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极权主义统治体制(1 / 1)

第一节 统治理念与统治架构

一、民族共同体理论

尽管法西斯运动的特点之一,是行动在先理论在后,但是到希特勒上台执政时,纳粹主义的理论体系已经基本成形。因此,在希特勒确立纳粹体制的过程中,已经有一个较为完整的思想体系在起指导作用。

纳粹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与基础是“民族共同体”理论。“民族共同体”的德文原文是Volksgemeinschaft,亦译“民众共同体”、“人民共同体”或“种族共同体”。德文Volk一词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它除了表示“民族”、“民众”、“人民”外,还包含一种以血统和乡土为基础的原始部落集团的意思,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不同的含义。“民族共同体”这一概念的内涵同“民族社会主义”概念有部分重合之处,强调德意志民族内部的利益一致性,要求各阶层人士注重民族的整体利益,淡化或者主动调节内部矛盾,同舟共济,以复兴德意志民族。

民族共同体理论源于纳粹的历史观。纳粹主义强调,世界历史的主线不是“阶级对阶级的斗争……而是血统对血统、种族对种族的斗争”。各个民族和种族之间有高下、强弱、优劣之分。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上卷“民族与种族”一章里,明确地把世界上各种人种划分成文明的创造者、文明的承袭者和文明的破坏者3大类。他鼓吹,雅利安-北欧日耳曼人是一切高级人类的创始者,是文明的创造者和维护者,是上苍赋予“主宰权力”的种族;而犹太人和吉卜赛人则是劣等种族和文明的破坏者,应该被淘汰和灭绝。

希特勒强调,地球上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是有限的,而各个种族自我保存和自我繁衍的欲望却是无限的,这样就导致了激烈的生存竞争。严格的必然法则是强者胜弱者灭,“一切生命都是一场永恒的斗争,世界不过是个适者生存、强者统治的丛林,一个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世界”。然而,他认为,各个种族的等级区分是“自然赋予”的,但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优等种族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血统价值,不注意自保,就会因血统的混杂而导致人种水平下降,最终丧失强者的地位。因此,各个民族客观上就是命运共同体,必须同舟共济,在激烈的生存斗争中求强求胜。

在这样的斗争中,希特勒没有完全接受黑格尔关于国家是“绝对观念”的最高表现和人类生活中至高无上的主宰的思想。他一再强调,国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国家虽然是形成人类高等文化的基础,但不是创造文化的原动力,能创造文化的是赋有天才的种族”,因此,国家不过是保种保族的工具。如果它完成了这一任务,就是正确有用的,在它不能胜任这个任务时,就是有害的,要么加以改革,要么弃之一旁,用更好的工具取而代之。

为了完成保种保族的重任,纳粹党声称要建立一种新型的国家,它既不是议会民主制的,也不是君主制的,而是“民族的领袖国家”(der nationale Führerstaat)、“日耳曼国家”(der germanische Staat)或“人民国家”(Volksstaat)。这种国家必须有能力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民众,从本民族中挑选出最有种族价值的精英并将他们保存起来,以确保一个民族的内部力量。更重要的,它有能力培养本民族的理想情操,提高文化素养,从而将该民族引向更高的自由王国,在人类中占有统治地位。希特勒曾经明确说过:“我们要遴选一个新的不知怜悯的主宰阶层,遴选一个将认识到由于其优秀种族而有权进行统治的阶层,一个将会毫不犹豫地取得并维护其统治的阶层。”

这种国家采取什么外部形式并不重要,但是它必须实行“领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