,而“欲”则更多地被理解为一种有所为的意向。无人为之欲与顺自然之化往往被视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老子》强调“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57],亦即将消除人为的冲动视为达到自然之境的前提。
当然,无为并不是一无所为,《老子》要求“为无为”[58],亦意味着将无为本身看作一种特定的“为”。与法自然的要求相联系,以无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为”,首先相对于无视自然之道的人为而言。在第三十七章中,《老子》对无为之“为”做了更具体的解释:“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在此,无为之“为”(无不为)与万物之自化便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不难看出,这种无为之“为”的特点,在于利用对象自身的力量而不加干预,以最终达到人的目的。《老子》以政治领域的实践为例,对此做了说明:“善用人者为之下,是谓不争之德,是谓用人之力,是谓配天,古之极。”[59]这里的用人之力不仅仅是指善于选用人才,它的主要含义在于利用各种政治势力。高明的当政者并不直接与人相争,而是善于利用各种政治力量的相互作用,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意图。这一意义上的“无为”,同时便表现为一个合乎自然(配天)的过程。用对象之力而不加干预作为无为之“为”的形式,不仅体现于政治领域,而且构成了“为无为”的一般特点。所谓“事善能,动善时”[60],便从更广的意义上展示了以上原则:事、动属广义的“为”,而善能、善时都从不同的侧面强调了“为”应当合乎自然(配天)。
《老子》所说的无为之“为”,在某些方面使人联想起黑格尔所谓“理性的机巧”。关于理性机巧,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有过如下论述:
理性是有机巧的,同时也是有威力的。理性的机巧,一般讲来,表现在一种利用工具的活动里。这种理性的活动一方面让事物按照它们自己的本性,彼此互相影响,互相削弱,而它自己并不直接干预其过程,但同时却正好实现了它自己的目的。[61]
在此,理性的机巧具体展现于人的活动中,而这种活动首先又表现为一个合规律性的过程:它让对象各按自己的本性相互作用,而不做人为的干预。质言之,一方面,主体在这一过程中并非无所作为,相反,整个过程一开始便引向主体的目的;另一方面,主体又并不违背事物的固有本性而横加干预,这里蕴含的内在观念,是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尽管《老子》在总体上更强调法自然、合乎道,但它主张“为无为”,并把无为之“为”理解为利用对象的力量以实现自身的目的,这一意义上的“无为”,无疑近乎理性的机巧。
“为无为”的原则贯彻于治国实践,便要求尊重被统治者的意愿。《老子》在谈到圣人与百姓的关系时,曾指出:“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62]与无为非完全无所作为相一致,无心也并不是无任何意念;但正如无为之“为”并非以人为干预自然过程一样,统治者之有心,并不意味着将自身的意志强加于被统治者:在这里,合乎百姓之心(以百姓心为心)可以被看作合乎自然的逻辑引申。以此为前提,《老子》对各种人为的统治方式提出了批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63]“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64]如此等等。这里显然包含着一种社会批判的趋向。从中国文化尔后的演进看,道家与儒家确实形成了不同的社会批判传统,而道家批判传统的历史源头,则可以追溯到《老子》。就其内在特点而言,由《老子》开其端的这种社会批判,既以自然状态的理想化为前提,并相应地表现出对文明和文化的某种疏离,又以“为无为”为根据,并多少相应地渗入了尊重民意以及宽容和不干预等观念。
自然无为的原则在《老子》哲学中不仅展开于社会领域,而且亦体现于天人之际。在第五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论述:“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仁是儒家的核心观念,建立于其上的儒家仁道原则,要求确认人的价值并以人为关切的对象,孔子所谓“仁者爱人”[65],便言简意赅地表明了这一点。与之相对,将人与万物都视为刍狗,则似乎使人的价值失去了存在的根据。《老子》的这一看法无疑表现出以自然原则消解仁道原则的趋向:等观人与物,意味着人与物在自然这一层面并无本质的差别,而人的优先性亦相应地不复存在。
然而,如果由此而把《老子》哲学理解为一种反人道的系统,则不免失之偏颇。事实上,如前文所述,人的存在始终是《老子》哲学沉思的重要对象。在“四大”之说中,人即被规定为域中四大之一。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老子》一再表现出对人的关怀:“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66],并要求“爱民治国”[67]。与之相联系的是反对战争和暴力:“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68]“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69]“夫乐杀人者,则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70]在肯定人(救人)与否定人(杀人)的对峙中,《老子》明确地表明了自己的价值立场。
由以上前提反观人为刍狗之说,便很难将其列入反人道之列。从其内在逻辑看,视人为刍狗,首先是相对于“仁”而言的(所谓“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作为一种价值原则,“仁”既意味着对人的价值的肯定,亦包含着“以人观之”的趋向,在后来儒家对仁道的阐发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以仁道为原则,儒家往往强调人超越于天地万物这一面,这里无疑渗入了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形态(自然的人化)的要求,但同时也可能导致合目的意义上的“以人观之”压倒合法则意义上的“以道观之”。
相对于此,《老子》在天地不仁、圣人不仁的前提下视人为刍狗,似乎要求从“以人观之”回到“以道观之”。不难看出,这里的核心观念是自然的原则:“以道观之”在《老子》那里同时也就是由自然的观点视之,而从自然的规定看,人并不具有对于物的优先性。
对天人关系的如上理解,同时亦内含了对天人统一的确认。对《老子》来说,就本然的形态而言,天地万物与人一开始便是彼此统一的,“道”“朴”“玄同”等,便从不同的角度肯定了这一点。经过由道而德等过程,往往形成了分化、区分,所谓“朴散则为器”[71],亦隐喻了这种转换。但在既分之后,又应向原始的统一回归,这一过程在《老子》那里往往被称为“归根”“复命”:“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72]这里不仅涉及道与物的关系,而且在广义上指向天人之际。就后一意义(天人之际)而言,天人之间同样应当重建统一,所谓“绝仁弃智”“绝圣弃义”“见素抱朴”等,都意味着从“仁义”“圣智”等人化形态回归于与自然为一的理想之境。
在合于自然的思维趋向之后,可以看到某种天人合一的观念。不过,与儒家要求化天性(人的自然之维)为德性(人的社会之维),亦即在自然的人化的基础上达到天与人的统一有所不同,《老子》更多地表现出对自然的认同。如果说,在儒家那里,天与人似乎统一于人化过程,那么,《老子》则要求天与人合一于自然。这里既呈现出对文化创造及其成果的不同态度,又交错着人类中心与自然至上的不同价值取向。《老子》对人化过程和人文价值的批评,当然有其历史的局限,它将自然状态加以理想化,亦包含着内在的理论偏向。不过,人道原则的过分突出,也往往潜含天(包括人的天性)与人(包括社会规范)的紧张,《老子》所确认的自然原则对于化解如上紧张,抑制“以人观之”对“以道观之”的遮蔽,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