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评价的合理性(1 / 1)

科学性问题通常被看作一个“真”的问题即真理性问题,从对社会的认识和评价方面来看,其实它还有另外一面,即合理性问题。前面我们谈到,社会认识科学化的重要功能是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全和协调发展,因此,社会认识和社会科学不仅应当是描述性的,而且应当是规范性的。它们不仅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描述人文社会运动的历史和现实是什么,还要尽可能准确合理地发掘和展示其价值和意义怎么样,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发展的未来应如何作出具体的规划和预见,提出理想社会模型,并以之引导和规范人们的现实活动模式,使之成为趋向未来理想目标的积极力量。在这种意义上,对社会历史的价值认识和价值评价是社会认识论的重要内容,相应地,社会评价的合理性和合理度成为社会认识科学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理性是当代世界哲学的主题之一。著名科学哲学家苏丹曾经指出:“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那么,什么叫合理性呢?这可以从不同角度去理解和界说。合理性,在语言学上指概念清楚、明确、无歧义,使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小化;在逻辑学上指一种知识得到经验的支持并与已证明为真的理论相一致;在方法论上指方法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在本体论上指一定世界观符合现代科学的最新成就;在价值论上指目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实践论上指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功效性;在评价论上指对人评价的公正性等。简而言之,所谓合理性,就是合理智而被认为是正常的,合规范而被认为是正当的,有根据而被认为是应当的,有理由而被认为是可相信的,有目标而被认为是自觉的,有效用而被认为是可以采纳的,等等。

由上不难看出,合理性是一个评价概念,它不是考察对象是如何,而是评价对象怎么样的应然和可否,并表明评价者对它的取舍态度。正因为它是个评价概念,与一定主体的评价标准相关联,因而又具有较大的相对性。评价的合理性是个相对概念,是相对合理性。如果说所有的评价都具有相对性,则对社会客体的评价的合理性具有更强的相对性。有的人以认为社会科学的评价的相对性特征,否定社会认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我们认为,注意到社会认识在评价方面的特殊性和相对性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由此而走向相对主义,否定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则是缺乏根据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这里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能否正确概括出社会认识评价的特点并且找到促使社会评价科学化的正确途径。

第一,从评价论角度看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

既然人文社会评价是对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评价,那么,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必然作为对象性前提而影响和制约着社会评价。相应地,从价值论和评价论高度来把握人文社会客体的价值特点,对揭示社会评价的特点具有关键性意义。

首先,人文社会客体具有价值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这是人文社会事实区别于自然事实的最重要的价值特点。自然事实的价值是自然物质运动变化及其对人类的影响和意义,这种影响和意义不以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阶级分化和价值冲突为转移,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同等呈现,同样发生作用,具有价值中立性和价值一元性。而在社会历史过程中,尤其在利益分化的阶级社会中,任何社会事件或活动都是人们处于一定价值需要而在一定目的的支配下发动和展开的,服从于并体现着人们对活动结果及其功用的一种追求。因此,这种活动及其结果的正价值往往只是对于活动的发起者而言的。而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则也许是正价值,也许是负价值,也许是零价值,这取决于他们的实际利益和价值取向与该事件及其结果的实际价值关系。

其次,价值目标的预期性和价值结果的非预期性。从价值论角度看,人的任何自觉能动活动都是一种创价活动,这种活动都有预期的价值目标和创价程序。然而,由于各种力量的相互牵制和各种创价行为的相互冲突等复杂因素的非线**互作用,这种创价活动常常很难按照预期目标和预期方案展开,也很难完全取得预期的结果,且有可能造成非预期的结果,带来社会事件在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表层价值与深层价值、局部价值与全局价值、暂时价值与长远价值、个体价值与群体价值等之间的背离与冲突,这些情况都使社会价值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

第二,从评价论角度看评价主体与评价标准的特点。

首先,评价主体与价值事实自我相关。在对自然的认识和评价中,由于自然客体本身具有价值中立性,相应地评价的个体与集团以至人类从事自然研究和自然评价时,比较容易达到客观性、公正性。而在对人文社会事实的评价中,一方面是社会价值事实的非中立性和价值多元性,另一方面是价值主体的利益分化和价值取向的冲突,评价主体的利益、愿望、兴趣等难免与价值事实之间内在相关,影响到他们对客体的评价,而不同评价主体之间的价值追求也难免影响到他们的评价结果。

其次,社会评价标准本身蕴含较大的个体差异性。价值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的基本依据,它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为指导,以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的方式存在,受主体的情感、愿望、兴趣等的影响,体现着人的价值追求。与社会事件的价值多元性相关联,主体的社会评价标准也是多样的、具体的,具有很强大的个体差异性、历史性和时代性。从内容上看,各种评价标准都以一定方式和比例包含着真、利、善、美等具体内容,体现着人们多方面的价值追求。但是实际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个体之间对什么是真、利、善、美等却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由此,人们不仅会运用不同的评价标准来评价客体,而且有可能在名义上同一的标准下对客体作出非常不同甚至根本相反的评价。

再次,关于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出现的“合理性并存”的问题。

所谓合理性并存,指对于同一社会事件产生出不同甚至根本相反以至尖锐冲突的社会评价,而在某种意义上它们各自都是合理的或都具有合理性。应该说,合理性并存正是阶级社会中价值关系具体性和评价标准具体性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认识论研究中评价的合理性的重要内涵。

最后,加速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合理化进程。

当代社会认识论相关学科的科学化发展,是在不断提高人文社会科学认识的真理度和强化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合理度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中得到展开和实现的。

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在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中,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与绝对不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有的在这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在那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合理性多一些,有的不合理性多一些。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加速社会评价的合理化进程,就是要尽量消除和克服社会评价的不合理性,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

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呢?我们认为,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和评价中尤其要坚持以下几点。

(1)大空间意识。既要从直接的价值主客体关系及其作用范围来判定人文价值事实的空间特性,并评价其功能、效应和意义,以说明其对特定社会空间的影响和作用,又将其放到更大的空间范围来加以考察,看其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的意义、影响和价值,以决定对其的褒扬贬抑。尤其是对那些在特定空间范围中利弊参差、得失共存、毁誉皆具的社会事件,更要转换参照系统,跳出特定空间的局限,将其放到更大的空间视野之中,置于更宏大的系统背景之中来加以度量,这常常能够得出一些新的结论。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随着人类地球村的形成,每一个区域的、局部的、民族的、国度的事件都会以一定方式对全球发生影响,获得世界性意义,与人类文明的基本进步相关联。因此,我们更需要借助于这种全球一体化的大空间观,才能更加准确地对各种人文社会现象作出认识、理解、解释和评价。

(2)长时段意识。既要把每一个暂时的具体的社会事件与它所发生的那个时代非常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握其时代原因和时代意义,考察其即时功能和共时效应,又要把它纳入到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之中,看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作用的未来效应,以便真正在一个从过去经现在向未来运动的时间链条之中,在社会发展的长时段和长周期中把握每一个瞬间,每一个片段,以作出真正符合社会历史规律的认知和评价。

(3)进化论意识。既要从具体价值主体的直接功利和实际需要来考察各种人文社会事件,看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及所带来的实际效应,又把这种预期的目的和实际效应纳入到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这个大目标和总过程中加以再检验、再测度,看其是否真正促进了文明变革和文化更新。在这里我们可以有各种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的标准,如生产力标准、道德标准以及社会秩序、法制水平、思想文化方面的标准等。而最根本和最具有统摄性的标准还是是否促进了人的个性的自由全面发展。一切发展都依赖于人的发展,一切发展都落脚于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最根本的标尺。建立起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中轴和基线的全面完整的社会评价指标体系,是社会认识论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认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