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官奴婢、番户、杂户的“春衣”发放(1 / 1)

《唐六典》卷27《典仓署》载:“凡户奴婢及番户、杂户皆给其资粮及春冬衣服等数,如司农给付之法。”“户奴婢”即官奴婢,主要有犯罪籍没和战事俘囚两类。史载,“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似表明犯罪籍没是官奴婢的主要来源。官奴婢当中有些技艺特长的被分配到中央内外诸司,长年执役劳作,成为唐代官府手工业的重要劳动力。没有专门技艺的则统一配隶司农寺,参加农业生产[35]。“番户”“杂户”皆由官奴婢放免而来,“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番户、杂户分番服作,番户一年三番(番各一月),杂户两年三番。服役期间番户、杂户与官奴婢一样可以得到国家的资粮供应及“春衣”赏赐。其“春冬衣服”支给情况参见表5-1。

表5-1 唐代官奴婢春冬衣服支给简表

看来,官奴婢的“春冬衣服”发放有“丁”与“非丁”及“奴”与“婢”的区别,至于番户、杂户,依例当与官奴婢相近,具体如何支给则不甚明了。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提到,太仆寺属下的官营牧马监中,诸牧监尉、长、户奴婢等都有“春衣”“冬衣”支给的制度,就供给来源来说亦属兵赐给衣范畴。至于地方州府的公廨奴婢,则其衣资由地方当司供给[36]。太常寺教坊乐属下的乐师、乐工也有“春冬衣粮”的赏赐。后周广顺元年(951)太常卿边尉“请添召乐师,令在寺习业。敕太常寺见管两京雅乐节级乐工共四十人外,更添六十人……仍令三司定支春冬衣粮,月报闻奏。其旧管四十人,亦量添请”[37]。“乐师、乐工”似由太常寺从良人中招募而来,因而其身份地位应较番户、杂户为高。他们在太常寺直接管理与组织下专习歌舞,成为专业的国家级乐舞音声人员。后周王朝则定期供给他们“春冬衣粮”,作为他们充官服役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