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党在宣传上给予农民极高的地位。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就表示过:“维持一个健康的农民阶层作为整个民族的基础,这一可能性从来没有得到过足够高的估价。我们如今的许多伤痛都只是城乡人口之间不健康的比例造成的。一个稳定的中小农民阶层作为主干的存在,永远是抵抗社会疾病的最好保障,就像如今我们所拥有的那样。而且这也是使民族在经济血液的循环中,获得每天面包的唯一答案。”1933年10月1日,希特勒在国家感恩节集会上再度强调:“农民是我们民族最先进最深刻的代表……农民们用大地的果实供养人类,用家庭的果实维续民族。对农民,自由主义和民主马克思主义是如此的蔑视,而我们,纳粹主义革命则自觉地将他们看作是现在安定的支柱,是将来独一无二的保障。”
如果说希特勒的表态可能包含着政治策略的因素,那农业部长、纳粹农民领袖达雷对于农民和农业问题的看法则更多地同纳粹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在主要由达雷构建的纳粹农业意识形态理念中,农民和农业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农民是民族的粮食供应者;是种族血源的守护神;是德国国防的重要支柱。纳粹分子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来自英国的“饥饿封锁”,看到了保障粮食供应的重要性。“在世界大战中我们已经有了切身的体会。75万多人在战争中由于饥饿而死亡,这其中大多数是妇女和儿童,我们深切感受到了10年来漠视国内生产基础的后果”。此外,纳粹分子还自认为据此看到了犹太人统治德意志的阴谋和“资本主义将民族经济交付给商业”的危险性。因此,出于维持经济独立的考虑,纳粹党十分重视粮食生产。同时,农民和农业还涉及种族和社会问题。达雷在著述中论证了日耳曼人属于农耕民族的特性以及农民对于日耳曼人的种族意义,提出了“血统与乡土”的意识形态理论。他认为,植根于土地之上的农业劳动,在有限的地理空间内能对影响血统传承的婚姻关系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了日耳曼民族有能力维系自己纯正的血统。希特勒也曾表示过同样的看法,他说:“农民使我们焕然一新,它为城市提供人口,它是千年来永生的源泉,它必须得到维护……(纳粹主义)运动基于遗传生物学的原因,在农民中看到了健康民族的生命之源。因此,我们不仅要维护它,而且要壮大它。”此外,达雷强调,德国农民是捍卫德意志土地的重要支柱,“真正的军事国家一直是来自农民的国家,人们能够在斯巴达人、罗马人和普鲁士人身上准确得知”,“没有德国农民就没有德国士兵,没有德国士兵就没有德国农民,两者互为前提,互相照应”。所以,德意志农民是更好的人类,是德意志种族的根基所在。
在这一意识形态理念的指导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意在维护德意志农民的利益并保护农业生产。
第一,政府于1933年9月成立“德国粮食总会”,作为控制全国广义农业的最高机构。它主管的范围不仅横跨农林牧渔各个生产部门,而且将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的部门也囊括在内。它按照行政区划,逐级建立下级机构,一般都拥有3个部门,分别是劳力部门、生产部门和市场部门。劳力部门负责教育和管理乡村人群,主要任务是制止农业劳动力离开农村。生产部门负责推广农业生产技术,管理灌溉、排水、伐木等事宜,为农民提供技术帮助和经营指导。市场部门拥有很大的权力,管理农产品价格、产品分配以及制定种植和加工规则。具体来说,该部门通过行业联合会及其下属的经济协会,规定价格或浮动区间,调控农畜产品的种植和生产。同时,还辅之以产品的标准化,规定了农产品的等级,严格监督其生产质量。在包装、标签和运输问题上,对生产者作出一系列规定。行业联合会在较大的市场里建立了“等级评定委员会”,以评定等级标准,确定相应的价格。如鸡蛋,根据重量分成5个等级,并根据新鲜程度分成2大类,对应不同的固定价格。面粉则根据研磨方法的不同划分成3~4种类型。在牛奶加工行业,黄油只允许有5种类型,奶酪则根据含脂量分成8个等级。甚至对农产品的包装也提出要求,如早熟土豆只能用粗布袋、厚纸包或塑料袋包装,鸡蛋只能装在箱子里。果蔬和葡萄酒则要贴上标有质量等级和产地的标签。农产品运出农场之后,市场部门的管制更加完备。农产品加工厂和贸易商的每一笔交易都要开列“交易凭证”,说明买卖双方的情况、产品的种类数量以及价格等,报送相关机构备批。全国的供货关系被固定下来,生产者都有固定的销售区域。农民只能将自己的产品交给指定的收购站点,然后贸易商再从这些站点提取货物,销售到指定的消费地区。由此,“德国粮食总会”逐渐建立起封闭性的市场体系。对违令者,或动用警察实施制裁,或处以罚款。该总会在农业领域的权力很大,被称为德国的“准粮食和农业部”。但是在1936年以后,其权力遭到“四年计划中央办公室”的侵蚀。
第二,政府于1933年9月29日通过颁布《世袭农庄法》,试图帮助农民摆脱市场风险,维持规模经营。该法律针对20世纪20年代的农业土地流失和零碎化趋势,为了使“农民的农庄在继承过程中免受超负荷债务和分裂的危险,将它们作为阶层的继承财产,长期保留在自由农的手中”。法律规定,凡占地7.5~125公顷的农场可以登记成为“世袭农庄”(Erbhof),其土地不得出售、抵押、拍卖和分割继承。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才能拥有“世袭农庄”。这类农民必须是德意志人或同等血统者,应具备婚姻能力(包括能繁衍后代),不仅经济上可靠,而且政治上忠诚。如果被发现持有不同政见,就要取消资格。这种世袭农才能获得“农民”(Bauer)这一荣誉称号,享有更为优厚的政策资金支持,其他的农场主,包括小园圃的主人和易北河以东的贵族地主,只能被称为“农业劳动者”(landwirt)。达雷强调,《世袭农庄法》的基本点在于使“农民不再是一种职业,而成为血统的化身”,“血统与乡土”理念要求将德意志人同土地紧密地结合起来,《世袭农庄法》将农民与农庄牢牢地捆绑在一起,“起初,世袭农庄属于农民,但是在将来,农民将属于农庄”。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世袭农庄法》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世袭农庄的土地流转现象仍然存在。1935年,这类流转的申请数达到86480起,其中仅有3156起遭到拒绝,另有7755起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流转的实施数占到申请数的87.4%。在减债方面,尽管世袭农庄获得的资金远高于其他农场,但其还债能力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如1937年8月,东部地区有20%的世袭农庄没有根据相关协议及时偿还债款,而那里的大农场,这一比例只有5.9%。同时,《世袭农庄法》还存在一个很大的软肋,即由于农庄不能用于抵押,就使其无法获得足够的贷款投入再生产,严重地制约了发展。
第三,大力推进“垦殖”计划。纳粹当局提出,出于保护农民的需要,只有最好的种族元素参与到国内的垦殖活动中,才能保证未来的一代人足够强大,在东部的边疆地区“筑造起一道抵挡斯拉夫人的墙”。同时,作为推行《世袭农庄法》的配套措施,此举也能使无法继承农场的农民儿子或者农业工人在东部拥有新的农场。希特勒政府在执政初期,即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垦殖活动提上议事日程。
从事垦殖者需要具备很多条件,如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的能力,拥有一定的财产,不准负债。在体质方面,要求健康并拥有强大的生殖力。申请者必须已婚或订婚,不得患有任何遗传性疾病,并递交1800年以来的家谱证明,不得有犹太血统。最后是政治方面的审核,一般由县农民领袖实施,参加纳粹党各种组织者都会受到青睐;如有政治上不可靠的迹象,即遭拒绝。对垦殖者来说,最大的障碍来自资金问题。不仅购买土地需要钱,兴建土地上的房屋住宅,以及购买农业原料设备,也是一笔不小的花销。政府加大了财政支持的力度,垦殖农购买农用机械能获得特别折扣。到1938年,建筑材料免运费,1.5万马克的土地首付款中,政府补贴达到8800马克,多子女家庭还有进一步的利息优惠。
垦殖活动的阻力来自大地产主和土地债权人。对后者,政府于1935年1月颁布《国家垦殖法补充条例》,禁止土地债权人阻止垦殖活动,但由垦殖机关保证其合法权益。然而,应对大地产主的难度就大了。垦殖活动开始后,两名大地主给兴登堡总统写信,认为将大农场分割出售、用于垦殖的做法十分愚蠢,10万块垦殖地的获得不能通过挥一挥手来实现。兴登堡将信件转给希特勒,希特勒迅速作出妥协。至1937年,农业部的官员表示很难获得垦殖用的土地,因为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认为大农场是农产品最好的供应者。大农场生产的黑麦和土豆,占据了当时粮食产品的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对大农场实施分割处理,势必会影响到主要粮食产品的生产。此外,垦殖的资金问题和资格审查也妨碍了农民农场的推广。由于确立了世袭农庄和从事国防建设,使得许多土地退出市场,导致地价攀升,垦殖农的经济负担也由此加重。而政府对垦殖农血缘的审查也使许多有垦殖意愿的人望而却步。因此,从1933年到1940年,一共建立了不到2.2万座新的农民垦殖农场,总面积为362442公顷。这一规模远未达到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