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为无为”(1 / 1)

从形而上之道回到人的“在”世过程,《老子》进而提出了“为无为”的观念[10],后者可以被理解为对“无为”原则更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在“为无为”的形式下,“无为”已被看作“为”的一种独特形式。通常容易将“无为”理解为一无所事,但这里恰恰是“为无为”,亦即行无为之“为”或“处无为之事”[11]。这就表明,“无为”并不是指消极地拱手不做任何事情,而是指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去“为”,“为无为”的提法事实上把“无为”的这一意思表达得比较清楚了。作为一种独特的方式,“无为”的着重之点就是遵循自然之道或自然的法则,避免人为(包括理性)的有意干预,这与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提到的“理性的机巧”有相通之处。如果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也就是把行为的侧重点放在合法则性、合规律性上,不用合目的性干扰合规律性。显然,“无为”在此并不是指无所事事,而是使整个行为过程合乎自然法则,不用人的观念、意图、目的去干扰自然法则的作用过程。

与“为无为”相联系的,是“智者不敢为”[12]。如果做进一步考察,便可发现,《老子》对“智”做了区分:一种是世俗之智,它主要与名利的追求相联系;另一种是道的智慧。所谓“智者不敢为”的“为”,主要指追求世俗名利的活动,而“智者”之“智”,则作用于这一过程。对《老子》而言,一旦名利作为价值追求对象本身被消解掉,不再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对象,那么以这样一些对象为目标的世俗之智也就相应地也失去了它的存在意义和用武之地。《老子》试图从根本上转换价值观,消解世俗社会中名利等对象的价值意义,从而使以此为追求目标的行为失去根据。相对于此,“为无为”更多的是一种合乎道的行为方式。在《老子》那里,对文明进化过程中消极面的责难和对世俗之智的批评常常是联系在一起的,体现道的智慧的“为无为”与世俗的智者之“为”,则相应地被视为彼此相对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