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对自由的追求和向往相联系,逍遥体现了个体或自我的存在之境。当然,以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涵,逍遥意义上的无所待并不仅仅表现为囿于自我,事实上,“乘天地之正”这一规定已表明,逍遥无法离开存在的法则。从以上前提出发,庄子进一步阐述了逍遥与安命、达命、遂命以及逍遥与合自然的关系;通过上述关系的规定,庄子同时具体展开了其逍遥之说。
在主张逍遥于天地间的同时,庄子提出了达命、安命之论。“达命”首先与“达生”相关:“达生之情者,不务生之所无以为;达命之情者,不务知之所无奈何。”[14]从形式的方面看,“不务生之所无以为”“不务知之所无奈何”,似乎与逍遥的存在方式彼此相对,然而,在实质的层面,二者又具有一致性。如前所述,逍遥的含义之一是各本其性而无所待:本于自性与无待于外表现为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以自性为本(以自性为根据),意味着不慕乎外,包括不勉强去做超越自身能力之事。所谓“生之所无以为”“知之所无奈何”,便涉及内在的能力所难以达到的行为领域;唯其超出了人的能力,因而人的作用无法施于其上。在此,“不务生之所无以为”“不务知之所无奈何”意义上的“达命”,与本于自性而无所待意义上的“逍遥”,似乎并不冲突;不妨说,前者(不勉强超出能力所及的领域)在逻辑上表现为后者(本于自性而无所待)的引申。
“生之所无以为”“知之所无奈何”意义上的“命”,主要与个体自身的内在规定相联系。相对于此,在社会领域,“命”取得了另一种形态,人与“命”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意义:“夫事其亲者,不择地而安之,孝之至也;夫事其君者,不择事而安之,忠之盛也;自事其心者,哀乐不易施乎前,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为人臣子者,固有所不得已,行事之情而忘其身,何暇至于悦生而恶死?”[15]“知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唯有德者能之。”[16]事亲、事君涉及的是社会的伦理、政治义务,尽管庄子对儒家的礼义一再提出批评,但如前所述,他同时又一再肯定“群于人”[17],主张“游于世而不僻,顺人而不失己”[18],并反对“伏其身而弗见”[19]之类的刻意离世。与之相联系,他对人在社会领域所承担的义务并不简单地加以否定。事实上,对庄子而言,人存在于世,总是难以回避一定的社会义务,后者(社会义务)往往非个人所能任意拒绝,懂得了义务的以上性质并自觉地加以承担,便是德性的体现,所谓“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德之至也”,即着重指出了这一点。亲子、君臣之间的义务,具有当然的性质,在这里,作为当然的义务取得了“命”的形式,而“安命”则相应地表现为认同并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对“命”的如上理解,从另一个方面展示了逍遥的内在意义。如果说,“乘天地之正”表现为本于自身之性与循乎必然法则的统一,那么,以上语境中的“安命”则使逍遥与社会领域的“合当然”联系起来。以“循必然”与“合当然”为前提,逍遥进一步区别于单纯的任性。[20]
与社会义务相对的是外在的物质境遇。庄子曾借虚构的人物子舆之口,自设问答如下:“吾思夫使我至此极者而弗得也。父母岂欲吾贫哉?天无私覆,地无私载,天地岂私贫我哉?求其为之者而不得也,然而至此极者,命也夫!”[21]“贫”是一种具有负面意义的生活境遇,导致这种境遇的原因何在?子舆从自然(天地)、社会(父母)等方面寻找其根源,但都不得其解,于是只能将其归之于命。作为人存在境域的一个方面,生死也有类似的特点:“死生,命也。其有夜旦之常,天也。人之有所不得与,皆物之情也。”[22]“人之有所不得与”,亦即超出人的作用范围;与贫富一样,生死也非个体自身所能左右。总起来看,生死、贫富与“物之所利”相联系;作为自我无法支配的存在境遇,二者都可归属于“在外者”:“物之所利,乃非己也,吾命其在外者也。”[23]对“在外者”与非“在外者”的区分,从某些方面看与孟子有相通之处。在谈到“求”与“得”的关系时,孟子曾指出:“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24]“求则得之,舍则失之”,主要与内在德性的涵养相关,“求之有道,得之有命”则涉及外在的物质境遇,孟子将前者和后者分别与“我”和“命”对应起来,也意味着肯定物质境遇的追求超出了人的作用之域。当然,孟子之区分“在我者”与“在外者”,其旨趣在于把人的注重之点引向德性的自我涵养,庄子以生死、贫富为“在外者”,则着重于把物质境遇理解为逍遥的界限。正如循必然、合当然主要从积极的方面规定了逍遥所以可能的条件一样,以物质境遇为逍遥的界限,主要在消极的层面指出了逍遥并不是无止境的。换言之,对庄子而言,逍遥以超越界限为指向,但它又有自身的内在限度。
在逍遥有其自身限定这一意义上肯定“安命”,当然并不意味着以“安之”为对待“命”的唯一方式。与“安命”之论相反而相成的,是“遂命”“致命”之说,在谈到“圣者”与“神人”的品格时,庄子对此做了具体的阐释:
圣也者,达于情而遂于命也。[25]
愿闻神人。曰:上神乘光,与形灭亡,此谓照旷。致命尽情,天地乐而万事销亡。万物复情,此之谓混冥。[26]
此处的“圣者”与“神人”都指庄子所理解的理想人格,所谓“遂命”“致命”,则是指达到、实现人的内在之性所规定的潜能。庄子在这里将二者(“遂命”“致命”)与“达情”“尽情”联系起来,显然肯定了“遂命”和“致命”以完成、实现本然之性为实质的内容:在“尽其所受乎天”[27](完成、实现本然之性)这一点上,遂命(致命)与达情(尽情)无疑彼此一致。较之“安命”的消极趋向,“遂命”“致命”无疑更多地展示了人的内在力量,后者同时也从一个方面赋予逍遥以肯定的意义。
当然,安命、遂命尽管表现出消极与积极的不同趋向,但在本于自性、不在性分之外用力等方面,又有相通之处。作为逍遥的实现方式,顺乎自性而不务其外同时体现了无为的原则。在论及“游方之外者”时,庄子借孔子之口,对其“在”世的特点做了如下概述:“芒然彷徨乎尘垢之外,逍遥乎无为之业。”[28]相对于“游方之内者”,“游方之外者”被视为更高的人格形态,“彷徨乎尘垢之外”,主要言其超越以身殉物,不为外在的名利等所限定;“逍遥乎无为之业”,则肯定了“游方之外者”的逍遥具有“无为”的形式。逍遥与无为的这一联系,当然并不仅仅体现于“游方之外者”的存在方式之中,在“逍遥,无为也”[29]这一类表述中,逍遥的“无为”义从更普遍的层面得到了确认。
如前所述,在安命、遂命的层面,逍遥所体现的循必然、合当然以及“尽其所受乎天”,首先与个体自性及其实现的前提、方式相联系;以“无为”为形式,逍遥进一步表现为本于自性与本于天道的统一。在庄子看来,“道”本身以自然为其内在规定:“已而不知其然,谓之道。”[30]作为自然无为的过程,逍遥也以合乎道为其实质的指向。庄子曾以形象的方式描述了逍遥于天地间的各种形态,包括“大浸稽天而不溺,大旱金石流、土山焦而不热”[31],等等,从一定意义上看,这些描述无疑具有某种神秘性,它在某些方面也表明:自然与超自然,自然主义与神秘主义之间每每包含互渗的可能。不过,在具体解释所以能达到以上存在境域的缘由时,庄子往往以“本乎天”“登假于道”为视域:“至德者,火弗能热,水弗能溺,寒暑弗能害,禽兽弗能贼。非谓其薄之也,言察乎安危,宁于祸福,谨于去就,莫之能害也。故曰:天在内,人在外,德在乎天,知天人之行本乎天。”[32]“若然者,登高不慄,入水不濡,入火不热,是知之能登假于道也若此。”[33]“火弗能热,水弗能溺”“入水不濡,入火不热”,云云,无疑带有夸张的叙事特点,但这种神秘描述的内在意蕴,则是突出逍遥内含的自由性质:不为水火所伤,意味着超越外在力量的限定,逍遥而自由地“在”世。值得注意的是,在庄子看来,超越外在限定,本身又以对顺乎自然(“本乎天”)为前提,与之相联系,水火、寒暑之不能相害,并不是基于任性或盲目的冲动(“非谓其薄之”[34]),而是在知“道”(“登假于道”)的前提下,依道而行,谨慎行动(“察乎安危”“谨于去就”)。在逍遥于水火之中等神秘形式之后,我们仍可看到对自然之道的遵循与尊重。
相应于知“道”及循“道”,作为“逍遥”表现形式的“无为”,首先意味着“无为”于道,亦即顺乎道而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做人为的干预。就社会政治领域而言,它具体表现为“顺物自然而无容私”:“游心于淡,合气于漠,顺物自然而无容私焉,而天下治矣。”[35]这里的“私”即个体的意向或意欲,“顺物自然”则是合乎存在法则。在此,“无为”取得了顺自然而超越个体意向或意欲的形式。从个体的行为方式看,“无为”则表现为随人而应、不显己意:“彼来,则我与之来;彼往,则我与之往;彼强阳,则我与之强阳。”[36]以悬置个体的意向、意欲为前提,“无为”与自然相通而又相融。
与自然相对的个体意向、意欲,在宽泛意义上可归入目的之域:有意而为之意味着按一定的目的而为;对个体意向、意欲的悬置,则同时以目的性的扬弃为指向。从自然无为的要求出发,庄子往往表现出疏离目的的趋向,在谈到“天”的内在含义时,庄子曾指出:“无为为之之谓天。”[37]所谓“无为为之”,首先相对于目的性的追求而言,其特点在于非有意而为;这里的“天”则指理想的行为方式,以“无为为之”为“天”的内涵,意味着将目的性的扬弃视为理想的形态。以上趋向在关于“圣人”品格描述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圣人不从事于务,不就利,不违害,不喜求,不缘道。”[38]“不从事于务”,相应于自然而无为;“不就利,不违害,不喜求”,主要表现为对有意而为之或有目的而为之的疏离;与以上二者一致的则是“不缘道”。这里的“缘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循道或合乎道,而是刻意地为实现某种目的(“就利”或“违害”)而追求道,“不缘道”则是超越这种有意为之的取向。
从哲学的视域看,逍遥所涉及的,是人的自由,以自然无为界定逍遥,人的自由问题与天人之辩呈现了理论上的相关性。在天人之辩上,庄子以自然(天)为人的理想形态,对逍遥的理解,也以合乎天性(自然)为出发点。[39]逍遥与自然的以上统一,无疑肯定了当然(理想)无法隔绝实然(现实),但自由与自然的重合,也蕴含着自身的理论问题。
作为本然之“在”,“天”或自然本身还处于人的文化创造过程之外,其存在形态尚未体现人的价值理想;以自然规定自由,意味着将自由的领域与人的目的、理想及文化创造的过程分离开来。事实上,就天人关系而言,自由的实质含义首先在于目的、理想的引入。自然本身并不具有自由的属性,只有当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和理想作用于自然,使之成为人化之物并获得为我的性质时,自然才进入自由的领域。这一过程既体现于对象世界的变革,也与人自身之“在”相联系:通过自然的人化,人实现了自身的目的与理想,一方面,对象由自在之物转换为为我之物;另一方面,人自身由自在而走向自为。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人的存在逐渐展示了其自由的本质。目的、理想向存在领域的渗入,同时凸显了自由的价值内涵:它使自由不同于纯然或抽象之“在”,而表现为存在与价值的统一。庄子将自然的形态视为逍遥之境,以无为消解目的性,不仅或多或少忽视了自由与自在的区别,而且对自由的价值内涵也未能给予充分的注意。事实上,与质疑礼乐文明相联系,价值创造的意义,确乎在相当程度上处于庄子的视野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