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组织以前被译成“德国劳工阵线”,这一误译容易给读者造成它是纳粹工会的错觉。其实,在纳粹当局构建“民族共同体”的理念中,以从事阶级对抗为己任的组织是绝对禁止存在的,主要从事阶级博弈的机构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德意志劳动阵线是德意志人在纳粹体制中实施阶级协调的工具。然而,既然已经构建了企业领袖-追随者模式的企业共同体,劳动阵线的位置就略显尴尬,甚至有点多余。
这一局面是纳粹运动内部各支力量争权夺利的产物。希特勒执政不久,就把接管和摧毁原有工会组织的事情提上议事日程。他把此任务交给纳粹党组织领袖罗伯特·莱伊,后者很快组织了一个由8人构成的“保护德意志劳动行动委员会”,并着手制订详细计划。4月21日,莱伊向纳粹党各大区领袖发出《1933年5月2日接管自由工会的行动命令》,称“这次行动主要针对全德国工会联盟和全德自由职员联盟”,占领“‘工人、职员、公务员银行’的支行和取款处”,并要求“大区领袖牢牢掌握这次行动的领导权”,由冲锋队和党卫队而不是纳粹企业支部付诸行动。
5月1日原本不是德国的法定假日,但在1933年4月11日那天,政府提出“尊重劳动,尊重工人”的口号,将5月1日定为“民族劳动庆祝日”,宣布那天为雇工的带薪假日。5月1日当天,全国各地举行了盛大的庆祝活动,希特勒在柏林向成千上万的工人发表演讲,结束后全体起立高唱国歌,会场四周燃放烟花。庆典刚过,冲锋队和党卫队的成员即于翌日出动,在全国各地占领自由工会的房屋、银行和报刊编辑部,没收其财产,工会领导人被逮捕或解送集中营。基督教工会和其他工会虽然免遭这场暴力袭击,但也没能维持多久。
5月6日,莱伊宣布接管工会的任务已经完成,遂解散行动委员会,并“受希特勒委托”建立一个全新的组织——德意志劳动阵线(die Deutsche Arbeitsfront)。5月10日,颇具规模的“德意志劳动阵线第一次大会”在柏林召开,正式宣布该组织成立,由莱伊任领袖。500名来自被接管的工人、职员协会和纳粹企业支部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的还有整个内阁、政府各部门、外国驻德使团、“德国雇主协会联合会”代表、各州政府首脑、纳粹党各大区领袖,以及国防军、冲锋队和党卫队的代表,场面十分隆重。
开始时,莱伊对该组织的功能及定位并不是很清楚,就如他事后所回忆的:“我完全是个外行,我相信那时候自己也很惊讶,为什么把这个任务交给我。并不是说我们有个现成的纲领,只要拿过来照着它组建即可。我从元首那里得到接管工会的任务,然后再看能把它变成什么。”然而在行动的过程中,他的想法逐渐成形。他提出,除了农民和公务员之外,[2]“劳动阵线包括所有的劳动者……即所有企业主(包括贸易、手工业和商业领域)、职员和工人”,“德意志劳动阵线是所有从业人员的综合体,没有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在这个组织内,工人和企业家要联合起来,不再受到目的在于保护特殊的经济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单方面利益的集团或协会的分隔”。其最主要的任务是“培养共同体思想”,此外还应该获得制定集体工资的权利,并在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作用。在企业劳资关系方面,莱伊认为应恢复企业主“一家之主”的地位,“企业代表会由工人、职员和企业主组成,但是只应拥有建议权,只能由企业主单独作出决定”。企业主应由“行业法庭”实施监督。
1934年1月底,莱伊借内阁通过《民族劳动秩序法》之机,正式发布《改组劳动阵线的指令》,在全国范围构筑起劳动阵线的组织架构。
最高层为劳动阵线领袖,设有中央办公室,下辖组织、财务、自救、社会、报刊和宣传、培训、职业培训、青少年、妇女、法律咨询、“欢乐产生力量”等管理部门。原有的“集体工资处”被撤销,因为劳动阵线不再处理工资问题。在地区层面,按照垂直管理原则建立管理机构,分别为32个大区管理处、840个分区管理处和1500个地区管理处。劳动阵线的基层机构是企业共同体,如果某企业超过100人,再分为支队(Zellen)和小组(Block)。企业共同体(包括支队和小组)由督导员领导,大部分督导员是企业内部的就业者,他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下属,管理青少年、妇女、报刊、“欢乐产生力量”组织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督导员,劳动阵线可以掌握每个成员的情况。
莱伊的努力有其目的。第一,劳动阵线的地方组织完全对应于纳粹党的管理层次,密切了该组织同纳粹党的关系,尤其是不少地方的领袖都由纳粹党地方领袖兼任。第二,几乎同时颁布的《民族劳动秩序法》强调企业层面的共同体关系。这样,劳动阵线就面临着失权的危险。在他所构建的架构中,“企业共同体”成了劳动阵线的基层单位,在此之上,同行业的企业共同体依次组成“分部企业共同体”、“分区企业共同体”、“大区企业共同体”和“全国企业共同体”。这样,劳动阵线站到了“企业共同体”之上,能够成为一个超级组织。
莱伊的设想和一系列措施遭到来自两个方向的反对。
一个是力图坚持工人组织“工会性”的纳粹企业支部运动。该运动兴起于1927年底,活动重心在北方派所在的柏林地区。希特勒起先对该运动不感兴趣,后迫于各方压力,在1929年纽伦堡党代会上承认了它,允许在全国各地的企业中组建纳粹企业支部,并于1931年1月成立“全国企业支部处”,隶属于格雷戈尔·施特拉瑟领导的纳粹党组织部。该运动对争取工人选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其运行惯性却时时与希特勒的方针路线相左。面临着企业新模式的逐渐显现,领导人们也发出了类似“第二次革命”的呼声:纳粹党上台执政不仅仅是一场“民族革命”,也应该是“一场民族社会主义革命——只有这样的革命才能吸引工人参加”。他们坚持要在纳粹企业支部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代表雇工利益的纳粹工会,同时不愿意在新国家中仅仅充当“政治突击队”,从事“世界观培训”工作,而是希望成为工人和职员的保护者。不少纳粹企业支部不顾莱伊的反对,经常干涉企业事务,提出了一系列经济要求,包括八小时工作制、保留工会、保留集体工资权、扩大社会保险、罢工权、保证劳动权和企业代表会权。1934年初各项措施出台后,他们更加感到不满。同年2月1日,纳粹企业支部最高领导人、兼任劳动阵线官员的瓦尔特·舒曼在《工人报》上公开声称:“正如我们毫无顾忌地反对破坏工厂纪律的雇工一样,我们也会反对那些企业主,他们认为现在能够让德国工人回到几十年前的状态中去,那个时代已经彻底过去了。就如共产党员进了集中营一样,我们也不怕把总经理送进集中营,如果他违反工厂纪律的话。”同时,他们也坚决反对劳动阵线的改组,认为纳粹企业支部应该保留自己的独立性,甚至可以建立纳粹统一工会,负责领导德意志劳动阵线。
“长刀之夜”事件发生后,莱伊趁机实施反击。1934年8月底,他宣布撤销数名纳粹企业支部和劳动阵线官员的职务,罪名是“共同体的敌人”、“旧工会和旧雇主协会势力”、“劳动阵线建设的反对者和破坏者”。几天后又把矛头指向瓦尔特·舒曼等人。舒曼不服,向纳粹党内最高法庭起诉。法庭审判结果,尽管宣布对舒曼的指控不成立,如与冲锋队谋反有联系、勾结国内外敌人、企图夺莱伊的权、散布谣言诋毁莱伊等,但指责他对劳动阵线的领袖不正直与不坦诚,没有履行服从义务,因此给予警告处分。在以后的日子里,纳粹企业支部32名大区领导人中有13名被更换,柏林办事处被解散。1935年初,纳粹企业支部的喉舌《工人报》和劳动阵线日报《德国人》遭禁。纳粹企业支部虽然名义上还存在于1935年的纳粹党手册上,但已经失去了其政治地位和组织独立性。1936年纳粹党的组织手册中写道:“纳粹企业支部的任务和管辖权过渡给了劳动阵线。”
另一种反对意见旨在维护“企业领袖-追随者”的企业共同体模式,主要代表者是企业主和政府的经济部与劳动部。不少大企业主反对“行业结构”的做法,不愿意将企业主的组织并入劳动阵线。希特勒面临党内“第二次革命”的呼声,也刻意与鼓吹“行业协会”思想的纳粹企业支部划清界限。莱伊随之转向,从1933年9月底起逐渐疏远纳粹激进分子,争取获得企业主和国家部门的支持。9月20日,莱伊在德国经济总会第一次会议上向蒂森、克虏伯、博世、西门子等人强调,劳动阵线不“打算培养马克思主义者或者甚至共产党人”,而是旨在重新赢得工人的信任。10月底,莱伊在向西门子公司工人的讲话中,提出有必要让劳资关系上一个新台阶。他表示,雇主和雇工的口号已经过时,现在这两者都是“劳动战士,其中一方命令,另一方服从”。
经济部与劳动部则希望保持经济生活的稳定发展,让劳动督察官作为政府的代表垄断仲裁者的角色。它们视劳动阵线为“企业外势力”,以《民族劳动秩序法》为依据,坚决反对劳动阵线干涉企业事务。莱伊于1934年10月初在《人民观察家报》上发出呼吁,坚决反对把“纳粹党政治领导、劳动阵线和‘欢乐产生力量’领导人”看作企业外因素,反而指责反对者“抵制共同体”,认为不少持反对意见的企业“肯定有问题”,号召大家检举揭发这些企业。
同时,莱伊使用了一个策略,他起草了一份题为《阿道夫·希特勒关于德意志劳动阵线的本质和目标的条例》(简称《元首条例》),让希特勒签署,并很快在报刊上公布。该文件有2个要点:一是规定劳动阵线为纳粹党的分支组织,由纳粹党直接领导,这样该组织便可以以纳粹党和希特勒的名义同经济部、劳动部等政府部门相抗衡;二是赋予劳动阵线以劳资利益调解人的角色。
不料,该文件引起了更大的反对浪潮。经济部长沙赫特甚至建议阻止在《国家法律报》上刊登《元首条例》。劳动督察官们害怕由此出现新的竞争对手。1934年10月26日,波莫尔劳动督察官冯·德·高尔兹伯爵向总理办公厅递交投诉信,称:“《民族劳动秩序法》的主要思想和基础,即所有事情直接在企业领袖、信托人委员会和追随者之间调节,将被抛弃。在法律规定的企业共同体之外出现了劳动阵线规定的企业共同体,出现了其他的领袖,不是直接协商,而是通过中间人协商物质利益。”经济部和劳动部提出,按照《民族劳动秩序法》的规定,企业的事务在企业层面上通过企业家、在跨企业层面上应该通过劳动督察官来决定,根本没有必要把劳动阵线再拉进来。连国防部也感到担忧,害怕由此引发的罢工会影响军备经济的运行。
莱伊在种种压力之下,被迫于1935年3月21日同经济部长、劳动部长一起签署《劳动阵线与工商业经济协议》(简称《莱比锡协议》)。文件规定,在国家一级,由劳动阵线和工商业经济组织各派一个小组,组成“国家劳动与经济委员会”,连同劳动部长和经济部长,共同探讨社会和经济政策问题,平衡劳动阵线和经济部门的利益对立,建立各部门之间的信任合作。在地方层面上,则成立跨企业的劳动委员会,由劳动阵线任命6名企业主和6名职工组成。每个委员会覆盖50千米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讨论社会政策方面的问题。讨论结果必须递交给劳动督察官,由其作出最后决定。对《莱比锡协议》,双方有不同的理解。劳动阵线认为自己获得了更大的权力,而对方则认为劳动阵线已被纳入自己的掌控之中,不能单独行事,只不过充当劳动督察官延长的手臂而已。
此后,随着企业界“企业领袖-追随者”加劳动督察官模式的逐渐完善,德意志劳动阵线插手劳资纠纷的空间越来越小,它更多地成了“民族共同体”的良好载体和推行社会福利政策的有效工具。莱伊为了弥补纳粹企业支部被解散后劳动阵线在企业中缺少骨干的缺陷,在企业内加紧组建“工厂突击队”,作为干预企业事务的工具。1935年,全国只有1400个工厂突击队,成员仅为4万人,但是1937—1938年间数量迅速增加。到1938年10月,工厂突击队超过9143个,成员数达30万,覆盖了几乎所有较大的企业。然而其职责,基本上局限在福利政策的范畴内。每个企业的工厂突击队分成4个小队,分别负责“欢乐产生力量”、职业培训、民族健康、健康居住等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