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主体性或历史的主体性问题是当代哲学争论的中心问题之一。为了全面而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对历史的主体性问题的探讨不断深入,并由此引发出关于历史创造者的讨论。
什么是历史主体?在批判唯心主义和一切旧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了现实的人是历史主体的科学命题。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指出:人类历史不过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作为历史创造者的人,既“是生活在社会、世界和自然界中有眼睛、耳朵等的属人的自然的主体”,也是“可以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之主体的自为的存在”。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认为,“人是全部人类活动和全部人类关系的本质和基础”,离开了这个基础就不可能理解现实的历史。正像人是历史的人一样,历史是人的历史,离开了人及其活动,我们无法理解历史,并可能走向唯心主义历史观。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一切旧唯物主义陷入唯心史观的主要原因就是,“只是从客体的形式”,而“不是从主体的方面”,即“感性的人的活动”去理解“事物、现实、感性”。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是人类历史的前提,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论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的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再次指出,“主体是人”,“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而作为它的主体出现的只是个人,不过是处于相互关系中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2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人是“劳动的主体”,从而也是“社会联系的主体”。正像社会本身创造着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创造着社会历史。
可见,肯定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确认历史无非是人类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这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资本论》,反映了马克思关于历史主体理论的前后一致性和一贯性。
“回到马克思”,确认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是历史的主体,这已成为我国哲学界的共识。与此相关的是如何理解历史过程的主体性或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主体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主体性是历史主体在改造客体的对象性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特性,表现为人总是从自己出发,即从自己的内在需要、利益、爱好、愿望出发,主体性的实现形式却是客观的,表现为占有和把握“物的形式”,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主体性的本质特征就是实践性。与此相应,主体性原则的特定含义是指人类是主体性存在物,而主体存在物把一切都当作人类的有用物,总是从自己的内在尺度出发来把握物的尺度,并以此改造和占有物。把这一特点贯穿一切领域、一切方面,就是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历史观的重大意义就在于:不再把社会历史看做是某种脱离人、外在于人的运动过程,而是把它看做在人的实践活动过程中对人生成的。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在时间中的展开,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主体性原则也就是实践原则,在其展开形式上,实践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主体性原则。
但是,在对历史主体性的理解上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主体性原则就是主观能动性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客观性原则是首要原则,人的内在尺度有其客观物质根据并受外在尺度的制约。马克思既批评了只从客体出发把握事物的旧唯物主义,同时也批评了只从主体角度把握事物,否定客体对主体的制约性的唯心主义。实践原则既不是片面的主体性,也不是片面的客体性,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包括这二者。
第二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历史运动的合目的性,即在实践中,目的这一主观的环节插入了客观的因果链条,作为客观运动的现实原因发挥着作用,构成了主体运动特有的合目的性联系,合目的性是历史的主体性的主要表现;(2)作为历史主体的人对历史发展多种可能的选择性,以及由这种能动选择所带来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合理性;(3)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现实社会的改造和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追求而造成的对历史的不断超越性;(4)历史规律具有自为性,是主体运动的规律和组织规律,这就是说,历史规律具有主体性。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的主体性即人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本质属性,它包括三个方面:(1)能动性,这种能动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选择;(2)创造性,这种创造性实质上是对现实的超越;(3)自主性,即自己支配自己的权力和可能。
第四种观点认为,历史的主体是人,人的主体性不同于主观性,也并非与客观性离异,其真正坐标位于自然性和神性之间。自然性即自在性、给定性,绝对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其存在的基本形式;神性即绝对自由、创造性和目的性的化身,它是理想化人性的对外投射,是人对永恒、完善的内在渴望的外化。从自然性角度看,人的历史活动是自由的,具有目的性和创造性,类似神的特征;从神性角度看,人在历史中永远受外物的束缚,这就决定人的悲剧命运,即人是有限的、不完善的,却渴求无限和完善,从而处于一种自我分裂中。这种双重导向,在具体历史过程中显示了主体性的双重内涵:一方面是人对自然控制增强,人与自然分化,人的本质力量不断拓展;另一方面是人的自我分裂,人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的固定化、异己化,人的本质力量的弱化、丧失。
与历史主体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历史创造者问题。我国所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都坚持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提法,并认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或动力,其论据是:(1)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2)人民群众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3)人民群众是社会制度变革的决定力量。与此同时,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又认为,伟大人物或历史人物是历史事件的当事人,是历史任务的发起者,是历史活动的组织者,是历史进程的影响者。由此产生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作为历史事件的“当事人”、历史任务的“发起者”、历史活动的“组织者”和历史进程的“影响者”的伟大人物是否是历史的创造者?如果是,那就不能说“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如果不是,那么,“当事人”、“发起者”、“组织者”、“影响者”与创造历史是什么关系?这是需要深入探讨和阐明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开始对“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命题提出质疑;有的学者明确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种提法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里是没有根据的”;有的学者开始全面考察“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两个命题的来龙去脉,认为这两个命题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既缺乏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依据,也不符合历史事实。
一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说法,起源于苏联哲学家对《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某些观点的引申和附会,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不到这样的观点,它是苏联哲学家尤金的首创。“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值得怀疑。历史不是哪一部分人创造的,而是一切参与历史活动的人创造的。所有的人都参与了历史的创造活动,每一个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历史的“剧作者”。只讲英雄创造历史固然不对;只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也是片面的。
二是尤金的这种提法传到我国,表述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一命题是在史学著作中首次提出和使用的。问题在于,并不是所有的历史都由人民群众唱主角,因而这种提法与历史事实不符,容易引起误解,似乎自古以来劳动人民就是主人了,就能够主宰自己的历史命运。在历史上,人民群众是作为被剥削者和被压迫者而从事活动的,他们的历史作用经常以曲折的、不显著的、有时甚至是被动的形式表现出来,只有在大规模地反对阶级剥削和压迫的斗争高涨时,劳动群众才可能成为历史舞台上的主角。
这一观点如巨石投水,在国内哲学界、史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广泛的讨论。在讨论中大致形成了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不仅有“转述”中产生的错误,而且这个命题本身的逻辑推论也是错误的。这种错误表现在三方面:其一,这种观点把物质条件创造者和历史创造者完全等同起来,如果把创造社会物质条件的人民群众当作历史的唯一创造者,历史的许多现象就令人难解。其二,“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是与“英雄是历史创造者”相对立而产生的命题,二者各执一端,都有片面性。如果把人民群众当作历史的唯一创造者,实际上否定了英雄即个人的历史作用,与历史事实不符合。其三,“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不符合事实,不能正确说明历史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人民群众在黑暗中徘徊,无法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道路,不知道怎么去创造历史,他们的许多活动往往以失败告终。
第二种观点认为,创造历史的“人民群众”不是一个历史的或政治的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谈到历史创造者的问题时,没有用“人民”一词,而是用“人们”、“人们自己”等概念,此外还提出过“每一个人”这一概念。历史是社会的所有成员自己创造的,应该把“人民群众”这个概念作为“全社会全体成员”来解释,而不能理解为历史范畴和政治概念。无论在阶级社会中,还是无阶级社会中,都应该以社会全体成员来解释历史创造者问题。在阶级社会中,如果说一部分人即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另一部分人即非人民不是历史创造者,那么,历史的许多现象将无法得到解释,与历史事实不符合;如果把许多相互冲突的意志进行归类,就可以分出统治者、剥削者的意志和被统治者、被剥削者的意志,只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实际上就只肯定人民的意志共同汇集成“合力”推动历史发展,而把统治阶级的意志排除了。问题在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等于零,也包含在总的历史“合力”之中,对创造历史起一定的作用。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仍是应该坚持的正确命题,问题在于要对此作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这种观点认为,群众始终构成“人们”的大多数,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主要是指群众,不应把“人们”与群众对立起来,更不能由此断言“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提法不符合经典作家的原意。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并不排斥个人作用,无论是英雄还是普通个人,都不能抹杀其创造历史的事实。在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人,包括英雄都是历史的创造者。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说的“创造者”主要是指历史进步的推动者。那些妨碍或延缓历史客观进程的阶级、集团和个人,尽管他们也参加历史活动,甚至活动得很积极,给历史留下了很深的印记,但只要他们对历史进步没有起到推动作用,就不能赋予他们“历史的创造者”、“历史的主人”的美名。从总体上看,只有作为生产力的物质承担者的人民群众始终对历史起推动作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只能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不能说所有的人都是历史的创造者。
第四种观点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这两种提法是针对不同的问题,从不同的理论层次上回答人类“创造历史”的问题,在逻辑上并不存在矛盾。“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命题,不仅是在承认“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这个总命题的前提下,从另一角度即“谁是历史的真正决定性力量”来回答人类创造历史的问题,而且“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命题是比“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的命题更高的理论层次。这两种有关“创造历史”的提法,在含义上是存在差别的。“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中的“历史”讲的是具体的历史,如中华民族的历史,而其中的“人们”也是具体的,既有领袖人物也包含着人民群众,这种具体的历史离开“人们”中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可能构成完整的历史;而“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所讲的“历史”,是社会发展史意义上的历史,它是抽象的,只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并没有包括历史的全部内容。“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肯定了人民群众决定历史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是站在哲学的高度,即在理论的最高层次上肯定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