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年闰八月七日(1900年9月30日),《申报》以较大篇幅刊登了一则《济急公函》。公函最后是“东南救急会开办大略章程四条”:
一、此系仿照红十字会意办理,各省集款汇交上海中国通商银行暂收,由同人妥商划拨,至少以十万金为度;
一、现在在京之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各省绅士商民,及各直省京朝官,均应接济,即请各该省公举一人经理,酌量人数匀济,至多每一人不得过一百金;
一、收受此款者,或即出京,或仍留京,均听自便,其有出京而百金仍不敷者,天津由救济善会,德州由济急善局随时添助;
一、此系东南官绅商民合力筹办,其收受此款者,将来归还与否,均听其便,有则全数拨充振需。
以上四条,系开办大略,如有未尽事宜,随时续议。至各省同人,如有专款济其亲友者,请将在京住址详细开示,不论多少均可代寄。
不知是笔误,还是其他原因,该章程在《申报》与《中外日报》上均被称为《东南救急会开办大略章程》[4],但也仅此一次,此后均称“东南济急善会”或“东南济急会”[5]。无论是“东南救急会”,还是“东南济急会”,“东南”二字都成为着力强调的字眼,如该章程第四条特别表示“此系东南官绅商民合力筹办”;第二条之援救对象,所列举之“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山东、河南、湖南、湖北各省”,也是以东南各省为主。这表明济急善局成立之后,其专济江浙人士的公启和章程所引起的争议,对东南济急善会的发起者产生了必要的影响与作用,故变“江浙”为“东南”。在救援对象上,并不仅限于“各直省京朝官”,也包括“各省绅士商民”。
此外,章程还值得注意的地方有三点:其一,该章程指出东南济急善会“系仿照红十字会意办理”,而济急善局成立时,无论是公启,还是章程,均未提及“红十字会”。这种差别当由救济区域的不同所造成,济急善局成立之初主要致力于清江至德州一带的陆路救援,与各国无涉,故不需借用“红十字会”之名;东南济急善会则主要在北京活动,而京城尚处于联军控制下,故不得不借用“红十字会”的名义。救济善会创办时,无论是公启,还是章程,均特别强调“红十字会”,也正是因为海路救援必然要涉及与各国尤其联军的接触,故特以“红十字会”相标榜。其二,该章程第二条“请各该省公举一人经理,酌量人数匀济”,表明东南济急善会虽名为“东南”,但善款之分配仍由各省各负其责。不仅如此,善款之来源也主要是以各省为单位筹集而来的,后文对此将详述。其三,该章程第三条“收受此款者,或即出京,或仍留京,均听自便”,表明东南济急善会对于留守京官的救援,乃是以散发赈款为主要方式。这一点,与第二条“至多每一人不得过一百金”的规定很快便宣告失效,而代之以更符合实际的救援办法。
诚如该章程所说:“以上四条,系开办大略,如有未尽事宜,随时续议。”事实上,东南济急善会开办大略章程的制订确实相当仓促。据《济急公函》可知,严信厚等济急善局主持者于闰八月二日同盛宣怀等“公同商酌”,认为“各省官绅商民困守都门无可如何者,较在津德必更多更苦”,从而表示“同类之伤,何堪设想,尤应设法接济”,“徒以道路既多梗阻,情形亦未深知,只能筹款汇京,即托各省同志京官,各号所知,分别等差妥办,以期实在”。[6]次日,在东南济急善会致“合肥相国幕府诸君子”的公函中,便已附上该章程。由此可知,东南济急善会的发起者与主持者,在制订该章程时,对于“都下情形”只是“悬揣”,故各项措施与细节规定,多有不切实际者,因而很快便被修改。于此亦可见,东南济急善会初创之时的急迫与几乎毫无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