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缘起
大约四年前(2002),当时的本所明清档案工作室负责人陈国栋先生询问同人,档案中有无“精微批文”,那时无人能答。何谓“精微批文”?根据《大清会典》,“精微批文”或“精微批”是清代都察院巡按御史,茶马御史,户部、工部各关差由京城前往外地赴任的身份证明文件。[1]工作室同人虽然在整理内阁大库档案时,常常遇到请领或回缴“精微批文”的相关档案,但从未见过该种文件。同人甚至还在整理满文档案时,发现两件与“精微批文”有关的档案。但是“精微批文”是何形制?遍查手边工具书与图鉴,仍然一无所获。不过,经陈先生这么一问,倒是引起工作室同人对“精微批文”的注意。本年(2006)八月间,本所研究员于志嘉女士来工作室调阅“勘合”原件,对文件中所开“计给某字某号精微批文壹道”的文字叙述提出疑问,在本室同人王健美女士的协助下,陆续调出相关档案,经过二人反复讨论,初步认定我们先前认作“勘合”的文件,应该就是大家一直在找的“精微批文”。为了进一步厘清“勘合”与“精微批文”的关系,我们在于女士的建议下,以先前的讨论为基础,继续挖掘史料,草成本文,以就教于学者方家。当然,文责自负,所有的错误由我们执笔者承担。
二、何以误作“勘合”
首先,让我们说明何以先前会把“精微批文”误作“勘合”。我们会把“精微批文”认作“勘合”,主要是依据档案文件的结尾用语所做的判断。清代官府往来文书中,正文之后常见以“须至某者”这样的套语作结。这“须至某者”的“某”便是该份文件的种类或名称。[2]例如,“移会”这种文件的最后会有“所有……理合移缴……查收可也,须至移者”。作为“题本”副本的“揭帖”,其结尾则是“为此除具题外,理合具揭,须至揭帖者”。如图1至图4所示,无论是都察院,或是工部、户部的“精微批文”,在第一段印刷体文字的最后都会有一句话作结;前者是“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而后两者则是“须至出给勘合者”。文字虽然稍有出入,但语意似乎并无不同,因而当年我们认定凡是有这两类结尾套语的文件都是“勘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也将同样的档案视作“勘合”,可能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3]不过,我们下文会论证,“精微批文”的情况比较复杂,其实是“勘合”与“批文”两类文种的结合,因此,上述原则不能直接沿用。
三、何以是“精微批文”
现在让我们仔细看一下先前提到的四张“勘合”。图1先前被认作都察院的“勘合”。这是一份顺治十四年三月初一日(1657-04-14)由都察院发给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往巡按广西的文件,主要分成板刻印刷与手写填入两部分。[4]以下为文件的内容,小字为手写填入部分:
都察院今差本官前去广西公干,把截去处验实放行,若至所在官司,比对朱墨字号相同,速将坐去事件,依限完报,毋得将同姓良善冒名顶解,因而动扰于民,自取罪愆;若朱墨不同,即将赍批人员擒拿赴京,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
一为出巡事,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去广西巡按。顺治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都察院左都御史魏裔介等同吏部具奏外,今将本官赍批前去,本省按察司比号相同,照依札内事理施行,完日径自具奏,仍呈本院知会。
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
顺治拾肆年参月初壹日 典吏缺刘继芳代承(顺治拾肆年处,钤盖满汉合璧之“都察院之印”)
都察院
限事完回缴
板刻印刷部分重点有二,一是都察院差官某人前去某地公干,二是所在官司必须比对朱墨字号,以避免冒名顶替之事发生。最后则以“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结束。手写填入部分则有四个部分:一是差官前去的地点,二是差官的姓名,三是文件发给的时间与代承官员的姓名,四是批文的内容,包括出巡官员的职衔、姓名与出巡的性质,以及相关官员为此事稍早前具奏的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的左半部有“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几个大字,其中“差监察御史田升龙”是手写植入。如果当年我们注意到“右批某某准此”这样的用语,可能就不会犯下以“批文”为“勘合”的错误。依照清代的公文用语的习惯,“右批某某准此”是表示,以上(右方)是批给某某的批文内容。[5]“右批差监察御史田升龙准此”自然指的是批给监察御史田升龙的批文。
图1 顺治十四年(1657)都察院发给监察御史田升龙前往巡按广西的文件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4011-001
图2 顺治九年(1652)都察院差监察御史陈棐前往顺天巡按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63601-001
图2是先前被认作“勘合”的顺治九年(1652)都察院差监察御史陈棐前往顺天巡按的满文“批文”,文字是依照满文的书写习惯,由左至右,从上到下排列;和图1的汉文“批文”一样,这份“批文”的主要内容分成板刻印刷与手写填入两部分,而其形制与内容也无差异。在文件的右下角有几行满汉文并列的小字(第一段为满文的罗马字转写):
ere emu jing wei pi be ninggun biyai juwan duin de uheri be baicara jurgan i icihiyara hafan aduri,ejeku hafan wehe,unucen benjihe,juwan uyun de doron gidafi orin de u men juleri beye de afabume buhe ede hesei tcibure boobai emke gidaha
九年六月十三日都察院理事官罗□送到顺天巡按陈棐精微一道,十四日理事官呵都里看徐如龙挂号讫,十九日用宝,二十日在五凤楼前发讫。
这几行文字主要说明这份文件产生的过程,同时也明白指出这是给顺天巡按陈棐的一道“精微”。我们要找的“精微批文”已经呼之欲出了。
图3先前被认作工部的“勘合”。[6]其形制与上述都察院的“批文”一样,也是分成印刷与手写两部分。印刷体部分也是首先叙明工部差某官前往某布政使司公干,其次要求所在官司必须比对朱墨字样,以避免冒名顶替之事发生。不过,与都察院的文件不同的是,此文件的左下角不再是“右批某某准此”,而是“右仰准此”;“仰”字在这里有命令的意思,全句已无先前说明右方所给文件种类的作用。这样的改变可能与手写批文形式的改变有关。如图3所示,手写批文除了改以两段文字表示外,还多了一行标题式文字,“计给龙字贰拾号批文壹道”。这一行字清楚点出以下四行文字就是精微批文的内容。这四行字有两个重点。第一是说明批文的主旨,即该部龙江关官员任满,移文户部掣签,由内务府员外郎庸保掣得。该部于康熙二十七年九月初九日(1688-10-02)具题,十三日奉旨,同意庸保前去管理龙江关事务,督收钱粮,禁革奸弊。第二点则明言任命庸保“管理龙江关事务”。图4则被误当作户部的“勘合”,其形制格式与工部的文件几乎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手写批文的第一行文字是“计给顺字肆号精微批文壹道”,明白指出这是一道“精微批文”。[7]
图3 康熙二十七年(1688)工部令官员前往江苏布政使司公干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
图4 顺治六年(1649)户部令官员前往顺天府公干的批文
资料来源:《明清史料》,登录号103883-001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确定,在都察院或是工部、户部发给的相关文件上,不仅有“批文”,而且还是“精微批文”。虽然我们在都察院的文件上也看到“右批某某准此”的字句,但是这四件文件都是以“须至出给勘合者”或“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作为结尾语。有人因而怀疑这是否是所谓“批文勘合”,也就是有些学者所指称的在“勘合”上写入“批文”。[8]不过,这个疑问不难解决。乾隆十一年(1746)二月间,户部移会内阁典籍厅,全文如下:
户部为移会事,贵州司案呈,所有各关监督例由户部刷给精微批文,前赴任所。今批文印板被焚无存,应移内阁请将旧存精微批文捡发过部,以便照式刊板刷发可也,须至移会者。[9]
以上文字很清楚地显示,上述疑虑是不必要的。户部因为发给关差的“精微批文”的印板被焚,而必须依照先前缴回内阁的“精微批文”式样重新刻板刷印,因而行文要求内阁发回先前回缴的“批文”。户部被焚毁的是“精微批文”印板,而非“勘合”刻板,这事实已很清楚地说明,我们先前讨论的四件文件就是“精微批文”,而非“勘合”。同时,我们也在档案中找到另外一条资料,可以支持我们的看法。这是一件题为“ijishūn dasan i nadaci aniya,aniya biyai nikan ejehe,jing wei pi 【dangse】”的满文档册,其中“jing wei pi”即汉文“精微批”的满文音译,整件档册的汉文题名为《顺治七年正月分汉敕、精微批档》。[10]这件档册一共抄录了十五件敕谕与两件“精微批文”。批文的形制、内容与上述所引都察院顺治九年(1652)的“批文”几无二致。因此,毫无疑问,这些我们先前认作“勘合”的档案应该改成“精微批文”。
然而,我们要问,何以在“精微批文”上仍然可以看到只在“勘合”上才会有的结尾用语,也就是“须至出给勘合者”与“所有勘合须至出给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从“精微批文”与“勘合”在明代的运作情形着手。
四、用途与形制
清代的“勘合”与“精微批文”都是承袭明代旧制。根据我们的初步考察,“勘合”在明清两代的运用方式并不一致。简单地说,“勘合”在明清两代都是一种凭证,但明代“勘合”的使用范围明显较清代为广。根据近人的研究,明代的“勘合”应用于户籍、军籍的管理,衙门间公文的传递、管理,军队的调动,两京城门的管理,财赋的征收,与邻国的朝贡贸易,西北边区的茶马互市,驿站人夫骡马的支用等。[11]然而,清代“勘合”的使用场合缩小很多,除了用作城门出入凭证[12],以及短暂用作日月食救护外[13],主要作为差官依法支用驿站夫马的凭据。在清代,如图5所示,官员奉差出京、赴任、出征,以及进表、进贡与解饷,都会领有兵部发给之勘合,于旅途中要求各地驿站依上面填注的夫、马、车、船、廪给口粮数目提供补给。例如,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奉差出京,都会给夫二十名、马四匹、驴两头、水路船一只。[14]在外,则由该省驿传道按照品级填给勘合[15];乾隆二十八年(1763)以后,改由各地督抚发给[16]。
除了使用场合的缩小,清代“勘合”的形制也与明代不同。有学者指出,明代的“勘合”含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半印,又称骑缝印,二是字号,三是底簿(号簿)与勘合纸。”[17]半印、字号、底簿都是用来比对的,以验证文件之真伪。《明实录》中有关当时“行移勘合”(也就是上文所称管理衙门间公文传递的勘合)的文字很清楚地描述了“勘合”的防伪机制,也告诉我们为何明代的“勘合”又叫“半印勘合”:
甲申,五色云见,始置诸司勘合。其制以簿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册付天下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半印纸藏于内府,凡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弊。[18]
但是从图5可以清楚看到,清代最常见的“勘合”已不见半印,只有字号。这张光绪十九年(1893)颁给河南正考官王懿荣(1845—1900)的“勘合”,除了详细载明各驿应付的口粮、跟役、马匹的数目外,只有“计开金字七十一号”等字。从这张“勘合”上的警告文字“如有洗改多索、越站枉道及驿棍啃勒情弊,查出一并参处不贷”以及《清会典》中对于滥用“勘合”的种种惩处规定可以看出,清代对于避免“勘合”被滥用的关注,远大于防止它被冒用与诈伪行为的发生。
图5 光绪十九年(1893)颁给河南正考官王懿荣的“勘合”
资料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内阁六部档案》第4期,1805页,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3
五、请领程序
不过,明代“半印勘合”的特征在清代的“精微批文”中却仍然保持着。如图1与图3、图4所示,无论是都察院还是户部与工部的“精微批文”的中央上方都有一个“敕命之宝”的半印,顺治六年(1649)以前的只有汉文篆字,后来则为满汉合璧;半印上都有“宝字某某号”的字样。“敕命之宝”半印的下方则是两至三个各部院的半印与批文字号[19]:都察院的是三个左半印;户部与工部的则各有一个左半印与一个右半印,通常左半印盖在手写批文的起头,而右半印则盖在手写批文的结尾处,也就是左半印盖在文件的右边,右半印盖在左边,形成有如两个半印相背对的态势。[20]这些半印与字号显然是批文上“其所至官司,比对朱墨字样”的主要对象。[21]然而,这些批文上的半印与字号是如何产生的?所在官司又是如何比对朱墨字样呢?下面我们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试做回答。
根据《大清会典》,户部、工部各关差监督都必须向部里请领“精微批文”,分别“送科挂号,转送内阁,请用宝发出,本科引奉差官赴午门外跪领到科,按程定限回缴日期”。[22]至于都察院的情形,《会典》的文字较简省:“各该差请给精微批文,本科照例批定限期,该差赴本科领取。”[23]这里的“本科”指的就是“刑科”,只是未提是否送内阁用印。不过,从本所档案数据中,我们看到刑科仍须将都察院的手本送内阁典籍厅,“烦为呈堂给发施行”[24]。这“呈堂给发施行”应该包含了用印的动作。因此,我们可以确定,上述“精微批文”上“勅命之宝”的半印都是由各科送内阁用印完成的。
然而,《大清会典》,甚至《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描述都稍显简略,倒是本所档案提供了一些细节,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实际运作情形。乾隆十一年正月十四日(1746-02-04),内务府郎中吉葆奉旨补授户部西新关监督,户部因此于同年二月初九日(1746-02-28)“咨呈差本部前赴内阁,请领撰给所有精微批文一道,并内号簿一本移会户科比号;外号簿一本咨发江南总督比对;并行文兵部照例派给护敕绿旗官兵,前往护送可也”[25]。显然,各衙门在咨呈内阁的同时,也会跟着移送一本内号簿与一本外号簿,也就是所谓“底簿”。前者用作各科“比号”的依据,后者则咨发该巡按或监督所在官司的长官,以作为未来比对的根据。而根据档案所见,户科、工科或刑科在比号,也就是比对批文字号后,会再移会内阁典籍厅,“烦为呈堂请宝挂号,以便发给”[26]。内阁在用完印,挂过号后,才将批文交由各科发给差官。这一连串动作的目的,应该是在确保批文字号与内、外号簿上的字号相一致,一方面防人作伪,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为批号不对而使差官无法行事的窘事发生。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刑部主事戴楩与吴元璧就因为“各请批文辄行,而失与内号相验,于是元璧至镇江府与原给外号验不合,不可以行事;而楩亦称批号与籍号不同,各为巡按御史参劾”[27]。
不过,除了比号外,各科官员对于“精微批文”还有用红笔做标记的动作,也就是在清代下行文上常见,有提示阅者注意之用意的标朱。清朝人刘献廷(1648—1695)的《广阳杂记》就记载:
凡巡防盐关差,皆有精微批一纸,以为凭限;批发自内阁,而科臣批之。[28]
明朝人李清(1602—1683)也在《三垣笔记》上写道:
凡按院出巡,用精微批,先送刑科签押,于直隶巡按监察御史某准此,则用朱笔大直如按院直推知法,于批后又书“候回还日缴”五大字,送中官用印。[29]
由这两笔数据我们可以确定,图2都察院的那份“精微批文”上,“本官前去广西”与“差监察御史田升龙”两段文字上的朱笔直批都是科臣所为;而图3工部“精微批文”上那些手写批文前后的“引号”与批文旁的红点,也都是科臣的朱笔标朱。[30]这些“精微批文”必须在差满回京后的一个月内送各科销号,转缴内阁,超过时限者议处。[31]这也就是我们今日可以在内阁大库档案中看到这些缴销的“精微批文”的原因。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了解,清代的“精微批文”实际上仍保有“半印勘合”的形制,都是利用比对字号以防诈伪的凭据,只是前者在半印、字号以外还加上了批文,可以说是“勘合”与“批文”的结合。如果真是如此,那么为何不称作“勘合批文”,而要称作“精微批文”呢?以下我们试从“精微”二字入手,回答这个问题。
“精微批文”中的“精微”二字究竟作何解?目前我们没有找到明朝人或清朝人的说法。不过,姑且不论“精微”二字作何解,翻检《大明会典》,我们发现,凡是冠上“精微”的公文书都是由内府发给京城各相关衙门的,而且还是比较重要的文件。例如:
凡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关给内府精微文簿,开写日行事务,注销前件,按月奏送本院稽考,年终类送司礼监交收。[32]
凡刑部、都察院问过充军犯人,送五军都督府编发者,每五日各开报本司,本司历事监生填写精微文簿,填满缴进内府。[33]
而本所档案中也有一件“精微奏稿”,是礼部为每年皇帝赏赐“在京在外文武官员及四夷外国人等各项段锦绢布匹”事,除依例年终向内府司礼监“请给勘合填补花样数目”外,还“谨具奏闻”的一件文件。[34]显然,在京各相关衙门送往内府的公文书也被冠上了“精微”一词。因此,我们可以确定,在明代只要与内府相关的重要文书都会加上“精微”二字。而这些精微文书可能也都盖有司礼监的精微印,因为我们看到管制内府各门出入的勘合有所谓大、小勘合之分,前者盖有出入精微印,后者则是盖着兵科印[35]:
凡内府各门进出事件,并内官出入,皆有印信、大小勘合、填写关防。本科官编成字号,并置底簿。小勘合用本(兵)科印,大勘合用司礼监精微印。领出,每三日俱给与守卫官员,填写出入事件。填完小勘合,送内府收;大勘合送本科收,以凭查考。[36]
其实,上述“大勘合”在南京就被称为“精微勘合”。《大明会典》清楚指出,“凡南京内官出入公干,并皇城四门出入事件,填过精微勘合将尽,先行具奏兵部,转行本科,将该给勘合,编完字号,赴司礼监,用精微印,并附底簿给出,发南京兵科给用”[37]。既然内府的“勘合”称作“精微勘合”,当需要将“勘合”与“批文”合二为一的时候,一个最可能的名称应该是“精微勘合批文”。而事实上我们的确在《大明会典》中看到了这样的用法:“凡户部差官监收各处粮米及钞关船料钱钞,本科赴司礼监,领精微勘合批文一道,定限给付,岁满更替回还,仍将原批赴监查明,送本科销缴。”[38]清代户部差官请领“精微批文”的规定,应该就是源自这个“领精微勘合批文一道”的条文。这个“精微勘合批文”是我们在会典、实录、《明史》中所能找到的唯一的例子。在这些文献中,其他的相关规定,不是写作“精微批文”[39],就是写作“精微批”[40]。我们目前没有资料可以说明这三种用法有无时间先后的次序。不过,依据经验,人们使用词汇常有化繁为简的习惯。因此,我们相信,“精微批文”就是先前“精微勘合批文”的简称,有时候更进一步简化为“精微批”。[41]如果这个推断可以成立,“精微批文”上出现“勘合”文书的形制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永行停止
“精微批文”在清代施行的时间其实并不长,顺治十八年(1661)即有停止巡按、茶马御史请领“精微批文”的规定。[42]雍正元年(1723)以后,户部各关只有山海关的监督还需请领精微批文,其他各关已不再需要请领。同时,由外任补授的关差,也不需领批。[43]乾隆三十八年(1773),各关监督请领批文的动作奉旨“永行停止”,而改给札付。[44]这是因为这年二月,户部侍郎蒋赐棨(1730—1802)奏称,“关差赴任向在户部请领精微批文一道……实缘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相沿至今,无稗实政,宜删去,以符体制”[45]。一个实施了一百三十多年的制度就这样突然被终止了。
蒋赐棨的奏折其实并没有清楚交代为何清政府要终止“精微批文”这样的防伪措施。他的说辞反而引起更多的疑问,因为明代实行“精微批文”并不是由于“明季税差杂出,莫可稽考”。虽然我们目前无法掌握明代开始发给“精微批文”的确切时间,但很多数据显示,这个时间即便不在明初,也决非明末。同时,发给对象也不仅限于税差。兹提一例,以做说明。明孝宗弘治元年(1488),刑部尚书何乔新(1427—1502)奏称:“旧制遣官勘事及逮捕,必赍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验视乃行,近止用驾帖不合符,宜复旧制,以防矫诈。”[46]孝宗回应:“此祖宗旧例不可废。”[47]从这“旧制”与“祖宗旧例”两词,我们可以判断,“精微批文”在明代开始实行的时间不会太晚。而何乔新的一句“旧制遣官勘事及逮捕,必赍精微批文”也点出了明代“精微批文”发给的场合与对象。根据《大明会典》,须向内府司礼监请领“精微批文”,赴所在官司验证的差员,包括都察院巡按、提学、巡盐、巡茶、巡关等御史,清军刷卷等监生,书吏、人吏、法司勘事、审录、决囚等官员,以及差往各王府祭葬、报讣、伴送夷人等的行人、序班与监生。[48]
乾隆三十八年(1773),大清国势正盛。蒋赐棨究竟是不了解“精微批文”的发展历史,还是故意以明末时事贬低它的重要性,有待进一步考察。不过,由于“精微批文”的实行,相关衙门必须不断地行文、比号、查核,的确可能对明清两代的行政体系构成负担。明成化十八年(1482)四月,南京的六科以为先前规定的“两京衙门凡有差遣者,不问事之轻重,皆给以内府精微批文”太过于烦琐,奏请该地衙门,凡是“事重路远者”,才给“精微批文”,“事轻者,不拘远近,只给札帖”。[49]清雍正年间,翰林院侍讲学士张照(1691—1745)曾提议使用“勘合字号”,以确保各部院衙门行文各省文书不被书办窜改字句,但未被接受。[50]这是否意味着“精微批文”在清代的实施一直不被重视?同时,“精微批文”虽然烦琐,但在明代仍然持续使用;在清代则不然,不仅实施范围受到缩限,而且还不到一百三十年即被迫终止。明清两代何以对“精微批文”的看法如此不同?这是否意味着清代公文书作伪的问题不如前朝严重,抑或另有其他因素?这可能是我们必须进一步探究的问题。最后,我们要指出一点,在明代“精微批文”是向内府司礼监请领,而在清代则是赴内阁用印挂号。换句话说,在明代“精微批文”的发放是由宫内的宦官组织管理,而在清代则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掌理。这一内外之别或许也可以说明“精微批文”在明清两代运作上的差异。
本文与明清档案工作室同人王健美女士合著,原发表于《古今论衡》第16期,2007年,第77~92页。
[1] 本文曾参考于志嘉女士于第十届海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25日至26日)上讲评伍跃先生论文《日明关系中的“勘合”问题:以“勘合”形状为中心》的评论稿及刘序枫教授与于女士针对该问题的讨论信函,特此致意。我们也要感谢本所“汉籍全文数据库工作室”与“明清档案工作室”的同人,没有他们制作的强而有力的数据库,我们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完成本文。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户科》《刑科》《工科》,18b、23b、24a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93。不过,光绪朝的《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已不见巡按、茶马御史领批的规定。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4~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2] 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256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
[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文书档案图鉴》,924页,长沙,岳麓书社,2004。
[4]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104011-001,顺治十四年三月一日,都察院。
[5] 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39页。
[6] 《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康熙二十七年十月一日,工部。
[7] 《明清史料》,登录号103883-001,顺治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户部。
[8] 伍跃:《日明关系における“勘合”——とくにその形状について》,载《史林》第84卷第1期,2001年,124~143页。中文增补稿,见伍跃:《日明关系中的“勘合”问题:以“勘合”形状为中心》,第十届海洋史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8月25日至26日。
[9] 《明清史料》,登录号095869-001,顺治十一年二月六日,户部。
[10] 《明清史料》,登录号167250-001,顺治七年一月。
[11] 罗冬阳:《勘合制度与明代中央集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35~40页。
[1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79《兵部三十八·宿卫》,497页。
[13]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500《礼部一百一十一·日月食救护》,781页。
[1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98《兵部一百五十七·给驿一》,690页。
[1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98《兵部一百五十七·给驿一》,691页。
[1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684《兵部一百四十三·邮政三》,583页。
[17] 罗冬阳:《勘合制度与明代中央集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1期,35页。
[18] 《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141,“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条,2222~2223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19] 各机构批文字号编列的方式不一。户部的字号在顺康两朝是与官员派遣的官司有关,如派往顺天府的关差在顺治朝是顺字号批文,康熙朝改给直字号,而派往山东布政司公干的就给山字号;但到了乾隆朝,编列方式有所改变,发给顺天府的公差是户贵山字号批文,而给江西巡抚衙门的则是户贵九字号。
[20] 有趣的是,有两张康熙年间工部发给管理龙江关事务的“精微批文”却是左右两个半印,有如面面相望。我们试着把两个半印合拢,正好把手写批文折进工部的大印里。这是有意,还是偶然,不得而知。参见《明清史料》,登录号104416-001,工部;登录号104544-001,康熙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工部。
[21] 都察院的“精微批文”则用“朱墨字号”。
[22] 《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工科》,24a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则明指,这是从顺治元年(1644)开始的。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 《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4~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
[23] 《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刑科》,23b页。
[24] 《明清史料》,登录号086248-001,顺治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刑科。
[25] 《明清史料》,登录号095887-001,乾隆十一年二月九日,户部。
[26] 《明清史料》,登录号107752-001,乾隆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户科。
[27]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 卷277,“嘉靖二十二年八月戊戌”条,5420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28]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3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29] 李清:《笔记上·补遗》,见《三垣笔记》,41页,北京,中华书局,1997。
[30] 关于标朱,请参见雷荣广、姚乐野:《清代文书纲要》,104~106页。
[3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 《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5页;卷1016《都察院十八·工关领批》,206页。
[32] 《大明会典》卷221《翰林院》,2494页,台北,国风出版社影印本,1963。
[33] 《大明会典》卷117,1703页。
[34] 《明清史料》,033787-001,崇祯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礼部。司礼监是明代内府宦官二十四监局之一,明中叶以后,其提督太监之权势已在内阁首辅之上。
[35] “司礼监请如旧制,铸出入精微印,从之。” 参见《大明太宗文皇帝实录》卷10(上),“洪武三十五年七月壬辰”条,158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36] 《大明会典》卷213,2847页。
[37] 《大明会典》卷213,2848页。
[38] 《大明会典》卷213《户科》,2843b~2844b页。
[39] 例如,“凡工部奏差造坟抽分等项官员,各该请给内府精微批文;各具手本送本科,照批定限给付;事完,各赍原批赴本科,转送内府销缴”。参见《大明会典》 卷213《工科》,2851a页。
[40] 例如,“凡御史出廵俱领精微批于内府,其批内限期但云事完回缴”。参见《大明孝宗敬皇帝实录》 卷133,“弘治十一年正月庚戌”条,2354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41] 按:明清档案工作室同人陈妙芬女士提示,在一件顺治二年(1645)十二月十三日的户科手本上提到,移送云南司主事朱治泰赴临清管仓精微勘合批文一道。因此,已可确定在清代早期的确曾使用过“精微勘合批文”一词。参见《明清史料》,登录号086197-001,顺治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42] 《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60《刑科》,23b页。更正确的说法是,顺治十八年(1661)其实是停止了巡按一职,而茶马御史也在康熙七年(1668)裁去,其原来的业务由甘肃巡抚监理。参见《大清会典》(康熙朝)卷147《巡按》《茶马》,15a~15b、24b页。
[43]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15 《都察院十八·户关领批》,195页。
[4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37《户部八·考核一》,785页。
[45]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927,乾隆三十八年二月下,8a~8b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46] 《明史》(点校本)卷183《志七十·刑法二》,2312页,北京,中华书局,1975。
[47] 《明史》(点校本)卷94《列传七十一·何乔新》,4853页。
[48] 《大明会典》卷213《户科》《刑科》,2843b~2844a、2805b页。
[49] 《大明宪宗纯皇帝实录》卷226,“成化十八年四月乙卯”条,3879页,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6。
[50] 更正确地说,张照指的是,“各部院衙门行文各省,其事不必有回文者”。参见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宫中档,第004899号,见台北“故宫博物院”编纂委员会编:《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7辑,527页,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