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给私帖与牙行应差(1 / 1)

——关于清代牙行的几点观察

一、前言

作为买卖双方中介的牙或牙人,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行业。据学者研究,战国以前可能已经有了牙人的出现,只是当时用的是“驵僧”一词;而牙行的出现是在明代。[1]事实上,清代官给印信文簿,要求牙行记录客商籍贯、姓名、路引字号、货物数目,每月报官的做法,即为直接沿袭明代的规定。[2]以下是一位牙行经纪的口供,可以让我们有机会对清代牙行的运作有较直接的观察:

龚会鲁供,小的是枣阳县人,开猪行生理。今年七月二十八日萧起云在小的行里卖小猪,谢成名也来到行里,凭小的赊了萧起云一个猪,讲定四百五十文钱,许到八月初二日送钱给他。到初二日,不见谢成名送钱来还,初三日萧起云叫小的同他去讨钱,还驼着几个猪沿路卖。有晌午时候,才到谢成名那里。萧起云在路边树下坐着,小的去叫谢成名。他女人说不在家里,在后冲田里割谷。小的一人走到田里,才叫谢成名回来。成名只给了萧起云三百八十个钱,萧起云说还少七十个钱,你到几时找我。谢成名说我止有这三百八十个钱,若要找钱就把猪退还你罢。萧起云说原讲定四百五十个钱,如今你把猪赶来,过了几天,怎又要少钱退猪呢?[3]

上述引文具体而细微地呈现了牙行在清乾隆年间商业行为中扮演的角色——评定物价,中介买卖。龚会鲁是湖北枣阳县人,猪行经纪。萧起云则是河南新野县人,以贩猪维生。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八日(1740-09-18),萧起云“驼了几个小猪子在龚会鲁行里发卖”。龚会鲁为了做成生意,不仅作保,让手头不宽裕的谢成名赊账买猪,而且当买主未能按约定时日还钱时,还陪同卖主一起前去讨账。而官方似乎也如此认定,以此为标榜的字眼也一再在官方文献,尤其是上谕中出现:“贸易货物,设立牙行,例给官帖,使平准物价”[4],“以评物价,便商贾”[5],“民间贸易,官为设立牙行,以评物价,所以通商便民,彼此均有利益也”[6]。

可能受到这些文献的影响,讨论清代牙行的学者也多将注意力集中在这两项功能上。例如,有学者指出,“牙行在产销之间,在批发商到零沽小贩之间,是确实起过一定的桥梁作用,成为当时农工商业流通的渠道之一,连一些省一级的地方大吏也说,‘设立牙行,所以便商民而通财货’”[7]。

不过,牙行本身的记载却透露出不同的讯息。例如,有一烧酒行经纪在他的禀状中写道,他请领牙帖,开烧酒行,是“代客买卖,输纳税课,供应恩辕、理民两署差务”[8]。一个杂粮行户的诉状也写道:他请领部帖,是“代客买卖生理,应办道、府、理民捕府、恩辕及经厅、捕厅六宪需用胡豆差务,上纳国课,毫无违误”[9]。另一个杂粮行规则称:“兹予等颁领部帖,开设杂粮牙行,代客买卖,上裕国课,应纳道、府、江北、巴县驿马差徭。”[10]显然,清代牙行除了中介买卖,代收税课外,尚有承担官府差徭的任务。牙行不仅是生产者与消费者、客商与小贩之间的桥梁,而且是衙署人力、物力资源的提供者。官方与牙行的文献在这方面有明显的落差。是什么因素造成这样的差异?官方是否要刻意淡化牙行在这方面的角色?果真如此,原因为何?本文尝试利用档案,尤其是四川巴县档案,从雍正年间赋税与牙行制度的变革入手来探讨这个问题。

本文主要论证,雍正年间的税制改革导致州县衙门失去对耗羡银两的掌控,不得不借牙行的供奉来填补自主财源的损失,因而不顾州县衙门不得颁给牙帖的禁令,持续颁给牙帖,于是造成所谓“官给私帖”的乱象。然而,清廷并不认可这样的作为,牙行应差的字眼自然不会在上谕等文献中出现,形成双方在文字表述上的明显落差。如果说前人重视的是牙行与商人间的关系,本文则指出牙行与政府间的关系也值得我们注意,如此方能较全面地掌握牙行在传统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官给牙帖

在清代,要成为牙行经纪,必须领有牙帖;而要承领牙帖,则必须是所谓“殷实良民,取有结状”,因为“殷实则有产业可抵,良民则无护符可恃”[11],如此则会顾惜身家,遵守法纪,不敢任意侵吞客商财货。由于有这一层考虑,因而衿监与衙门胥役在当时不得承充牙行。然而是否是殷实良民,口说无凭。除了自己出具的供结外,尚需邻佑的甘结与同行的互结,保证没有衿役、朋充以及更名复充等弊端(承领、退领牙帖禀状与出具相关各结实例,参见附录)。不过,一个良民究竟要有多少田产才算殷实良民,在有关牙帖的办法中,未见规定。

其实同样的模糊也见于牙帖的其他规定中。根据《大清会典事例》,康熙四年(1665)规定,奉天府牙帖税银由通判衙门征收的,分上、中、下三则,上则每年纳银二两,中则一两五钱,下则一两;而由州县征收的,每年征银一两二钱。[12]从《钦定户部则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京师、山西、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云南等地的牙帖税也是像这样帖分上、中、下三则,数额则因地而异。[13]例如,江西省每年上则纳银三两,中则二两,下则一两。乾隆二十四年(1759),江西布政使汤聘(1707—1769)指出,在全省四千四百九十多张牙帖中,上帖仅有五十多张,下帖几占十分之九。至于如何区分这上中下帖,根据他的分析,既不因人而分,因为“承充时概称殷实”,也不因物而别,因为“上等之货,而执下帖者甚多”,而且“一县一地之中,有一货而领帖至百数十张,更有至微之货,而领帖亦至数十张者”。他“检查成案送部之册”,发现“但有上、中、下牙帖总数,而某地某货并未分别登明”。汤聘因而建议逐一清厘各州县城镇牙帖,尤其确查产业田粮,“务须完粮户名与充牙各姓相同”。[14]

虽然我们还无法确认这项建议是否获得实行,但可以确定的是,即使他的建议得到上级的认同,在府州县地方机构的执行上也未必确实。依据《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牙帖的发放应是一人一帖,依保甲五年编审例,每五年清查更换新帖,且不许有光棍顶冒朋充,巧立名目的行为。[15]然而,湖南按察使严有禧(?—1766)在乾隆二十六年正月初六日(1761-02-10)的奏折中指出,牙行清查换帖之例虽立法极为尽善,但仅在京师各牙行实施,“外省多未照行”。他检查案牍中之牙帖,竟然发现有雍正年间所发,一直未曾更换过的案例。[16]事实上,乾隆年间,官方已经以“世业”一词来指称牙行。我们看到,《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上载:“乾隆二十七年九月议准:埠头、牙行二项世业,生监之家,应令无顶带者,报名给帖。”此时,不许生监充当牙人的禁令并未取消,但政府却主动要求生监之家找无顶带的族人领帖。这无疑是向现实妥协,其间所透露出的无奈,颇令人玩味再三。显然,政府有其不得不然的苦衷。因此,在这种情势下,牙行经纪一业,或父子指充,或亲朋承顶,几成惯例。有人甚至将牙帖视作祖产,代代相传。嘉庆二十三年(1818),四川巴县袁高照、高旭兄弟分家,即将“祖上遗存药材牙帖一张,每年帖租两房均分”。道光二十八年(1848),高旭妻子李氏因家贫负债,征得侄子同意,将牙帖推其承收,并立契为凭。[17]

然而,即使无法做到父子指充或亲朋承顶,当时人也有办法将牙帖留在手上。招人入伙是其一。例如,道光二年(1822),巴县人屠际昌以其帖作本,招方曰刚、林士魁、郝兆典入伙,合开义生花行。方氏出具行房家具,林与郝二人则出银四百一十两;无论赚赔,四股均认。[18]另一方式则为出租牙帖。道光六年(1826),上述屠际昌等人因为花行生意欠佳,四人立约拆伙;而屠际昌复与方曰刚订立租约,出租其已更名为庆有的牙帖,议定每年租银一百两,其中五十两银归屠姓家用,另下存银五十两,作为归还屠姓以前客账之用。至于每年的帖课,仍由屠姓承纳,而验帖、编审费则由方氏负责。[19]

而那些没有财力的人也有方法成为牙行经纪,持市肆之短长。最常见的方法是,入行成为伙计。四川巴县的杨祥光就是一例。他是在朝天坊棉花行为人经理客货,管理牙行。他表示,根据行众决议,“行无工食,日用自备。……以买卖所验搀同样花归作管行之费,任凭自售,聊资衣食,并应上下往来银鞘差务”[20]。既是众议成规,显然像杨祥光这样的伙计,为数不少。兵部侍郎蒋濎形容这种现象是,“是领帖者一人,而开行者或至数十人也”。他也指出另一种现象,即“且有一家领帖,其兄弟子侄亦皆以老行有帖任意开张,遇有事故,则领帖者挺身直任,是领帖者一家,而开张者或数十家也”[21]。唯目前尚未在档案中见到这样的例子。

不过,档案中倒是看到牙帖由“村人轮管”的例子。山西吉州直隶州乡宁县地方一向有牲畜牙行领有司帖,分路收税。在县城居住的闫宾伦认充西南路牲畜经纪,该路居民乔辛治等“以乡间买卖,用城内经纪,甚为不便”为由,赴县衙具呈。该县批令闫宾伦将牙帖交该村人轮管,后因闫宾伦身故,遂令其叔闫可现及乔辛治等五人轮流经管,在土地庙会评牙纳税。[22]档案中虽然没有明确指明该现象发生的时间,不过我们从该件奏折具奏的时间及事件内容的前后关系判断,村人轮管牙帖的现象可能在康熙末年即已存在。

此外,档案中也看到牙帖被当作恩赏之物赐给高官的记载。在乾隆三十二年(1767),宛平县刘李氏呈控董九霸占她家所有的两张药材行牙帖,而这两张牙帖是她父亲户部侍郎刘声芳生前于雍正六年(1728)间抄投吴谦家时蒙恩赏所得。对此,提督衙门在咨送刑部的奏文中仅表示,“年久无凭,亦无查明办理,相应请旨”[23]。姑且不论刘李氏所称药材行牙帖系蒙恩赏所得是否属实,从提督衙门的反应看来,如系恩赏所得,纵然位居户部侍郎,拥有牙帖也无妨。

而上述现象应该不是一时一地的特殊景象,而是长期以来各种因缘际会发展形成的乱象。早在康熙三十三年(1694),黄六鸿即在他的《福惠全书》中指出:“牙税乃市僧之身帖,以一帖凡蔽数十人。盖无帖帮有帖,以为影射,该房受其赂而不举。若此人不当招下手顶名执帖,又与该房分享其利而不换新帖,是一帖不惟蔽数十人,而且可顶换数十人也。惟暗查排门烟户册,看其生理而摘发之,是亦一策也。”[24]显然,康熙时牙帖管理失控的情形就已经非常严重。

三、州县不得发帖

随着牙帖的泛滥,各种弊端接踵而至。有“巧立名色”的,有“霸开总行”的,有“逼勒商人,不许别投”的,有“陀欠客本”的,有“久占累商”的。[25]雍正二年(1724)有人讨论到牙帖的弊端时指出,州县杂税户部额征数目有限,田宅、印契、典铺、行帖等税银已足够应付解部数目。而小民在集场交易为利甚微,聊以糊口营生,却有“地方光棍自呼为经纪,百十成群,逐日往州县中领牙帖数十纸,每纸给银二三钱不等;持帖至集,任意勒索,不论货物大小、精粗,皆视卖之盈缩为抽分之多寡,名曰牙帖税。少与龃龉,即行驱逐,不容陈设于街道”。原本中介商贾、协助买卖的行业,演变成为商民的负担,自然引起注重吏治的雍正皇帝(1678—1735)的注意,下令禁止征收牙帖税。[26]雍正七年(1729)又要求,“州县征收税银,凡穷乡僻社、些小生理、无关课税者,永行革除”[27],显然希望借此减少百姓的负担,也可避免牙行的滋扰。雍正十一年十月初六日(1733-11-12),雍正皇帝更是釜底抽薪,下令各省布政使司衙门规定各地牙帖数目,报部存案。上谕全文如下:

各省商牙杂税,固有关国课,亦所以便民,是以各省额设牙帖,俱由藩司衙门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所以防增添之弊,不使遗累于商民也。近闻各省牙帖,岁有增添。即如各集场中有杂货小贩,向来无借牙行者,今概给牙帖;而市井奸牙,遂恃此把持,抽分利息。是集场多一牙户,商民即多一苦累;况牙帖纳税,每岁无多,徒滋烦扰,甚非平价通商之本意。着直省督抚饬令各该藩司,因地制宜,着为定额,报部存案,不许有司任意增添。嗣后止将额内各牙退帖顶补之处,查明换给新帖。再有新开集场,应设牙行者,酌定名数给发,亦报部存案。如此则贸易小民,可永除牙户苛索之弊矣。[28]

这份上谕除了规定各地牙帖定额给发外,也透露了州县一直违法滥发牙帖的现象。果然,次年就明白制定了州县官滥给牙帖的罚则:

各省牙帖,悉由藩司钤盖印信颁发,不许州县滥给滋弊。傥各省州县仍有私行滥给牙帖者,该督抚题参,照地方官妄用印信例,降一级调用。[29]

然而,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地州县官往往“借新开集场,准其增设之例,或旧业而捏为新设,或裁牙而溷请改充”。乾隆四年(1739),江苏一省,“于额帖之外,陆续增请者,一县竟有数十张,以至百余张不等”[30]。乾隆皇帝(1711—1795)认为这必定是“州县官听信吏胥播弄”,致使“贸易小民,受其苛索,莫可伸诉”。而江苏省如此,其他各省亦必如此,于是乾隆皇帝通行各省督抚,转饬布政司,出示晓谕,如有新开集场,应由府州核实,发给牙帖,如有蒙混请增者,从重议处。乾隆九年(1744)又再度重申,“地方官滥给牙帖,该管上司失于觉察者,将知府照失于觉察例,罚俸一年”[31]。乾隆三十年(1765)又明订连坐罚则:“如不用布政使颁发牙帖,自己用印私给者,照地方官妄用印信例,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不将私给牙帖查参者,知府罚俸一年,布政使、道员罚俸六月。”[32]显然,三十年来州县衙门并未停止发放牙帖,至乾隆三十年(1765)不得不再重申前令,并且将失职惩处对象扩及布政使与道员。在这种情势下,其实所谓官牙与私牙之分,不仅仅是看有无牙帖,而还要看是持有哪个衙门颁给的牙帖。那些由州县衙门发出的牙帖,虽然也是衙门用印,在上级官僚眼中,却不具法律效益,只是私帖,只有布政使司衙门颁发的才是官帖,有了官帖,才是官牙。

既然州县衙门不得颁给牙帖,何以仍有官员一再挑战禁令,甘冒被降调的危险,持续发给牙帖?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可以从清代牙行的功能与雍正皇帝的税赋改革两个制度性的因素着手。这两个因素其实互为因果,首先让我们来看牙行的角色与功能。

四、牙行的角色

前面提到清代牙行经纪除了评定物价,中介买卖外,尚有代收税课,承担官府差徭以及一些较不为人知的任务,以下就相关数据分别讨论。

根据当时的定例,一般客商携货至集场发卖,皆须投托牙行,评定物价,而牙行则代为寻找客人;然也有铺户或个人亲至牙行,找寻货源。发货时,牙行须带领铺户与客人三面查货清交,计货多寡,立定限帖,并同往铺家认识居址,届期,牙行与客人同往索讨。每次交易完成,牙行都要收取牙佣。牙佣金额多寡不一,多由买客给付,或由牙户协商买卖双方订立。例如,乾隆五年(1740)十二月间,安徽凤阳府寿州人周瑞龙到牛显的行里买了十七觔棉花,要求牛显把秤放高些,答应给他“二十四文用(佣)钱”。[33]江西鄱阳县生牙吴连作中评价,安排牛只交换,索一钱银子牙钱。[34]也有人用钱二百二十文买了二十斤烟筋,给六文佣钱。[35]道光年间,四川巴县的杂粮行户订下收佣的原则,“牙用(佣)照老额,每石卖客二分,买客二分”[36]。行户与买客之间也常因此而发生纠纷。上述吴连与牛显都因索讨积欠佣钱不成而生命案,留下记录。不过,在交易过程中,牙行未必是永远居于劣势的一方。在有些地方,牙行不让客人与铺户相见,仅由其居中说合,各为交割,以致货归铺户,银归牙行,而客人一无所有。也有牙行以货难销售为名,诱令客商赊放;客商一旦将货脱手,经年累岁不能清结,最后血本化为乌有者所在多有。[37]

牙行与客商之间固然时常发生冲突,牙行与牙行之间也是纷争不断。虽然牙行依例各找码头卖货,不得相互搀越,清政府也明令禁止牙行之间的竞争,以避免起争端[38],但档案数据显示,牙行之间仍是互不相让,时有拦抢客源之事发生。乾隆元年(1736)七月间,有人摇了一粪船,在江苏常熟县小钱三的粪行里烧锅造饭后,住了一夜。第二天,竟撑船到王大行内去买粪。小钱三气不过,跑到王大行内去理论:“今早摇舡到你行里来买粪的人,昨晚在我行里来,吃了夜饭,住了一夜。怎么今日到你行里来了?”王大反击说,小钱三“拦截”他的生意。两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最后王大不敌,二十天后伤重身死。[39]显然小钱三为了争取客商落行,提供地方给客人留宿,争取好感,没有想到客人竟跑到别人的粪行去买粪。

小钱三只是怀疑王大抢了他的生意,在四川巴县,我们可以看到山货行拦抢生意的具体实例。嘉庆四年(1799)四月间,巴县太平门城鱼行行户赵杨玉向县衙呈控,该处山货行杨鼎丰、陈隆泰等“纠合众行,四路把持鱼货到行,抡起分卖,不容客投,鱼行空设”。原来先前山货鱼货各行发卖,各不相扰,后因鱼行行户病故,无人项补承开,鱼货去到都投山货行发售。嘉庆元年(1796),赵杨玉接顶鱼帖。因为“初充牙户,客面生疏,远来鱼客未遽可信服”,以致仍有人将鱼货投至山货行内售卖。其后虽经县主断令山广杂货应听杨鼎丰等售卖,盐鱼断归赵杨玉发行,但赵杨玉查知,杨鼎丰等人仍卖鱼货,于是赴辕上控。[40]

另一个例子同样是与巴县的山货行有关。根据嘉庆十三年(1808)六月十三日县衙门的告示,巴县城内外牙行一向有山货、广货之分。二十年来,山货行因带卖广货行经卖的布匹,每年帮给广货行银四十两,“以资应差之需”。嘉庆十二年(1807),在千厮坊开设山货行的熊吉庆等查知,三牌坊王西昌的广货行私卖山货行经手的红花,不肯再给帮费。双方告上县衙门,经县主断令,广货行出具甘结,不再出卖山货与红白花,而山货行仍照原议,每年继续给付帮银四十两,“以资办公”;并遵谕城内外山广各牙户人等“嗣后各守定规,恪遵旧例,勿许搀越截卖,希图垄断”。[41]

在河南则发生牙人因生意被夺愤而杀死对手的事件。雍正二年(1724)十月间,南阳府唐县湖阳店集斗行经纪魏经,因为买卖粮食主顾都被另一斗行经纪张文秀“霸占住”,做不成生意,与他理论,又被他用木斗在头上打了一个窟窿,流了一脸血。晚上回家后,魏经愈想愈恼,就翻墙进屋,把熟睡中的张文秀乱刀砍死。[42]

牙行的另一项工作就是代收落地税。落地税是外地货物运抵城镇市集必须缴纳的一种货物税,也是地方官委由牙行经纪对客商货物所征收的一种通过税。在清代,牙行与落地税其实互为表里;牙行的设立固然在评物价,便商贾,也在抽收税课。康熙二十五年(1686)议准各处牙帖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查换照的同时,也规定牙行经纪只准在税课应立牙行的地方设立牙行。[43]雍正皇帝在雍正十一年(1733)下令州县不得发给牙帖后,也在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下发谕令,“凡市集落地税,其在府州县城内,人烟凑集,贸易众多,且官员易于稽察者,照旧征收。……若在乡镇村落,则全行禁革”[44],希望因此能够减少乡村农民的负担。乾隆六年(1741)十一月间,户部针对落地税与牙行关系定出相关条例:“牙帖与落地税相表里。嗣后牙人,凡各州县原无落地税地方,止许于城厢行牙,不得往乡镇村落私行抽取;其有落地税地方,止许在题定现收处所,不得于已裁处所私收。”[45]乾隆四十一年(1776)议准,直隶省征收落地税银,在府城州县内者,照例征收;其在乡镇村落者,全行禁革。[46]从这一连串的条规中,不难看出二者关系的密切。

不过,除了这些条规,我们对于牙行代收落地税的实际执行状况所知有限。乾隆三十九年(1774),顺天府府尹蒋赐棨(1730—1802)在讨论是否应增加烧酒行经纪人数时指出:“臣等伏查烧酒行经纪共有三十余名。凡烧酒到行,该经纪评价发卖,已有专司。至过货一行,则仅以代客投税为事,名为经纪,实与包揽无异,似可无庸设立,致滋弊端。”[47]显然,顺天府的牙行经纪业务较重,除了评价发卖的牙纪外,还有代客缴纳落地税、商税的过货经纪。而由于落定税无定额,随征随解,这些行户经纪经手落地税,虽名为代客投税,实际与包揽税收并无二致。

除了评定物价,中介买卖外,牙行其实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承担大小文武衙署差徭义务,也就是本文最初提及的牙行应差自述。这项差务并未写入会典或则例中,我们只能从官员的奏折、县府的告示或牙行的诉状中勾勒轮廓。根据协理陕西道事广东道监察御史栗尔璋的观察,“迩闻地方大小衙门,凡公私所需,俱用牙行伺候,如??缎、衣着以及猪鸡日用之需,悉令牙行向铺户居民索取”[48]。栗尔璋是在乾隆元年(1736)十二月上的折子,这是目前所见有关牙行差役最早的文献。所以牙行应承衙门差役最晚应在雍正末或乾隆初即已开始。

至于应承的范围,依档案数据所见,诚如栗尔璋所说,公私所需,均由牙行承担。除了他列举的??缎、衣着、猪鸡外,我们还见到文武衙署所需的烧酒、水果、胡豆、弹棉花、驿马粮草等项目。这些牙行平时固然必须应差,而有军务时更不可免。巴县的山货行就在乾隆三十六年(1771)金川战役与嘉庆元年(1796)川楚白莲教起义时承充军务,提供牛皮包装火药桶。[49]杂粮行户平日三行轮流值月,办理应办各衙差料,也在白莲教起义时“奉委调办,虽垫赔失业,并未违误军需”[50]。

为了应承差务,各行户多会向卖客收取佣钱,作为“应差纳课之费”,数额各行不一。例如,巴县水果行户“每两价值……取用三分,以作纳课应差之费”[51]。烧酒行也是“每两取用银三分”,作为纳课帮差的费用。[52]也有些牙行是与铺户共同分担差务。道光二十年(1840)八月间巴县有行户与土布铺户议定:“自后买卖土布,以每布一匹,帮给行户差课钱一文,照广布例成法,向卖布之人抽取。……中路布帮,投行者已取行用,每捆于行用内照依老例,取帮差钱十二文。未投行者,未出行用,照土布之例,向卖布者收取。”[53]巴县的孔茂公等三家山货行都是与陈宏盛等四家牛皮铺共同承担应差,三股均派,前者合派两股,后者一股。[54]牛皮行户凡遇军务年间,则与山货牛皮杂骨铺共同承担行运火药、枪炮子桶所用的牛皮包里。由于每一张皮,军营照例统一发价二钱□分,然牛皮贵贱不一,各铺垫赔难料,于是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共同议定,“凡现开牛皮铺一户,各自捐银三十两,交公举殷实值年首人,归总生息堆积,如遇年需,则以此生息堆积之项添垫”[55]。

应承差务显然不是一项轻松的工作;出钱出力以外,尚有赔垫的风险。那又是什么样的应差方式会导致牙户赔垫?牙行考虑的物价波动固然是可能的因素,但地方官员的需索程度可能才是关键所在。上引栗尔璋折子的后半段其实已直指问题核心。他说:“而州县衙门蠹役竟向市上硬拿,俟货物到衙,方令牙行估价,或止给半价,或低给潮银;且逼留时日,多方指勒,以至书办役隶亦皆假借衙门名色索取,是以商贾居民饮泪莫诉。”他接着指出,在刑部会题一案内,甘肃某县牙衙因该县要买猪只献神,竟纠约衙役多人直入居民屋内,“硬自拉猪一口,不问卖主,不给分文”,甚至殴毙闻声赶来的饲主。[56]衙门胥吏或半买半要,或强取豪夺,应承差务成为牙行沉重的负担,这也是为何有些铺户要缴款生息堆积,应付可能的垫赔。最后,栗尔璋感叹,“蠹恶刁风莫此为甚。……若不立法严行禁止,民命何堪”。朝廷显然接受了他的看法,次年即谕令,“大小衙门,凡公私所需货物,务照市价公平交易,不得充用牙行,纵役私取;即办官差,必须秉公提取,毋许借端需索,作践良民。如有不肖官役,阳奉阴违,或被地方告发,或被上司查出参劾,该管官如系纵役私取,将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革职;如系失于觉察,照失察衙役犯赃例,分别议处”[57]。这样的罚则不可谓不重,但是否有效,颇令人怀疑。乾隆五十四年(1789),由于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布银一百七十两不还,乾隆皇帝谕令各省府州县衙门除菜蔬油酱食物可以就近照市价购买外,其余布匹??缎一切货物或由本籍带,或在邻境买用,不得在管辖地方赊买;否则,严参究治。[58]嘉庆五年(1800)订下罚则,即照违令私罪律,罚俸一年。[59]这一连串的法令正是地方官员违法乱纪的反映。

此外,牙行还被交付两项任务。一是决定银钱比价的数目。由于清代商场交易银两与制钱并用,清政府虽曾规定以银一两兑换制钱一千文,但这种法定的银钱比价并不为市场交易所遵守,银钱的市场比价往往随着银与铜的供需而变化,因而在中介买卖的同时,牙行经纪还有一项工作,就是每日决定银钱比价的数目。[60]不过,这方面的资料,目前所知有限,牙行经纪如何订定比价的细节,以及是否仅限于京师,还有待进一步的发掘与探索。牙行的另一个工作则是为窃案中的失物或赃物估值。由于熟悉物价,凡有窃盗或抢劫案发生,牙行经纪多被叫去评估失物或寻获赃物的价值。例如,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1790-12-07),有直隶通州三河县人刘兰禀称,十月二十八日他自州属西集雇车三辆,装猪三十口赴京卖得京平纹银一百三十五两二分,封作三包装贮搭包,携带钱衣等物于十一月初一日由齐化门起身回家,一更时分行至州属相离刘各庄二里许,有不识姓名者四人从身背后赶上,两人将他按倒在地,其余两人将搭包拉开,取出银两,并将口袋钱衣等物尽行抢去而逸。堂上“随传唤经纪,据估得刘兰被抢绞银壹百参拾伍两零贰分,合库平壹百贰拾捌两贰钱柒分,口袋钱衣等物共值银玖钱捌分,通共估值银壹百贰拾玖两贰钱伍分”[61]。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牙行对清代的府州县等地方政府而言有莫大的作用。牙行不仅进行中介买卖,维持商场秩序,代收税课,更重要的是,提供地方衙门日常运作的人力、物力资源,而这些资源在雍正时期税赋改革以后,对州县地方政府益形重要。

五、耗羡归公以后

雍正皇帝即位以后,鉴于政府财政亏空严重,除了要求三年内完补清楚外,并由山西、直隶、河南、山东等省开始推行耗羡归公的制度。[62]耗羡,或作火耗,是州县政府征收钱粮时,在正额钱粮之外所加征,以弥补销铸银两的损耗的部分。由于清代地方财政困乏,额定存留数不足以支付州县政府的办公费用,私征的耗羡成为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雍正皇帝除了将私征的耗羡归公作为官员的养廉银并用其弥补亏空外,也将部分拨作地方公用。此举固然将耗羡完全合法化,解决了州县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却也剥夺了州县官的自主财源。在耗羡归公实施前,州县地方火耗完全由州县官私征私用。州县官在提解额定的数目给省后,其余的部分则由其自行支配。然而在耗羡归公实施的同时,雍正皇帝接受了山西布政使高成龄的看法,要求州县地方将火耗全额提解给布政司藩库,再由布政使计算地方的需要后,拨交一定数额给州县地方公用。他认为:“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63]

火耗由暗化明,由私转公后,州县地方官失去了自有财源的奥援,其间的困窘情形可以想见。下面的例子或可间接说明。湖南宝庆府邵阳县龙口溪地方一向设靛行,每年纳税银一两二钱五分。乾隆二十八年(1763),原来的行户病故缴帖,冒充领帖的衙役又被控详革后,该地靛行因而无人接充。宝庆府知府因为每年一两二钱五分的牙税无着,于是谕令各染户轮年代纳。各染户因为买靛染布,可免纳行佣,而且代纳税银无几,都乐意配合。[64]每年一两二钱五分的税银并不多,但知府衙门也不愿放弃,显然失去了火耗的收入,地方财源是锱铢必较。

没有了一份自主财源,除了锱铢必较外,州县官自然要寻求替代资源。牙帖税的税额虽然微不足道,但牙纪牙佣的收入应该相当可观。前面提到的刘李氏就曾将恩赏所得的两张药材行牙帖租给亲戚杨八与董九承充,每年得租价银二百八十两。若非获利丰厚,何以有人愿意出如此高价承租牙帖。

也有学者指出,徽州人之所以热衷于经营牙行,是因为这一行业可以给他们带来厚利。许多徽人富商,如阮弼、李廷芳、章健德等,都是牙行经纪出身。[65]嘉庆十三年(1808)六月间,顺天府尹刘权之(1739—1818)奏请将经纪杨继昌私抽牙佣应行入官的二千五百七十二千余文制钱作为普济、育婴二堂的生息经费。[66]这项请求后经议准,“此项入官制钱二千五百余千,即交大兴、宛平两县生息,作为该堂经费之用”[67]。这二千五百多千的制钱不是一笔小数目,相当于雍正时贵州按察使一年的养廉银。[68]很遗憾,我们无法得知这是私抽多少时日的佣金的结果;但依常理判断,应该不会是超过一年以上的时间。

既然牙佣的收入可观,当州县财源萎缩,开源无由时,通过牙行应差以节流的考虑自然应运而生;而如能增加牙行的数目,州县衙门不仅可以增加牙税的收入,也可以增加可供需索的对象,开源与节流两个目标都可兼顾。这也是为什么州县官会不顾禁令,甘冒被降调的危险私给牙帖的原因,因为唯有如此才能增加自身可资运用的财源,以应付办公费用以及上司的需索。

六、结论

通过上述讨论,可以看出清代牙行不仅评定物价,中介贸易,代收税课,而且更重要的是,尚有承担衙门差务的义务。对州县政府而言,牙行除了代为管理商业秩序外,尚且为其日常行政运作的重要资源。后者是否为因应雍正皇帝实施的耗羡归公赋税改革而来,固然尚待进一步探究,但对失去自主财源的州县地方政府来说,私给牙帖,以增加自主财源的掌握,成为必要之恶。然而,中央政府并不认可这样的作为,牙行应承差务的字眼自然不会在上谕中出现,也不会见于会典或则例的相关规定中。

雍正二年七月初六日(1724-08-24),雍正皇帝就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科道等官员议覆上文提及的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条奏提解火耗一事,提出反驳:

尔等所议高成龄提解火耗一事,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不行。[69]

雍正皇帝的这一席话固然是表达他对火耗归公一事的看法,但我们如将其中的“州县火耗”一词改成“牙行应差”,用来说明清廷中央对牙行应承差务的意见,恐亦无不可。牙行应承衙署差务固然不是规划中的任务,但为了官署的正常运作,牙行做些奉献,应无不可。然而,这一切不能公开明讲。州县政府如有需要,不是不能取之于民,而是不可逆势而为。

不过,令人好奇的是,乾隆三十年(1765)以后,《清会典事例》中未见任何有关州县私给牙帖的规定。嘉庆五年(1800)以后,《清会典事例》中也不见任何有关对州县衙门充用牙行的规范。雍乾以来的问题似乎倏然而止,全然解决。就我们目前对清代政治的理解而言,这应该是不可能的事。有可能是,乾隆朝以后的皇帝不像雍乾二帝那么注意吏治,自然不再注意牙行的问题。另外,也有可能是雍正皇帝的税法改革太过激烈,引起地方政府激烈反弹,为了安抚地方,中央不得不与地方妥协,彼此心照不宣,不再干涉地方私发牙帖之事。当然,这些都是揣测之词。在进一步充分掌握资料以前,我们不可能有任何定论。但可以确定的是,官发私帖与牙行应差这两个现象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了解清代中央与地方政治运作机制,以及官府与商行铺户之间复杂关系的一个侧面,而且更提示我们探讨任何制度不能仅依据典章等字面文字,而必须同时兼顾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文献档案,方能完整掌握制度演变的全貌。

本文原发表于《故宫学术季刊》第21卷第2期,2003年,第107~123页。

附录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陈朱氏禀状

情氏夫陈启华乾隆二十七年承顶山货牙帖一张开设,代客买卖,并无亏欠。不意氏夫启华病故,遗子陈英年稚,无力承充,情愿请凭行众潘殿年等,将氏夫原领牙帖一张顶与王长生承充开设。为此遵例缴帖辞退,恳宪赏准工书更换王长生之名,均沾戴德。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王长生禀状

情蚁载册粮民,有陈朱氏之故夫陈启华乾隆二十七年承领山货牙帖一张开设,代客买卖,每年纳课银一两。不料启华物故,遗子陈英年幼,无力开设,同母朱氏商议,请凭行众潘殿华等,将帖顶蚁开设。本月十二日蚁以陈恳更名禀案,沐批准详更名接充,蚁是以遵批赴案,恳宪赐文详请更换蚁名领帖承充。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陈朱氏退结

实结得故夫陈启华原领山货牙帖一张,开设办课,不意氏夫病故,无力承充,情愿将原帖呈缴,赏准辞退,另募殷实粮民顶补。中间不虚,退结是实。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王长生供结

实供得〔牙户王长生〕年三十八岁,身中材,面白微须,系巴县智里四甲粮民籍,身家殷实,顶补陈启华山货牙帖一张,承领开设,照原额纳课银一两,并无衿役、朋充等弊。中间不虚,供结是实。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魏兴隆等甘结

邻右魏兴隆、孙学纯,今于大老爷台前与甘结为缴帖辞退恳详更换事。遵依结得牙户王长生实系智里四甲载粮民籍,身家殷实,顶补陈启华山货牙帖一张,承领开设办课,并无衿役、朋充等弊。中间不虚,甘结是实。

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冯联飞等互结

朝天坊同行冯联飞、田文灿等,今于大老爷台前与互结事。情因结得王长生实系载粮民籍,顶补已故陈启华山货牙帖一张,开设办课生理,并无衿役、朋充等弊。中间不虚,互结是实。

资料来源: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61~362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1] 汪士信:《试论牙行》,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8辑,198~22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

[2] 关于明代的规定,参见《大明律集解附例》卷10 《市廛》,明万历浙江官刊本。

[3] 张伟仁主编:《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以下简称《明清档案》),登录号017504-001,A100-095,乾隆六年三月二十日,湖北巡抚范璨揭,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6-1995。

[4]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238,康熙四十八年五月至八月,7b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5]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26,乾隆五年九月上,15a页,台北,华联出版社影印本,1964。

[6]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95,乾隆八年六月,24a~24b页。

[7] 韦庆远、吴奇衍:《清代牙商利弊论》,载《清史研究通讯》1985年第4期,14页。

[8]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84页,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9]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80页。

[10]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246页。

[1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33《处分例五十六 ·牙行客欠》,718页,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1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3《奉天府·职掌·税课》,946页。

[13] 奉天、直隶、山东、河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西、贵州等省不分等则,唯各县税额也不一致,参见《钦定户部则例》卷42《关税五·牙行额税》,25a~42a页,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清同治四年刊本。

[1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12~13页。

[1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0页。

[1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13页。

[17]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73~374页。

[18]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41页。

[19]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41页。

[20]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38页。

[2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15页。

[22] 《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文献编号000997,乾隆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山西巡抚德沛折。

[23] 《明清史料》,登录号100840-001,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刑部移会。

[24]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8《杂课部·牙税》,7页,东京,汲古书院影印本,1973。

[2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0页。

[26] 清高宗敕撰:《清朝文献通考》卷21《 职役考一·雍正二年》,5054~5046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2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7 《杂赋六·禁例》,921页。

[2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8册,30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29]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1页。

[30]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7《杂赋六·禁例》,924页。

[31]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2页。

[32]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2页。

[33]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以下简称《明清史料》),登录号072105-001,乾隆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刑部尚书兼内务府总管来保题覆。

[34] 《明清史料》,登录号070844-001,乾隆五年闰六月二十二日,江西巡抚岳浚题。

[35] 《明清史料》,登录号054308-001,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六日,江西巡抚阿思哈题。

[36]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246页。

[3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前期牙商牙行史料》,载《历史档案》1991年第2期,11页。

[38] 吴奇衍:《清代前期牙行制试述》,见《清史论丛》,第6辑,北京,中华书局,1985。

[39] 《明清史料》,登录号050979-001,乾隆二年七月四日,江宁巡抚邵基揭。

[40]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86页。

[41]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62页。

[42] 《明清史料》,登录号071234-001,乾隆六年十月三日,刑部尚书兼内务府总管来保题覆。

[43]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0页。

[44]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严禁苛索税羡》,374页。

[45]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154,乾隆六年十一月上,23b页。

[46]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45《杂赋四·落地牛马猪羊等项杂税》,924页。

[47] 《明清档案》,登录号019840-001,A221-125,乾隆三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左侍郎兼管顺天府事务袁守桐等。

[48] 《明清档案》,登录号016433-001,A069-044,乾隆元年十二月四日,广东道监察御史栗尔璋奏。

[49]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68页。

[50]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46页。

[51]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85页。

[52]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85页。

[53]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46页。

[54]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68~369页。

[55] 四川省档案馆、四川大学历史系主编:《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367页。

[56] 《明清档案》,登录号016433-001,A069-044。

[57] 随后增为自行科取行户货物者,革职提问。参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1页。

[58]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2~373页。关于赊欠布银数目,另见《明清史料》,登录号094898-001,乾隆五十四年六月,吏部移会。

[59]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6 《处分例二十九·清查牙行》,373页。

[60] 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咸丰四年(1854)奏准:“京师兑换银钱,以钱市为总汇。向来银钱交易,均由牙行经纪逐日定价,应严饬钱市经纪牙行人等,于大钱交易之时,照钱面数目字样行使,不准折减。”(卷220 《钱法七·钱价》,580页。)

[61] 《明清档案》,登录号048387-001,A259-001,乾隆五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直隶总督梁肯堂题。

[62] 王业键:《清雍正时期(1723-35)的财政改革》,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年,47~75页。关于各省及州、县对此政策的反应,另见Madeleine Zelin,The Magistrate’s Tael:Rationalizing Fiscal Reform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g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4.

[63] 转引自王业键:《清雍正时期(1723-35)的财政改革》,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年,64页。原文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1册,84~86页。

[6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嘉庆贿充牙商史料选》,载《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28页。

[65] 王廷元:《论明清时期的牙商》,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2期,58~60页。

[66] 《明清档案》,登录号016372-001,A331-034,嘉庆十三年六月十七日,顺天府移会。

[67]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9《蠲恤五·养幼孤》,71页。

[68] 王业键:《清雍正时期(1723-35)的财政改革》,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2本,1961年,66页。

[6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谕旨汇编》,第1册,8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