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科学性和真理性具有等价的意义,科学研究的目标就是追求真理。那么,社会认识论是否具有真理性呢?如果没有,那么社会认识论研究的目标是什么呢?如果有,那么它的真理性与一般自然科学的真理性有什么不同呢?让我们从真理的界说谈起。
1.真理的界定
什么是真理?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哲学家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客观唯心主义者柏拉图把真理看作是某种超经验的、永恒的理念。黑格尔认为真理是绝对理念的自我显现。宗教神学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启示。实用主义者主张“有用即真理”,认为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有用”时才是真理。融贯论或一致论真理观则主张,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与其他信念或命题“相融贯”或“相一致”时才是真理。符合论真理观主张真理与其对象相符合,认为一个信念或命题,只有当它与其实在对象相符合时才是真理。美国新历史主义学派的代表夏佩尔认为这不同的真理观各有所长又各有缺陷,故提出“成功”、“无怀疑性”和“相关性”三条真理标准,希望能够取三种真理观之所长而补其所短,在他看来,真理是一种基于理由基础上的真信念。[1]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对象相符合的认识论范畴,是认识主体对于客观对象及其性质和规律的正确认识,从而突出强调真理的客观性,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来自认识对象的客观性。列宁曾经指出:“认为我们的感觉是外部世界的映象;承认客观真理;坚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观点,——这都是一回事。”[2]就其承认真理与客观对象的符合一致方面,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常常被人们看作一种符合论的真理观。但是,与旧唯物主义的直观的机械反映论的真理观不同,马克思主义真理观建立在科学实践论的基础之上,强调通过实践和在实践中发现真理、实现真理、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2.透视围绕社会认识论的真理性的争论
应该说,过去人们对于真理的思考主要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着眼的,那么,自然科学的真理观能否应用于社会认识论呢?社会认识论研究是否也应当追求真理呢?如果不是,社会认识论研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呢?如果是,社会认识论的真理与一般科学的是否有所不同呢?应该说,对于这些问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与对于一般科学与社会认识论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的看法分歧相关联,对于社会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也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科学主义者否定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主张在自然科学的基础上统一社会科学,建立统一的科学,当然也就主张用自然科学的真理观来统一社会科学;或者说,他们当然地认为社会科学的真理与自然科学的真理应当是同样的,社会科学研究也应当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去追求真理。社会科学的真理与自然科学的真理一样具有客观性、实证性、普遍性、可重复性和可检验性。华勒斯坦认为,从一开始,“社会科学有意识地给自己规定了一个任务,那就是去追寻超越于任何公认的或演绎的智慧之上的真理。社会科学是近代世界的一项大业,其根源在于,人们试图针对能以某种方式获得经验确证的现实而发展出一种系统的、世俗的知识”[3]。在社会历史领域探索真理,使社会科学家们为社会认识论研究所提出的任务,也是他们所长期追求的目标。
然而,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观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第一,自然科学的真理观不适合于社会认识论。对于社会认识论研究中的人文主义者来说,无论从研究对象、主客体关系还是学科目标而言,社会认识与一般自然科学都是不同的,因此,不能将自然科学的真理观简单运用于社会认识论。首先,从研究对象方面看,人文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是不同的。自然现象具有客观自在性和普遍性,其存在、运动和发展不以观察者和研究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就为对其的客观性和真理性研究和可重复性检测提供了对象性前提。人文社会现象具有主观自为性和个别性,是由人来发起和推进的,贯穿着人的主观因素和自觉目的,而对带有主观性的社会现象既不可能从事纯粹客观意义上的真理性研究也没有办法进行重复性检验。其次,从研究中的主客体关系来看,自然研究者与自然对象之间异质异构,在性质上相互区别,也没有内在的价值关联,因此有可能不带有主观偏见和价值偏好地对其进行客观的观察和研究,并达成对其存在本质和运动发生规律的真理性探究。而社会研究者与社会对象之间同质同构,在性质上同源同根,在价值上更是无可回避地内在相关。因此,当社会科学家对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互动的关系。这正如华勒斯坦所言:“与自然科学所界定的自然世界不同,社会科学的对象领域有其自身的特点:不仅研究对象包括了研究者本人,而且被研究的人还能够与研究者展开各种各样的对话或辩论。”[4]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说,只有在这种对话与交流中,人们才能达到相互的沟通与理解,社会科学才成为可能。但也正是由于这种互动关系的客观存在,使得社会科学研究至少不大可能有自然科学研究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再次,就科学研究的目的来看,自然科学研究以求知为自己的基本目的,而社会科学的研究则以规范社会和指导行为为目标,因此,它不仅要关注社会现象中的价值和意义问题,而且要对其现实状况进行批判性反思和评价,并对其未来走向作出预测,因此,对于社会历史来说,“科学真理本身是具有历史性的……真正的问题是,社会科学应该如何去描述社会科学家本人植根于其间的那个不平等的世界,真实地描述它。普遍主义要求总是由特定的个人提出的,它们通常发现自己站在那些提出竞争性要求的人的对立面”[5]。对自己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现象和问题进行具有评价性和导向性的研究,这就实际上为社会科学家们预设了价值目标和活动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很难有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客观性和真理性。
第二,即便在当代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对真理的理解已与以前有了很大的不同。相当长的时间以来,在自然科学和数学研究中一直居于基核地位的经典科学观逐渐淡化,而被新的科学观所冲击或取代。按照华勒斯坦的观点,自然界不再被看作是仅仅消极的和被动的,而被看成是更加积极的富于创造性的;自然科学研究不仅应当关注可以量化的方面和采用定量的方法去追求精确性和准确性,也应当更多地关注性质和意义方面,并对其作出解释;不仅应当关注可逆的和可以重复的过程,也应尤其关注不可逆的和不可重复的过程。自然科学在研究对象、关注重点和研究方式等方面的深刻变化,必然引起其科学观真理观的转变。华勒斯坦认为,这种变化“不仅开始改变各门社会科学之间的内部斗争的权力平衡,而且有助于减缓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两个‘超级领域’之间的强硬区分”[6]。
第三,以追随自然科学为目标的社会科学在自己的发展中遇到的特殊困难和问题也对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理观能否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继续有效贯彻提出了质疑。随着社会认识研究的深化,“科学家在试图解决牵涉到日益复杂的学习问题过程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而对于这样一些困难,旧的科学理论越来越不能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法”[7]。缺乏科学合理的方法就难以使社会科学研究达到科学的理论水平和真理性程度,从而对社会科学的真理观提出了挑战。
更进一步说,过去对于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划分也正在失去其原有的界限和区别,它们之间在研究方式方面日益互相借鉴和融合,各自原来所理解的真理性目标也都有所调整。在这种背景下,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无疑也存在着重新考虑的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普特南的真理观把真理性问题与合理性问题结合起来统一加以考虑,把对象问题看作一个随着语境不同而变换的问题,注意到了历史真理的相对性并力图为历史真理的存在提供证明,这对于我们考虑社会科学中的真理问题的特殊性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思路。
3.社会认识中真理性的特点
如果说变革自然的实践使对自然的认识逼近真理达到科学成为可能,则当代大事件本身不仅既为各级各门各类社会认识学科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对象性基础,也为社会认识的科学化真理化进程提供了必要的动力和实现条件。马克思曾指出:“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如果心理学还没有打开这本书即历史的这个恰恰最容易感知的、最容易理解的部分,那么这种心理学就不能成为内容确实丰富的和真正的科学。”[8]马克思这里所讲的人的心理学,在广义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认识科学。那么,“心理学”如何才能打开这本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帮助人类达到科学的认识和自我认识呢?马克思认为,“必须从它同人的本质联系上”,“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9]。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文社会现象及其过程和规律作为人的社会行动的规律,既是一种客观的物质运动过程,也是一种对于价值和意义的自觉追求和创造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对于现实生命和生活过程的不断认识和观念化活动,也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的现实化、对象化的过程。因此,社会规律本身便是客观性与主观性、自在性与自觉性、事实性与价值性的对立统一。相应地,对人文社会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与对于自然现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有所不同。
总体来说,社会认知的真理性具有经验性、具体性、理解性、反思性、批判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它不是对于客观自然规律的单向逼近和客观符合,而是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人的一种自我认识和自我反思,是主观与客观的一种双向符合;它体现着人对于社会生活及其价值意义的追求与创造,是具有特殊内容和形式的社会真理。社会真理既符合人类社会存在运动和发展的特殊本质和规律,具有客观必然性,又符合人的本性和社会历史主体的价值追求,具有价值应然性,是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自主活动性与受制约性的统一。社会真理的特点决定了获取和达到社会真理的途径也与获取和达到自然真理的途径有所不同,它既不是单纯实证性的,也不是单纯理解性的;既不是单纯认知性的,也不是单纯评价性的;而是包含着认知性与评价性、实证性与理解性等一系列社会认识方法的有机综合的方法论体系。正是这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使社会认识的真理性成为可能。
总之,在我们看来,社会认识论研究的任务不仅在于客观地真实地再现人们在实际生活和科学活动中是怎样认识社会的,尤其应当指出人们怎样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地认识社会,并为他们更加自觉地和有成效地科学认识社会提供科学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论指导。因此,科学性问题应当是社会认识研究的焦点问题和轴心问题。在一般科学研究中,科学性主要是在客观性、真理性意义上使用的,它又常常与精确性、确定性、可知性等相关联。衡量一门学科是否达到了科学,就是看它是否找到了自己相对确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以及能否运用这些方法去客观、准确、全面、真实地反映对象,以至建立起反映和再现这些对象的本质及其规律的体系性的知识或理论体系。这种标准一般说来还是近代自然科学的标准。按照这种标准,很多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至今还没达到科学水平。但我们确实又看到,半个多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不仅迅速地发展起来,并且处在现代科学体系的前沿,甚至成了公众最寄予希望的科学(丹尼尔·贝尔语)。在这种意义上,要考虑到社会认识和社会历史的特殊性及其与一般性的统一中解决社会认识的科学性及其评价标准问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