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原则是现实性原则、实践性原则的逻辑延伸,是马克思在现实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基础上提出来并运用于人学研究的又一方法论原则。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中,主体性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意思。
首先,对事物要从实践的角度去理解。
这是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针对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旧唯物主义对事物、现实和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新唯物主义对事物、现象不仅从客体方面,而且要从主体方面,“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18]。但是,作为“提纲”,这一段话还比较概括、抽象,对于什么叫只从“客体”方面去理解,什么叫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当作“实践”去理解,以及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展开论述。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则对此做了进一步的说明,指出由于费尔巴哈所说的人不是现实的活动者,因此,“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甚至连最简单的‘感性确定性’的对象也只是由于社会发展、由于工业和商业交往才提供给他的”[19]。
其次,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有其特定的内涵,它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精神的活动,也不是费尔巴哈所说的卑污的犹太人的活动,而是现实的人的物质活动。人的实践活动是人和物的相互作用,其中人是最主要的,是实践活动的能动因素,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实践活动的成败得失都取决于人,取决于人的主体性的性质、大小及其发挥。马克思指出:“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20]列宁认为,“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21]。
对实践要从人的角度去理解,不仅要把人当作实践的主体,而且要把人当作实践的目的。人的劳动实践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根本的原因和标志,它有一个显著的特性,即目的性。也就是说,人在改变客观事物的存在形式的同时,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满足自己生存、享受和发展的需要。然而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阶级的,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之间,贡献和满足、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人的劳动,以及人的目的的实现、人的需要的满足,并不直接联系在一起。劳而不获、获而不劳的现象大量地存在着。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并不把工人真正当作人去看待,对于资本家来说,工人不过是机器的一个零件,创造更多剩余价值的一个工具。对于工人来说,“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22]。强调人是工具的主人、劳动的目的,劳动和工具只是人的生存方式和手段,这是贯穿于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中的基本思想。
再次,对人要从主体的角度去理解。
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但马克思主义哲学始终把人当作活动主体来看待,有时,也把人当作客体来研究,强调人的受动性,受客体及其规律的制约,但目的仍然是为了提高人的主体能力,巩固人的主体地位和增强人的主体性。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人和世界的关系为其对象的,在人和世界的关系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23]。哲学当然要揭示主体世界和客体世界的共同的东西、普遍的规律,其目的也是要揭示人作为主体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原因和方法。
从本体论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要适应自然界;而在实践论中,自然界则是人的活动的对象、人的无机的身体、人们活动的一部分,要使自然界适应人的需要。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理论是唯物主义的人学理论,但不是机械唯物主义的人学理论,而是辩证唯物主义的人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