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由是人的活动状态与境界(1 / 1)

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这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理论的一个重要命题。但这是否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自由所下的定义呢?国内哲学界多数同志对此持肯定态度。其实并非如此,这种理解不符合马克思的本义。人有认识自由、实践自由,不等于说人的认识就是自由,人的实践就是自由,而是指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获得自由,表现自由,或者说,认识、实践自由是自由概念的外延,不是自由概念的内涵。就像当人们问及什么是认识,回答认识就是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一样,它只是说明了认识的表现形式,并没有揭示认识的深刻含义。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经常说人们通过认识必然和改造世界获得自由,也就意味着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只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并非自由本身。如毛泽东所说,人们为着要在社会上得到自由,就要用社会科学了解社会、改造社会,进行社会革命。人们为着要在自然界里得到自由,就要用自然科学了解自然,克服自然和改造自然。如果认识、实践活动本身就是自由,而又说通过认识、实践取得自由,这就成了同语反复。更重要的是,就具体的认识、实践活动而言,有自由的,也有不自由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就是一种强制的、被迫的劳动,就是一种不自由的劳动。

那么,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中,究竟什么叫自由呢?

根据马克思的看法,自由是主体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追求和表现出的一种状态、一种境界。马克思把这种状态、境界称之为“自由王国”。马克思指出,“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的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在物质生产领域,“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4]。恩格斯认为,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表现为:“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受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一直作为异己的、支配着人们的自然规律而同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就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因而将听从人们的支配。”[15]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可以把人的自由看作人在活动中通过认识和利用必然表现出的一种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自由活动就是自觉的、自为的、自主的活动。

自由活动首先是一种自觉的活动。自觉是相对于盲目而言的,指主体活动具有自觉的意图或预期的目的。自由的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依据“自我提出的目的”的活动。人的活动的目的性和围绕这种目的性的自我决定、自我创造和自我实现,就是人的自由的主要表现和确证。人的活动之所以是自由的而动物的活动是不自由的,就在于人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而动物的活动是盲目的、无目的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建筑师的自由劳动和蜜蜂的盲目活动的不同就在于,“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16]。同样,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之所以是自由的,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劳动是不自由的,也主要是由于异化劳动是由“必需和外在的目的决定要做的劳动”,劳动者不是依据自己的而是按照别人(资本家)的目的进行生产。而在共产主义条件下,“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性的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17]。

自由活动也是一种自为的活动。自为是相对于自在、自发而言的。活动从自发到自为,活动者从自在到自为的过程,也就是从不自由到自由、从不甚自由到比较自由的过程。它表示的是活动的一种能力,说明人通过对必然性的认识,“熟练地运用”它从而支配和控制外部的自然和生存条件。恩格斯指出:“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作出决定的能力。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越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像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18]

自由的活动还是一种自主的活动。自主是相对于强制、被迫而言的,表示活动者在社会活动过程中是活动的真正的主人,对劳动资料的占有、劳动方式的选择,以及劳动产品的分配具有一定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是权利的同义语。马克思早就指出,自由是“人权之一种”[19]。毛泽东也认为: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通信自由、婚姻自由,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也正是在权利的意义上,马克思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是“虚假的自由”,主张以共产主义的“自由人的联合体”代替它。

所以,自由作为主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表现出的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从活动主体角度看,也就是主体在认识、改造客体活动中有目的地选择、支配、控制活动以及活动结果的能力和权利的统一。人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这有赖于正确的认识,有赖于正确的目的,有赖于采取正确的决定和手段,有赖于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谓自由,也可以理解为通过认识和利用必然,主体在活动中有目的、有能力、有权利做他应该做、能够做和愿意做的事情,从而达到自觉、自为、自主的状态。

自由是活动主体的状态,并不是说自由仅仅是主体自己本身的事情。自由是主体和客体双方之间的一种关系,只有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才能证明主体的目的、能力和权利,才能表现主体的自觉、自为和自主。就是说,自由不是主体的随心所欲、为所欲为,而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自由和责任的统一。马克思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恩格斯指出:“一切自由的首要条件:一切官吏对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都应当……向每一个公民负责。”[20]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自由就是主体“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既不是自然对人的奴役,也不是人对自然的征服,而是人与自然的相互协调、共同进化与和谐发展,也就是人“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和谐一致的生活”[21]。那种掠夺自然、恣意破坏生态的人自以为是自由的,实际上是不自由的,不可避免地遭受大自然的报复。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自由就是人与人的相互协调、个人自由和集体自由的一致。这里,集体不是个人自由的桎梏,“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2]。个人也不是他人、不是集体自由的障碍,“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3]。那种压迫、损害他人的人自以为是自由的,实际上由于他们的自由是以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的,他们并不是真正自由的,从根本上说他们同被压迫者、被损害者一样是不自由的。

作为主体和客体的统一,自由具体表现在真、善、美三个方面。自由是主客体的统一,也是真、善、美的统一。追求自由也就是追求真、善、美。追求真,就是认识世界,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对必然的认识;追求善,就是在认识的指导下改造世界,使之符合自己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对世界的改造;追求美,就是“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条件下进行物质变换”,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就是主体对世界的创造性的认识和改造。

因此,真、善、美可以看作人追求、获得自由,从而达到主客体统一的三个层面。“真”是自由的第一层面,表征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是主观(认识)符合客观(事物),是主客体在观念形态中的统一;“善”是自由的第二层面,表征人的实践及其结果符合活动主体的预期目的,是客观(事物)符合主观(目的),是主体在物质形态中的统一;“美”是自由的第三个层面,是真与善的统一和升华,是主客体在人性与物性方面高度统一。

马克思之所以认为人的类特征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劳动,就在于人的劳动是按照真、善、美的尺度进行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4]

这里,马克思讲的是人的自由活动的尺度问题,实际上就是讲真、善、美的问题。按照“物种的尺度”活动,就是按照客体规律活动,讲的是活动的合规律性问题,即真的问题;按照“内在的尺度”活动,讲的是活动的合目的性问题,即善的问题;按照“美的规律”活动,就是既按客体规律又按主体目的活动,讲的是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问题,即美的问题。

总之,自由离不开真、善、美,自由活动就是真、善、美的活动,自由状态就是真、善、美的状态,自由王国就是真、善、美的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