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历史发展的规律及其实现机制(1 / 1)

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就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历史规律问题因此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研究的重点。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历史规律的研究获得了较大的进展和突破,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共识上,即历史规律并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或凌驾于人的活动之上的“绝对计划”,历史规律就形成、存在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表现为最终决定人类行为结局的力量。历史规律参与并制约着人的活动,决定着历史发展的趋势,从而使人的活动具有历史性,同时,人在其实践活动中能够认识、运用和驾驭历史规律。历史规律形成并存在于人的活动之中,这是本体论意义的统一;人在实践活动中对历史规律的认知,这是认识论意义的统一。当然,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集中在关于历史规律的客观性、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以及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选择性关系这三个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既有客观性,又有主观性或主体性。其主要论据是:历史规律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辩证统一的规律,由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构成的历史规律内在地包含着主体的目的、意志和自觉性因素。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历史规律的客观性的含义只能是:相对于构成历史规律的条件来说,历史规律是在人之外的客观存在,如果这些条件不发生任何变化,历史规律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但是,没有人们的需要及反映需要的意识、目的,就没有历史规律,历史规律的变化决定于社会条件的变化,而人类的需要、目的和意志就是重要的“主观”社会条件,它通过实践发挥作用必然导致客观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历史规律的变化性取决于人的需要、目的、意志和活动的变化。同时,由于社会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历史规律也有多种可能性,人们对于历史规律不仅有认识和遵循的义务,而且有选择、设计的权利。因此,应放弃“凡规律都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是主体运动的规律,这是因为:(1)历史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形成历史规律,主客观关系是历史规律的本质和核心,即全部历史规律都渗透着主客观关系;(2)历史规律既不是机械的因果规律,也不能归结为统计规律,而是一种自为的规律,正是这种自为性,表明历史规律是主体的自由运动的规律,是主体的组织规律,或者说,自为性是历史规律的集中体现。

这两种观点有其合理性,即看到了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都离不开人的活动,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生活的确具有主体性,但我们不能由此认为历史规律具有主体性。这是因为:历史规律的形成和实现离不开人类的活动,不等于说人类活动就是历史规律,人的活动可以符合规律,也可以违背规律,历史规律是社会结构和各要素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并以社会结构及其要素为载体。如价值规律产生于人的经济活动之中,但其载体却不是人而是“物”,即商品,只要有商品生产就存在价值规律,这不以任何人或集团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应把活动本身和活动的规律区别开来,不能把构成活动的要素当成构成规律的要素。这是其一。

其二,应正确把握历史规律与人的自觉性的关系。历史规律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由人的意志决定的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与自然规律没有区别,都不以人的意志,包括自觉性为转移;历史规律是自觉还是自发地实现,是在人的活动意志与活动结果的一致性中产生和起作用,还是相反,在这一层意义上,历史规律是否以人的意志或自觉性为转移,是由人们的实践水平决定的。

这就涉及历史规律实现机制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历史规律实现机制就是历史活动的主体、客体、目的、手段、环境、结果等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过程、关系和功能,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客观机制,即历史规律通过社会环境对直接主体的影响,以及直接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和发展自己而进行的适应环境的行为方式;二是主观机制,即主体依据其对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和价值选择,主观地设计出来的一套关于社会发展目标和道路、社会成员的地位和利益关系等规范化的法律、规章、政策、条例、惯例以及为制定、实施具体法规而设立的机构,采用的控制手段等相互制约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制度体系。两种机制在社会运行中各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

探讨历史规律的实现机制必然涉及历史发展中的决定性与选择性的关系。所谓历史发展的决定性,是指历史运动具有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具体地说,历史领域中具有普遍的因果关系,历史活动的每一个结果以及实际发生的历史事件都有其内在原因,历史中的主要因果关系形成历史必然性的序列,并使历史运动过程呈现出一定的轨迹、趋势。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确认历史运动的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关系的普遍性,并认为历史发展具有“终极原因”,即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因而是一种历史决定论。

就人类总体历史而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确认社会发展是一个决定过程,表现为“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就具体民族历史而论,历史运行并不是严格地按照“五种社会形态”的序列演进的。这里,历史选择性表现出重要作用。所谓历史选择,是指历史主体以一定的方式在可能性空间中,有意识、有目的地指向确定对象的活动。当一个民族的历史处在一个转折点时,历史发展往往显示出多种可能的途径,这多种可能性中的哪一种能够实现,则取决于这个民族的选择,取决于这个民族内部不同阶级或集团力量的对比。

历史选择可以使一个民族跨越一种甚至几种社会形态,通过不同的道路走向较高级的形态。一个民族之所以作出这种或那种选择,有其特定的原因:(1)民族利益。民族的利益是一个民族进行历史选择的直接动机,从根本上规定着该民族历史选择的方向。(2)国际交往。国际交往常常为一个民族的历史选择提供“历史的启示”。正如马克思所说,“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也取决于自己的生产以及自己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6]。(3)对历史必然性以及本民族特点把握的程度。一般来说,一个民族对历史必然性以及本民族特点的把握程度,直接制约着该民族历史选择的内容和方向。

历史的选择性并不是对历史决定性的否定。相反,二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首先,历史选择的前提或对象——可能性空间是由人们不能自由选择的生产力所决定的;其次,人们通过历史选择而实现的“跨越”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且“跨越”只是在所有制和政治制度上超越某种社会形态,而不可能跨越这种社会形态内所存在的现实的生产力。例如,日耳曼人在征服了罗马帝国之后越过了奴隶制而直接走向封建制,但这种“跨越”归根到底还是由生产力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封建制度决不是现成地从德国搬去的。它起源于征服者在进行征服时军队的战时组织,而且这种组织只是在征服之后,由于在被征服国家内遇到的生产力的影响才发展成为真正的封建制度的。”[7]

在关于历史发展的决定性与选择性关系的讨论还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值得注意:

一是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既是历史决定论,又是历史选择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历史决定论,是基于实践的自我决定论或曰实践决定论。从实践观点出发,既可以引发出历史决定论,又可以推导出历史选择论,二者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达到有机统一。按照这种观点,社会物质条件和物质的社会关系,虽然不是人们随心所欲的产物,却是人们实践活动的结果;人们的能动性受着社会物质条件和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但并非是它们从属的附带的产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冲突和解决,归根到底,只能是人们之间的利益的矛盾、冲突和解决。整个人类历史是合乎规律的过程,也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进行选择、创造的过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利益对社会关系进行选择的结果。如果仅仅停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抽象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的层次上,把社会的物质条件、物质关系当作“主词”,把人类自身活动当作“宾词”,那在根本上就没有超出机械决定论的范围,实际上是类似自然决定论的东西。

二是认为,历史主体的任何活动都是选择性与非选择性的统一。这是因为:选择性普遍存在于一切生命活动中,其特点在于自觉性,它是主观能动性的体现,非选择性即主体活动具有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性质,即客观必然性,表明主体活动受到种种客观条件的制约,选择性与必然性虽为一对现实矛盾,但主体活动却是二者的统一,这种统一体现在人类能动活动的自我制约上,其客观依据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趋势,其主观根据则是主体自身的状况。

三是认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历史决定论是以人的主体活动为基础的能动决定论。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揭示,正是为了使人们能以日益合乎规律的活动,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按照这种观点,历史规律不一定是单值对应的线性因果关系,而往往是多值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因此,历史规律给人的活动所提供的并不是一种唯一的现实可能性,而往往是多种现实可能性,这多种可能性中哪一种能够实现,则决定于人的历史选择,而人们活动的历史环境以及认识或意识上的差异,又使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具有多样的具体形式,同时,历史规律是非直接的、统计性的,只是作为一般趋势、一种平均数而存在,历史规律即历史必然性以偶然性为其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