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春衣”在民间的使用(1 / 1)

在中古时期,依附于寺院的“常住户”常从寺院领取“春衣”。日本学者中村不折藏西域文书《天宝六载给家人春衣历》载:

1 天宝六载四月十四日给家人春衣历。

2 常住、大及、龙子、葵奴以上四人,人各緤一段充衫,八尺充裈。

3 祀奴、末如已上两人,人各一段充衫,祀奴给八尺充裈。

4 可僧 付緤一段充衫,胡尾子付緤一丈二尺充裈。

5

右件緤九段,每段用钱贰佰贰买到,用给上件

6 家人春衣,谨以为案,请僧连署。僧无生

7

僧 僧玄藏 僧发藏 僧澄练。[47]

这里“家人”,或曰“净人”“使人”,即寺院依附人口的一种,其身份或与寺户相类[48]。寺院支付给家人的“春衣”主要有衫(汗衫)、裈、袴三种,其制作原料均为緤布(棉布)。除衣料不同外,寺院支付“家人”的三种“春衣”均与官奴婢相同,这显然是官奴婢春冬衣服发放制度在民间社会生活中的延伸和推广。S.4120《壬戌年(962)—甲子年(964)某寺布褐绫绢破历》第5行载:“昌褐贰丈肆尺,牧羊人春衣用”。“牧羊人”受雇于寺院,领羊放牧,并定期向寺院交纳羊羔、酥油、羊毛等物,寺院则供给他们衣食[49],“春衣”即是供给中重要的一项。第15—16行“昌褐贰丈叁尺,与寺卿憨儿春衣用”,可知寺院中主管各种具体事务的僧官“寺卿”也有“春衣”(昌褐)的破用。这表明,唐末五代宋初,“春衣”在敦煌民间和寺院中使用相当广泛。

在敦煌文书中,“春衣”更多地见于晚唐五代宋初民间的雇工契当中。S.3877v《戊戌年(878)令狐安定雇工契》载:

戊戌年正月二十五日立契。洪润乡百姓令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阙人力,遂于龙勒乡百姓就聪儿造作一年。从正月至九[月]末,断作价直,每月五斗。现与春四个月价,与(余)收勒到秋。春衣一对,汗衫襔裆并鞋一两,更无交加。其人立契,便任入作,不得抛工。抛工一日,勒物一斗。忽有死生,宽容三日,然后则须驱驱。所有农具什等,并分付与聪儿,不得非理打损牛畜。[如]违打,倍(陪)在作人身。两共对面稳审平章,更不许休悔。如先[悔]者,罚羊一口,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勒此契,用为后验。[50]

令狐安定雇用就聪儿“造作一年”,断价每月五斗,但春四个月的雇价却以“春衣一对,汗衫襔裆并鞋一两”抵充。文书虽然成于唐乾符五年(878),但反映了唐末五代宋初敦煌民间真实的社会生活。敦煌文书中所提供的雇工契中,与前引S.3877《雇工契》性质相同、书写格式和用词相近的还有十数件。为便于讨论,试列表如下:

表5-4 晚唐五代宋初有关“春衣”雇工契简表

上表所列契约中,S.1897《龙德四年(924)雇工契样式》颇具典型性和代表性。以此“样式”为标准,对比其他文书,不难看出数十件契约的书写格式基本一致。稍有出入的是雇主与雇工所属的乡籍、雇价及支付方式略有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契约中的雇价均用谷物麦或粟来折算,但支付方式除麦粟外,无一例外均配合“春衣、汗衫、皮鞋”等物来抵充。从雇主与雇工所属的乡籍中,可以看出以“春衣、汗衫”等物作为雇价支付方式的雇工模式在敦煌地区(洪润乡、龙勒乡、神沙乡、效谷乡、赤心乡、敦煌乡、平康乡、莫高乡、慈惠乡等)极为普遍,甚至连寺院雇工也采用了这种支付形式(P.2451)。这表明以“春衣”抵充雇价的雇工模式,在晚唐五代宋初敦煌民间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广泛的意义。

前文曾指出,唐募兵制时期的“春衣”是唐王朝在春季发放给士兵的衣服,它由一系列的衣装组成。即“春衣”包括蜀衫、汗衫、裈、袴奴、半臂(长袖)、幞头、鞋袜等内容(S.964),大致包含了我们今天所说的帽子、上衣、下衣、鞋、袜等各类衣物,因而是衣装供给的泛称。但在雇工契中,“春衣”与“襔裆、汗衫、皮鞋”并称,可知“春衣”已特指一种特别具体的衣服。而且契约中,雇价一般用麦粟来折算,但支付方式通常配合“春衣”来进行。这说明“春衣”已经广泛走进敦煌民众的社会生活当中,至少它与民间的主要食料麦粟一样成为百姓日不可缺或者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东西。唯其如此,“春衣”才能成为一种特别等价物而用于民间的交换和雇佣当中。可以肯定,晚唐五代宋初,“春衣”已经成为敦煌民间最普通最大众化的衣服,在生产和生活中百姓日常的穿着即是“春衣”。若此论不错,则“春衣”的原料恐是敦煌多产的麻布、褐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