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氏族与两合婚制
神话是群体的产物,故离开了群体,神话便无从产生。神话流行于特定的社会组织中,只有当这个组织崩溃了,神话才随之逐渐崩溃。氏族不仅是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中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氏族日益成为宗教势力的中心和宗教发展的源泉”,“氏族成了宗教发展的天然核心和宗教仪式的发祥地”[1],因而那时的神话主要是关于氏族群体的神话,而不是个人的神话。如果说原始群体是出于生存的压力而相聚在一起,氏族便是靠了神的纽带产生凝聚力量。
氏族发展与其婚姻制度密切相关。早先曾流行过氏族内部通婚的习俗,由于血亲造成的种族退化曾使人类蒙受灾难,因而族外婚制逐渐形成,产生了广泛的内婚禁忌,这样给氏族发展带来活力。
族外婚的一大特点是氏族间婚姻造成氏族成双配对出现。摩尔根指出:“当氏族观念日益发达时,很自然地就会出现成双配对的氏族。因为男性的子女既摈斥于本民族之外,而对于下一代的子女又同样地需要加以组织。只有同时出现两个氏族才能充分达到这个目的;这样,一个氏族的男子和女子才能同另一个氏族的女子和男子通婚;而子女们则各随其母亲而分属于这两个氏族。”[2]因族外婚而出现的成对氏族并立现象说明,一个区域不可能仅为一个氏族所统治。恩格斯对此也表示:“因为在氏族内部禁止通婚的情况下,每个部落必须至少包括两个氏族才能独立存在。”[3]因此,过去人们认为某氏族集团单独活动某一区域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这种氏族间的婚姻联盟称为“两合婚姻联盟”。这种形式必须是两个氏族或成对的氏族间的婚姻,而不是三个或者更多的氏族联盟,这是为什么呢?蔡俊生先生指出:“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事实问题。至今所知道的所有最古老的氏族之间的婚姻形式都是两合的,或者说是对等的——甲氏族的全体女子是乙氏族全体男子的妻子,相应地乙氏族的全体女子是甲氏族全体男子的妻子。”[4]我们只能把它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既成事实来看待。
氏族时代,由于氏族发生分化,这种两合形式也发生变化,但依然还是这种两合结构。试以甲、乙两氏族为例,当甲氏族分化为甲1、甲2、甲3、甲4等几个女儿氏族,乙氏族发展成乙1、乙2、乙3、乙4等几个女儿氏族后,甲类氏族便构成一个胞族,乙类氏族也如此。这些胞族一般以原来的图腾命名,而女儿氏族又分别建立了自己的图腾而具有独立性。试看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所列的氏族分化图:
第一 狼胞族
氏族——1. 狼氏;2. 熊氏;3. 犬氏;4. 负鼠氏。
第二 龟胞族
氏族——5. 小龟氏;6. 泥龟氏;7. 大龟氏;8. 黄鳗氏。
这种胞族内部关系依然是一个血亲组织,所以胞族内部不得通婚,而是胞族与胞族间通婚。我们假定甲为以上狼胞族,乙为以上龟胞族,甲乙为两合婚制,当氏族分裂为如上图式,狼胞族虽分裂为四个氏族,这四个氏族图腾也不同,但相互间还是不得婚配,必须选择龟胞族的氏族婚配,这样选择面明显拓宽。狼胞族的各女儿氏族均可同小龟氏、泥龟氏、大龟氏、黄鳗氏发生关系。反之,龟胞族的任何一个氏族都可与狼胞族的任何一个氏族婚配。这种分化还是没有破坏两合氏族婚姻的结构形式。
氏族的分裂不是对等的,由于种种原因,甲氏族可能会分裂出四个甚至更多的氏族以形成胞族,而乙氏族则可能仅分裂为两个或者走向衰亡,这样,甲、乙两氏族的两合婚姻必须进行调整。假如甲氏族分裂为六个氏族而成为一个胞族,乙氏族仅分裂成两个氏族而形成一个胞族,这种数量的不对等使得甲氏族起码有四个氏族的男女的婚姻发生困难。于是,甲氏族的四个氏族便可能结成一个新的胞族,而去寻找另外的胞族组成婚姻联盟。这时,两合婚姻的基本形式还是没有破坏。苏联学者谢苗诺夫指出:“两合氏族婚姻是永恒的—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它既不要缔结也不要解除,自从开天辟地以来就简单地存在着——在两个氏族组织的成员们看来,这种婚姻恰恰就是这样。”[5]
当然,这种婚制是要崩溃的,但实实在在是人类婚姻史上必经的阶段,在中华民族各族人民的神话传说及某些现存婚制中都能见到这种痕迹。例如云南纳西族的祖先进入泸沽湖时就是成双成对迁来的。严汝娴、宋兆麟在《永宁纳西族的母系制》一书中指出:
相传纳西族的祖先是由北方迁来的,初到泸沽湖地区时,共有六个“尔”(氏族),也就是六个母系氏族。这六个古老的母系氏族,原来居住在泸沽湖以北的斯布阿那瓦地方。后来他们分三组向南迁移;西尔和湖尔在一起,牙尔和峨尔在一起,布尔和搓尔在一起,各为一组,互相通婚。[6]
这种两个氏族一组而婚配的形式是典型的两合婚制,这是人们难以忘却的也抹不掉的历史足迹。有些少数民族至今尚保留这种制度,如云南省西北独龙河谷的独龙族,他们严格实行族外婚制,形成一个个固定的克恩[7]联姻集团(独龙族分为五十四个克恩),每个克恩的男子只能娶舅家克恩的女子。西双版纳的基洛族,在一个母系下分化出两对寨子,结为互婚的两合氏族集团,一对叫词通和曼锋,一对叫曼坡和曼飘,各自互为婚姻[8]。两合婚制是人类发展史上重要的文化现象。
我们花费这些笔墨来讨论两合氏族婚姻联盟的普遍性是为了说明,原始时代的氏族不会孤立存在,在一个区域里必须有两个氏族并存,氏族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以此来考察中国古代氏族社会的面貌,就会发现传统的帝王传承谱序都是错误的,是制造这些体系的人们根据后来的历史状态创造出来的。他们剪辑改造了传统的流行神话,把本是成对氏族活动的神话改造成单线的传承,掩盖了真实的历史面目。幸好,被剪辑后剩下的神话碎片尚未完全遗落,我们可以进行一番努力,看到我国氏族时代某些历史活动的真实影子。
在第一章里,我们主要就考古材料对鱼鸟两合氏族联盟、蛙鸟两合氏族联盟进行了分析,以探求在氏族生活中“神”的真实形态。这里,我们主要就传世神话进行分析,拨开蒙在它们表皮上的迷雾,以恢复中国古代氏族联盟的真实面貌。
从神话中见到的历史,肯定不是最早的社会形态的历史,而是离我们相对最近的,且对我国的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历史。这段历史,当是两合氏族婚姻结盟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