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名实之辩相关的是言意之辩。名实之辩以名与物或名与存在的关系为对象,言意之辩则指向言与意的关系。在庄子的哲学系统中,与言相对的“意”既指意义或“名”的含义,也指意念或意识内容,言意之辩则相应地既涉及语言形式与内涵的关系,也以名言与意念(意识内容或广义的心之所悟)关系的辨析为内容。
在言意关系上,庄子首先提出以“意”为贵的论点:
语有贵也,语之所贵者,意也……故视而可见者,形与色也;听而可闻者,名与声也。悲夫!世人以形色名声为足以得彼之情。[22]
“语”与“言”处于同一序列,此处之“意”,指“语”所具有的含义。“语”与“意”的如上关系,略近于语词与概念或语句与命题的关系;语以“意”为贵,则意味着含义在名言中处于主导的地位。从外在的层面看,“语”或“言”与感性的对象有相关之处:以“意”为内涵的符号,既可呈现为形,也可表现为声,如果仅仅关注于外在的符号,则往往得其“形”“声”而失其内在之“意”,从而难以把握现实的世界(“得彼之情”)。
外在之“形”与内在之“意”的区分,在关于古人(圣人)之言的讨论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庄子·天道》记叙了轮扁与桓公的一段对话:“桓公读书于堂上,轮扁斫轮于堂下,释椎凿而上,问桓公曰:‘敢问公之所读为何言邪?’公曰:‘圣人之言也。’曰:‘圣人在乎?’公曰:‘已死矣。’曰:‘然则君之所读者,古人之糟粕已夫。’”书中所载,固然是古代圣人之言,但这种“言”却未必真正体现往古圣人之“意”;所谓古人“已死”,意味着赋予“言”以“意”的主体已不复存在,而立“意”之主体一旦失去,“言”便仅仅呈现为外在的形式。庄子认为,言说的主体逝去之后,“言”本身便无意义,无疑未能注意“言”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事实上,如解释学所反复强调的,“言”一旦以文本的形式呈现,其意义便非立言者所能限定;文本所载之“言”,总是包含着不断延伸的意义空间。不过,这里重要的,是庄子对名言之域中“意”的注重。在往古圣人规定“言”的意义这一历史现象之后,是“意”对“言”的决定作用:古代圣人在此已被视为“意”的本源或象征,正是来自圣人之“意”,赋予“言”以内在的生命,离开了“意”,“言”便成为糟粕。
言与意的以上辨析,涉及的主要是语言形式或外在符号与内在含义的关系。如前所述,“意”之所指,并不仅仅限于语言的含义。在对“言”“意”做进一步考察时,庄子指出:
夫精粗者,期于有形者也,无形者,数之所不能分也;不可围者,数之所不能穷也。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23]
“物之粗”即对象的感性形态,“物之精”则是对象的内在规定或内在之理。在庄子看来,前者可以用“言”来加以指称或讨论,后者则主要借助“意”而达到。这里所说的“意”,显然不同于语言的含义,而更多地表现为意念或心的体悟、理解;“以意致”,也就是通过心的体悟、理解来把握对象的内在之理。庄子将“言”“意”分别对应于“物之粗”与“物之精”,多少对二者的作用做了某种限定:根据如上区分,名言似乎难以达到对象的内在规定或内在之理。换言之,对象的内在之理虽构成了心之所悟(“意”)的内容,但却超乎名言之域。事实上,在谈到“意之所随”与“言”的关系时,庄子已从一个方面对名言的作用做了某种限制:“语之所贵者,意也。意有所随,意之所随者,不可以言传也。”[24]此处之“意”首先指含义,从而有别于作为心之所悟的“意”,但它同样也涉及与对象的关系;“意之所随”,便是“意”所指谓的事物之理。在此,“言”(“语”)、“意”、意之所指(“意之所随”)表现为三项;“言”(“语”)以“意”为含义,但却无法表达意之所指。这里似乎已涉及含义与所指的关系:名言虽有自身的含义,但它不一定表达所指,在涉及事物内在之理时,情形便是如此。
当然,与释“意”为意念或心之所悟相应,言意之辩本身所涉及的内容也有所扩展。从现代哲学的演化看,语言哲学(philosophy of language or linguistic philosophy )与心的哲学(philosophy of mind)往往被区分为不同的分支,前者以语言的意义为主要考察对象,后者则将心智活动列入研究之域。[25]如果说,庄子关于名言及其含义的讨论多少关涉语言哲学,那么,“以言论”与“以意致”的辨析,则同时涉及心的哲学。不难看到,在言意之辩中,名言形式与心智活动、语言哲学与心的哲学呈现相互交错的形态。它使庄子在限定名言作用的同时,也表现出某种联结名言分析与心智活动的趋向:如上所述,通过对言意之辩的广义理解,庄子的关注之点也超越了单纯的名言含义而兼及心之所悟。
以心之所悟为指向,“以意致”更多地侧重于人自身之“在”。前文已论及,在轮扁斫轮的寓言中,庄子借轮扁之口,对言意与行为的关系做了具体阐述:
以臣之事观之,斫轮,徐则甘而不固,疾则苦而不入,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口不能言,有数存焉于其间。臣不能以喻臣之子,臣之子亦不能受之于臣。[26]
斫轮是人的实践活动,“不徐不疾”“得之于手而应于心”,则表现了这一行为过程的完美性。在庄子看来,行为的这种完美性虽然无法以语言加以表述(“口不能言”),但其中却包含着内在之理,后者具体表现为行为节奏的恰到好处、心手之间的默契配合,等等。所谓“有数存焉于其间”之“数”,便可被视为内含于行为过程中的内在之理。这种内在之理既不可表达,也难以在主体间传递:行为者不能以此“喻”(告知)他人,他人也无法从行为者处“受”(接受、获得)此理。然而,实践过程中的这种“数”或“理”虽不可言传,但却能够以心默会。所谓“应于心”,便表明了这一点。不难看到,这里的“应于心”与前文的“以意致”存在内在的相通性:二者在超乎名言而走向默会这一点上,无疑具有一致之处。
如前所述,“意之所随”作为所指,首先涉及对象世界;相对于“意之所随”,“存焉于”实践过程的“数”更多地与人自身之“在”相关。从外在的形式看,认为“意之所随”无法言传,与肯定“应于心”者“口不能言”都表现为超越名言之域,然而,二者的侧重之点又有所不同:前者突出了对象世界之理与名言的距离,后者则着重将心之所悟引入人自身的实践。在“得之于手而应于心”的行为过程中,关于对象的言说已转向对实践智慧的默会。如果说,“意之所随”无法言传等看法多少赋予言意之辩以消极的意味,那么,肯定“存焉于”行为过程的“数”可以“应于心”(默会),则使言意之辩呈现积极的实践意义。从含义(“语之所贵者”)与所指(“意之所随”)的区分,到“应于心”的注重,言意之辩由对象的言说引向对主体之“在”的关切。
实践过程的“应于心”,主要以“意”为内容;与关注人自身之“在”相联系,“意”进一步获得了对于“言”的优先性,在庄子关于言意关系的如下论述中,便不难看到这一点:
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言者所以在意,得意而忘言。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27]
筌、蹄分别是捕鱼和捕兔的工具,“言”与筌、蹄并提,其内在之意便是将“言”规定为工具或手段。此处之“意”,既指名言的含义,也指心之所悟或意念、观念,后者包括对事物内在之理及实践智慧的理解、体悟。就名言形式与含义的关系而言,“言者所以在意”意味着突出含义(“意”)在名言中的主导性;从言说与心悟的关系看,“言者所以在意”则肯定了名言或言说以心之所悟为指向。在以上关系中,“言”都仅仅被规定为外在的手段或工具。作为“言者所以在意”的引申,“得意而忘言”由肯定“意”的主导性,进一步强调了“意”对“言”的独立性或分离性:“忘言”表明“意”可以离开“言”而存在。对“意”与“言”的如上看法,既肯定了“言”作为工具的外在性,也确认了心与名言的距离。事实上,庄子所谓“无言而心说(悦)”[28]之说,已蕴含了心(意)与言的相分。[29]
从“言”与含义的关系看,以何种符号形式表达某种含义固然有约定的性质,但含义本身总是需要借助一定的形式而存在;无一定的形式,则含义难以获得确定性。就名、言与所思、所悟的关系而言,“思”与“悟”本身也并不是以纯意识的形态存在,即使最初缺乏明确表达形式的洞见或灵感,也非完全与名言彼此隔绝:这种洞见或灵感要成为可以在主体间传递或讨论的知识,便必须获得名言的形式,而它们最后能够以名言的形式呈现,也以其形成的过程与名言具有相关性为前提。同样,“默会”之知作为隐含意识虽超乎显性的名言,但正如感性经验本身有其自身的形式一样,这些隐含之“意”也是有形式的意识内容,而非仅仅表现为剔除任何名言形式的纯粹意识之流。庄子主张“得意而忘言”,无疑忽视了言意关系的如上方面。
与庄子有所不同,《易传》在言意关系上提出了“言不尽意”和“以象尽意”之说:“书不尽言,言不尽意,然则圣人之意,其不可见乎?子曰:圣人立象以尽意,设卦以尽情伪,系辞焉以尽其言,变而通之以尽利,鼔之舞之以尽神。”[30]这里首先涉及文本的表达形式与文本意义、直接或表层语义与内在思想意蕴的关系。文本(书)通过一定的名言形式而存在,但名言直接表达的语义和文本所内含的思想意义,并不完全重合:文本往往包含着更为丰富的意蕴,并给人以更广的理解空间。尽管这种理解和阐释依然离不开名言,但它已不限于文本直接的语言表达形式。《易传》以卦象为“尽意”的形式,无疑表现了对《易经》符号系统的注重。“象”由爻构成,从逻辑上看,它具有范畴的意义。作为范畴,“象”的特点在于可以转换:通过改动一定的爻,某一“象”便可转换为其他“象”,在此意义上,“象”同时表现为一种形式的系统,而所谓以象尽意,则意味着以普遍的范畴形式及范畴之间的转换,来表达思想内容。相对于庄子之强调“得意而忘言”,《易传》将“言不尽意”与“以象尽意”联系起来,显然在肯定名言限制的同时,更多地注意到了“意”离不开形式之维。
对言、意、象做进一步考察的,是王弼。以庄子及《易传》的思想为背景,王弼在某种意义上将言意之辩与意象之辩结合起来,从更广的视域阐述了言、意、象之间的关系:
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意以象尽,象以言著。故言者,所以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以存意,得意而忘象。犹蹄者所以在兔,得兔而忘蹄;筌者所以在鱼,得鱼而忘筌也。然则言者,象之蹄也;象者,意之筌也。是故存言者,非得象者也;存象者,非得意者也。象生于意,而存象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象也;言生于象,而存言焉,则所存者乃非其言也。然则忘象者乃得意者也,忘言者乃得象者也。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故立象以尽意,而象可忘也,重画以尽情,而画可忘也。是故触类可为其象,合义可为其征。[31]
“象”以“意”为源并显现“意”,但它本身又通过名言而得到澄明。较之《易传》,“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这一看法无疑更明确地将“象”与名言联系起来。言、意、象的如上关系,使“寻言以观象”“寻象以观意”成为可能,而后者又从另一个层面体现和展开了“言”与“象”“意”之间的联系。这样,一方面,“意”为“象”本、“象”明于“言”;另一方面,由“言”察“象”、以“象”得“意”,名言、概念(范畴)、义理(意)彼此相关而互动。然而,王弼同时又由辨言、意、象之异,强调“得意在忘象,得象在忘言”,亦即将“忘象”“忘言”,视为“得意”“得象”的前提,从而多少将义理与概念(范畴),概念(范畴)与名言形式分离开来。这些看法直接或间接地打上了庄子思想的印记。事实上,王弼以筌、蹄隐喻名言,并由名言的工具化而要求“得象而忘言”,“得意而忘象”,都明显地受到庄子的影响。当然,在这方面,王弼似乎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