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哲学的自由概念与政治自由问题(1 / 1)

作为思想家和革命家的完美统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的自由问题上特别重视政治自由问题,他们不仅经常使用“政治自由”概念,讨论政治自由问题,而且在这种讨论过程中阐述了人的自由的一系列重要思想,指出了政治自由的特征及其在整个人类自由中的地位。

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自由存在于主体的认识和实践活动之中,表现为主体对客体作用的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同时,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实践活动,都有三个向度,分别指向自然、社会和人本身三个方面,也就是说,自然、社会和人本身都可能是主体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因此,人的自由,进一步讲就具体表现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己本身三个领域,包括人对自然的自由、人对社会的自由和人对自己本身的自由。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指出,到了共产主义,人类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跃,于是,“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5]。这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的自由表现形式的又一高度概括,它以人的认识自由和实践自由为基础,和人的认识自由和实践自由相辅相成。

综合起来,人的自由就有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人对社会的认识和改造、人对自己本身的认识和改造这样多种具体形式。有关人的具体自由问题都应该在这个基础上,从这个多维度、多层次的自由体系中进行思考和探讨。

所谓政治自由,不过是整个人类自由的一个方面,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连同道德自由、法律自由,以及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一起,属于人的社会自由的范畴,是人对社会的自由。

有的学者主张自由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即哲学的概念和政治学的概念,并把政治自由看作是同一般的自由相并列,认为政治学的自由讲的是权利,哲学的自由讲的是能力,似乎政治自由是作为哲学范畴的一般自由概念之外的、纯主观的人为的东西,可以不必认识必然和利用必然。这种理解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自由理论。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一般包括个别,政治自由作为人类自由的特殊形式,必然带有自由的一般特征,是人们在政治活动中表现出的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正如人对自然的自由是目的、能力和权利的统一一样,政治自由也是目的、能力和权利的统一。

政治自由的确是含有权利的意思。但是,政治自由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样包括能够享受和支配这种权利的能力。这种权利和能力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没有政治权利就没有政治自由,这无疑是客观事实。“人民的自由,只有在国家的全部政权完全地和真正地属于人民的时候,才能完全地和真正地得到保障。”[26]但是,法律所规定、所赋予的权利还只是获得自由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认识和利用社会规律的能力,没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程度,缺乏认识的必然性、选择的能动性以及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自觉性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再大,也不具有现实性。

人的政治自由同其他形式的自由一样,是以必然性为前提的,依赖于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必然性、规律性的正确认识和利用。人们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改造自然,才能获得对自然的自由。同样地,人们只有正确地认识和改造社会,才能获得社会政治自由。离开对必然的认识和对世界的改造,人类无论在自然方面还是社会方面,都不可能真正得到自由。恩格斯指出:“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27]回顾历史,无产阶级夺取政权,追求政治解放和自由,之所以能够成功,正是因为它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正确地认识和利用了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而无产阶级早期作为“自在的阶级”进行的“自发的斗争”之所以失败,也正是由于当时还没有能够正确地揭示社会规律和资本主义的矛盾,缺乏科学世界观的指导。历史上,任何阶级的政治自由都不是天赋的,而是争取、奋斗的结果。至于有的争取、奋斗获得了自由,有的争取、奋斗最终失去了自由,这无不与他们的行动是否符合规律、是否正确认识和利用了社会规律有关。

当然,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一般不能完全包括个别。政治自由除具有自由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殊的方面。这是需要加以认真分析和对待的。

人对自然的自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政治自由是人与人的关系,既有个人对集体、社会的关系,也有集体对集体、阶级对阶级的关系。这里,争取自由的主体是人,争取自由的客体也是人,他们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历史活动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政治自由就既有争取问题,又有是否给予的问题。质言之,对于自然界来说,它本身是无意识的,人类争取自由,自然界不会自觉设置障碍;也不存在人的自由多了,自然界的“自由”就少了这样的问题。而政治自由就不同了,在阶级社会中,政治自由是有阶级性的,从来都是一部分人的自由。一些人自由多了,另一些人的自由就可能少了。毛泽东曾说,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相反,有了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也就没有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各阶级都为自己的政治自由而斗争,有的要争取更多的自由,有的要维护既得的自由,表现为既错综复杂又十分尖锐激烈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

社会政治自由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政治法律制度问题间接表现出来的。一个阶级要维护自己的自由,靠的是法律制度;一个阶级要争取自己的自由,也表现在反对和试图改变原有的法律制度。而法律制度都是由人制订的,它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28]因此,法律制度从来都是有阶级性的,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它既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人类社会争取社会政治自由的斗争就客观上存在着两种情形:有时争取自由,反对、改变一定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29]。工人阶级的使命就是通过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取消这种法律制度;有时维护自由,保持、巩固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政治行为是正当的、进步的,如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此时,无产阶级的使命就是自觉地遵纪守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同敌对势力进行斗争。

因此,对于自然界来说,人类争取自由的一切努力都应予以肯定,而对于争取政治自由的言论和行动则要加以具体的分析,要看它争取的是什么自由,是谁向谁争取自由,是否具有合理性。也就是看它所反对或维护的法律制度是否反映、体现社会发展的必然性和历史趋势,是否给更多的人带来比以往更多的自由,说到底,就是看它是代表进步阶级的利益,还是代表没落阶级的利益;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不合理的,那么这种斗争就是合理的、进步的;反之,如果它所反对的法律制度是合理的,这种斗争就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反动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因为资本主义虽然较之于封建主义是一个进步,但资本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上只是少数人的自由,是一种片面的自由,是假自由;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高举自由的旗帜,为自由而斗争,就具体表现为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因为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实质是绝大多数人的自由和极少数人的不自由,而且正是为了绝大多数人的自由才剥夺极少数人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