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王廷与帝廷(1 / 1)

神话是人间现实的反映。泰勒这样指出:“在分析一个一个的多神教民族的宗教的时候,我们明显地看到人是神的典型、原型,因此,人类的社会和管理是神的社会及其管理所借以建立的形式。最高级的神们在下级的精灵们之间所占的那种地位,就像长官和皇帝在人们中间所占的地位一样。”[10]奴隶社会神话中的神界统治正反映着奴隶社会的政权状况。

殷代神话的天空中有个帝廷,里面有帝史与帝臣。关于帝史前文已述,我们现在看一看天帝之臣。卜辞有:

于帝臣,又雨。(甲779)

又于帝五臣,又大雨。(粹13)

王又岁于帝五臣正,隹人雨。(粹13)

秋于帝五工臣,才且乙宗卜。(粹12)

乎雀臣正。(卢)

王氐臣正。(乙6414)

乎臣往于夫。(卢)

勿乎多臣伐邛方。(林2.27.7)

关于上帝的僚属,卜辞中似仅帝史与帝臣而已,这种天庭的单纯化虽然不能反映殷商官制的全貌,但所谓帝臣、帝五臣、帝五工臣,却能在殷代王廷里找到对应的官职。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郯子说掌故,讲其祖少皞“为鸟师而鸟名”的历史,其中有“五雉为五工正”的说法,五工正为理民之官,但帝廷里也有帝五臣、帝五臣正,可见神的世界只是人间世界的投影,无论它表现出何种怪诞的现象,我们都能通过对人间现象的观察而理解它。

关于神位的设立也同人间制度息息相关。社祀是土地制度反映到神崇拜的结果。夏商奴隶制国家垄断着全国的土地财产。吴泽先生指出:“古代中国的殷代,‘成汤’征服前代夏代后,土地并未转化为私有,只是将公社首长支配的公社小土地,宣布为‘国有’而已!而且宣布‘国有’后,仍旧将土地分赐给各公社,且任命原有公社首长们出任为殷政府的代理人与征税吏,对于原来公社制的土地分配生产组织,国家并未加以何种改编。”[11]社神为土地神,由于土地国有,所以奴隶制时代的社制只有国社,即夏社和商社。由于土地制度相同,夏商社祀是一致的,殷代之社以所立地点称之,如亳社、唐社、桑林之社等,它们都是国社,无高下等次之分,不像西周实行分封制,诸侯得封土后分享了周天子的土地所有权,也可立社,于是有王社,又有侯社掺和进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