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按揭,通俗地说,就是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来获取资金,然后根据还款合同,分期归还贷款本息;等到贷款全部还清之后,对方再把这些抵押物归还给你。
以最常见的住房按揭贷款为例。简单地说就是,你在购买该住房时,就把该房产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同时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用于买房,弥补买房资金的不足。在你的购房贷款尚未还清之前,该房产的所有权虽然是你的,但却已经抵押给了银行,所以你是无法单独处置该房产的;相反,如果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银行就有权按照约定来拍卖你这套房产,优先用于归还你欠银行的贷款。
银行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你的房产产权按揭在它那里了。只有当你按照约定全部还清银行贷款后,银行才会重新把这套房屋的产权转到你手中。这时候的你,才拥有该房产的完全产权。
通俗地说就是,买房者通过分期付款方式虽然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在分期付款阶段,购房者是需要把房产所有权“按”在银行那里的;只有等到贷款全部还清后,房产所有权才能“揭”(取)到你的手中。
一般程序是:首先由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预付部分购房款(首付款),然后或同时由买房者根据该合同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即剩下的购房款由银行代你付给开发商。这样,你和开发商之间就没有资金往来了,只剩下你欠银行的钱。你只要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归还银行的按揭款,直到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按揭过程宣告结束。
按揭的名词在西方两大法系中都有,但有不小的区别。
在西方大陆法系中,按揭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是相对于质押而言的。以住房按揭为例,这时候虽然住房已经按揭给银行了,可是并不影响你对该房产的实际占有、使用和对外出租,只不过你不能进行再抵押罢了。因为这时候的房产证上已有变更登记记录,你是不能重复进行变更登记的。可是在西方英美法系中,按揭则比较复杂,通常认为这种按揭房产更应当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权利,所以借款人同时拥有赎回权。不仅如此,按揭范围除了房产还包括土地所有权。
一般认为,我国的住房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系相近,只不过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按揭对象只限于房产,是不包括土地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