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民主
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民主政治”一词,由希腊文的demos和kratos两词组成,前者意为“人民”,后者意为“统治”或“主权”,合起来是“人民的统治”或“人民主权”,今天西方语言中的民主一词,大都由此词演变而来,保存了其基本含义。然而时变事迁,近代以来产生的民主以代表制为基本特征。而古代雅典的民主,则以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与决策的直接民主制为基本特征。所谓直接参与,是指每一个有公民权的人,原则上都可以通过出席公民大会,担任议事会议员及其他职务,直接影响国家方针、政策的决定与实施,而不像今日西方各国那样由选民选举代表代替自己参与国家管理。它是古代城邦制度下的特殊产物,在今天的世界上,除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外,几乎难以见到。
正因为雅典民主是公民直接参与式的,它具有一些今天的代表制民主所不具备的特点。首先,为适应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的需要,几乎所有的国家机构都人员众多,难以见到单人负责,独当一面的情况。最高权力机关公民大会由雅典全体公民组成,决定雅典的大政方针和一些具体事务;议事会由500人组成,为行使权力而划分为10个主席团;陪审法庭为雅典主要司法机关,其陪审员总数达6000之众。即使审理一些较小的案件,其陪审员通常也在100人以上;甚至最需要统一领导与组织的军事指挥权,也由10人分享。在战场上,如果不止一名将军在场,往往几名将军轮流指挥。雅典其他各类权力机构,也同样由多名公民主持。其结果,自然是民少官多。据《雅典政制》记载,当时雅典除了6000名陪审员外,还有国内官员700名,驻外官员700名,外加议事会议员、执政官之类的官员,其总数几近万人,而当时雅典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仅4万人上下。这样高的官民比例,在今天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为了避免某些有财有势者操纵选举,长期垄断官职,雅典绝大多数官职都不是通过选民投票而是抽签产生,上至执政官、议事会议员,下至基层单位德莫的长官,概莫能外。在今人看来,这近乎儿戏。但在雅典人看来,这恰恰是民主和平等的根本标志,因为抽签选举时,名声大、财产多的公民与那名声较小、财薄势孤的公民完全处在同一起跑线上,一切取决于运气或神意。另一方面,为防止庸才当选,雅典设置了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当选者进行严格审查,官员任职期间要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如不称职,随时可被罢免,起诉。如被判有罪,轻者罚款,重者处死,足以令不称职者望而却步。同时,当时国家事务相对简单,很多公民都通过出席公民大会,充当陪审员或议事会议员等,对国家法律及事务有基本了解,一般公民大体可以胜任工作。所以在雅典历史上,尽管官员众多,且多由抽签选出,我们倒没有见到有什么贪官污吏,或者过于无能之辈。
再次,为了让更多的公民能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与国家管理,雅典绝大多数职位都任期短暂,且不得连选连任。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因为所有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但又不可能所有公民同时都成为统治者,于是只好在同一时期,一部分人主治,另一部分人受统治,当执政者退休之后,便也成为被治者,这样,全体公民轮流成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即通常所说的轮番为治。雅典当然也有某些可连选连任的官职,将军是其中最重要的,因为指挥作战,调度军队,需要相当的专门技巧。另外,战神山议事会议员任职终身,但经过埃菲阿尔特改革,其成员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权力。大体来说,任期短暂且不连任是雅典任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与抽签选举和轮番为治紧密相连的便是雅典各机构之间的权力相互交叉,缺少明确的专业分工。一个机构或官员,往往同时涉及近代意义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也就是说,在直接民主制度下,不可能存在权力的分割与相互遏制。在雅典人看来,既然城邦依赖公民而存在,城邦的最高治权寄托于公民集体,全体公民理当有权做出有关决定,无须遏制,事实上也无法遏制,就像雅典人在审判阿吉纽西战役的将军们时所说,如果有人能够阻止雅典人民做他们想做的事情,那岂不是太可怕了!所以,近代意义上的责任政府,在古代雅典同样是不存在的。在那里,立法、司法、行政、监察等所有权力,都由全体公民直接行使。
最后,我们不应忘记,雅典式的直接民主,虽然充分体现了希腊人的自由、平等理想,但并未能真正达到平等,即使在雅典民主的全盛时期,雅典的大多数官职仍由富人充当,著名的政治家几乎都出自豪富之家。此外,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雅典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虽达到了古代世界的极致,很多时候可能还远远超出近代选民的参政程度,但当时拥有公民权的雅典人大概不会超过雅典总人口的1/10。占人口一半的女性没有政治权利,外侨的权利受到多种限制,奴隶几乎毫无权利。与近代以来产生的民主相比,古代民主的社会和政治基础过于狭窄。除雅典等少数帝国型国家能够较长时期达到政治稳定外,其他大多数城邦的民主都不够稳定,成为近代人不断批评古代民主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民大会
最能体现古典民主直接民主特色的机构是公民大会。按雅典法律规定,凡达到年龄的公民都有资格出席公民大会,并在会上发表意见。凡是雅典国家的大小事务,公民大会都有权讨论并通过有关的法律或法令。公元前480年,当雅典面临波斯入侵时,正是公民大会决定放弃雅典城,全体公民上船与波斯人决战;公元前432年,同样是公民大会拒绝斯巴达人的最后通牒并决定放弃农村,坚守城池与斯巴达人对抗。不仅如此,公元前460年以后,有关国家管理的文件大大增加。从目前发现的有关铭文数量统计看,埃菲阿尔特改革前,有关铭文仅10件,而从公元前460年到公元前5世纪末,勒石公布的公民大会法令达300件。这类文件的急剧增加,固然说明雅典此时财富的膨胀,也说明了公民大会的活跃。
从现存公民大会的法令看,公民大会不仅讨论有关国家和、战等方针大计,还具体处理许多事务。在关于雅典娜-普罗马库斯铸像的财务审查中,公民大会详细讨论了所使用的铜、锡、木炭的数量,工人的工资等;另一件涉及贪污案的铭文中,公民大会详细规定应建立新的五人委员会调查此案并监督有关的财务处理,目的显然是想防止类似丑闻发生。[6]诸如此类大大小小在今天看来应归某些具体部门处理的事务性铭文,不胜枚举。
除上述权力外,公民大会还拥有一些十分重要的其他权力:每年有一次公民大会专门讨论雅典的粮食供应问题;每年一次就是否举行陶片放逐法投票;每年10次就官员是否称职举行信任投票,不称职者要受到惩罚,轻者罢免,重者处死;每年一度选举雅典十分重要的官员如将军等;每年肯定还有多次会议讨论偶发性事件。所有这些权力集中起来,足以使公民大会成为不折不扣的集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项权力于一身的最高权力机构。
与斯巴达的公民大会不同,雅典公民大会的决议草稿虽常由议事会提供,但公民大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对决议草案进行辩论,修正和补充,甚至完全推翻原来的决议,另起炉灶。如在前述关于贪污案的铭文中,先后有特斯皮乌斯和吕萨尼亚斯提出修正和补充决议,而建立五人委员会以调查此案,防止类似丑闻再度发生的动议便出自特斯皮乌斯之口,该建议事实上推翻或代替了最初大概由议事会提出的决议草案。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公民大会认为议事会的决议草案已十分详尽和恰当,当然也会原封不动地将其作为公民大会的决议。不过这类情况较为少见。更经常出现的往往是议事会不提供任何草案,直接将问题提交公民大会,由公民大会在辩论中逐步形成决议,最后勒石公布。公元前425年雅典关于处治暴动的米提列奈的决议可能就是这样的。前一天,雅典人在克莱翁的建议下,决定将米提列奈的成年男子全部处死,将妇女和儿童卖为奴隶。但在第二天的公民大会上,雅典人经过激烈辩论,推翻了前一天的决议,决定仅处死首要分子。在这次辩论中,议事会大概仅提出问题,其决议案完全取决于公民大会的辩论结果。事实上,雅典的许多决议,都是公民大会经过辩论才形成的。
雅典公民大会的另一独特之处,是所有雅典公民都可在大会上发言。在历史文献中,我们通常只见到伯里克利、埃菲阿尔特、克莱翁等大名鼎鼎的人物,但公民大会的现存决议却表明:在雅典还活跃着一大批不太知名的政治家,许多决议就出自这些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的建议。如前述贪污案铭文中的吕萨尼亚斯、特斯皮乌斯等人,就属于这类小人物。而在米提列奈辩论中击败克莱翁的狄奥多图斯,仅在该场合中出现,在此之前和之后,他有过什么活动,我们不得而知,大概也是吕萨尼亚斯式的人物。正是这些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才使雅典民主机器得以正常运转。不过雅典人并不是仅看口才,不重实际,如果发言者夸夸其谈而不接触实际,就会被公民们毫不留情地轰下台来。
公元前4世纪,雅典公民大会每年大约举行40次例会,每次会议都有相对确定的主题。伯里克利时代,雅典举行公民大会的次数应不少于每年40次,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可能更多。一般情况下是当天辩论,当天表决并做出决议,同时指定执行的人员与机构。举行公民大会的会场在雅典卫城西面一个叫普尼克斯的小山丘,据现代学者估计,大约可容纳6500人。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仅有6000人出席公民大会。古典作家给我们提供的数据似也与此相符。在陶片放逐法投票中,必须有6000以上的公民投票方为有效。果如此,与公元前5世纪后期雅典实际拥有的4万公民相比,仅有6000人经常出席公民大会,其出席率未免太低。即使考虑到部分雅典公民因路途遥远不便出席,6000人的出席率仍远远低于现代社会中公民在大选时的投票比例。不过有几个情况值得我们注意:一是阿提卡面积相对较大,古代交通条件又十分不便,因此某些边远地区的公民难以参加。有些被安置在盟邦中的军事殖民者更无可能参加公民大会。此外还有一部分人服兵役在外,也不能参加公民大会。二是雅典公民的构成。雅典公民的大多数是小土地所有者,他们平时忙于生计,难以经常出席公民大会。三是古代资料问题,人们通常根据陶片放逐法来推测实际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但该法可能产生于公元前6世纪末,大体符合当时雅典人的参政水平,此后大概一直沿用下来,未做变更。此外,关于陶片放逐法投票时的法定票数,在古代是有争议的。如果我们采纳某人必须得票6000以上才能被放逐的说法,那实际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会远远多于6000,因为公民们投票时并不只针对1人,而是2人甚至3人。果如此,则出席公民大会的人数当在1万人以上。
尽管如此,雅典公民大会的出席率并不算高。作为雅典最有权威的机构,其公民的参加率却如此之低,足见其直接民主体制下,并非所有公民都有高昂的参政欲望。
三、五百人议事会
在雅典人的政治生活中,议事会的作用不亚于公民大会。它由500人组成,凡年满30岁以上的公民均可当选,但一生中最多只能充任议事会议员两次,所以它既是雅典民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又是训练雅典公民的场所。如依每年更换一半议员的速度计算,每年约需250名新议员;如每年全部更换,则将有500名新议员上任。以此类推,10年中将分别需要2500~5000名新议员,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大约有一半的公民可出任议员。由于议员通常只有前3个等级的公民才能充任,很可能他们一生中至少有一次机会出任议员。如此之高的参与政治的比例,可谓空前。
像雅典大多数官员一样,议事会议员由抽签选出。每个部落50名,大概按各德莫人口比例选出。在议事会中,10个部落的议员分别组成10个主席团,在任期中分别主持公民大会。前4个主席团任期36天,后6届则为35天,担任主席团的秩序同样由抽签决定。主席团每天抽签选出一名主席当值,保管国玺、国库与档案室钥匙。主席不得连任,以保证更多的议员可以担任此职。主席团另有一名秘书,由议事会选举产生,通常来自当时的非主席团部落。
议事会拥有非常重要的职责与权力。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任务,是向公民大会提交有关问题的决议草案。未经议事会同意的问题,一般不得交付公民大会讨论。在公民大会就某些问题做出决议后,起草决议案的工作通常也由议事会承担。决议公布后,由于公民大会当天散会,监督决议执行的责任多由议事会承担。
在国家日常管理中,议事会发挥着重要作用。它负责官员的监督,向他们提出有关建议。由于雅典官员众多,各有职责,议事会还负责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它还可听取有关对官员不尽职、越权等行为的控告。议事会专门设有10名审计官,审查即将卸任的官员交来的财务报告。
议事会拥有某些司法职能,一度有权判处罚款、监禁甚至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我们没有任何证据,但议事会确定可以审理并判决一些较小的案件,并有权对新当选的执政官、议事会议员进行最后的资格审查,审查未过关者可以向陪审法庭上诉。
在财政方面,议事会在公元前5世纪后期具有重要作用。因为当公民大会决定重新确定盟国贡金总额时,正是议事会具体确定各邦应纳贡金的具体数额。战争年代,议事会还得注意发现新的收入来源以应付不断增加的支出。
议事会在雅典对外关系上也充当重要角色。它负责接待外国使节,弄清使者前来的目的与权限,并把他们介绍给公民大会。有些时候,它可以拒绝把使者介绍给公民大会。议事会还承担保护某些外国人利益的特殊责任。不过在伯里克利时代,议事会在对外关系方面最主要的职责是处理雅典与盟邦的关系。公民大会所通过的许多法令,如强制盟邦使用雅典钱币、度量衡等,都需由议事会协同将军及其他有关官员执行。与此相联系,战船的建造、维护,也多由议事会经手。
议事会所承担的这一系列职责,涉及雅典从内政到外交的各个方面,意味着议员们必须常年工作,所以像陪审法庭的成员一样,议事会的成员们是有津贴的。正因为议事会职责广泛,且议员们几乎一年一换,很多公民,至少是前三个等级中公民的大多数担任过议员。它是雅典国家中最重要的机构之一,也是雅典公民熟悉国家管理、参与政治生活最重要的场所,在民主政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陪审法庭
规模庞大的陪审法庭是雅典民主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埃菲阿尔特改革后,由于战神山议事会的司法权力大多被剥夺,公民大会需要处理的案件大增,同时,雅典公民上诉的案件,雅典与帝国成员之间的案件也大量增加,公民大会作为司法机关已无法应付,乃从全体公民中选出一部分人为陪审员,专门审理各类案件,所以雅典陪审法庭的出现相对较晚。
陪审法庭的陪审员共有6000人,与举行陶片放逐法所需的最低票数相等。为保证所有公民均能参与司法事务,伯里克利建议公民大会通过了给予陪审员津贴的法案,审理案件的陪审员们一天可得到2奥波尔的津贴。公元前425年,克莱翁将其增加到3奥波尔。不过那些无案可审的陪审员得不到津贴。有些人为了得到审案的机会,不得不起大早赶路。
让6000人全部参与对同一个案件的审理显然不切实际。为审理的需要,雅典陪审员被分别组成不同的法庭。公元前5世纪,某一陪审员终年在同一法庭中充当陪审员,后来为防止贿赂,只在审案当天用抽签的办法确定哪些陪审员在哪个法庭听审,从而较有效地防止了贿赂的发生。公元前4世纪,我们经常看到由501人、1001人、1501人甚至6000人组成的法庭,但在伯里克利时代是否如此,我们缺少可供做出结论的资料。
陪审法庭拥有许多十分重要的权力,雅典重要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大都归他们审理。审理案件的程序大体是这样:原、被告双方或其代理人到庭后,法庭首先听取双方的控诉和辩护词。虽然法律要求双方的陈述必须紧扣案件内容,并且对发言时间有严格限制,但现存法庭演说词表明,双方都竭力夸耀自己对雅典的贡献,攻击对手的吝啬小气和不道德行为,把大量与案件似乎无关的内容扯进了诉讼。双方陈述完毕后,陪审员们不作任何讨论,以防相互串通作弊,一言不发地投票表决。如果双方得票相等,则被告将无罪开释;如被告被判有罪,控辩双方各自提出判决建议,法庭再次就控辩双方的建议进行表决。案件一般都当天审结,不会拖后。所以在雅典不会出现久拖不决的案件。
在政治上,陪审法庭也拥有相当重要的权力。他们的第一项重大权力可被称为违宪提案起诉,即如有人认为某人在公民大会中提出的法律与现行制度相违背,可以向法庭提起控诉。如原告中途退出诉讼,可能会被罚款1000德拉克马,并从此丧失提起类似讼案的权力。如果被告被判有罪,最通常的惩罚是罚款,其数额可能相当巨大;有时除罚款之外,还伴随着剥夺公民权等相应的惩罚。如此严厉的惩罚,使任何企图修改现行法律或提出新法案的公民都不能不三思而行。
陪审法庭在政治上的第二项权力大体可称为监察权。在官员们上任之前,他们须经过资格审查。执政官和议事会议员资格审查由议事会进行,但被拒绝者可向陪审法庭提起上诉。其他大多数官员的资格审查都由陪审法庭进行。官员任职期间,如在公民大会的例行审查中被发现不称职或有其他不法行为,会被立即停职并受到控告;议事会议员在审查账目等时如发现某一或某些官员不称职和犯罪,也同样可将其停职。假如这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发生,被告最终都会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庭裁决。如法庭判其无罪,被告会被立即开释并恢复其职务。在雅典历史上,这类案件似乎较多,其中尤以将军易遭控告。
上述各项权力及陪审员队伍的庞大,无疑使陪审法庭成为雅典公民最重要的参政渠道之一,弥补了公民大会出席率较低的缺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充当陪审员并无财产资格限制,凡年满30岁以上者均可当选。充当陪审员的另一有利之处在于津贴,只要他当天参与审判,便可得到2~3奥波尔的津贴,且不必像其他官员那样经常接受议事会或公民大会的审查。
五、津贴制与公益捐献
在雅典民主中,津贴制和公益捐献起着重要作用。所谓津贴,就是城邦给予参加政治生活的公民以必要的金钱,以补偿公民因参与政治生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公民大会之所以能以命令取代法律,将一切政事都集中到公民大会,是因为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都可以取得津贴,平民无须为生计操心。他同时指出:按照平民政体的理想,最后是一切机构——公民大会、法庭、行政机构——全都给予津贴。如果实在不可能,则凡出席陪审法庭、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公民,在开会期间,都必须给予津贴,执政各机构也必须给予津贴。然而雅典的历史却是:公民大会最高权威的确立远远早于津贴制的引入,正是普通公民参政热情的高涨,雅典政治制度在公元前5世纪60和50年代的进一步民主化,才促使雅典广泛引入了津贴制。至于出席公民大会的公民,则要等到公元前4世纪初才能获得津贴。在这里,亚里士多德显然倒果为因了。
19世纪的不少学者们批评雅典公民不劳而获,依靠国家发给的津贴过活。但仔细推算,津贴在伯里克利时代雅典公民的收入中可能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么重要。首先,雅典绝大多数官职均不得连选连任,一般公民一生中大体只能当一次执政官,一次议事会议员。如果他运气好,还可以抽签当选为其他某类官员。但在当时的雅典,即使一个公民每种职务都担当一次,大概也不会超过10年。而且这些官职,在一般情况下,第四等级的公民无权充当。也就是说,恰恰是雅典最贫穷、最需要津贴的公民阶层难以通过出任官职获得津贴。第四等级公民唯一可以当选的是法庭陪审员。一般来说,只要不是节假日,陪审法庭都会开庭,然而实际上,雅典法庭真正开庭的时间一年中不过150~200天,而且当天无案可审者还得不到津贴,因此其收入并不固定。其次,城邦给予公民的津贴并不高。陪审法庭的陪审员每审一案,仅能得到2奥波尔。而如果他受雇于人,大体可得到1德拉克马的收入;如果他充当重装步兵或在水师中充当桨手,所得收入也远高于当陪审员所得。雅典其他官职所得津贴,似乎也不比陪审员高。如果一个公民单纯依靠津贴生活,最多自己可填饱肚子,但他的妻子儿女便不免有冻馁之饥。基于此,我们不应过高估计津贴制对雅典人经济生活及政治活动的影响。
另一方面,津贴制在雅典民主的历史上又起过重要作用。排除亚里士多德和普鲁塔克有关个人竞争的夸张,津贴制在进一步削弱雅典贵族对平民的控制中起过一定作用。虽然奇蒙式的慷慨在公元前5世纪后期和公元前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仍是争取政治支持者的方法之一,但这种慷慨在雅典所发挥的作用很小。个人财富作用的下降,应与津贴制的引入存在一定联系。雅典的贫穷公民,固然不可能完全依靠津贴生活,但作为收入的一个来源,使公民在陷入困境时转向国家而不是贵族,在维护贫穷公民的政治独立性中有不可替代的意义,正因如此,在公元前411年和前404年寡头派的两次政变中,贵族首先做的都是废止津贴制。
与津贴制同时存在的还有公益捐献制。雅典并无固定税收,每当国家财政紧张时,便征收临时性的战争税。战争税为不定期征收,在公元前5世纪前半期和伯里克利时代较少,伯罗奔尼撒战争后期开始较广泛地被采用,但并不经常,且每次税额并不固定。对富人来说,战争税固然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但对富人并无大碍。相对来说,资助宗教节日和出任战船船长的支出要大得多。举办一次普通的泛雅典娜节,雅典富有者大约需支出10万德拉克马;如果是4年一度的泛雅典娜大节,支出则达12万德拉克马。问题是雅典节日众多,几乎每个月都有全国性节日,都需要富人做出不同程度的贡献。此外,由于雅典主要是海上强国,维修、保养战船的责任也落在富有者肩上,有时舰长还得招募水手,支出也十分惊人,每艘战船每年约需3000德拉克马。所有这些支出大多由富人自掏腰包,国家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而其受益者则是雅典全体公民。因此,公益捐献事实上成了雅典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公益捐献,富人所拥有的一部分财富被转移到贫困公民手里,或多或少地缓解了财产不平等而造成的社会分化与矛盾。公元前4世纪,当希腊众多城邦阶级矛盾尖锐化,社会斗争激烈之时,雅典仍能大体保持稳定,既无人试图推翻民主政府,也没有人嚷着要重分财产。
[1]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上册,第77页。译文有改动。
[2] Russell Meiggs,The Athenian Empir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2,pp.86-90.
[3] [古希腊]普鲁塔克:《希腊罗马名人传》上册,第464页。
[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05、245页。
[5] M.I.Finley,“The Fifth-Century Athenian Empire:a Balance Sheet”,in P.D.A.Garnsey et al.,eds.,Imperialism in the Ancient World,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p.115-116.
[6] [英]戴维斯:《民主政治与古典希腊》,黄洋、宋可即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