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有两大重灾区:“招聘与录用”和“岗位安排与晋升”。其余的“教育培训”和“福利待遇”是从属性的次要问题。当然,由于禁止在“教育培训”中歧视女性,以前那种只针对女性员工的鞠躬、泡茶等礼仪培训都不再开设。此外,由于禁止在“福利待遇”上歧视女性,已婚女性现在可以作为户主领取子女抚养补贴和住房补贴[17]。
但是,如果在至关重要的“招聘与录用”和“岗位安排与晋升”中消除对女性的歧视仅仅是雇主的“努力义务”,那些雇主说“不不不,我确实正在努力”就能搪塞脱责。毕竟,这部法律漏洞百出的决定性原因就是缺乏处罚条款。每部法律都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即使是《轻犯罪法》也有处罚规定,如随地小便也会被拘留或者罚款。可以说,没有处罚条款的《均等法》从一开始就没有指望被认真遵守。
这部法律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不难想象,法律生效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免不了纠纷。《均等法》中虽然没有处罚规定,但有纠纷调解的条款。发生纠纷时,可以请求各都道府县劳动局设立的机会均等调解委员会(2001年改组为纠纷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开始的必要条件是劳资双方共同同意并提交调解申请。一般来说,申请调解的都是劳动者一方。那么可以想见,雇主不太会承认纠纷的存在,并且老老实实地坐上谈判桌。用脚指头想想,也能发现这部法律的漏洞,这种纠纷调解机制根本不可能有效——不妨把话说得更明白些:这就是一部偏袒雇主的法律。而实际情况也确实如此(1997年修订后的该法已经允许单方面提出调解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