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领袖国家(1 / 1)

领袖原则运用于实际,就是纳粹德国的政治权力高度集中,《魏玛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体制化为乌有,各种权力都集中于希特勒一身,形成“领袖国家”。1933年3月23日通过的“授权法”,将三权分立体制转化为以“内阁立法”为表现形式的内阁独裁。由于“授权法”三次被延长,在纳粹政权存在期间一直有效。

内阁独裁还不是希特勒的最终目标。在摆脱了议会对内阁的制约后,希特勒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实现绝对控制内阁的目的。

措施之一是加快内阁成员“纳粹化”的进程。他增设了许多新的部,任命纳粹党徒担任部长。如1933年3月增设国民教育与宣传部,由纳粹宣传领袖戈培尔任部长;同年4月增设航空部,由戈林任部长;1934年5月增设科学、教育和国民教育部,由纳粹党徒鲁斯特任部长;同年7月增设林业部,由戈林兼任部长;1935年7月增设宗教部,由纳粹党徒汉斯·克尔任部长。如此快速、大量地增设新的政府部门,还不能令希特勒满意。作为补充措施,他曾经先后把纳粹党徒戈林、罗姆、汉斯·克尔、弗兰克作为不管部长拉进内阁。每逢原有的部长退出内阁,他就以纳粹党徒取而代之。如达雷取代胡根贝格担任粮食与农业部长,奥内佐尔格取代冯·吕本纳赫男爵担任邮政部长,而后者的交通部长一职由多尔普米勒接任。到1938年,只有财政部因专业性太强,仍由无党派专家冯·克罗西克伯爵执掌,司法部因顾虑到“司法独立”原则的残余,仍由右翼保守人士居特纳任部长。1942年8月,连居特纳也被纳粹党徒蒂拉克接替。希特勒就任总理时纳粹党人在内阁中居少数的局面被彻底改变。

措施之二是把“领袖原则”引入内阁。根据《魏玛宪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德国内阁应该在总理主持下实行“集体原则”和“多数原则”。但希特勒一旦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后,就把这些原则弃之一旁。1933年7月20日修改了《政府议事规则》,规定立法工作无须经过部长之间的口头讨论,只需将相关草案经由相关部长传阅后即可定稿。从1933年10月17日起,内阁部长的誓词也从魏玛时期的“忠于宪法和法律”,改为“忠于德意志民族和人民的元首”。1936年12月15日,德国总理府主任助理、部务主任温斯泰因在波恩行政管理学院的演讲中,对德国“政府”的含义作了如下的新解释:“今天的全国政府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内阁,在那里所有的决议都必须以多数原则为基础来制定;如今的政府是元首的顾问团,它向元首兼国家总理提建议并支持他作出的决定。”

措施之三是在实际工作中不断降低内阁的地位和作用。希特勒政府举行内阁会议的频率越来越低。1933年2—3月,平均每2天举行1次内阁会议,2个月内共举行31次会议。同年4—5月,减少到每4天1次,2个月内共举行16次会议。从1933年6月到1934年3月,10个月内仅举行过29次内阁会议。从1934年4月到12月,9个月内举行的内阁会议减至13次。从1935年起,内阁例会被取消,仅在有事之时临时召集。这一年全年仅举行过12次内阁会议,1936年减至4次,1937年为7次。1938年2月5日,举行了纳粹德国时期的最后一次内阁会议,此后直至纳粹政权覆亡,7年多时间没有举行过内阁会议。作为一种替代措施,1937—1938年间,设立了一个被称为“小内阁”的国务秘书机构来处理专门性的事务。然而不论是正规的内阁会议,还是“小内阁”会议,表决程序从希特勒就任总理时起都取消了。各种以内阁名义发布的法律法令,或者由希特勒与党内顾问一起协商产生,或者是希特勒同有关的政府部长一起商议起草,更确切地说,系其他人附和希特勒的意图在小范围内炮制出来的。

1938年2月4日,希特勒采取了意在独揽大权的一次重大行动。他撤销了内阁的军事部(1935年5月由国防部改组而成),由自己亲自接管勃洛姆贝格的军事部长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职权;同时,以忠顺于他的纳粹党徒里宾特洛甫取代牛赖特任外交部长,任命瓦尔特·冯克接替同他意见相左的沙赫特为经济部长。第二天,纳粹党报《人民观察家报》刊登大字标题:“一切权力高度集中于元首手中!”

随着欧洲大战的临近和爆发,希特勒借口战争需要,继续策划加强集权的措施。1938年草拟了一部新的《国防法》,规定在发生战争时,将组建一个“三人枢密院”,集中相关权力。这3人分别是全国行政系统的全权代表弗里克、经济方面的全权代表沙赫特(以后被冯克取代)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然而,该枢密院除了发布过一些不重要的命令外,始终没有开过会,更遑论起重要作用。在进攻波兰前两天,希特勒又将“三人枢密院”撤销,代之以“德国内阁国防委员会”。该机构是当时由戈林主持的德国国防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声称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特地为了“在当前国际紧张局势下”确保“行政与经济方面的统一指挥”而建立的,然而其命运也与内阁一样,很快就失去作用。在纳粹体制下,只有希特勒一个人拥有最高权力。

希特勒为了有效行使独裁权力,设有3个办公厅:(1)总理办公厅,由汉斯·海因里希·拉莫尔斯主管,以后,随着希特勒在巴伐利亚上萨尔茨堡的时间越来越多,总理办公厅在那里也设立了一个特别办公处;(2)总统办公厅,由奥托·迈斯纳主管;(3)元首办公厅,由菲利普·布勒主管,内设第一至第五中央办公室,分别主管私人事务、政府和政党事务、党内赦免、社会经济事务、内部事务及人事管理。除了一些特许的纳粹党徒外,就是内阁部长们也很少能直接见到希特勒。他们只能通过这些办公厅、或由自己的国务秘书通过“小内阁”去同希特勒联系。欧洲战争爆发后,内阁作为整体来说基本上名存实亡,战争期间从未举行过全体会议。尤其是战争后期,希特勒与各部门头目之间的直接接触也日益减少,他往往通过各类副官同他们联系。部长们互相之间则不许交换意见,他们常常是从报纸或广播中得知“德国政府”作出的决定或颁布的法令。整个纳粹德国,只有元首一人掌握着所有的统治机构,看到整个蓝图,行使着绝对的权力。

到纳粹体制的末期,由于独裁体制自身的逻辑发展,以及战争环境对集中集权运作的推动作用,使得纳粹政治体制逐渐演变成朝廷式小集团统治。形成了希特勒之下的“新三头政治”,即党务办公厅主任博尔曼、总理府主任拉莫尔斯、最高统帅部长官凯特尔3人活跃在希特勒周围,并试图控制更多的权力。这一状况引起其他人不满,戈林轻蔑地称他们是“东方来的三位贤人”,说他们构成了“博尔曼-拉莫尔斯-凯特尔三头政治”。戈培尔试图拉拢戈林去说服希特勒,把政治领导的职责移交给已经存在的内阁国防委员会,从而把“三人委员会”排挤掉。但戈林顾忌博尔曼的能量,临阵退缩,于是戈培尔改变策略,与博尔曼合作,这样进一步提升了“新三头政治”的地位。

希特勒在口授《我的奋斗》一书时,曾经设计过议会的位置。他说,要取消议会是不大可能的,但是议会应恢复Rat一词的古义,即成为元首的“顾问”。议会可以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此之上设立参议院来进行协调,“但参议院和国会均无决议权……人人虽然都可以拥有顾问,但决策必须出于一人”。在纳粹体制中,国会并没有取消,但已经完全失去原有的地位和作用。1933年10月14日,希特勒解散了同年3月5日在多党制条件下选出的国会。11月12日,在一党制的背景下,按照纳粹党统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举行了新的国会选举,结果661个议席绝大多数由纳粹党徒占据。1936年3月和1938年4月,纳粹当局如法炮制,又搞过两场选举闹剧。

纳粹统治时期的国会选举,选举结果是不存在悬念的。当局所关注的,其实只是民众的参选率和当选者的得票率。在纳粹政权的初期和中期,民众对当局有很高的期望值和满意度,纳粹运动的草根性又构成了事实上的“互相监视网”,正在快速崛起的党卫队(尤其是其保安处)和正在形成中的盖世太保也加紧构筑监控网络,这些因素都有利于纳粹当局。但当局为了提高保险系数,还是采用了不少手段。如为了提高民众的参选率,在每次大选和公民投票中,当局都专门制作了大而醒目的徽章,参加过投票的选民可获得一枚,按规定必须佩戴在上衣的翻领上。相关工作人员看到未佩戴徽章者,即会强制将其带到投票站参加投票。为了提高赞成率,相关部门在民众中制造恐怖气氛,包括用脱脂牛奶在选票背面编上号码,事后惩罚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者等。在1933年11月12日的投票中,全国有约4400万选民,其中212.5228万选民没有参加投票,339.8249万选民投了无效票。投票率和赞成率都在95%以上。

已交出立法权又主要由纳粹党徒组成的国会,在纳粹政治结构中只是点缀“民众意志”的装饰品和希特勒公布政策意图的讲台。从1933年3月到1939年9月欧战爆发,德国国会一共举行过12次会议,除“橡皮图章”式地通过4项法令外,大部分都是聆听希特勒关于外交政策和活动的声明与演说。民众称德国国会是“接收希特勒声明的响板”(即扩音传声筒)和“昂贵的合唱团”,其主要任务就是高唱国歌《德意志高于一切》和纳粹党党歌。1942年4月26日,国会举行最后一次集会,同意希特勒关于“元首不受现有法律规定约束”的声明,确认希特勒为德国的最高法官。

纳粹化的国会

为了弥合“人民国家”、“日耳曼民主”的标签与代议机构实际上被废除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希特勒采取以公民投票批准政府决策的形式来体现“国家权力来自民众”和“领袖扎根于民众之中”的精神,以便吸引群众支持纳粹政权。这样的公民投票共举行过3次。第一次发生在1933年11月12日,与国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是批准政府作出退出世界裁军会议和国际联盟的决定。由于这次投票包含了国会选举和公民投票两项内容,希特勒的演说内容也相应地有所扩展。他声称只要所有的德国人“像一个人一样”团结起来,德国就可以获得同其他国家一样的平等权利。他甚至呼吁:“接受我当你们的元首吧!我不属于任何阶级或团体,我只属于你们!”据官方公布,96%的公民参加了这次投票,其中95%投赞成票。在公民投票顺利取胜的激励下,内阁很快通过希特勒提出的《党和国家统一法》,确立了纳粹党的领导地位。第二次公民投票举行于1934年8月19日,内容是批准将总统和总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纳粹当局鼓动兴登堡总统的儿子奥斯卡·冯·兴登堡陆军上校向全国发表广播讲话,敦促全体德国人“投票赞成把我父亲的职位移交给元首”。据官方宣称,95%的公民参加了这次投票,其中90%投赞成票。第三次公民投票举行于1938年4月10日,即德奥合并之后与国会选举同时进行,内容为批准德奥合并。官方公布拥护合并的选民占99.7%。

公民投票原是资本主义国家在政局发生变化或决定国家重大问题时,由全体公民通过直接投票来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也是统治集团了解民意的重要途径。然而纳粹德国举行的公民投票,却不能完全反映民意。首先,从法理上看,纳粹德国的3次公民投票都属于“公民复决”类型,对当局的决策几无影响;同时,它们又属于“有条件的或非强制性的”,即某项决定是否需要提交公民复决,全由希特勒个人决定,而希特勒则选择民众爱国热情高涨之时,同其某项外交行动联系起来举行投票,以造成全民拥护的假象。其次,从操作层面上看,纳粹分子在公民投票过程中使用了不少不体面甚至卑劣的手段。德国社会民主党流亡执委会(SOPADE)对举行于1934年8月18日的公民投票曾有过一个较为系统的揭露,具体内容如下:

公民投票前:

1.无所不在的宣传压力:只有一个答案——是;每一个橱窗每一辆车上都挂着希特勒的画像;高音喇叭不停地播放着广播演说。

2.道德压力:那些投反对票的人被说成是卖国贼、恶棍和民族复兴的破坏者。

公民投票过程中:

1.身着制服的冲锋队员和纳粹党员在投票站随处可见,尽管他们没有采取行动,但恐怖气氛已经造成。

2.在很多投票站里没有秘密写票点,有些站里即使有,也无法使用,因为它们设置在远处的角落里,冲锋队员挡着路,或者路上贴着标语:“每个德国人都公开地投票,谁想秘密写票?”“只有卖国贼才会到那里去。”

3.在不少地方,发出的选票上,已经在“赞同”处打上了记号。

4.各种团体的老会员们列队前往投票站,全都公开地投票。

5.鼓励不符合选民条件的人前往投票:在慕尼黑,人们可以以“自己的名誉担保”参加投票;在帕拉梯纳特(Palatinate),人们可以为朋友和熟人投票。劳动营的成员可以列队参加投票,无须核对身份。

计票过程中:

1.多数情况下计票只在冲锋队员和纳粹党员在场时进行;

2.无效票一般算作赞成票。空白票由统计员在“赞成”处打上记号;

3.反对票“在一定数量内”被换上赞成票,有时由于操作人员热情过高,超出了合理范围,以至于造成选票总数多于选民人数的现象;

4.官方公布的结果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在选民很少的地方,一批社会民主党同志互相发誓要投反对票,但结果中没有反映出来),或者干脆不公布结果。

此外,盖世太保自己的材料也证实了官方公布的投票结果并不真实。在1934年8月的公民投票中,据盖世太保的内部报告称,在普鲁士州约有1/4或更多的公民投反对票,而在官方的公报里,称全国有90%的人投赞同票。

在“领袖国家”里,希特勒才是权与法的最高主宰者。就如纳粹德国国家法理论家胡贝尔所说:“元首的职位结合了国家的所有神圣权力;国家的一切公权力如同纳粹运动一样,都来自‘元首权力’。如果我们希望正确地解释‘人民国家’的政治权力,我们就不应该谈‘国家权力’,而应该谈‘元首权力’。因为给予作为民族共同体意愿实施者元首的,不是作为政治权力源泉的非人格化实体——国家,而是政治权力本身。元首权力是包罗万象和总体性的;它兼备了创造性政治活动的一切方法;它覆盖了国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它网罗了忠诚并服从于元首的每一位民族同志。元首权力不受防护机制和控制机制的限制,不受自在的防护范围的限制,不受既有的个人权利的限制,它是自由、独立、排他和不受限制的。”希特勒个人独裁的绝对权威,依靠20世纪的现代技术和现代政治手段,甚至超过历史上的封建专制皇帝。对元首的个人崇拜笼罩整个德国,高抬右臂口呼“希特勒万岁”成了人们通行的致礼式。一切公文和信函,都以“希特勒万岁”作为落款。在校的学生要学习颂扬希特勒的诗文并为之祈祷。“我的元首”成为人们对希特勒的标准称呼。“希特勒就是德国,德国就是希特勒!”成为普遍的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