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真理性与合理性的统一(1 / 1)

社会认识论研究既要追求真理性,也要追求合理性,前者是个认识论问题,后者是个评价论问题;前者依据于事实,后者依据于价值;前者要求真,后者要求善。它们之间能够统一起来吗?如果可以,怎样才能实现二者真正的统一呢?

1.透视围绕“是”与“应该”的争论

围绕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至少可以回溯到休谟对于“是”与“应该”,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休谟在他的《人性论》一书中这样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1]休谟认为,用“是”与“不是”联系的命题即事实判断,而用“应该”与“不应该”联系的命题即价值判断,是与应该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从是与不是的命题推不出应该与不应该的命题;相应地,从事实判断中也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就是在哲学史上著名的“休谟区分”,其实质是如何看待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是与应该、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康德承认正是休谟的学说打破了他的独断论的迷梦,但他关于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划分,却实际上仍然坚持了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化与对立的。黑格尔力图以至上的和全能的绝对精神将事实与价值统一起来,但并没有找到统一它们的现实基础。正是在对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立的基础之上,既产生了用事实取代价值、否认价值的科学意义的科学实证主义,也产生了以价值取代事实、否认事实的科学意义的文化科学、价值哲学。科学实证主义者,例如艾耶尔,坚决否认由“是”推出“应该”的可能性,进而否认价值判断的合理性。新康德主义者,例如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则把科学分为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认为自然科学只研究那些与价值毫无关系的事物和现象,力求把握其普遍本质与规律,文化科学则只研究那些与文化价值和意义相关联的对象,以把握其个别性和特殊性。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例如马斯洛认为是就是应该,二者是等同的,因此,由“是”可以推出“应该”;相应地,价值判断是合理的。

在我们看来,关于是与应该的关系的争论是有其特殊的意义的,它涉及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基础问题。这个问题是20世纪的哲学难题之一。维特根斯坦认为:“在命题意义之可能性前提和命题的真理之可能性前提之间,必须作出区分”,并且他力图解决这个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理解问题与真理问题之间的区别乃在于:在一种通过逻辑上完美的方式构造出来的语言中,我们必须假定已经把对象作为意义赋予给词语了;但是我们却不能先天地假定语言中的陈述与事实是相关联的。我们先天所能假定的只是,陈述借助于它们的逻辑形式是与可能的事实相关联的。”[12]

关于由“是”能否推出“应该”的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看“是”所指的事实是什么。如果“是”所指的事实是自然事实,而自然事实中并不包含人与自然事实的价值关系,那么由对这种事实的认识所形成的“是”当然推不出“应该”的价值判断。在这种意义上,逻辑实证主义否认由是可以推出应该就是对的。然而,如果这里的事实不是纯粹的自然事实而是包含价值的社会事实,那么由对这种价值事实的正确认识所形成的“是”中推出“应该”来就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价值事实的对象性基础和价值认识的认识论基础之上的。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认识也有真和假的问题。真理性的价值认识既是价值事实的正确反映和理解,也是正确地从事价值评价的真理性基础。即便是自然事实,当人们把它们同人的需要和利益联系起来加以考察,也就在相对的范围内和程度上转化为社会事实,因而可以从对它们的价值认识中推演出人们对它们的价值评价和判断。

2.真理性尺度和合理性尺度的内在差别

真理性与合理性都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二者之间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又是有所不同的。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联系和统一,也才能自觉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真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社会认识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规律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客观性原则,按照社会现象的本来面目、内在本质和发展规律来认识和理解它们,达到全面、准确和真实的把握。

合理性尺度是对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作为一种价值评价活动所提出的最高要求。它所强调的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合目的性,要求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切实尊重和贯彻科学合理的主体性原则,以人的内在本性和社会发展进步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建构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以达到对于人文社会现象及其价值意义的正确评价。

3.真理性与合理性的辩证统一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真理性尺度与合理性尺度尽管各有其具体要求、内容和功能,但它们又有着共同的基础,都建立在人类的社会性生存实践的基础之上,又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即对于人类社会历史的科学把握和价值评价,因此在本质上是内在相通、互为前提和统一发挥作用的。

首先,真理性是合理性的必要前提。价值评价是否合理取决于认识的真理性及其程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首要任务是追求真理,而这正是人类认知本性的一种表现和实现方式。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一切具体认识活动和方式,都不过是人们探索和追求真理的具体手段,社会观测、社会发现、社会预见、社会理解、社会评价、社会决策、社会监测、社会控制等,都必须建立在认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基础之上,都必须能够切实“合于”人和社会客体存在、运动、变化、发展的本质和规律。这正如斯金纳所言,“如果我们能够从客观的角度详细地考察人类的行为,逐渐理解行为的原因,我们就可能采取更合理的行为”。 在这种意义上,只有依赖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其合理性才是真正可能的。当然,在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认识中,也有一些对象具有特别明显和强烈的个体性和主观性,因而很难用通常意义上的真理性来要求它们,例如,在文学、艺术、道德和审美领域等,但它们也必然与人们的历史生活经验相联系,表现着人们的价值理想和审美追求,因而有其客观性基础。

其次,合理性在真理性中得到实现和提升。对于人文社会现象的真理性认识必然地应当包含人们的价值追求和合目的性创造,也应当在提升人们在思想上的自觉性和行动中的有效性中得到表现和实现。合理性作为人们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所追求的目标,也应当成为认识的目标和检验的标尺。认识是否达到了科学性,要看它在实践中能否为评价和行动的合理性提供必要前提和可靠基础,而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成败与否和成果大小的重要标准。普特南力图把真理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内在地联系起来,用合理的可接受性来说明真理问题。他说:“我要辩护的观点,简单地说来是,在真理概念和合理性概念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粗略说来,用以判断什么是事实的唯一标准就是什么能合理地加以接受。” 马克思则主张从实践的高度来消除各种形式的神秘主义,求得真理与价值的统一。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3]自觉地进入社会实践并且合理地理解社会实践,既是社会认识真理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追求。

正是在真理性与合理性的有机和谐与统一中,人文社会科学才能帮助人们自觉有效地从事规范性的社会活动,争得自由。恩格斯早就指出:“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这无论对外部自然的规律,或对支配人本身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的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因此,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因此它必然是历史发展的产物。”[14]恩格斯认为不管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社会和自身的关系上,人的真正自由都只能建立在对于规律的认识和必然性的把握之上。真理性与合理性都是社会认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但如前所述,二者之间在性质和内容方面又是有所不同的。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联系和统一,也才能自觉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4.加速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化进程

正是在对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全面理解中我们可以加深我们对于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性的认识。科学性是真理性与合理性的内在统一。提高当代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科学性,就要从真理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方面的统一着手。

真理度即真理性的程度。真理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认识与对象的符合不仅有性质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度方面的差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度,也就是主观认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程度。这可以也应当能够区分出不同的水平:完全符合、大体符合、部分符合、基本符合、不太符合、基本不符、完全不符,等等。它们表达着人们认识的正确性与真理性的程度与水平。追求真理,就是要发挥认识主体的自觉性和能动性,提高认识的真理度。

合理度即合理性的程度。在人文社会评价中,对同一个人或同一社会事件的不同评价之间的差别,常常不是绝对合理与绝对不合理的差别,而是合理度的差别:各有一定的合理性,又都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有的在这一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在那一方面合理度高一些;有的合理性多一些,有的不合理性多一些。在合理与不合理之间有着巨大的合理性空间,经历着由合理到不合理的渐进过渡,有着合理度的各种量级。加速社会评价的合理化进程,就是要尽量消除和克服社会评价的不合理性,提高社会评价的合理度。

当代社会认识学科的科学化发展,是在不断提高人文社会认识的真理度和强化人文社会评价的合理度这两个方面的统一中得到展开和实现的。

[1] 参见[美]达德利·夏佩尔:《理由与求知》,导言、39—41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

[2] 《列宁选集》第2卷,89—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3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4] [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54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 同上书,61—62页。

[6] [美]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6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7] 同上书,65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1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9] 同上书,128页。

[10] 萧诗美整理:《当代哲学前沿问题专题研究之六——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实现途径》,载《武汉大学学报》,1994(6)。

[11]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509—51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2] [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7页,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55—45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