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识论和决定性(1 / 1)

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或许有必要详细考量辛迪斯和赫斯特的批判和解决方案。在他们的第一本书中,他们提出了物质因果论,以区别于表达因果论和结构因果论。[1]尽管物质因果论的出场语境并不直接与基础—上层建筑关系有关,但与不同生产方式间的转换的条件有关,因此它与我们正在讨论的问题是有相关性的。他们用物质因果论来理解社会斗争和实践授权。目的论的因果观是非线性的和决定论的,他们只能将不同生产方式间的转换理解为具体的阶级斗争。目的论忽视了阶级斗争的关键作用,也无视对现状的具体分析的必要性:转换就是内在原则的一种表达,不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如果将这一观点运用于决定概念,就会发现:决定不是受被动结构的限制,而是要求授权和阶级实践。如果辛迪斯和赫斯特遵循的是这一路线,他们或许就能提出更令人满意的决定概念。

但他们没有。相反,他们批判了“最终决定”的论断,这使得他们决定概念本身也一起放弃了。他们批判的要点就是:如果政治和意识形态形式是由经济最终决定的,那么它们的本质特点就可直接从经济中推导出来。客观的“生产关系”概念必然是对政治和法律对象概念化的结果。然而,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预先假定了一套司法系统,不过就是将一些抽象和一般性的条件具体化了——如果想要和资本主义生产相兼容的话,该系统必须满足这些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概念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具体方式构建这样一套司法系统。因此,“最终决定”的问题就在于,它意味着特定具体社会关系是能够生产出自身存在的条件的。但与此不同,辛迪斯提出:

要将生产与政治、司法与意识形态或文化形式等这些关系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它们与存在条件之间的关系予以概念化。这就意味着尽管(例如)特定的司法形式可能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存在条件,但它们的存在也不依赖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2]

在辛迪斯的说明中暗含着一种条件循环,三个社会层面之间彼此制约,以至于只有特定的政治形式和意识形态结构是与生产关系兼容的。但这些具体的生产关系本身又无法限制具体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结构。所以它们无法自我存续。它们存续的条件是否能得到满足,取决于那些被阶级斗争所决定的条件的具体形式。可是,当辛迪斯发现马克思主义阶级概念的模糊性时,问题就来了:一方面,政治和意识形态是阶级斗争的效应;但另一方面,它们又不是,因为阶级是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层面得到界定的,这样一种阶级概念未必与阶级的政治立场相一致。对于辛迪斯来说,这等于就是否认了政治的自主性,所以他得出结论说:“要么我们有效地将政治和意识形态现象归结为(受其他因素制约的)阶级利益……要么我们就必须面对政治和意识形态现象的真正自主性以及它们之于(体现在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利益的不可还原性。”[3]

换句话说,辛迪斯已放弃了把“决定”视为由阶级斗争决定的物质因果论。现在,阶级依然还在经济层面,只因其结构利益而得到界定,且不能决定司法和意识形态形式。如果说辛迪斯先前还提及阶级实践的话,那么现在他不再这样做了,阶级已被归结到经济层面,且其结构性配置也不会导致任何政治结果。由于聚焦于阶级结构利益而不再是聚焦阶级实践,政治于是变成了完全与经济隔绝的东西。倘若如此,阶级的政治立场就与它们的阶级利益相左了。但认为它们可以与具体的阶级实践相分离的想法是不对的。通过将阶级归结到经济层面,辛迪斯再次陷入基础—上层建筑想象的泥潭,因为后者将社会划分为孤立的不同单元。因为他拒绝将上层建筑归结为基础,所以他所能做的只能是接受另外一个极端,即将三个层面都视为具有绝对自主性的领域。辛迪斯和赫斯特相信,为了避免还原论,就必须接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非阶级形式”[4]的存在。这就是说,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全部自主性可以来自于任何阶级的决定。他们错把政治与阶级利益之别当成了政治和阶级实践之别了。前者是可能的,但后者在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却没有意义。

但这还不是全部。辛迪斯和赫斯特想为他们对“最终决定”的批判提供更完备的依据。在他们看来,决定概念的核心问题是一种认识论问题,也即将概念之间的关系置换成了这些概念与其具体对象之间的决定关系。这已不是单纯的决定问题,而是所有认识论的典型问题,因为它将话语领域从独立存在的客体领域孤立了出来,并在这两个领域之间构建了一种对应关系,而通过赋予话语形式以认识论上的优先权就可以把握到这两个领域之间的对应关系了。认识论因此在本质上是一种教条,因为它给话语领域设置了一种优先权,据说,这是无法论证的,但却是能保障客体和认知对应关系的绝对标准。

辛迪斯和赫斯特想逃离这种教条主义,所以提出“话语所指的实体,只能在话语之中并通过话语形式得以构建,也在这一过程中得以具体化”[5]。因此客体不能独立于某种话语形式而存在,没有话语形式它们也不能得以具体化,结果就是,没有任何一种话语形式被赋予了优先权以便担保某观念是否表达了现实本身。这就意味着认识论实际上被抛弃了。就“决定”问题来说,辛迪斯和赫斯特的相关论述走得更远。由于没有哪一种话语被赋予了优先权,因此所有话语的基本概念也就没有了优先权。如果没有具有优先权的概念,那么话语也就无法作为这些具有优先权的概念的简单演绎或归纳之结果而存在了。也没有概念能作为其他概念形成的绝对标准了。于是,从生产关系(经济)概念也就无法推导出政治和意识形态概念了。这样,“决定”就不再有效了。

辛迪斯和赫斯特的分析带来了非常严重的问题。人们一眼就可以发现他们在试图逃离认识论时的一个明显的陷阱。当他们试图放弃“认识论事业”时,他们努力让自己超越当前理论的局限:或者是马克思主义,或者是经验主义。人们几乎可以推理出来,这样的一种努力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也是注定要失败的。然而,他们声称要放弃认识论领域的“教条”这一立场却值得细究。下面我们首先就来考察他们这一立场的结果(假定他们所采取的是一种逻辑上可靠的立场),接着再探讨这一立场是否存在矛盾。在他们看来,认识论教条的根源就在于将话语和其对象(或客体)分离开来。所以他们提出要将对象视为话语建构的结果,这就废除了认知与现实之间的隔阂。否认意识与现实之间的截然隔离,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毕竟,马克思本人不是也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了这一观点吗?

的确,马克思并不想从客体出发来考察现实,但他并没有把客体溶解在意识之中。意识和现实之间的统一性从来都不是同一,而是经由人类实践构建的现实的结果。因此,意识与现实之间的分离不是因为将现实消解在意识中得以解决的,而是通过实践桥接在一起的。尽管在唯心主义那里,意识和话语过程成了现实的思辨的产物;但在马克思那里,现实却是由物质实践构成的。辛迪斯和赫斯特认为客体离开了话语就无法独立存在,这就站在了唯心主义一边,因为现实在这里成了认知的一种功能,而不是别的。从这一视角来看,辛迪斯和赫斯特所做的不过就是把阿尔都塞的逻辑进行到底罢了——尽管事实上他们批判了阿尔都塞的“理性主义认识论”。正是阿尔都塞坚持认为科学产生了自己的客体,而且关于客体的知识不是外在现实中的客体。但辛迪斯和赫斯特却指责阿尔都塞的非一致性,认为他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关于客体的知识是通过认知生产出来的,且现实客体世界的存在与话语世界之间有着一种本质的同质性,所以阿尔都塞重新引入的区分和对应性正是辛迪斯和赫斯特所拒绝的。

辛迪斯和赫斯特的问题就在于,即便可以承认他们所抱持的立场,但也不能允许他们认为这样将客体视为在话语之中并通过话语得以建构的做法是对现实的正确理解。如果客体只在构建它们的话语之中才有意义,那就无法担保它们是否能准确描述那些话语之外的东西。如果没有这一担保,如果任何话语都没有优先权,那么也就没有办法获得真理了。认识论上的个人教条主义显然不见了,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一切都成了话语,包括辛迪斯和赫斯特的,这是一个封闭的世界,没有任何外在的尺度可对它进行合理的测量。于是,立场的对错就只能依据其内在逻辑,依据话语创造客体的连贯性了。但与辛迪斯和赫斯特的主张相反,根本就没有办法对不同的立场进行比较了,因其存在着这样的悖论:理论不再由一个单一的、内在的认识论标准所检验并因此可能被废除,但却因缺乏任何检验标准而被直接废除了。辛迪斯和赫斯特没有意识到正是所谓的“教条主义”所能达到的目的,不仅通过某个人的具体认识论主张,也可通过取消所有的具体主张。因为已经没有办法证伪那个可以生产自身对象的话语了。

而且,辛迪斯和赫斯特还声称他们没有采纳另外一种认识论立场,这样的宣称就是一个矛盾了。因为他们所做的(尽管没有意识到)就是把自己的话语构建成一种具有优先权的话语,是一种可对其他所有认识论予以检视的话语。他们自己的话语是和认识论话语一样的教条,因为它把自身设定为一个最终的参考系,所有的认识论主张都要据此来检验自己。的确,他们强烈主张不存在任何有优先权的话语,但他们的确又把自己的话语排除在检验范围之外了。如果他们的确没有将自己的话语视为一种优先话语,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批评认识论的封闭性了。通过这一批判,他们实际上将自己的话语立为标准,一种从未经过论证也不允许讨论的标准。 “话语对象不可在话语实践之外得到具体化”评这一原则的合法性依据何在?这一原则为何就比其对立观点少一些教条性呢?辛迪斯和赫斯特必然会陷入这一悖论之中:他们力图终结教条,但却创造了一个新的教条;他们想摒弃认识论,但却创造了一个新认识论;他们批评了无法论证的、据说是可以不证自明的认识论原则,但他们自己却也提出了一个无法论证的、不容讨论的认识论原则。

辛迪斯和赫斯特没能逃脱认识论。通过否认认识论的有效性,他们构建了一个新孤立的客体世界,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标准则是他们自己的话语。因此,他们没能避免话语与对象之间的隔离。他们的观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存在着一种认识论话语,其对象就是关于话语与客体之间的具体关系。认识论话语误判了其对象,也就是说,它误解了话语和客体之间的关系。辛迪斯和赫斯特的话语拥有相同的对象:话语和客体之间的具体关系。但他们的话语却对这种关系心知肚明。他们的话语是有倾向性的,因为它很好地影响了话语和客体之间的关联性(参见下图):

所以实际上辛迪斯和赫斯特没有避免两个领域之间的划分,其间的具体对应关系是由他们自己的话语来连接的,因此也与他们自己的声称之间存在着矛盾。他们自相矛盾地卷入了自己所谓的“认识论事业”中。拒斥认识论让他们陷入了自相矛盾,因为正是这个拒斥的逻辑让他们无法在不同的话语间进行比较。如果有人借口认识论构建了一种自足的、无须论证的、可用来作为衡量其他话语是否具有知识性的标准话语而反对这种认识论,此人自己也就自然会被认为是在拒斥这种认识论了。如果任何话语都没有优先权,也就没有办法判定辛迪斯和赫斯特的立场与传统认识论的立场孰优孰劣了。没有理由对它们予以拒斥或拥护。任何拒斥认识论的立场都建立在一种羸弱的基础之上,其结果只能是相对主义或自相矛盾。[6]

那又如何评价辛迪斯和赫斯特对“最终决定性”的批判呢?他们在拒斥认识论问题上的失足是否会对这一批判产生不利的影响?我认为不会。他们批判中的某些要素似乎的确与他们对认识论的所谓拒斥有关。举例来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当然无法告诉我们司法体系将以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存在,这一事实并不新鲜,因为马克思本人就认识到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身甚至无法决定经济基础将以什么样的具体方式存在。正如他所指出的:

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不过,这并不妨碍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这些变异和程度差别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所提供的事实进行分析才可以理解。[7]

这一观念并非与“决定”概念毫无关系,其出现也并非源自于对认识论的废除——如辛迪斯和赫斯特力图让我们相信的那样。“最终决定性”问题并非源自于认识论的教条,而是来自某种“决定”观。

辛迪斯和赫斯特的确在某些方面有助于我们了解“决定”概念当前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当他们声称“我们因此必须区分出存在条件与其得以产生的社会关系与实践。前者可从生产关系决定论中推导出来,但后者则不然”[8]的时候,他们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相关线索。通过区分一般条件和实践的具体形式,辛迪斯和赫斯特旨在揭示所有的“决定”观所具有的不充分性只存在于第一个层面。他们的错误之处就在于把“决定”概念局限在第一个层面,其结果就是不得不放弃它,因为它明显是不充分的。他们并没有意识到或许应以不同的方式来理解“决定”概念,没有意识到也必须将之运用于、并有倾向性地专用于具体政治形式和阶级实践意识。但当他们把阶级还原到一个孤立的经济层面时,他们就无法这样做了。由于将“决定”归结为由经济所设定的一般条件,他们便不得不承认具有同等地位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条件,于是没有哪一个层面具有优先性了:生产关系肯定为与之相匹配的司法体系设定了限制,但司法体系也是那些生产关系存在的条件之一。这就出现了一个条件循环。与此相反,我的观点是:没有必要将“决定”概念限制在这一条件循环中,而且辛迪斯和赫斯特所谓的具体政治形式和阶级实践意识形态要素的专属权,正是马克思主义“决定”概念的核心所在。

[1] B.Hindess and P.Hirst,Pre-Capitalist Modes of Production,Rout-ledge & Kegan Paul,London,1975,pp.316-317.

[2] Hindess,“The Concept of Class”,p.97.

[3] Hindess,“The Concept of Class”,p.104.

[4] In A.Cutler,B.Hindess et al.,Marx's “Capital” and Capitalism Today,Routledge & Kegan Paul,London,1977,vol.Ⅰ,p.206.

[5] In A.Cutler,B.Hindess et al.,Marx's “Capital” and Capitalism Today,Routledge & Kegan Paul,London,1977,vol.Ⅰ,p.216.

[6] 也可以反驳称,事情远非如此简单,而且现代哲学也的确存在着一个从认识论转向本体论的普遍趋势。即便如此,这样的反驳也没有领会我想说的要点。我的意思并不是让哲学一定要重新回到认识论关注的领域,而是想说,无论认识论关注是否是今天哲学的核心,所有的截然性立场(即认为自己一方才具有有效性、而认为相反的一方注定是矛盾的主张)都必然无法回避认识论议题。

[7] Marx,Capital,vol.Ill,pp.791-792。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5卷,891~892页。

[8] Cutler,Hindess et al,Marx's “Capital”and Capitalism Today,p.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