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简介(1 / 1)

一、出版缘起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收藏的清代内阁大库档案是在1929年,也就是本所成立的第二年,自李盛铎(1859—1934)手中购入的。为了尽早提供给学者利用,本所在整理这批档案的同时也展开了编辑出版作业。从1930年出版《明清史料》甲编开始,到1975年印行《明清史料》癸编止,一共出版了8205件档案,其中有2160件与台湾地区有关[1],多集中于1949年以后在台湾地区出版的戊、己二编。[2]根据李光涛先生(1902—1984)的说明,这应该是遵奉了傅斯年先生(1896—1950)的“遗言遗意”:“我们今日既在台湾,就应该多多地搜集台湾的史料以贡献于台湾的同胞。”[3]在这个编刊原则下,李先生选出了760件台湾史料编入来台后才出版的《明清史料》戊编,是编第一册于1953年3月印行,第十册于1954年8月出版;其余的745件则编入1957—1958年出版的《明清史料》己编。这是本所第一次有计划地编印内阁大库档案中的台湾史料。1959年、1973年、1975年本所分别出版了《明清档案存真选辑》初集、二集、三集。这是本所首次以影印原件的方式刊行明清档案,在232件印出的档案中,有43件与台湾地区相关。从1986年到1995年,本所与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合作,陆续出版了《明清档案》十辑,计324册;2003年改以光盘的方式出版第十一、十二辑,即325册至370册。这次出版一共影印了近5万件档案,其中虽然有1227件台湾地区的相关档案,但台湾史料并非出版重点。1997年本所再度汇总了3369件台湾档案目录,编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有关台湾档案目录》乙册,收入台湾大学出版的《台湾史档案·文书目录》第十三册。《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则为本所第三次编辑出版的内阁大库中的台湾史料。

该书是以前面诸书为基础,重新整理并加进1900多件近年来完成提要撰写的台湾相关档案,总计收录档案5275件,约占已整理档案总数的百分之二。[4]所谓“台湾相关”,我们是采用较宽松的标准,只要档案内容提及台湾的人、事、地、物,即使档案主题与台湾无涉,我们也会纳入。例如,一些与台湾无关的人事案,由于当事人曾在台湾任官或服勤,也都被收入。[5]另外,只要主题相关,档案内容无论繁简,一律收入。一般而言,题本、奏本、奏折及其副本、抄本、稿本(包括揭帖、史书、录书、移会等)内容较丰,在内阁大库档案中数量也较多,该书中也以这类的档案居多(超过五分之四)。其余则是装订成册的各类簿籍,包括上谕、起居注册、佐领册、丝纶簿、月终册、乡试录、乡试题名录等。这类档册内容繁简互见。上谕清册、起居注册、佐领册的内容比较丰富,有不少题奏或上谕的抄件。例如,在一本乾隆十一年(1746)十二月的《户部当月造送汉字上谕折奏清册》上,完整抄录了福建巡抚陈大受(1702—1751)奏请台湾各营生息田产比照官庄租银,蠲免租息十分之三的折件。[6]该折件还透露,台湾官庄租银蠲免十分之三,是比照云南省的例子,由巡台御史六十七在五月间提出,经户部奉旨议覆同意。而我们在《正红旗汉军佐领缘由册》上看到了郑克塽(1670—1707)的资料,他是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投降后获赏佐领。[7]丝纶簿、月终册则内容较简,有些甚至仅有条目,但该书一样收录。因为这些条目提示我们当年曾经有过某些档案,通过这些条目提供的线索,我们可以找到这些档案,甚至找到一些相关却更详尽的数据。例如,《刑部月终册·乾隆五十四年五月至七月》其中一页简单载示:“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榜示有名匪犯张讲等审明正法一折。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初一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8]大库档案中未见该件奏折。不过,根据这个线索,我们在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的宫中档中找到了这件奏折。[9]同样的,该册另一页载明的“缉获挟恨同谋杀人首犯何涉审明正法一折”[10],也可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军机处奏折录副档案中找到。[11]有时候,即便找不到相关档案,这些条目也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例如,在顺治八年正月十三日(1651-02-02)至九年正月初十日(1652-02-18)的丝纶簿上,六月二十七日(1651-08-12)下记:“兵部知道 郑芝龙抒陈末议。”[12]郑芝龙(1604—1661)于顺治三年(1646)降清后,即一直被软禁在北京。根据学者的研究,顺治皇帝是在顺治九年(1652)命郑芝龙出面招抚郑成功(1624—1662)。[13]不过,这条丝纶簿上的数据显示,郑芝龙其实在前一年已对招抚问题表示过意见,而且不止一次。[14]

除了档案数目增加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的出版方式与前二书也稍有不同,全书分成三部分,分别以纸本与电子方式两种形式出版。5200余件档案是以电子方式出版,即将文件影像与检索系统刻录进一张DVD,俾让读者可以在计算机上检索、浏览、打印文件内容,而不是像当年《明清史料》那样以铅字排版的方式出版,以节省贮藏空间;目录以及特别编制的主题分类索引则以纸本的方式分册出版,方便读者查检利用。该书DVD上的档案影像内容及检索系统与本所网络上的内阁大库档案数据库并无二致,但影像规格改采PNG(Portable Network Graphics)格式,以方便读者直接利用浏览器阅读。

二、目录体例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的目录系以编年的方式,依每件档案的责任日期自明至清依序排列。每件档案因此都有一序号,方便读者查索检阅。序号之后列出其诠释数据(metadata)。为节省篇幅,我们仅列出最必要的五项。

“事由”:简要叙明档案的内容。

“时间”:档案具题、奏报或发出的时间。如果档案残缺,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则依次以收文、抄出、奉旨的时间为准,而以中括号“\[ \]”标示;没有明确时间,又难以考订者,则以问号“?”标示。

“职官”:奏报档案的官员及其官衔,或是发出文件的机关、部门。

“登录号”:档案登录的流水号,共有九位数字,前面六位数字是档案的案号,后面三位数字是件号,件号的作用是方便在册档中进一步区分数据。读者可以根据登录号在DVD中找到该件档案的图像文件。不过,有200多件编入《明清史料》的档案没有登录号。这是因为当年整理档案时并未逐件编号登录,而这些档案多从册档中抄出,非经每册逐件比对,不易寻出。

“出版”:如果档案曾经出版,则在此列出相关资料。我们标示的方法是,书名后的文字表示见于该书的某编、某册或某集。文字后如有两个数字,第一个数字表示本别或册次,第二个数字则表示页次或件次。例如,《明清史料》甲01-0001,表示该档案见于《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第一页;《明清档案》A321-001,是指档案见于《明清档案》第三百二十一册第一件。文字后如只有一个数字,则是代表图版的号次。例如,《明清档案存真选辑》初-088,表示档案见于《明清档案存真选辑》初集,图版八十八。

如表1所示,在这5200多件档案中,明代档案有38件,其余全是清代档案。在明代档案中,天启朝有8件,都是天启三年(1623)至五年(1625)间与荷兰人占据或退出澎湖有关的档案;崇祯朝有30件,多与郑芝龙相关。清代档案则从顺治朝到光绪朝都有,其中以乾隆朝最多,计2284件,其余档案依次为道光朝(929件)、嘉庆朝(921件)、顺治朝(828件)、康熙朝(121件)、雍正朝(94件)、咸丰朝(41件)、同治朝(12件)、光绪朝(7件)。乾隆朝长达六十年,又有黄教、谢笑、陈虎、洪笼、杨光勋、林爽文等民变,档案件数多,并不意外。但康熙朝长达六十一年,档案件数却少了很多,何故?这可能与康熙朝存世的档案数量原本就不多有关。在本所内阁大库档案数据库中,目前有乾隆朝档案11万余件,康熙朝档案却只有3600多件。2009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将其典藏的台湾相关档案整理出版为《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230册(以下简称《汇编》)[15];在所收录的18000多件档案中,属于康熙朝的也只有142件。其实在《汇编》中,明代档案以及清代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档案件数都不多。明代只有天启与崇祯两朝档案25件,清代顺治朝只有23件,远低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的38件与828件;虽然雍正朝较多,但也仅有292件。不过《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中,雍正三年(1725)、四年(1726)、五年(1727)未见1件档案,六年(1728)也只有1件。在《汇编》中,这几年的档案都有一些,读者可以参照利用。至于道咸同光等朝档案数量偏少,则与我们的整理进度有关,我们大概还有10万件档案尚待整理,这些档案整理完后,这四朝的档案数目应该会有所增加。

表1 明清各朝资料数量统计

三、主题分类索引

与目录一道出版的尚有主题分类索引一册。编制主题分类索引是一项吃重,甚至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吃重是因为必须对内容编制对象有相当程度的了解,而我们对台湾史并不熟悉;吃力不讨好是因为我们的分类选择可能不合乎读者的需要。尽管如此,基于推广本所明清档案的考虑,我们还是勉力而为。我们的想法是,如果编制过程有一定的标准,并能一以贯之,纵使因为学识不足或眼光不够,分类的主题不尽令人满意,研究者仍可通过这个主题分类在短时间内掌握档案内容,进而找到他们所需要的数据。

根据档案内容,我们编订了十五个主题类目,分别是“郑氏政权”“人事”“行政”“户政”“财政”“社会”“原住民”“司法”“军事”“商业”“农业”“营建”“对外关系”“政区”“人物”。每个主类目下再细分若干次类目,多数次分类下又有第二次类目。为求正确,方便利用,各分类词以援用当时之公文用语为原则。每件档案依其内容编入至少一个类目,但不限于一个;多数档案都编入两个以上的类目,最多者达六个主题类目,包含四十九个第二次类目。

虽然这些主题类目主要是根据档案内容来编订,但是为了尽可能将档案分类工作都做到第二次类目的层级,有时会参考其他文献数据,甚至友馆的档案进行分类。兹以“结会”项下的类目为例略做说明。档案中有十三件有关李崇玉的案子。根据档案,我们知道李崇玉是广东陆丰县人,曾经与犯台的洋匪朱氵贲结盟,并曾成立会党,但档案数据都未提及其所建会党的名称。不过,利用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我们在《大清仁宗睿皇帝实录》上找到一条资料,资料明白指出,陆丰县李崇玉等人“捏称共合义会,哄骗敛钱”[16]。我们因此就在“社会”的次类目“结会”下添加了一个“共合义会”的第二次类目,而不是仅止于次类目的“结会”。第二个例子是嘉义县白启等聚众结会的案子。在一件移会台湾镇总兵奏报拿获涉案匪徒的抄件上,提到白启等聚众结会攻打盐水港,但未明言所结何会。[17]我们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的档案中看到相同的事例[18],且明言所结为小刀会,因此我们也就明确地把这件移会归入“小刀会”第二次类目。

除了尽可能提供第二次类目的分类外,我们在进行分类时也会同时考虑目前学界的研究兴趣与习惯。在这十五个主题类目中,我们将明末清初南明与郑成功的抗清活动独立成目——“郑氏政权”,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清朝“清剿”郑成功的相关人事与军事安排,因此也都归入“郑氏政权”的“清剿”项下,方便学者利用;郑氏家族的活动资料则归在个人名下,如郑成功父亲郑芝龙在明政府时期的活动与清初降清的档案资料都归在“郑芝龙”名下。而一些受到“清剿”郑成功战事影响的人与事也都列入此项下。例如,贵州巡抚卞三元(1616—1697)奏报,赴任稽迟固然是因为亲丁家口军器众多,马匹不足,改由水路,但又逢“海寇猖獗”,“江路阻塞,南北不通”,被迫于淮安府清口暂泊四十余日,直到“贼逆余魂败逃,江路通行”,始得飞帆赴任。[19]这里的“海寇”指的就是郑成功,这项数据于是就被放在“郑氏政权”-“清剿”-“人事”项下。而我们将“原住民”从“社会”中分出,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一方面方便大家的研究,另一方面也反映本所对这个课题的重视。

如果不计“政区”与“人物”,如表2所示,在其余十三个主题类目中,数据最多的类目依次为“人事”“社会”“财政”“军事”,而“户政”“原住民”“营建”“农业”“商业”“对外关系”等项目的数据相对较少。其中“人事”类档案有两千三百多件,几近档案总数的二分之一,而“社会”与“财政”类的档案数量也都超过一千件,“军事”类的档案也有近千件。研究兴趣在台湾的人事行政、社会问题、财政与军事制度的学者可以利用的档案数量显然比较多。

通过表2的次类目,我们也可以了解各类目数据的大致内容。就“人事”而言,都是涉及文武职官铨选、就任、离任、丁忧、告病、考核、奖惩等方面的档案。“社会”方面是以民变、结会、械斗、海盗等社会动乱,以及偷渡、走私等违禁行为为主。其中“结会”与“结盟”的差异在于,前者是民众结拜并成立天地会等会党,后者则仅止于结拜而未成立任何组织。“财政”牵涉的多为税赋收入,俸饷的运送、发放,各项公务部门支出的财源与各项捐输、捐纳的运作等。“军事”主要涉及在台湾实施的各项制度,如班兵换戍、巡阅营伍,以及军民冲突等军纪问题与各项军械、战船的维修、添造等。在这个类目,我们也尝试列出各式战船的名称。“司法”主要是反映社会百态的各类刑事案件,以及与司法行政、狱政管理相关的案件。“行政”主要牵涉公文书、典籍、印信的递送、发放、回缴等,以及将军、督抚、提督、御史巡台与胥吏、科派、陋规银、善后事宜等地方行政事务。“户政”主要关系地方风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与船难等事件的赈济,以及地方保甲的运作。“营建”比较单纯,都与衙署、营房、监狱、炮台等公务机关房舍的兴修建设相关。不过,一些有关外省的营房、炮台营建的档案数据也被收入[20],这是因为这些工程是为了应付蔡牵的侵扰,而蔡牵在同一时间也侵扰台湾,故加以纳入。“农业”主要是荒地拓垦,以及收成分数与雨水粮价的奏报。“商业”仅涉及台湾与大陆的航运及贸易事务两项。最后一项“对外关系”,则牵涉荷兰早年的进犯澎湖与侵扰东南海岸、英国的侵扰口岸、琉球与安南(越南)的船难救助等。

表2 主类目与次类目资料数量统计

续表

续表

续表

“政区”指的是标示事件发生地所属的府、厅、县等地方行政单位。这个类目是接受使用者的建议而制定,以协助研究人员能够以当时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研究。如表3所示,涉及全省的台湾府资料还是占多数,而较早开发的台湾县,在县级单位中的数据数量也最多,嘉义县(诸罗县)居次。然而,有一点必须指出,在清代金门从来不曾是一个州县地方行政单位,甚至在行政区划上也不属于台湾府管辖。我们之所以特别标出,是因为它当时是金门镇总兵衙署所在,因而在现今的台湾史研究领域中,金门亦占一席之地。另外,由于澎湖于雍正五年(1727)才正式设厅,故在此之前事涉澎湖的案件,除了注明台湾县外,还加注澎湖,而非澎湖厅,以示区别。而为了方便研究者使用,我们也将当年的淡水厅治——“竹堑”,即今日的新竹市,从淡水厅分出,单独标示。

表3 政区资料数量统计

主题分类索引的最后一项是2079位“人物”,包括文职官员、武职官员、地方绅士、原住民土目、民变首脑及与之对抗的义民首脑等。我们原先规划地方文职人员以总督以下县丞以上,武职人员则以提督以下参将以上为收录范围,不过,后来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将一些巡检、典史、千总、把总与外委等微员纳入,希望能因此为研究者提供更多的方便。但有一点必须指出,各人名前的官职一般指的是当事人在该件档案中被提及的职位,但如该人事案遭批驳,或官员因故未到任,为了指引该件档案,我们仍将该员以该官职列出。例如,蒋业谦系江苏长洲县举人,嘉庆二年(1797)正月奉旨由安徽霍邱县升授福建台湾府同知,然尚未到任,旋即因丁忧回籍守制,服满后拣发广西以同知委用。[21]虽然蒋业谦并未到台湾任职,但为了记录曾有这么一段经历,故仍将该件档案收入汇编。

在处理“人物”时,如果遇到同一人名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写法的情形,我们会在“事由”或“全文”字段中以前后加中括号“\[ \]”的方式标出我们认为写法正确的人名,后面附上原来写作如何的说明。例如,有件移会的抄件将福建按察使庆保(1759—1833)写成“庆杰”,我们将移会抄件全文键入数据库时,即写成“新授臬司\[庆保\](原文:庆杰)交卸道篆来县”。[22]这是一个比较容易处理的例子,因为按察使的数据不难查找;内阁大库中即有文件明白载明庆保于嘉庆十一年(1806)五月补授福建按察使[23],而台北“故宫博物院”典藏的清国史馆《庆保列传》更明言庆保于嘉庆十一年(1806)五月授福建按察使,十三年(1808)迁陕西布政使,十四年(1809)四月调山东布政使。[24]另一件候补县丞黄为绂被误写作黄如绂的档案则着实让我们费了一番功夫,因为候补县丞的资料不多,内阁大库中虽然有两件档案写作“黄为绂”[25],只有一件写成“黄如绂”[26],但三件都是抄件,无法确认何者才正确。所幸我们在台北“故宫博物院”的一件军机处奏折录副中找到“黄为绂”[27],也在《淡水厅志》中找到了“黄为绂”[28]。我们因而比较放心地把《道光十二年十一月吏部考功司月终册》上的“黄如绂”改正为“黄为绂”。

为了研究方便,我们将这两千多个人物以两种不同的方式列出。“人物一”是依照当事人的官职、功名、爵位、身份、头衔排列,“人物二”则是依照当事者的姓氏笔画排列。前者的官职是依照先中央后地方、先文职后武职的方式,依次以官职的品级排序;功名或爵位也是由高而低排列;身份或头衔则无所谓高低次序,他们或是原住民番目,或是发动民变的首脑,或是协助官方的义民。通过这样的排列,研究者一方面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同一职官下的所有人物,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快找到某一人物担任所有官职的数据。以杨廷理为例,研究者如果浏览“人物一”,会在“道员”项下看到杨廷理有37条资料;如果再浏览下去,会在“护道员”项下看到杨廷理有2条资料;而研究者如果再往下浏览,会发现杨廷理在“知府”项下更有72条资料。如果研究者心有所属,一开始即锁定杨廷理,他会在“人物二”的十三划项下,找到杨廷理一路从署理同知,出任同知,候补知府,署理知府,补授知府,护理道员,到实授道员的所有123条数据。

四、结语

蔡元培先生(1868—1940)在《明清史料》发刊的序文中说道:“我们整理这些档案,在将来可以有多少成绩,目下全不敢说,只愿做这事业的精神,引出些研究直接史料,比核公私记载,而不安于抄成书的同志。这便是我们最大的安慰。”[29]明清档案工作室同人一直秉持着这样的态度与心愿整理内阁大库档案,希望这本《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台湾史料汇编》能有助于学界对清代台湾的研究。当然,我们深知能力有限,疏漏与错误无可避免,尚祈各方学者专家不吝指正。

本文原发表于《古今论衡》第23期,2011年,第180~190页。

[1] 8205件这个数字是依据甲编至癸编各本所刊目录计算而得,与系统中检出的9314件明显有别,这是因为李光涛先生在编辑《明清史料》时,习惯将册文件内的资料全数系于该册文件名下,以致目录上的件数与系统中的实际件数不符,故有必要在此稍做说明。

[2] 部分郑成功史料已编入丁编。该编十册于1948年春交上海商务印书馆付印,然刚打好清样,本所即奉命迁台,书稿遂留上海;是编后于1951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中国科学院编辑);其他各编也有少数台湾史料。

[3] 李光涛:《明清史料编刊的经过》,见《明清史料》(戊编),2页。

[4] 截至2012年2月16日,已整理完成的,也就是已有提要的档案总数为262863件。

[5] 乾隆四十九年(1784),张继勋补授广东澄海协副将一案之所以被收入,即因福建罗源县人张继勋曾任台湾镇总兵,后因疏防生番戕杀民人案被降一级调用。参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32403-001,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吏部尚书刘镛题覆。

[6] 《明清史料》,登录号291756-002,乾隆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户部。

[7] 《明清史料》,登录号185056-005,雍正九年四月。

[8] 《明清史料》,登录号292881-023,乾隆五十四年七月一日,刑部福建司。

[9]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奏折》(以下简称《宫中档》),文献编号057349,道光七年十月十九日,穆兰岱奏。

[10] 《明清史料》,登录号292881-038,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刑部福建司。

[11]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奏折录副》(以下简称《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41181,乾隆五十四年六月五日,台湾镇总兵奎林奏。

[12] 《明清史料》,登录号294400-031,顺治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满票签处。同年七月初八日下又记:“是。兵覆郑芝龙抒陈末议。……”见《明清史料》,登录号294400-033,顺治八年七月八日,满票签处。

[13] 顾诚:《南明史》,744~745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7。

[14] 根据一件满文票签文件的资料,郑芝龙于顺治八年(1651)六月间其实已“遵恩旨拟招抚事宜九条”。参见厦门大学台湾研究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辑部编:《郑成功满文档案史料选译》,3页,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

[1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海峡两岸出版交流中心编:《明清宫藏台湾档案汇编》,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16] “又据奏,陆丰县前有捏称共合义会哄骗敛钱之李崇玉等犯……”(《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68,22页。)

[17] 《明清史料》,登录号109117-001,嘉庆七年七月,刑部移会。

[18] 《宫中档》,文献编号007077,乾隆十六年七月七日,两江总督尹继善奏。

[19] 《明清史料》,登录号038562-001,顺治十六年八月七日,贵州巡抚卞三元揭。

[20] 嘉庆十一年(1806)六月户部移会稽察房一件浙江巡抚清安泰奏请维修年久失修之定海县营房炮台,以防御蔡牵的奏折,即为一例。参见《明清史料》,登录号212947-001,嘉庆十一年六月,户部移会。

[21] 《明清史料》,登录号122268-001,嘉庆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广西巡抚恩长题。

[22] 《明清史料》,登录号146975-001,嘉庆十一年九月,兵部移会。

[23] 《明清史料》,登录号193107-001,嘉庆十一年五月,吏部移会。

[24]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清国史馆传稿》,701001399。

[25] 《明清史料》,登录号157150-001,道光十三年九月,兵部移会;登录号292183-033,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吏部文选司。

[26] 《明清史料》,登录号291825-010,道光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考功司。

[27] 《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62269,道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提督台湾镇总兵刘廷斌奏。

[28] 陈培桂主修,杨浚纂辑:《淡水厅志》卷8,225页,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

[29] 蔡元培:《序》,见《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2b页,北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