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推理”,许多人头脑中就会出现福尔摩斯那特点鲜明的鹰钩鼻和深邃的眼神,以及拿着手杖、穿着黑色燕尾服的高高瘦瘦的身影,或者是长着一个胖胖的鸡蛋一样的脑袋并蓄着漂亮八字胡的比利时人赫尔克里?波罗。这些文艺作品中的知名人物通过文字或荧屏给人们留下了鲜明并难以磨灭的印象。于是,“推理”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就是睿智、机敏与不可思议,成为普通人眼里非常神秘、玄妙的本领。然而,在思维学和逻辑学理论中,“推理”完全没有那些光彩夺目的绚烂外衣,它仅仅是一种思维形式,是人们通过已知的一个或一些判断推导出一个新的判断的思维过程。
前面我们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人们对客观世界不断深入认识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人是需要不断地认识客观世界而获取知识的。对于知识,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分析客观对象等方法来获得,也可以通过学习、研究前人总结的经验来获得。“推理”则可以让我们利用已经知道的知识去推知新的知识,它可以极大地缩短我们对客观对象的认识过程,这是“推理”作为认识客观对象不可或缺的思维工具的价值。
“从已知推新知”是逻辑学理论对“推理”的描述,也是创新思维的根本标志。因此,了解、掌握并能合理运用推理方法是我们必须具备的能力。逻辑学理论将“推理”按照“二分法”原则,分为必然推理和或然推理。必然推理是指以一个或一些判断为前提,按照一定的规则,可以必然地得出结论。必然推理中如果前提是真实的,规则是正确的,则结论必真。或然推理也称为“可能性推理”,虽然它也是以一些判断为前提,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推理,但结论的获得却不具有必然性,即获得的仅仅是可能性结论。
演绎法的核心便是演绎推理,按照传统逻辑理论的观点,演绎推理是必然推理,只要前提真实,遵守推理规则,就能获得必然真的结论。不过,随着人们对思维形式、思维方法的深入认识,不少学者开始对“演绎推理是必然推理”的论断产生了质疑,提出“或然性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或然形式”等概念。但是,这并没有阻碍演绎推理研究前进的步伐,反而促使演绎推理跳出传统理论的窠臼,摆脱传统认知的束缚,迎来了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当然,对于初学推理的人来说,首先还是要了解传统的演绎推理—毕竟这是演绎法理论发展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想要自觉、合理、灵活地运用演绎法,就必须系统学习并掌握传统演绎推理理论。因此,本书主要还是围绕“必然性”来介绍演绎推理这种思维形式的。
逻辑学体系中,根据推理过程的繁简,将演绎推理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直接推理是由一个前提必然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包括直言直接推理和关系推理。间接推理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必然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它包括直言三段论和复合判断推理。复合判断推理是以复合判断为前提的推理,有联言推理、选言推理、假言推理、二难推理、负判断推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