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控制网络与“心理拉平”
为了保持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加强“民族共同体”概念的吸引力,纳粹当局在执政过程中,一方面强化社会控制网络,同时推行社会政策,协调社会矛盾,用以增强社会凝聚力。
纳粹党在执政以前,曾组建过一些外围组织,如希特勒青年团、民族社会主义妇女联合会、民族社会主义教师联盟等,以增强自己的实力。执政以后,它不仅继续保留这些组织,还大量增设新的社会团体,将控制网络伸向整个社会。1935年3月,一项法令将这些社团组织划分成2类:一类被确定为纳粹党的分支组织,它们从结社法的角度来说是属于纳粹党的一部分;另一类是纳粹党的附属协会,拥有自己的法人地位。
属于纳粹党分支组织的,除了冲锋队和党卫队外,还有下列组织:
希特勒青年团,其中包括学龄团员组织和少年队;德意志女青年团,其中包括少女队。这两个组织,将在本章第四节中述及。
民族社会主义妇女联合会。该组织尽管成立于纳粹党上台前,但初时规模并不大。在纳粹运动兴起初期,参加者中也有女性,但她们大多是跟随夫兄一起参加,平时只是做些辅助性的工作,如为冲锋队员缝补衣衫、做饭、洗衣、提供急救护理,在经济萧条时期募集捐款等。直至1930年,女性人数在纳粹党内仅占6%。1931年,纳粹党为扩大影响,开始着手构建自己的妇女组织,以原有的“德意志妇女团”为基础,将各种纳粹女性团体组合在一起,建立“民族社会主义妇女联合会”。1932年,该组织正式成为纳粹党的下属机构。1933年纳粹党执政后,进一步解散所有具有政治倾向的妇女组织,以凸显该组织的地位。根据纳粹理论对女性社会功能的定位,该组织不可能参与当局的决策过程,基本上是按照党内上层的指示进行传达,然而也自成一体,在中央、大区等处都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各由一名女性领袖分管。虽然,每当与同级男性领袖发生意见分歧时,上级领袖有权介入争端并享有最终发言权,但一般而言她们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有权决定自己工作班子的规模和组成,有权任免下级妇女领袖并向下级组织发布命令。该组织是纳粹统治时期一个很庞大的组织,1939年拥有330万成员,到1942年增加到620万人,占全国女性总数的1/5。该组织还设有5个工作部门。“民族母亲服务部”负责宣传纳粹的人口政策,并辅助政府的福利组织,为“有价值”的母亲与儿童提供帮助,为年轻女性开设各种孕产护理、家庭健康和家庭美化等培训课程。“民族及家政经济部”负责培训年轻女性的家政管理技能,并通过举办展览会与讲座、播放录像、出版书籍杂志、开设课程等途径,配合政府引导女性的日常消费,使其与政府的经济政策保持一致。“文化教育培训部”负责文化事务,通过搜集、编辑、排演传统的德国歌曲、舞蹈、音乐,寻找真正的德国民俗,宣传德国风格的艺术和装饰,以培养家庭主妇们的历史文化感,并通过开设课程,向家庭主妇们讲授民族社会主义的理论。“救助服务部”负责提供辅助的社会福利工作人员,并与红十字会联合,向妇女传授基本的急救知识,并与空防社团一起,对女性实施防空培训。“边境与境外部”负责同境外德意志人保持联系,强化其德意志民族情感。
民族社会主义机动车驾驶团。其前身是1927年成立的冲锋队机动车驾驶组织,以后曾经改组成“民族社会主义摩托车驾驶团”。1931年底拥有成员1万人,曾经参与入侵奥地利等军事行动并协助训练坦克驾驶员,1939年欧洲战争爆发时成员达到50万人。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大学生联盟。1926年成立,初期受施特拉瑟兄弟的影响较大。1928年由巴尔杜尔·冯·席拉赫接掌后,成为希特勒的得力工具。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大学教师联盟。该组织于1935年7月24日从“民族社会主义教师联盟”中分离出来,总部设在慕尼黑,长期由瓦尔特·舒尔策任主席。此人系纳粹党早期党员,参加过“志愿兵团”和1923年啤酒馆政变,20世纪20年代在巴伐利亚州议会活动,并无大学任教经历。
以下这些组织属于纳粹党的附属协会:
德意志公务员全国联盟。亦称“民族社会主义公务员联盟”。该组织1918年12月即已成立,时称“德意志公务员联盟”。希特勒执政后,强令其于1933年10月改名,纳入纳粹统治系列。纳粹政权倒台后,该组织在联邦德国以原名称重建,存在至今。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医生联盟。1929年成立于纽伦堡纳粹党党代会上,由格哈尔德·瓦格纳任主席。初时成员很少,1933年后快速增加,1938年达到3万人。
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联盟。1928年成立,最初成员仅233人,1932年增加到1374人,1935年达到82807人。1936年改组成“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
民族社会主义教师联盟。1929年成立,总部设在拜罗伊特。初时作为纳粹党争取中小学教师的外围组织,1935年11月起在该领域获得垄断地位。
民族社会主义人民福利会。1933年5月3日根据希特勒的命令成立,总部设在柏林。重点负责处理纳粹党员及其家属,尤其是母亲和青少年的福利和救济事务,也主管诸如“冬赈”和“母子救助”等福利事务。内设6个办公室,分别主管组织、财务、福利与青少年救助、民众健康、宣传、技能训练等事务。仿照纳粹党的地区结构,在大区、分区、分部、支部、小组各级设立区域组织。1938年成员数达1100万人。
民族社会主义战争受害者救济会。1930年成立,1939年成员1600万人。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技术联盟。1936年成立。该组织在纳粹党的大区一级设有分会。
上述这些组织纵横交错,辐射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像蜘蛛网一样覆盖整个社会。在纳粹统治时期,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成人还是儿童,不管从事什么行业,只要属于“民族同志”,就必然是某个相关组织的成员。这样,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全体德意志人都属于一个共同体的意识,同时也使纳粹党能够对全社会实施严密的社会统制。
与社会控制网络相配套的,是社会心理拉平政策。纳粹党作为一个主要来自社会中下层的政党,对推行社会政策、鼓动社会心理拉平有着较大的兴趣。从普通党员和追随者的角度来说,长期的落魄生活使得他们要求得到国家保护,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和质量。而其元首希特勒作为一个来自社会下层的玩弄权术的“大师”,也清楚地看到,仅仅依靠高压统治难以稳住政权,必须同时使用思想灌输和社会笼络手段。早在1930年初,他就明确表示:“警察、机关枪和橡皮棒,仅靠这些东西不能持久地维持统治。对此还需要另外一些东西,用以维持一种统治、一种可信的必要的世界观。”戈培尔也曾经明确地表示过,社会政策的目的在于巩固民族共同体。他说:“我们不是从个人出发,我们并不代表这种观点,以为必须给饥饿者饭吃,给干渴者水喝,给衣不蔽体者衣穿——这不是我们的动机。我们有完全不同的动机。概括为最简单的一句话:我们必须拥有一个健康的民族,旨在世界上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帝国社会政策首要的不是保护勤劳的人……抵制一种充满各种生活风险的灾难,它更多的是保障和维护德意志民族的生存,最终的目标是形成一个由健康的、有效率的、乐于劳动的、有防卫力和有种族价值的德意志人组成的民族共同体。”
社会心理拉平政策旨在满足中下层民众心理上的“平等”要求,将“民族共同体”理论现实化。本书其他章节涉及的由“劳动之美”和“欢乐产生力量”组织搞的活动,是这一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当局规定所有成员在社团组织中穿着统一的制服,除了具有半军事化的含义外,也有抹去贫富贵贱标志的作用。如在希特勒青年团内,富家子弟与工人子弟同穿一样的制服,在举行活动时同吃一样的饭菜,同样服义务劳役和接受军事训练。当局还经常举办象征性的庆典活动和聚餐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制造一种德意志民族内部人人“平等”的感觉和印象。各地每年确定固定的日子为“一锅饭日”。那天,在城镇街道和农村广场上,大企业主与工人职员一起,地主贵族与农民一起,军官与士兵一起,全体德意志人同吃“一锅饭”(也称“大锅饭”),作为形成民族共同体的象征。
柏林的“一锅饭日”
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也被纳入强化“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轨道。社会救济的主要项目有“冬赈服务”和“母子救济”。前者的主要任务是缓解失业者、多子女家庭和贫困家庭在冬季所面临的饥寒困境,由民族社会主义人民福利会发放食品补助券和煤炭,经费大部分来自群众性的募捐活动(各种社团组织里经常举办募捐活动),其余通过扣除在业工人的部分工资获得。后者的主要内容是增加对孕妇和产妇的经济资助,延长孤儿补助金和儿童补助金的领取期限,使两者均至18周岁,同时资助多子女家庭以鼓励生育。
在社会保险问题上,纳粹当局指责魏玛共和国导致了“德国社会保险的崩溃”,使俾斯麦创造的社会保险体制失去效用。它认为自己有义务扭转这种局面。1933年12月7日,政府颁布了《维持偿付残疾者、矿工和职员保险法令》,宣布恢复经济大危机期间停止执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翌年7月5日,政府颁布新的《社会保险建设法令》,将魏玛时期的社会保险机构自治管理制度,改由政府官员掌管,实际上取消了诸如教会等其他机构在福利事务上的影响。在这一时期,保险范围得到扩大。女性劳工生育前后6周内不得从事工作,但仍然享受部分工资,生育前4周就开始享受生育补助,生育后可获得免费助产服务、医药、分娩津贴,以及8~10周的产假补贴。养老保险方面增加了家内劳动者。在残疾-工伤方面,保险范围得到扩大,不仅对劳动事故进行赔偿,也对上下班途中以及看护劳动工具时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越来越多的职业病被列为工伤事故。各种保险的储备基金明显增加,1933年为33.05亿马克,1936年上升到44.57亿马克。纳粹党为了贯彻民族共同体原则,声称每一位德意志民族同志都可以享受到这些保险。但是伴随着保险范围的扩大,个人实际得到的保险金额却减少了。例如残疾保险支出从1933年的360万马克下降到1936年的310万马克,养老保险支出则从1933年的1050万马克下降到1936年的670万马克。
1937年12月和1938年12月,当局先后颁布了《扩大保险范围法令》和《关于德国手工业者养老金法令》,扩大社会保险的范围,规定40岁以下的工人和职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个体经营者首次获得社会保险。按照新的法令,每个人得到的保险金额减少,养老金和残疾金由每人每月37.4马克减为31马克,寡妇补助金由22.48马克减为19马克,孤儿抚育金由15.49马克减为10.5马克。当局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迫使一部分劳工重新进入劳务市场,缓解劳动力短缺的现象。保险金的发放面广了,保险储备基金的总额也有所增加,1937年达到74.39亿马克,1938年再次上升到87.39亿马克。
纳粹时期的社会协调活动搞得轰轰烈烈,声势浩大,尽管没有给德国民众带来太大的实际利益,却具有极大的迷惑性,它不仅使底层民众的物质享受略有上升,还使人们产生一种社会地位提高的错觉。德国学者曾指出,这些活动“把对法西斯制度发泄道德愤怒的政治活动余地,减少到最低程度”。这些活动与严密的社会统制相结合,保证了纳粹统治时期德国社会的高度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