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名实之辩为背景,名与言的考察既涉及语言形式与含义的关系,也以概念与对象的关系为指向。事实上,在庄子那里,“言”与“名”都既有语词之义,又兼指概念;名实之辩也相应地既以词与物的关系为讨论对象,也涉及概念与世界的关系。
在庄子看来,对象世界有其自身的规定,这种规定并不依存于言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四时有明法而不议,万物有成理而不说。”[4]在此,言说与世界的呈现展开为两种不同的存在方式,自在的规定与自在的呈现在对象世界中融合为一。然而,从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看,言说又构成了联结二者的一个方面:物总是通过名与言而向人敞开。就人与物的言说关系而言,庄子首先肯定了名与言对于物的从属性:“名者,实之宾也。”[5]作为“实之宾”,“名”应与“实”一致并合乎“实”。《庄子·大宗师》曾以颜回之口论及名与实的以上关系。“颜回问仲尼曰:‘孟孙才其母死,哭泣无涕,中心不戚,居丧不哀,无是三者,以善处丧盖鲁国。固有无其实而得其名者乎?’”[6]这里重要的不是对某一具体历史人物的评价,而是其中所涉及的名实关系。“无其实而得其名”即名不副实,它既指外在声誉与实际行为不一致,也在广义上意味着“名”与“实”之间的脱节。庄子借颜回之口所提出的以上质疑,显然以名与实应当相符为前提。
名与实的如上关系,在以下论述得到了更具体的规定:
名止于实,义设于适。[7]
“止”有限定之意,“止于实”,意味着“名”不能越出或偏离“实”;换言之,二者应当具有对应的关系。与“名”相对的“义”与“宜”相当[8],引申为当然之则,“适”则有合宜或适合具体情景之意,“义设于适”,表明当然之则的作用应以合乎具体的情景为前提,其中蕴含着对权变(原则运用的变通性)的肯定。在此,庄子将“名”与“义”区分开来,强调“名”应严格对应于“实”,“义”则可视情景而变通。名与义的如上分疏,无疑进一步突出了名与实的关系以相符或一致为内在指向。
从另一方面看,以“止于实”规定“名”,同时也对“名”与“言”的作用对象或范围做了限定。在《齐物论》中,庄子已提出“物谓之而然”的论点。所谓“谓之而然”,也就是通过以“名”指称物,使物得以分辨和把握,其意近于后来荀子所说的“名定而实辨”[9]。这种指谓关系首先将名与物联系起来,并在二者之间建立起对应关系。由此,庄子进一步强调:“言之所尽,知之所至,极物而已。”[10]就认识过程(知)而言,“极物而已”意味着经验之知无法超越具体对象;就名实关系而言,“极物而已”所强调的则是“名”与“言”仅仅作用于特定之物。与以上看法相应,庄子区分了“物”与“虚”:“有名有实是物之居,无名无实在物之虚。”[11]“物”以“实”为品格,并可以“名”来指称(“有名有实”),“虚”则缺乏“实”的规定,也无法以“名”来表示(“无名无实”)。
作为“名”的对象,“物”与“实”首先呈现出特殊或个体的特点。与“物”相对的则是“道”。“物”与“道”之别,在殊相与普遍规定的区分上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对庄子而言,“道”总是超越了殊相,从而,以“物”(殊相)为对象的“名”,无法把握“道”。在谈到物、道与名的关系时,庄子便对此做了如下分疏:“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12]“万物殊理”表明具体事物具有不同的规定,“不私”则是超越个体或殊相而具有普遍的涵盖性。庄子将“物”之“殊”与“道”之“不私”区别开来,并由后者引出了“无名”,这一分辨,进一步赋予“名”以指称特定之物的品格。
以“殊”而不同的“物”为对象,“名”往往疏离于“一”。在谈到世界的原初形态时,庄子指出:“泰初有无无,有无名,一之所起,有一而未形,物得以生谓之德。”[13]日常话语中的“无”,往往与“有”相对,在这种语境中,“无”意味着缺失或不存在;“有无无”所肯定的,并不是与“有”相对的“无”,毋宁说,它所指向的,是融具体“有”“无”为一、具有普遍涵盖性的“无”。与扬弃“有”“无”之分相应,世界也呈现了其原初的形态,这种原初性具体便表现为“一”而未形。所谓“一”而未形,也就是浑然一体、未分化为特定的事物。《齐物论》中所谓“有未始有夫未始有无也者”,表达的也是类似的含义:世界的本然形态既无“有”,亦无“无”,从而,“有”“无”之别在此并无实质的意义。按庄子之见,这种原初的统一形态,已超越了名言之域:以“无名”规定“一而未形”,便表明了这一点。
“名”无法把握统一的存在形态,意味着“名”有自身的限制。从名实关系看,“名”首先以“分”为其特点,当庄子强调“名”为实之“宾”,“名止于实”时,已同时肯定了“名”与“实”(“物”)之间的对应性,后者(对应性)既体现了“名”与“物”关系的确定性,也凸显了“名”所内含的“分”与“别”等功能:名与物的对应性,以不同的“名”分别地指称或表示不同的“物”为前提。“名”的这种分别性,同时蕴含着对存在本身的某种分离或分化:当人们以“名”指称不同的“物”时,浑而为一的世界也被区分为不同的对象。从人与世界的认识关系看,通过以“名”相分,存在的混沌性得到了扬弃,具体地把握世界成为可能;从世界本身的呈现方式而言,“一而未形”的统一存在则由此分化为各有界限、与“名”相应的殊物或殊相。质言之,“名”使存在从统一走向分殊。
从先秦哲学的发展看,庄子之前与庄子之后的一些哲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考察了名与实、名与物的关系。墨家主张“以名举实”[14],并以是否合乎“实”为判断是否知“名”的依据:“今瞽曰钜者白也,黔者黑也,虽明目者无以易之。兼白黑,使瞽取焉,不能知也。故我曰瞽不知白黑者,非以其名也,以其取也。”[15]这里的“取”一方面涉及人的行为过程,另一方面又表现为以“实”定“名”:根据所“取”之“实”是否合乎所称之“名”,来确定是否真正把握了“名”;后者的前提是肯定“名”应当与“实”一致。荀子进而提出“制名以指实”[16]的论点,从而更明确地指出了“名”对“实”的指称功能。在荀子看来,一旦名与实之间建立了确定的关系,对象便能为人所把握,所谓“名定而实辨”[17]。荀子由此具体考察了“名”的社会作用:“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18]“明贵贱”“辨同异”所着重的是“名”对存在的“分”与“别”,在这里,荀子从社会的领域,肯定了“名”对世界的分离。庄子强调名为实之宾、名止于实,并将“名”的运用与存在的分化联系起来,与墨家、荀子的以上看法,无疑有相通之处。不过,由肯定“名”的“分”与“别”,庄子对“名”能否把握世界的本来形态及统一性表示怀疑,以“无名”规定道等论点,已表明了这一趋向。如后文将进一步讨论的,对“名”的以上限定,在理论上包含着自身的问题。
作为内含意义的符号,名与言确乎具有区分的功能:“一而未形”的世界通过名与言而被分而别之,从而可以为人所把握。然而,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名、言在区分对象的同时,也从不同的方面再现对象的统一性。墨家已注意到这一点。在谈到“名”与“实”的关系时,墨家曾从“类”与“私”的角度,具体探讨了“名”的作用。从“私”的层面看,“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19]。“臧”作为指称某一个体之名,属“私”名,在“臧”与它所指称的对象之间,具有对应的关系(“是名止于是实”)。但“名”本身并不限于“私”名,它同时涉及“类”的关系,从后一方面看,“名”又具有普遍的涵盖性。墨家举例对此做了说明:“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20]“马”相对于仅仅指称某一特定个体的“臧”而言,属“类”名,凡在物种上属于这一“类”的所有个体(“若实也者”),都可以用“马”来指称。在名与实的以上关系中,“马”这一“类”名,无疑将相关的个体联结起来,它同时也从类的层面,体现了存在的统一性。荀子对此做了更具体的阐释:
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21]
这里所涉及的,是“名”形成的原则。“同则同之,异则异之”侧重于名与物之间的对应性,“单足以喻则单”则类似墨家以“私”名指称个体。“单”之外的“别”与“共”,则涉及不同程度的普遍性:“鸟兽”表示一定的“类”,“物”则泛指一切对象;后者既以类或普遍的规定为根据,又从不同的方面再现了存在的统一之维。相形之下,庄子仅仅肯定“名止于实”,并强调存在的统一形态超越于“名”,似乎未能注意“名”的多重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