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中的故事(1 / 1)

——谈“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内阁大库档案中的生活史数据

一、档案内容

本所藏内阁大库档案在20世纪的二三十年代与殷墟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千佛洞卷轴、中国境内之古外族遗文并称五大新发现。[1]这批当年自内阁大库中流出的档案,是1929年8月经由傅斯年(1896—1950)、陈寅恪(1890—1969)两位先生的奔走,自藏书家李盛铎(1859—1934)手中购入,这距本所于广州正式成立恰好一年。同年九月底徐中舒先生(1898—1991)就已领着李光涛(1902—1984)等人在午门楼上展开大库档案的整理工作。次年九月,《明清史料》甲编出版。1932年年初,分类整理的工作完成了十分之八九;年终,所有重要档案已有简明目录可查。很遗憾,正当本所准备利用这些档案做研究时,整理计划因为日本入侵长城,进逼平津而告中断。1935年,由于局势转坏,傅先生命李光涛将档案择要装了一百箱,约为总数的四分之一,与图书古物一起南运。这一百箱档案随着本所由长沙迁至昆明,由昆明搬至李庄,由李庄回到南京,最后由南京到了台湾杨梅。1951年4月,本所开箱清点,计有折件档册311 914件。这个数目也就成为本所内阁大库档案总数的正式统计数字。

不过,这不会是最后的统计数字。自1981年10月起,本所开始大规模地整理大库档案,工作人员最多时达三十六位,这些年则维持十四人的规模。除了去灰与铺平外,目前的整理工作与当年徐中舒先生所采用的方式已有不同。每件档案,无论是折件或册档,都有一提要,内容包括:①事由,即该件档案内容的摘要;②时间,即该件档案发下、进呈或移会的时间;③职官,即该件档案上奏人的官衔与姓名;④册别件号,即该件档案全文收录之所在;⑤登录号,即登录该件档案的流水号;⑥文件别,即该件档案的类别,如题本、奏本、奏折、史书等;⑦备注,即该件档案整残状况与以上各项的补充说明。我们希望通过提要中的事由、时间、职官等项目,配合电子检索工具,能很快地帮助研究者找到所需要的档案。到本年(1999)十一月底,我们已完成提要十万八千多件。四年前(1995),我们开始以影像扫描或数字摄影的方式,将档案数字化,取代从前以影印复本保存档案的方式。这样的图像文件目前已完成八万多件。配合提要,研究者已可在本所傅斯年图书馆检索、阅读、打印这些档案。至于本所先前出版的《明清史料》《明清档案》,读者可以经由互联网(Internet)上到本所“内阁大库档案”的网页[2],以提要中的字、词为条件,检出所需档案的出处,再去翻阅原书,如此可以省去不少逐页翻检的时间。

徐中舒先生将内阁大库档案的内容分成五类:第一,内阁收贮的各项档案,如制诏、诰敕、题奏、表笺、启本、副本、揭帖、史书、录书、塘报、黄册及其他随本进呈及缴存的文件、朝贡诸国表章等;第二,内阁本身的各项档案;第三,修书各馆档案;第四,试题试卷及其相关的档案;第五,沈阳旧档。在本所收藏的大库档案中,以第一项,也就是内阁收贮的档案居多,而其中又以中央各部及地方各省官员向皇帝言事的题本、奏本、奏折,以及它们的抄件揭帖[3]、奏副[4]等占最大宗。内阁在清初为国家庶政重心,雍正以后,其权力虽然为军机处所分,但仍为承宣制诰典册之府,而中央与地方官员在密奏承旨之后,国家政事仍须以题本具题,由内阁发交各部院执行。当年傅斯年先生决定购买内阁大库档案,就是着眼于这批材料是研究明清史最直接的史料。他认为大库档案是无尽宝藏,“政治实情,全在此档案中也”。虽然本所前辈如李光涛、黄彰健(1919—2009)两位先生没有做出像清朝没有入关那样“重要的发现”[5],但他们利用大库档案,在明末满汉交涉与满族早期发展等课题上也有可观的成绩。

除了政治实情外,本所内阁大库档案中也有不少透露社会实情的材料。这些材料多见于涉及命案、盗案以及贪渎案的题本或其抄本——揭帖。在清代,地方发生讼案,无论轻重,首先都由各州县正印官,也就是知州、知县审理。一般斗殴、婚姻、田地等案或笞、杖轻罪都由州县完结自理;一旦涉及命盗案或绞、斩死罪则需上解府、司,再由督抚具题皇上,敕交三法司核议。[6]在这些命盗案题本中,地方督抚通常先简述案情,再录出下级府县单位具题的口供,最后总结案情,表示对下级的审理无异议,再请旨定夺。这些录出的口供都是一问一答的形式,有问必答,对问题毫不闪躲,即使先前意图谎供,最后也都是很直接地以一句“我就实说了”带出整个案情,而且极少见到翻供的记录。这样的口供显然不是审案过程的忠实记录,而是经过了一番“整理”。这也许为的是简单明白,减少破绽,以免被上级批驳。但这些口供的用字遣词颇为口语化,应该是出自当事人口述的记录,没有经过书吏或其他人的修饰。例如,乾隆八年(1743)五月间,广东省高州府茂名县人陈秉灿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陈秉灿有妻湛氏,因为父亲病故回家奔丧。然而才过两天,她的婆婆就两度遣人接她回家,协助收割。湛氏心生不悦,在田里使性子,并出言顶撞她婆婆。陈秉灿见状随即掌掴湛氏,湛氏不甘示弱,用镰刀砍伤陈秉灿,陈秉灿于是奋力用拳回击,湛氏倒地,当晚因伤殒命。陈秉灿的母亲古氏供称,她是见到湛氏不割也不挑,就生气地说:“这样农忙时候难道不该叫你回来收割,竟该听你住娘家的么?”没想到,湛氏竟出口顶撞:“譬如你家女儿有了这样事情,也要在家多住几日,有什么不该呢?”[7]古氏听了这句话,更为气愤,陈秉灿护母心切,因而动手打人。湛氏的这句话显然大不敬,因为她公公,也就是古氏的丈夫仍然健在,但以湛氏当时的心境,她的反应也是人之常情,而也唯有居于她的处境,才会有这样的反应,书吏是造不出如此传神的回话的。因此,相较于文集、笔记或地方志材料,这些对话式的口供仍不失为了解清代中下层社会最直接的数据。

二、档案中的研究课题

据我的观察,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利用这些口供数据来探究清代社会的面貌。一是从刑案本身所反映出的社会现象着手。刑案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当事人间产生的问题未能及时解决,造成彼此社会关系的紧张,日积月累,最后经由一个小小的事端爆发冲突,而生命案。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无论是个案或集体,我们应该可以掌握到一些当时社会关系的脉动,进而对当时的社会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近三年来读过一些乾隆朝的刑案,初步印象是,凶案发生的原因无关大事,而是多与生活上的细节有关:如有人在屋旁和粪臭气熏天,引起冲突[8];有人打狗没看主人,惹上麻烦[9];有人只因要人烧茶,引发不满,大打出手[10];也有人因为贫穷要向人家借谷,没有礼物,不好空手去,以仅有的两文钱买了两个槟榔送人家,好开口借谷,没想到无端被人咬了一口,希望破灭起衅[11]。不过,有更多的人却是为了争水灌田[12],为了越界采薪、割禾[13],为了鸡鸭牛羊等牲口践食秧苗[14],为了几文或几十文钱的债务[15]等细故,不惜大动干戈,闹出命案。更极端的是,不少人看到邻人经过家门口或田边,如果他们手中拿有东西,即使是微不足道的一束草、一根树枝,总会怀疑这些东西是否是从他们田里偷砍的,或是在他们山场上偷拾的。社会学家指出,穷困的环境常会使人没有安全感,使人封闭、敏感、多疑。显然,在清代,困苦的乡村生活使得一些人疑神疑鬼,总觉得有人要占他们便宜。无可讳言,清代人对自身财产的保护确实要比现代人多费心思。许多案例显示,如不看守得紧,家里的米粮、田里的菜蔬瓜果,甚至场上的树木枯枝都会被人偷走。有一个江西兴国县的农人,有一天在屋边外坑挑粪壅田,因为身子热,脱下衣服、裹脚,与一张铁钯一起放在路旁。挑了粪转过身来,却见到自己的衣服与铁钯都拿在别人手里,且那人辩称是路上拾得的,不愿归还。[16]在传统社会,尤其一些居于社会底层的人,资源的取得可能非常不易,这使得有些人不得不斤斤计较,锱铢必争,因而扭曲了人际关系。要了解清代的乡村社会文化,也许我们还应该在当今的贫穷研究中找灵感。

目前渐受注意的妇女研究,诸如夫妻关系、寡妇改嫁、贞节观念等课题,在档案中也可以找到不少相关案例。就夫妻关系而言,乾隆朝有不少因为夫妻失和而生命案的例子。在这些案子中,妻子通常是居于劣势,多数是被丈夫杀害。[17]至于夫妻失和的原因,那就五花八门了。不少妻子只是因为烧饭迟了,或是烧茶、烧水慢了,就让丈夫给打死了。有位妇人曲氏只因为丈夫孙三吃完晚饭上炕睡觉时,摸了一手鸡粪,大发雷霆,黑暗中被丈夫“失手”打死。[18]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甘肃秦州直隶州人杨天仓因分家后败光了田产,家中用度无以为继。某日中午时分,由于连日阴雨,借不到口粮,儿子女儿因为肚饿而啼哭,杨天仓不耐烦。妻子李氏于是埋怨道:“从前原有分的田地俱是你花费了,既然养活不起妻子,何苦着我同孩子们受饿,不如将我同孩子杀了,省得跟着你受罪。”杨天仓一怒之下就把李氏杀死了。[19]这些活生生的例子无形中拉近了我们与古人的距离。

妇女受限于生理的差异,在与丈夫争吵的事例中通常是居于下风,但在情欲的处理上,女人却未必是弱者。刑案中妻子瞒着丈夫与外人通奸,或与奸夫逃家的例子比比皆是。乾隆初年,河南武陟县有位妇人韩氏同时与三个男人来往,若不是三人争风吃醋,有人想独占,携女人远走高飞,出了人命,丈夫恐怕始终不知情。这位可怜的丈夫说,“小的也是有脸面的人,那肯纵容女人与人通奸”[20],这可能是实情。但在档案中,我们看到有男人为了讨口饭吃,不得不装聋作哑,纵容妻子与人通奸,歹命的甚至因此而丧命。[21]然而,在这男女关系的争战中,主客观环境都不利于女人。对她丈夫而言,女人只是一项财产,随时可以出让。清律虽然禁止卖妻,可是刑案中卖妻、典妻的例子却随处可见。雍正十三年(1735)浙江新昌县地方有个流浪汉韦允迁先是容忍妻子胡氏与收留他们的瞎眼相命人吕佩固通奸,随后又以年老不能养活妻子为由,要将胡氏以五两银子卖给吕佩固,后以二两成交,韦允迁收了五百钱,把妻子留下,言明一个月后回来取余款。可是,六天以后,韦允迁就来要钱了。吕佩固无钱付款,韦允迁威胁说,吕佩固占他妻子十夜,每一夜要银三钱,一共是三两银子,不付钱,就要告官。吕佩固无奈,只得张罗八百钱,把韦允迁和胡氏打发走了。由于人财两失,心有未甘,吕佩固后来以中介卖妻为由,诱出韦允迁,用和着砒霜的馒头将他毒死。最后的判决是,吕佩固拟斩监候秋决,胡氏拟斩立决。[22]胡氏是本案的受害人,却因知情未报而受到更重的处罚。

刑案口供对男女调情的细节着墨不多,但偶有例外。下面一段陕西长安县人包奉得的口供对男女**的前戏有详细叙述:

小的今年三十四岁了,是本县人。从前小的父母在日就赁住张得的房子,后因小的父母死故就往西边去了。到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才回来,住在张得隔壁小的娘舅王朝义家,常往他家与郭氏说闲话。到腊月初间,郭氏问小的:“买一条手帕要多少钱呢?”小的说:“约得百十文钱”。郭氏又说:“烦你与我买来,改日还你的钱”。小的说:“为何不着你男人去买,要我与你买手帕呢?”郭氏就笑着说:“目下我男人手里没钱,你买了来,难道我不还你钱吗?”小的见郭氏说话有意,第二日就在城隍庙里买了一个红手帕,悄悄儿送给郭氏。小的说:“这是我的薄意儿,不必着你男人知道”。他笑着伸手来接,被小的把他身上捻了一把。郭氏骂了小的一句:“短命鬼!”小的就走了。到十三日后晌,小的见六儿引着他两个小儿子在外边玩耍,又知道他男人出门做生意去了,走到他家,见郭氏在他房内炕上坐着锁鞋。小的说:“这鞋是谁的呢?”郭氏说,与他男人做的。小的说:“你有这样好手段,把鞋给我看看”。小的假作取鞋,将他手指捏了一下,他就红了脸没言语。小的就把他抱下炕来,他说:“此时日色将落,我男人回来快了,若被他看见,你我都不得活了,你到明日早饭后来罢”。小的见他亲口许了,就走了。到十四日早饭后,小的在门口观看,等张得挑出菜担子,往街里去了,又见六儿将他两个小孩子引到街里去玩耍,小的走到他家,就把郭氏奸了。十五日又与他奸,往后乘空儿就去奸,次数也记不清了。后来……[23]

这样的情节是否似曾相识?《金瓶梅》中的西门庆不也是借故先把潘金莲的绣花鞋头捏了一捏,一方面试探她的反应,另一方面也勾动她的欲火。这段自白对清代的情欲文化研究应是极具价值的。

至于寡妇改嫁的问题,张彬村最近曾为文讨论。他认为,明清时代寡妇普遍守节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这样做是符合她们的最大利益。[24]不过,从档案的实例看来,清代寡妇守节除了个人主观的抉择外,还有一些客观的障碍待克服。障碍之一是与夫家及娘家的金钱利益有关。根据档案所见,寡妇改嫁,主婚的夫家往往可得一笔为数可观的财礼银,通常是三四十两银子。障碍之二是有些地方有所谓乡例,寡妇出嫁,娘家的人可以向夫家收取钱财,数目不大。例如,江西鄱阳县有一地方有“凡有寡妇出嫁,本家众人要壹两酒水银子”的“俗例”。[25]一个寡妇再嫁会有如此多人得到好处,她们如坚持守节,所承受压力之大可以想见。障碍之三是除了钱财的考虑外,夫家与娘家也会顾虑媳妇或女儿守得住与否的问题。寡妇,尤其是年纪轻的,如果熬得住空闺寂寞,几十年后得一贞节牌坊,光耀门楣,固然可喜,然一旦守不住,成为地方上的话柄,家人脸上挂不住。因此,如有媳妇或女儿年轻守寡,家人多会安排再婚之事。四川绵州有位妇人谢氏,结婚五年守寡,年方二十一岁。夫家要求改嫁,谢氏不依,娘家于是接她回家。然谢氏母亲见女儿“没儿女,恐难守节”,就要儿子替妹妹找个人家。没有想到,就在预定成亲日的早晨,谢氏悄悄走到丈夫坟前上吊死了。[26]类似的例子在档案中不少,读来令人一掬同情泪。

三、口供中的生活数据

除了刑案本身所反映的社会意义外,刑案口供中也常会有涉及当时生活细节的讯息,因为当事人在交代案情的同时,通常会提供一些背景资料。十多年前,大陆学者刘永成就曾利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刑案中的工资数字,研究清代前期资本主义萌芽问题。[27]我在本所的内阁大库档案中也找到一些有关乾隆朝的工资与物价的记载,尝试探讨当时雇佣劳工的生活水平。乾隆朝的一个雇工,依工作性质与地区的不同,每日工资从钱十五文到一百一十五文不等。非技术性的劳工,每日大约是钱二三十文到四五十文,帮种庄稼的长工多在银二三两到三四两之间。技术劳工的所得稍高,如木工与泥水匠每日工资可达七八十文。而一些性质特殊的工作,所得更高,如有人帮抬尸首,得钱二百文,喜宴厨工,一天便有银二两的收入。当时人每日大概食米一升,米一升的价格约是钱十四五文。普通人一日所得可以换米二升。北方人常吃的蒸馍比较便宜,一个钱两文,有人在饭馆一餐吃了五碗饭,花了十五文钱。[28]

刑案口供中也不乏对当时生活习惯的描写。乾隆十年(1745)八月间,有个流浪汉把收留他的和尚杀了。他向县官说明为何和尚尸身上没穿衣服。他说:“他(指和尚)晚上原是脱下衣服睡的,故此他身上没有衣服……”[29]也是乾隆十年(1745)七月间,郭氏供:“五月二十八日夜小的男人张天佑没在家,那时天气甚热,小的是脱了衣服睡的。到二更时,小的听得门响,急忙起来,止穿上一件长布衫,不及穿裤子,就点灯喝问。那屋门已被开了,先进来一个人,就是这张杰……”随后,郭氏就被张杰及其同伙给**了。[30]乾隆九年(1744),李国英供称,韩玉贵事发当晚逃至他房中时,他“赤身与伊拥抱一处……”[31]像他们这样赤身应付深夜突发事件的案子,档案中还有一些。郭氏提到她因为天热光身睡觉,但也有人在十一月天**上炕。[32]这些人赤身而眠除了天热的因素外,应该还有其他缘故。

另一个今日罕见的生活习惯是喝早酒,也就是早上喝酒。乾隆二年(1737),直隶通州人高大供:“小的是开酒铺的。去年七月二十七日早饭后,只有王三合张明泰两人到小的铺里去喝酒,吃到晌午,两人喝了一斤四两烧酒,都有些醉了……”[33]乾隆十年(1745)三月间,四川巴县人冷炽供:“……三月初五日早,小的到木洞镇买盐,在哥子门首过,进屋去,哥子留小的吃早饭,热了一壶酒同吃……”[34]以上二人的口供很清楚地显示,有人有在吃早饭时或早饭后就喝酒的习惯,而酒铺早上就开门营业了,显然有这种喝早酒习惯的人应该还不少。

此外,档案口供中也有不少对市集活动的描述,因为许多刑案是发生在市集上的饭铺、酒馆、商店、牙行里外,而小商人、牙人、匠人往往也是刑案的主角或配角。通过这些刑案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布匹、牲口的买卖是如何通过牙行来进行的[35],牙人是如何对农产品估价的[36]。我们也看到有些游走市集的商人为了节省盘缠,在交易的店家炊饭、住宿[37];有人在市集上靠摆钱棹,为人大钱换小钱过日子[38]。

四、口供数据的局限

当然,从刑案档案中所能筛选出的相关数据并不止于我上面所提到的几个课题,其他诸如家族、保甲、乡约、移徙、典当、民间信仰、疾病医疗[39]的问题都可以在各案例中找到相关讯息。本文只是这些年阅读本所内阁大库档案,就个人兴趣及识见所及提出的一点心得。各方先进如愿入此宝库一探究竟,相信必可找到其他课题的相关数据;虽未必能满载而归,但必有所获。

最后,我要谈一点刑案口供数据的限制。口供中的故事虽然吸引人,但多仅具轮廓。重出的资料多,精彩的口述少。像前引包奉得那样细腻的口供,真是凤毛麟角,可遇而不可求。利用档案做研究其实做的是披沙拣金的工作。以利用档案研究小人物著称的意大利史学家金士伯(Carlo Ginzburg)指出,他每次阅读宗教审判(Inquisition)档案时,都会觉得是站在审判者背后,看着他们咄咄逼人,希望那些被告会一不留神说出他们心中的信仰。[40]我读清代的刑案档案固然也可感受到地方官问案时得理不饶人的态度,但我却只能感叹,为什么不多问点,为什么不多说点。清代刑案口供所呈现的,不仅是涉案人口风紧,地方官问话的内容也简单。两者的差异可能出于档案性质的不同。金士伯所处理的宗教审判材料主要涉及个人的宗教信仰。有些审判官不仅巨细靡遗地记载涉案人回话的内容,甚而包括他们答话的姿态、脸红、静默都毫无保留地记录下来。对那些审判官而言,每一条线索都可能导致真相的突破,不能放过。相对的,清代审案官员的问题显得单纯得多,他们只关心两个问题:谁是凶手?他是故意杀人或误杀?至于凶手与被害人的生活背景、行凶的动机、地方的风俗民情等问题,他们都不在意。官员问得少,涉案人透露的讯息自然不多,使得我们错失了很多进一步了解地方风土人情的机会。档案的性质于是决定了口供的内容。对金士伯而言,仔细地阅读少数相关档案可能较累积大量重复的数据更有收获。[41]而对利用清代刑案口供的学者来说,仔细地阅读相关口供固然必要,但相关资料的累积也不可偏废。毕竟清代刑案口供资料过于单薄是无可否认的事实。诚如古人所说,“不逢巨匠难成材”,要如何善用这批档案数据,是需要巨匠的一番巧思。

本文原发表于《古今论衡》第3期,1999年,第33~42页。

附录

表1(A) 乾隆时期农业雇工每日工资

表1(B) 乾隆时期农业雇工每月工资

表1(C) 乾隆时期农业雇工每年工资

续表

表2(A) 乾隆时期手工业雇工每日工资

续表

表2(B) 乾隆时期手工业雇工每月工资

续表

表2(C) 乾隆时期手工业雇工每年工资

表2(D) 乾隆时期手工业雇工包工工资

表3 乾隆时期其他雇工工资

续表

续表

[1] 王国维:《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现之学问》,见佛雏编:《王国维学术文化随笔》,286~292页,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

[2] 网址是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mctkm2/index.html。

[3] 清代中央与地方官员进呈题本时须另抄送揭帖至少三份至通政使司,起居注馆及有关部、科。

[4] 清代中央官员进呈奏折时向不录副,奉旨后,将原折与所奉谕旨一体抄录成副本,称为奏副,送存内阁备查。

[5] 李济先生在他的《感旧录》中曾提到他与傅先生有关档案的一段谈话:“记得有一次在北海静心斋与孟真先生闲谈,说起午门档案整理工作,他颇有点失望的表示。问他为何有此不满,他说:‘没有什么重要的发现’。我听了有些不大懂他的意思,因再问他:‘什么叫重要发现?难道说先生希望在这批档案内找出满清没有入关的证据吗?’他听了为之哈哈大笑,从此再不说这件事了。”李济:《傅孟真先生领导的历史语言研究所》,见《感旧录》,82~83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57。

[6] 三法司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单位。通常皇上敕下三法司核拟具奏的案子多由都察院与大理寺负责官员带领属员至刑部会审,最后亦由刑部主稿具题皇上核定。

[7]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53696-001,乾隆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广东布政使护理广东巡抚托庸揭。

[8] 张伟仁主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以下简称《明清档案》),登录号019407-001,A100-015,乾隆六年三月四日,安徽布政使署理江西巡抚印务包括揭,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1995。

[9] 《明清档案》,登录号013102-001,A104-069,乾隆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署理湖南巡抚许容揭。

[10] 《明清档案》,登录号013970-001,A109-058,乾隆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湖南巡抚许容揭。

[11] 《明清档案》,登录号019381-001,A101-016,乾隆六年四月一日,广东巡抚王安国揭。

[12] 《明清档案》,登录号032762-001,A086-070,乾隆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安庆巡抚孙国玺题。

[13] 《明清档案》,登录号029369-001,A074-037,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川巡抚硕色题。

[14] 《明清档案》,登录号014202-001,A077-097,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大学士管刑部尚书事徐本题覆。

[15] 《明清档案》,登录号029387-001,A074-039,乾隆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四川巡抚硕色揭。

[16] 《明清史料》,登录号073810-001,乾隆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大学士署理刑部尚书阿克敦题覆。

[17] 就我所掌握的资料而言,杀妻与杀夫的比例是102∶5。

[18] 《明清史料》,登录号070466-001,乾隆二年四月二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覆。

[19] 《明清史料》,登录号073717-001,乾隆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大学士署理刑部尚书阿克敦题覆。

[20] 《明清史料》,登录号066091-001,乾隆二年二月一日,河南巡抚富德揭。

[21] 这个可怜虫要妻子认奸夫作“亲哥子”,以避人耳目。参见《明清档案》,登录号014757,A127-036,乾隆八年十一月三日,四川巡抚纪山揭。

[22] 《明清史料》,登录号053617-001,乾隆元年四月十九日,大学士兼管浙江总督巡抚嵇曾筠揭。

[23] 《明清史料》,登录号066066-001,乾隆二年一月二十八日,陕西巡抚硕色揭。

[24] 张彬村:《明清时期寡妇守节的风气——理性选择(rational choice)的问题》,载《新史学》第10卷第2期,1999年,29~76页。

[25] 《明清档案》,登录号032847-001,A085-034,乾隆三年九月十五日,江西巡抚岳浚题。

[26] 《明清档案》,登录号014016-001,A124-035,乾隆八年七月十三日,四川巡抚硕色揭。

[27] 刘永成:《清代前期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

[28] 参见拙著未刊稿:《从物价看乾隆朝雇佣劳工的生活》,表一。(按:乾隆时期的工资资料已附于本文之后。)

[29] 《明清史料》,登录号066652-001,乾隆十年十月十三日,刑部尚书盛安题覆。

[30] 《明清史料》,登录号073012-001,乾隆十年七月二十二日,河南巡抚硕色题。

[31] 《明清史料》,登录号072349-001,乾隆九年四月九日,刑部尚书来保题覆。

[32] 《明清档案》,登录号019427-001,A100-092,乾隆六年三月二十日,山东巡抚朱定元揭。

[33] 《明清史料》,登录号049050-001,乾隆二年七月二十一日,直隶总督李卫揭。

[34] 《明清档案》,登录号017821-001,A139-102,乾隆十年九月二十日,四川巡抚纪山揭。

[35] 《明清史料》,登录号065930-001,乾隆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署理苏州巡抚揭。

[36] 《明清档案》,登录号049758-001,A041-037,乾隆十三年九月八日,山西巡抚阿里衮题。

[37] 《明清档案》,登录号050979-001,A011-057,乾隆二年七月四日,江宁巡抚邵基揭。

[38] 《明清史料》,登录号071846-001,乾隆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刑部尚书来保题覆。

[39] 档案中有关疾病医疗方面的史料,我将另有专文介绍。(按:见本书461~473页。)

[40] Carlo Ginzburg,“The Inquisitor as Anthropologist”,in Carlo Ginzburg,Clues,Myths,and the Historical Method,Baltimore: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0,p.158.

[41] Carlo Ginzburg,“The Inquisitor as Anthropologist”,in Carlo Ginzburg,Clues,Myths,and the Historical Method,p.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