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粹领袖原则的思想渊源是尼采的“超人哲学”。
超人哲学无限夸大人类个体之间在智力、体力和能力方面的差异,认为在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进化过程中,最后的结果必然形成两类人,一类是“超人”,一类是庸人。当个别人物具有超等潜能,完全掌握自我,摆脱了基督教的“畜类道德”或“奴隶道德”,能创造自身的价值,他就成了“超人”。这种人是历史的创造者,有权奴役群众,而大多数民众只是奴隶和畜群,是“超人”实现权力意志的工具。
希特勒把超人哲学思想运用到政治领域,提出由民族精英实行统治的领袖原则。
他认为,如同种族与种族之间不可能平等一样,某一种族内部的个体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他在1928年写的《第二本书》中说道:大多数人从来就不会有创造性成就,从来不会对人类有所发现,唯独个别人是人类进步的创造者。他明确表示,“人民国家”要以“大自然的等级思想”为基础,强调“人民统治的真义是指一个民族应被它的最有能力的个人、那些生来适于统治的人所统治和率领,而不是指应让必然不谙这些任务的偶占多数的人去治理生活的一切领域”。
领袖原则同民族共同体思想紧密相连。纳粹分子强调,领袖是民族共同体的人格代表和中心,他同民族共同体之间存在着种族血统上的一致性,存在着人格上结合的基础,领袖是民族的利益及意志的代表者,是保持全民团结的维系者,他有权对民众实行绝对统治。而分别代表一部分国民意志和利益的一般政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在这一基础上,纳粹分子提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领袖”(Ein Reich,Ein Volk,Ein Führer)的口号,于是“人民国家”就变成了“民族的领袖国家”(der nationale Führerstaat)。由此,也形成了纳粹专制体制不同于其他专制体制的特色,即强调领袖的权威来自于民众(Volk)之中。1934年8月,希特勒公开宣称:“一切国家权力必须来自民众并且由民众通过自由和秘密的选举批准。”1936年,希特勒在重新武装莱茵区以后的国会选举中又公开声称:在德国,“政府受到全体民众的信任。我关心民众。15年来,我和这个运动一起逐步上升。我不是被任何人强加给德国人民的。我来自民众,生活在民众之中,并回到民众中去。足以自豪的是,世上没有任何政治家比我更有权利说他是本国民众的代表”。希特勒曾经把纳粹德国同威廉二世的德意志第二帝国进行比较。他虽然称赞君主制度能使国家领导权臻于稳固,但认为其弊端是使民众迷信“政出于上”,对政治生活持冷漠态度。他说:“在德意志帝国时代,领袖们没有扎根于民众之中,那是个阶级国家。”在纳粹党的宣传中,他们的领袖并非君主,而是民众中有领导才能并且能够获得民众支持的人。
同时,希特勒在领袖与民族共同体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上,利用古代日耳曼人实行军事民主制的事实,推出了古为今用的“日耳曼民主”概念。在“日耳曼民主”中,纳粹党的元首根据结社法,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之后永不改选;国家元首通过举行点缀性的公民复决使其决策得到民众的“批准”;其他各级头目均由上级任命并授以全权。希特勒认为,“日耳曼民主”是建立在选举领袖和领袖权威基础上的民主。
“超人哲学”与“领袖扎根于民众”两者结合,形成了纳粹“领袖原则”的实施准则,这就是所谓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结合。希特勒说:“每个领袖对下必须有权威,对上必须负责任”;“决不能实行多数决定的制度,只能由负责的人作出决定”;“只有他才有权威,才有指挥权力”;“这一原则是绝对责任与绝对权威的无条件结合,它将会逐渐培养出一批在今天这种不负责任的议会制度时代根本不能想象的领袖人才”。按照纳粹主义的理论,所谓“对上必须负责任”的“上”,就是体现在元首个人身上的使命。希特勒在1938年2月20日的国会演说中曾经明确地表示:“有责任担当民众领袖的人,是不对议会惯用的法律或个别的民主观念负责的,他只对所负的使命负责。谁要是妨碍这种使命,谁就是民族的敌人。”
“领袖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包含3层含义:第一,纳粹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元首”享有无限的全权和权威,按照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所说,“事无巨细,元首具有绝对权威,并负完全责任”;第二,元首的意志以及他以任何方式表达的意图,不仅可以取消或修改现行法律,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传达到全党全国的每一级机构以至每一个人;第三,纳粹党的分支组织和附属协会各设“全国领袖”(Reichsführer),连同纳粹党的地区组织领袖(Leiter),都由元首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领域或本地区行使绝对权力,各级政府部门的首脑也由上级机关的首脑任命并对其负责,在本系统内行使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包括对下属负责,履行关怀义务。这种关怀义务同绝对权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犹如硬币的两面。
希特勒认为,优等种族的领袖能够最有效地表现和发挥民族意志和民族精神,他能够自觉地意识到加强民族力量的3个要素——种族价值、个体价值、自我保护的魄力与动力,有力地抵御削弱民族力量的3种人类罪恶——国际主义、民主主义、和平主义,因此应该让他居于绝对的领导地位。他承认,推行领袖原则,损害了个人的自由,但是他强调:“民族社会主义不是把个人或‘人’作为其观点和决策的起点。它有意识地把民族作为整个思想的中心。……个人是短暂的,民族是永存的。如果自由主义的世界观在个人的神化之中必定导致民族的毁灭,在必要时,民族社会主义则不惜牺牲个人来保护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