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就主观意义理解方面的主体间性问题而言,许茨认为,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所具有的时空视角具体表现为两种不同的领域: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n his actualreach)和处于他潜在的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within his potentialreach)——在这里,前者是个体置身于其中的、接受其影响并通过自己的各种活动而对其施加影响的具体社会环境,后者则是由个体的过去构成并有可能通过主观意识加以恢复的世界,以及由个体的未来组成的有可能达到的世界。他认为,存在于个体的自我与他人的自我之间的主体间性,就是在处于他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世界之中构成并得到理解的。具体说来,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时空位置作为其世界的坐标原点,是通过与对于他来说作为彼在(there)的他人身体的位置的关系而形成此在的,而通过移动身体来变换位置,他就可以把既作为他人的此在也作为他自己的彼在的位置转换成他的此在,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虽然个体的视角在他从此在变换到作为其新的此在的彼在的过程中发生了变化,但是,他所观察的却是同样类型的对象,亦即其视角的变化并没有导致其观察对象的变化,对于他人来说同样如此;因此,在个体与他人的视角进行互换的情况下,他们所经验的各种事物和对象基本上都是相同的。这种现象就是作为使诸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得以共享实在的先决条件的“视角的互易性”(reciprocity of perspectives),它既包含着关于立场可相互交换的理想化,亦即只要个体与其同伴交换位置,他就会像其同伴那样以同样的类型性来观察对象、原来处于其同伴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各种事物也会因此而处于他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也包含着关于各种关联系统的一致性的理想化,即虽然个体的生平情境与其同伴的生平情境存在着各种差异,但就其在具体情境之中的现有意图而言,他们却会以相同的方式选择和解释从现实的角度,或者从可能的角度来看具有共同性的对象及其特征。接下来,许茨又补充指出,虽然诸个体的生平情境和由之决定的关联系统各不相同,并且进而导致了他们在具体经验的明晰性、独特性、熟悉性和准确性方面的诸多不同,但这些差异都不过是对这里所谓的视角互易性的共同性的补充,并且是通过个体所形成的各种具体的动机体现出来的[12]。
可见,通过主体的位置、主观意义的生成和“视角的互易性”这三个方面,许茨便对主观意义的形成过程和理解的前提条件做了更加具体和深入的阐述。有必要强调的是,尽管我们有可能不完全同意他的这种颇富形式化色彩的分析和论述的具体观点,但其中所包含的各种具体内容,却显然都与“通过确定现实的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位置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紧密相关,因而完全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批判反思。那么,在此基础上,许茨又是如何进一步具体论述个体对他人及其自我的认识和理解的呢?
(三)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认识“变形自我”
许茨认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认识对象不仅包括没有任何生命的自然界的物体,而且也包括处于其实际上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具有生命和自我意识的同伴。而对于这样的同伴的认识既不同于认识物质事物、也不同于认识自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首先,在这里作为认识对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自我,是一个与作为认识者的主观世界相似的“变形自我”(alter ego),亦即认识者只有通过其与他人的意识活动同时进行的意识活动,才能加以把握的、既存在于其自我之中又与其自我有所不同的他人的意识流(Other's stream of consciousness)[13]。因此,在这里,作为认识者的个体不仅需要认识他人的身体方面的存在,也同样需要认识这种“变形自我”。其次,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个体对自己的自我的认识,也都只有通过反思活动才能进行和完成。也就是说,在这里,他的认识对象只能是他自己那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成为过去的意识活动及其结果,而根本不可能是他现在依然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因为反思活动必须以当前正在进行的意识活动和体验活动的停止为基本前提。不过,作为认识者的个体对作为其认识对象和“变形自我”的他人自我的认识和理解却不受这样的限制。既然如此,那么,无论对于有关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的社会哲学研究来说,还是就我们正在为之寻找出路的心灵哲学研究而言,都具有关键性意义的问题便是,作为认识者的个体究竟是如何认识和理解作为“变形自我”的他人自我,亦即如何理解他人的主观世界的呢?
许茨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是从“变形自我”的存在和变化状态出发的。在他看来,“变形自我”具有非常广阔的领域。一方面,从时间维度来看,作为认识者的现实社会个体有可能涉及三类变形自我,即生活在这种个体出生之前,其思想和观念有可能影响这种个体,但这种个体本身却不可能对之产生任何影响的“前辈”(predecessors);与这种个体共处于同一个时代,既有可能影响这种个体,也有可能接受这种个体之影响的“同时代人”(contemporaries);以及存在于这种个体去世之后,这种个体虽然不可能加以了解和影响,但却可以以某些模糊的方式以之为行动取向目标的“未来人”(successors)。另一方面,从空间维度来看,“前辈”和“未来人”都处于这种个体所处的空间共同体范围之外,只有“同时代人”才和他共处于同一个时空共同体之中,并且有可能发生各种关系、进而发生各种相互影响。因此,虽然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来说的主体间性,就存在于个体与这三种人之间,但它却是通过处于许茨所谓的“同时代人”之中的、与个体直接发生各种关系并相互影响的“伙伴”(consociates)各种关系而具体表现出来的。
概略说来,许茨认为,在生活世界之中,现实社会个体始终是与一群特定的伙伴共享同一个时空共同体的,而这种共同体也就是他所谓的“面对面情境”(face-to-face situation)。在这种情境之中,个体总是会注意他人的存在及其各种表现,亦即他总是具有各种“主你取向”(thou-orientations),并且因此而通过时空直接性,在具体做出谓项判断之前,便开始了对这种他人自我的经验——如果这个正在被注意的他人也对这个个体保持着同样的意识状态,那么,他们之间存在的“面对面关系”就会由此而转化成“我们关系”(we-relationship)。许茨认为,“面对面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之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而“我们关系”则是这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具体化。只有通过这样的关系,个体才有可能在正在发生的具体事件过程之中目睹他人的各种行为和表现,从而为理解作为“变形自我”的他人的主观世界及其各种特性准备必要的条件[14]。因此,在通过“我们关系”与他人共同进行某种活动的过程中,个体就可以直接认识和领会他人的主观世界了:“我们是通过他人思想的‘生动的在场’(vivid present)、而不是通过其‘最接近现在的过去’(modo preterio)来捕捉这种思想的。……他人的言语和我们的倾听过程是被当作一种生动的同时性(vivid simultaneity)而得到经验的。”[15]
许茨认为,这种通过生动的同时性来理解他人的主观精神世界的意识流现象,也就是主体间性的本质之所在,因为通过它、通过自我理解和理解他人的同时进行过程,各种个体就都可以使他们在生活世界之中的共同存在变成可以理解的、进而使他们的彼此作为对方的“变形自我”而存在的主观世界也变成可以理解的了。
可见,许茨是在将现实社会个体定位在生活世界之中、定位在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的基础上,从时空共同体出发,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这几个方面,以逐步深化、逐渐具体化的方式,来探讨和研究对于其社会哲学理论建构来说至关重要的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问题的。不过,我们在对其基本思路的清晰明了和独创性感到惊异的同时,也显然可以清楚地看到,假如他的探讨和研究止步于此,那么,其研究结论就难免流于形式化、甚至难免流于表面化,因为这些结论充其量只能使我们看到现实社会个体在认识和理解主观意义的时候的各种外在表现,而无法看到其内在根据。作为一位思想深邃且富有原创性的思想家,许茨当然不会止步于此——他是通过进一步阐述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的行动、动机、设计、角色,与作为其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之具体背景的“多重实在”,来实现其对主观意义的理解方式的、由“静态”描述到“动态”勾勒的转变的,并且正是通过这样的转变,他便进一步把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内在依据展示了出来。
(四)作为理解主体之诸阶段的行动、动机、设计和角色
1.行动
一般说来,任何一种主观意义都是通过现实社会个体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加以实现并体现出来的,因此,任何一种对主观意义的理解也绝不完全是抽象的、静态的、形式化的,而必须是通过具体的、动态的、充满着实质性内容的行动过程来进行。许茨不仅深深地了解这一点,而且,他从M.韦伯和E.胡塞尔的相关研究成果出发也做了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这首先体现在他通过区分“行动”(action)和“活动”(act)而对“行动”进行的界定和论述上:在他看来,“行动”指的是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根据某种预先设计的方案进行的、取向某个未来的具体目标的人类行为,它来源于行动者的意识经验,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具有主观性、目的性、计划性和过程性[16];它既可能是公开的、使个体与外部世界联系起来的行为,也可能是个体在主观意识之中私下进行的隐蔽性行为;既可能是行动者努力达到某种既定目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他决定放弃某种目标的行为。另一方面,“活动”则“指的是这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的结果。也就是说,指的是已经完成的行动。”[17]实际上,许茨所说的“活动”不仅表示某种特定的行动的结果,更加重要的是,它既表示行动者在其内心之中设想行动过程、对行动进行具体设计的时候所依据的,作为已经形象化了的结果的出发点,也表示行动本身在现实世界之中造成的、作为“事态”(state of affairs)的结果。
可见,通过这样对“行动”进行界定和研究,许茨不仅使主观意义及其理解具备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和实际形态,因而使之不再是空泛的和难以把握的抽象之物,而且他通过对行动和活动的区别,实质上也把过程维度,尤其是可以说把“生成”(becoming或者growing-up)维度具体展示出来了。这样一来,研究者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探讨和研究,显然就有可能摆脱抽象的、形式化的空泛议论,由于变得具有比较明确的针对性而可以具体化了。
2.动机
虽然出于其“原始焦虑”,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必定会通过各种设计方案而采取特定的社会行动,亦即行动是以设计方案为前提的。但是,许茨认为,任何一种设计方案又都是以行动者所具有的动机为基本前提的。鉴于M.韦伯在论述动机的时候出现的各种含糊不清之处所导致的严重缺陷[18],他通过把动机进一步区分为“目的动机”(in-order-to motive)和“原因动机”(because motive),对具体通过动机体现出来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进行了进一步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他认为,所谓“目的动机”是包含了行动者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得到的结果的动机,在这里,动机指的是即将通过行动者采取行动而造成的、未来的事态或者结果。因此,尽管这种动机所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客观的,但是在这种结果出现之前,它本身却是一个从属于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世界的范畴。而所谓“原因动机”所指的,则是包含了各种已经成为过去的、使行动者之所以采取这种行动而非采取其他行动的经验的动机。因此,在这里,动机指的是行动者已经采取的行动的原因和根据,可能包括其社会文化背景、生存和工作环境、成长经历和心理倾向等,它本身所构成的是无论行动者本人、还是作为观察者的社会科学家都可以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客观范畴。行动者可以通过进行自我反思来考察和认识它,作为观察者的社会科学家则可以通过对意义的主观理解来认识和研究它[19]。
可见,如果说通过区分“行动”和“活动”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就是把这样的探讨和研究进一步具体化了的话,那么,把动机区分为“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的做法,则显然把以社会行动为实际载体的主观意义进一步细化了。此举不仅进一步实现了主观意义在行动层次之上的具体定位,而且,也将其相应的主观范畴与客观范畴实事求是地有机联系了起来。
3.设计
出于“原始焦虑”、以“目的动机”为基础的社会行动要想达到预期的结果,显然不可能离开行动者所进行的各种相应的具体设计,而就社会行动所承载的主观意义的具体存在方式和表现而言,设计也显然会使以“目的动机”的形式实际存在的主观意义得到进一步具体化。在许茨看来,设计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各种来自现实社会个体的“原始焦虑”并经过其特定的“生平情境”而形成的、已经经过类型化了的各种“关联系统”(systems of relevance);在日常生活之中,它们和现实社会个体所具有的生平情境和“现有的知识储备”的各种成分,都变成了决定这种个体的具体态度、选择和承诺的“常规”(rubric),从而既能够决定这种个体即将进行的社会行动的方向、也能够决定这种行动及其结果所可能具有的各种特征[20]。第二,具体就现实社会个体对行动的设计过程而言,许茨指出,任何一种社会行动的设计都是以生活世界之中的类型化成分为基础的,而它本身就是这种个体通过其幻想过程而对其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期——在这种设计过程中、为了造成同样的事态,个体可以在类型相同的情况下,以和他在以往进行活动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就类型而言相同的方式来进行活动。而在这样做的时候,他所依据的就是“我可以再做一次”(Ican-do-it-again)的、具有强烈理想化色彩的类型化[21]。第三,从时间维度上来看,许茨指出,在通过这样的预期来设计其社会行动的时候,个体实际上是通过幻想过程而使自己置身于某种将来的时空环境之中,并且从其特定的生平情境和现有知识储备出发,把他正在加以设计的行动过程都想象成似乎已经实际进行过了,进而构想可以用来完成这种行动的每一个步骤的。因此,严格说来,现实社会个体进行这种设计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在其主观心灵之中、以“将来完成时态”对其行动所可能产生的各种结果的预期过程。
可见,通过具体的设计过程,个体所赋予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便进一步具体化了。在这里,意义不再是纯粹主观的东西,而是在所谓“常规”的制约作用,甚至决定作用的情况下逐步变成了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的结合体,而这样一来,意义便显然已经像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体已经和作为其具体环境的社会实在联系起来那样,与客观的意义脉络联系起来了,并且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了得到具体研究的现实性。
4.角色
显然,要想通过社会行动减缓抑或消解“原始焦虑”,行动者就需要以其进行过的设计为基础,把已经设计好的方案付诸实施,而这便需要他在其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之中扮演一定的角色。许茨指出,虽然行动者的“行动”既可以指通过特定的身体运动而实现其设计、对外部世界产生一定影响的“公开行动”,也可以指其通过内心的理性思考活动来解决其问题的“隐蔽行动”。但是,作为通过扮演角色的“工作”而存在的“公开行动”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它是行动者根据预先设计的方案而在外部世界之中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通过其特定的身体运动而造成他所设想的事态。在这个过程中,现实社会个体是从外部时空和内在时间的绵延这两个方面来经验这种“工作”的,而这样一来,“工作”实际上便形成了现实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生动的在场”,并且因此而开始了他与其他他人的社会互动和沟通过程。当然,在进行任何一种“工作”的过程中,任何一个个体所投入的都只是其作为整体的“自我”的一个片断,因而其他未经呈现的片断则潜在于这种个体的主观世界之中,而通过在不同的情况下进行各种各样的社会行动、扮演形形色色的角色,个体便把作为其自我的主观精神世界的各个方面呈现给他人和社会了。
显然,如果说在具体阐述行动者通过扮演一定的角色、通过在具体社会环境之中进行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之前,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和论述还具有一定的抽象色彩的话,那么,到这里,主观意义便通过行动者的“生动的在场”、通过行动者在扮演特定角色的过程中与特定的他人进行社会互动过程所具有的“生动的同时性”,而完全具体地体现出来了。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只有使作为被研究对象的个体的主观世界置身于现实社会生活之中、通过具体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而实现对这种精神世界及其中所包含的主观意义的定位,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得到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解决,因而不再流于抽象的假设和相应的空泛议论。
不过,到此为止,我们所评述的许茨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观点,仍然局限于日常生活世界之中的实际行动者的层次之上。也就是说,这些观点只是涉及作为“局内人”(insiders)而存在的、普通的社会行动者在具体从事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的过程中对主观意义的建构和理解,因而并没有涉及作为“局外人”(outsiders)而存在的、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者,究竟是如何对主观意义进行探讨、认识和理解的。但是,这两种人看待主观意义的基本视角又显然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我们下面再简单评述一下许茨在这个方面的、有关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研究成果,以便使我们对心灵哲学的研究出路的探索更加完满。
(五)以作为研究主体之手段的“侏儒”为核心特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
同样作为广义的社会行动者的社会科学研究者,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理解和研究另外那些并非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呢?或者换句话说,作为研究者而非实际行动者的社会个体,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理解和研究普通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呢?毋庸赘言,这个问题并不仅仅是社会学理论、社会哲学的根本性问题,同时也是包括心灵哲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都必须认真面对的根本性问题——只要这些学科所涉及的是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各种具体表现,情况就是如此。因此,它也是社会科学方法论必须加以探讨和研究的至关重要的根本性问题。那么,就这个问题而言,许茨究竟有哪些基本观点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呢?实际上,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的:首先,研究者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方法观是什么;其次,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基本特征;最后,作为具体研究手段的“侏儒”的作用。
1.关于研究者应当采取的科学的方法观
有必要强调指出的是,许茨与M.韦伯、E.胡塞尔一样,都是从欧洲学术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行的有关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性质和方法的大论战的理论背景之中脱胎而来的。虽然这场论战的直接结果是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亦即形成了企图以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实证主义派别和充分强调社会科学从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和研究方法方面的独特性的生命哲学—文化科学派别。但是,许茨也和诸如M.韦伯和E.胡塞尔这样开创一个新学派的学术大师一样,在具体展开其社会哲学思想的时候,却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陷阱。在许茨看来,无论是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还是强调社会科学自成一家,都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他认为,对于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内的所有各种经验性科学来说,“有关科学程序的一整套规则都同样是有效的……。此在和彼在,有关由科学家同伴进行的有节制的推理和证实原则,以及那些有关人们当前使用的统一性、简单性、普遍性、精确性原则的理论观念,情况都是如此。”[22]实际上,强调自然科学方法一统天下的研究者忽略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特殊性,而反对自然科学研究的教条主义的研究者则往往既缺乏恰当的方法论指导、又没有足够的哲学知识以发展出真正科学的方法论,因而其结论也往往是不可靠的。在他看来,只有把现象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M.韦伯的理想类型方法有机结合起来,研究者才能逐步形成真正适合于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进而适合于探讨和研究各种社会现象的科学方法。许茨认为,这种方法是通过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特征的关系体现出来的。
2.关于主观理解与科学世界的基本特征
在批判地继承M.韦伯关于科学研究既是“价值关联”的、又是“价值中立”的,因而必须通过理解和解释来研究社会现象、利用理想类型把经验性事实与主观意义联结起来的方法论观点的基础上。许茨指出,对主观意义的理解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从一开始,人们就理所当然地把他们的日常生活世界,解释成了由充满意义并且已经经过类型化的成分组成的世界;第二,从认识论角度来看,它涉及关于生活世界的有效性知识及其构成条件的哲学问题,诸如主体间性和知识的社会起源等;第三,它指的是在对待其既作为被研究对象、同时又作为进行观察和行动的主体而存在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把理解当作一种手段,在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社会行动者面对生活世界而构造的第一级构想(first-order constructs)的基础上,把有关这些被研究的社会行动者的行动模式的第二级构想(second-order constructs)构造出来。
具体说来,由于科学静观的世界与现实的工作世界有所不同,研究者的目的只是为了理解世界、而不是为了改造世界,所以,他必须从其原来所处的工作世界之中脱身而出,摆脱他原来具有的“原始焦虑”“生平情境”“关联系统”“现有的知识储备”等方面或者维度,通过脱离“面对面情境”和“我们关系”而使自己变成非功利的、孤独的(solitary)观察者[23],并且把既作为其具体研究手段、又作为“第二级构想”的承担者的“侏儒”构造出来。
3.作为具体研究手段的“侏儒”的作用
许茨指出,从根本上来说,研究者理解生活世界,也就是理解社会行动者在采取行动之初、在界定其特定情境的时候所使用的方式。因此,这种理解的关键在于,研究者观察和理解参与社会互动的行动者所使用的各种方式、所造成的各种结果,并且在此基础上构想出与这些行动者的行动相对应的、具有类型性的行动模式和人格类型。在这里,所谓“行动模式”指的是有关行动者的社会互动过程和模式的“第二级构想”,而所谓“人格类型”则是指作为这种构想的承担者的、被社会科学家构造出来以替代实际行动者的模型,亦即许茨所谓的“侏儒”(homunculi)。他指出,“侏儒”完全是由社会科学家构想出来的,它的意识、兴趣、动机、现有的知识储备、行动方案及其选择、“此在”和“彼在”、视角和动机互易性,以及相应的各种关联系统,都是由研究者预先确定并赋予它的[24]。因此,通过决定这种“侏儒”的活动的舞台、扮演的角色、采取的行动及其所产生的结果,研究者就可以对实际存在的行动者及其主观意义,做出既具有意义适当性、又具有严格适当性的科学解释了。当然,研究者要想使“第二级构想”和“侏儒”真正发挥这样的作用,就不仅需要使它们满足逻辑连贯性假设、主观解释的针对性假设和与实际行动者的一致性的假设,同时还必须使如此得出的研究结论要么直接、要么间接地来自生活世界的直接经验,使各种术语和观念实际上都清晰明确,并且使各种研究结论与其他已经得出的研究结论相容或者一致[25]。
综上所述可见,通过系统地研究和论述“自然态度”和“生活世界”的类型化,主体的位置、主观意义的生成和“视角的互易性”,通过“面对面情境”“我们关系”和“生动的现在”认识“变形自我”,作为理解主体之诸阶段的行动、动机、设计和角色,以及以作为研究主体之手段的“侏儒”为核心特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这样五个方面,许茨便从其创立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基本立场出发,对现实社会个体在生活世界之中的主观意义的建构和理解过程,进行了颇富独创性的探讨、研究和论述,从而对“如何通过把现实社会个体置于生活世界之中来实现对主观意义的学术定位和有效研究”的问题,做出了既系统又明确的回答,并为包括我们在内的、所有有志于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后来人,提供了一份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
不过,另一方面,许茨的研究和论述也和其他任何一种研究和论述一样,根本不可能是十全十美、无懈可击的。而我们则显然只有对他的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了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和扬弃,才有可能更好地进行我们自己的相关研究。
第三节 理解意义的出路:扬弃静态化、形式化的视角
虽然当代西方心灵哲学家们未必能够完全认同我们在上面加以简要评述的、许茨基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基本立场而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探讨和研究。但是,这种以现象学家所特有的深刻洞察力进行的探讨和研究及其所得出的各种结论,却因为既具体展示了使心灵在生活世界之中得到学术定位的现实可能性,又由于深刻揭示了一系列难以否定的相关事实真相,而使这些研究者实际上不得不对这种研究取向及其结论加以充分重视。除非这些研究者出于非学术的、一厢情愿的否定性情感的蒙蔽,根本不打算充分正视和认真对待它们,否则,情况就一定会如此。
在我看来,对于当今实际上已经陷入困境、不断进行着恶性循环而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心灵哲学研究来说,这种颇富启发意义的主观意义研究及其相应得出的各种具体结论,不仅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一直在困扰着心灵哲学研究的、包括所谓“他心问题”在内的各种根本性问题,亦即其所针对的恰恰就是与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有关的各种问题,而且,许茨在现象学社会哲学意义上所进行的这一系列探索和研究,实际上已经为心灵哲学研究彻底解决所谓“他心”问题,具体展现了一幅颇有希望取得成果的学术前景。当然,许茨的这些探讨和研究本身,实际上也具有其难以避免的弱点,甚至可以说是缺陷。因此,要想通过实现心灵哲学研究视角的从“能动者”向“社会行动者”的根本性转变,而为心灵哲学研究取得实质性突破、真正走上一条健康发展的坦途,我们便绝不能像绝大多数心灵哲学研究者所做的、以简单“平移”相关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那样的方式,同样以简单“平移”来全盘接受许茨的这些研究成果,而是必须以同样严格的和彻底的哲学批判反思态度来对待这些研究成果,通过对它们进行尽可能彻底的扬弃,来推动我们自己的心灵哲学研究。
有鉴于此,我们将通过指出许茨的这些研究成果的缺陷,来探索对它们实施扬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一、许茨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所具有的缺陷
就当今西方哲学界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和研究而言,许茨的研究结果可以说是空前的。如果说他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理论的主导性倾向是意义的主观化的话,那么,其研究方法论的核心则是类型化。那么,这种研究及其所取得的各种结论究竟有哪些基本弱点呢?在我看来,它至少包含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缺陷:
(一)关于现象学研究方法
毋庸赘言,对于任何一种学术研究来说,研究方法实际上都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过程中,许茨所使用的就是现象学的基本立场和研究方法。即使他同时也参照了包括M.韦伯、H.柏格森等人的相关研究成果,他利用现象学方法来研究主观意义这一点却是毋庸置疑的。那么,这种基本研究方法难道有什么问题吗?虽然许茨并没有系统而明确地阐述其所使用的现象学方法究竟是什么,但是,我们却可以通过简单参照另一位著名现象学家关于现象学方法的论述,来非常简要地考察一下实际情况究竟如何。作为现象学美学的创始人和最主要的代表之一, M.盖格尔(Geiger)曾经在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艺术的意味》一书中,专门谈到现象学方法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它既不是从某个第一原理中推演出它的法则,也不是提供那些特定的例子进行归纳积累而得出它的法则,而是通过在一个个别例子中从直观的角度观察普遍性本质、观察它与普遍性法则的一致来得出它的法则。……现象学方法的第一个标准是,它依附于现象,它的任务是研究现象。……第二个标准是,它存在于人们对这些现象的领会过程之中,……存在于它们的基本特性之中,……第三个标准是,人们既不能通过演绎,也不能通过归纳来领会这种本质,而只能通过直观来领会这些本质。在这里不存在有关人们所得出的各种结论的正确性的客观标准。……我们并不具有能够使反对这些发现的人心悦诚服的客观方法。……那些建立在现象学方法基础上的学说本质上都是贵族式的。对于那些不具备这个方面的才能的人来说,即使其他人早已经发现的那些基本特征,他们也无法看到。”[26]
可见,只要能够认定盖格尔在这里所说的现象学方法并不仅限于对美学研究来说具有这样的基本内容和特征,而是就现象学的所有分支研究来说,乃至对于所有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来说都是如此。那么,我们显然就会马上看到下面这些具有根本性的关键问题:
第一,既然这种方法既不是演绎法也不是归纳法,而是本质直观方法,那么,它究竟是怎么来的、与这两种方法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既然有关现象学的研究结论的任何一种客观标准都不存在,同时也不存在使反对者能够信服这种结论的客观方法,那么,人们究竟为什么要相信这样的研究结论,又如何才能真正相信这样的研究结论呢?
第三,最为重要的是,假如现象学方法和以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各种学科真的就是所谓“贵族式的”学科,那么,究竟具有何种资质的研究者才能成为这样的“贵族”呢?或者,究竟是谁才有资格抑或有能力进行这样的探讨和研究并得出恰当的研究结论呢?
可见,尽管我们已经看到的、由许茨的现象学社会哲学研究所带来的研究结论,都具有引人注目的明确性、恰当性和深刻性,但是,这显然并不意味着现象学的研究方法是完美无缺、没有任何问题的。实际上,即使现象学方法通过充分强调从将主体和客体有机联系起来的意向性出发,实现了对主体与客体、演绎和归纳的二元分裂对立的超越抑或扬弃,这里也显然存在着究竟何种作为研究者的主体才有能力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现象学研究并得出恰当结论的重要问题。一言以蔽之,在我看来,许茨对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实际上和绝大多数心灵哲学家一样,都没有对作为研究者的现实主体及其采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进行系统、严格和彻底的批判反思,因而实质上是把这样的研究主体“屏蔽”掉了。也正因为如此,所以,这三个方面的方法论问题才会给现象学研究方法,尤其是给他的社会哲学研究,留下深深的、难以消除的隐患。
(二)关于类型化研究方法
就许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角度出发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研究和论述而言,实际上并非只有其所运用的现象学方法存在着上述问题——作为其研究方法论核心的类型化方法,也同样不是无懈可击的。具体说来,虽然无论是M.韦伯还是E.胡塞尔都非常推崇类型化方法,使之变成了他们各自的探讨和研究的重要方法论手段,尽管这种方法本身也确实是人类认识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在内的外部世界的过程和相应的结果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并且由于能够把被认识对象的各种本质性联系和基本特征联系起来而包含着逻辑和规则的成分,本身就是人类进一步深入认识各种特定对象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但是,这样的方法抑或研究手段,本身也是必须通过哲学上的、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来确定其有效性限度的,否则,研究者便不仅只是在常识意义上,亦即在未加任何批判反思、对其有效性限度茫然无知的情况下来使用它们,必定难以避免因此而存在于这种研究手段和研究结论之间的或然性。而且,当研究者在运用这种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得不出预期的结果、甚至陷入困境的时候,他们也往往并不会对这种研究方法的有效性限度进行系统深入的批判反思、而常常是单纯地将其弃置一旁、用另一种不同的研究方法替代了事。
具体说来,就许茨在这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过程中对这种研究方法的运用而言,我认为,其中至少包含着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一,许茨在这里既没有涉及各种作为“诀窍”而存在的、已经类型化了的知识本身的实际生成过程,也没有涉及作为现实社会个体的行动者对这种类型化的“诀窍”的接受过程。前一种失误显然会使这些类型的社会起源受到不应有的遮蔽,因而必定会使包括研究者在内的、所有使用这些“诀窍”的现实社会个体,对它们的“所以然”一无所知,因而基本上不可能进一步实现对它们进行的、严格的学术定位。而后一种失误则不仅完全忽略了研究者所应当具有的能力、资质,同时也忽略了作为被研究对象的现实社会个体的生存发展过程和相应的各种主观差异。一言以蔽之,在许茨这里,所有这些相关的方面都具有特别浓厚的“预成性”(preformative)特征,而几乎没有任何动态生成特征。这显然是与活生生的、不断动态发展的社会实在不一致的,因而也是难以恰当地对待和研究这种社会实在的。
第二,无论在M.韦伯和E.胡塞尔那里,还是在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探讨和研究之中,类型作为一种研究工具抑或研究手段,都具有特别突出的孤立静止色彩和形式化色彩。也就是说,不仅所有这些作为“诀窍”的类型性知识,都像逻辑规则那样主要作为形式而具体存在并发挥作用,基本上不具有相关的实质性内容。而且,更加重要的是,正是因为所有这些作为“诀窍”的类型都已经孤立化、形式化了。所以,它们不仅实际上脱离了它们那些具有鲜活的实质性内容的“原型”,它们相互之间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有机联系,因而实际上只能像钳子、锤子组成一套工具那样组成某种松散的集合体。不仅单一类型的“构想”是如此,有多种构想组成的、作为所谓“第二级构想”的承担者的“侏儒”也同样是如此。而这样一来,这种研究方法的现实针对性究竟有几何,显然就是一个难以回避的关键性问题了。实际上,尽管许茨是从现象学社会哲学立场出发来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但他对这种研究方法的具体运用已经表明,他所追求的目标依然像自然科学家们那样,是将普遍有效性最大化的形式化!
(三)关于形式化的研究取向
从根本上说,无论许茨所运用的、作为其研究模式的基础的现象学方法,还是作为其具体方法论核心的类型化方法,都包含着根深蒂固的形式化倾向。可以说,无论其所说的“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还是他所明确要求的研究结论所必须符合的各种基本假设和相应的各种要求,无不或隐或显地充满着形式化的色彩。在我看来,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无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脱胎于数学自然科学的现象学研究,还是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和改进对象的M.韦伯的理解的社会学,实际上都是把形式化作为一种至关重要的方法论手段来加以具体运用的。那么,这样的具体做法难道有什么不妥,并且必须加以严格彻底的批判反思吗?
其答案完全是肯定的。实际上,我们之所以在前面的章节之中充分强调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迥然不同的存在状态、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因而研究者绝不能以“平移”的方式、以不加任何批判反思的方式把自然科学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直接挪用到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之中,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此:因为在贯彻这种基本研究取向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研究者都会不自觉地同时贯彻追求其研究结论绝对地客观、精确和普遍有效的基本倾向,因此必定会因为将其注意力集中于这种追求形式化的做法的效度,往往既忽略被研究对象的存在状态、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也忽略这些方面对研究者的认识方式和认识过程产生的决定作用。就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而言,仅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问题了:他所谓的“我们关系”便完全忽视了由现实社会个体的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的不同而实际存在的各种差异。比如说,如果形成这种“我们关系”的双方并不是理论上的完全平等的个体,而分别是在现实生活之中高高在上的主宰者和卑躬屈膝的被主宰者,那么,由此而得出的具体结论显然就截然不同了。因此,在我看来,对学术研究之中的形式化倾向进行彻底的批判反思是非常必要的,而对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来说,情况尤其如此。
(四)关于预成论倾向
虽然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出发系统地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的过程中,许茨既没有明确地提到预成论(preformation theory),也没有清楚地谈到自己的探讨和研究与这种理论究竟有没有关系、自己究竟是不是具有这样的基本倾向,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他的研究和论述实际上根本不包含这种基本倾向。从根本上来说,只要在其探讨和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实际上是诉诸形式化、把形式化的研究方法当作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来运用的,他就必然会有意无意地将被研究对象及所有主要方面都看作现成的、固定不变的,并且因此而忽略其动态生成的方面和维度,通过努力将其孤立化、抽象化、形式化乃至精确化,来得出其所追求的绝对客观和普遍有效的研究结论。而这样一来,恰恰是由于忽略了被研究对象的动态生成维度,研究者不仅往往停留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次上、难以真正形成系统全面的认识结论,同时也会因为他几乎把所有注意力都集中在被研究对象的各种具体形式之上,且由于不自觉地忽略了被研究对象的实质性内容维度,最终导致抽象的、仅仅诉诸形式推理的探讨和研究,其所得出的充其量不过是空泛之论,甚至有可能由于错误地超越了被研究对象的范围界限而形成完全错误的研究结论,也就都在情理之中了。毋庸赘言,我们上面已经提到的,许茨在探讨和研究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过程中所提出的“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实际上都包含着这种“预成论”的基本倾向,并且因此而促使他只能流于形式上的、抽象的探讨和论述。
从根本上来说,许多研究者之所以会不自觉地在其研究过程中贯彻这种倾向,是因为这些人只集中关注了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静态维度,而没有充分重视被研究对象的历时性生成维度;然而,实事求是地说,包括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在内的所有被研究对象,实际上都是既具有共时性静态维度又具有历时性动态维度的。也可以说,对于任何一位真正严肃的研究者而言,其所探讨和研究的任何一种对象,实际上都处于其特定的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的交叉点上,都是对其在这种交叉点上所具有的存在状态、基本内容、本质特征的具体体现。因此,无论研究者究竟是不是由于集中关注被研究对象的共时性静态维度和形式方面而忽略其历时性动态维度和实质性内容方面,这种历时性动态维度和实质性内容方面都持续存在着,并且始终都在发挥着自己的作用。研究者若希望自己的研究结论真正既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恰当的理论解释力,显然就必须同时兼顾这两种维度和方面。
综上所述可见,尽管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和研究已经得出了清晰明确、内容丰富的深刻结论,但这样的探讨和研究也并不是完美的、无懈可击的。我们只有通过尽可能彻底的、哲学上的批判反思态度,来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所有这些与心灵哲学的根本性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通过做到实事求是和卓有成效的扬弃工作,汲取有助于我们的探讨和研究的所有有益的成分。
二、如何对许茨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批判和扬弃
在我看来,对任何一种有参考价值的相关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的批判扬弃,无疑都需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方面的条件,即:第一,已经对这种研究成果进行了比较系统、全面和确切的认识,能够比较清楚地把握其优长劣短;第二,已经具备了能够超越这种研究所使用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的,更加优越和合理的基本立场、思维方式、研究模式和研究方法。为了使我们的研究和论述更加简明和清晰,本小节主要涉及这里的第一个方面,而把第二个方面放到本书的最后一章再加以概略的研究和论述。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对许茨的研究成果的批判扬弃,是以为当代已经陷入困境的心灵哲学的研究寻找出路为基本前提的,因此,无论我们所涉及的这种研究已经取得的重大研究进展和相应的丰富成果,还是我们在上面对这种研究的主要缺陷抑或不足之处的概要阐述,也都是以满足这种基本需要为中心而进行的。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我认为,许茨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的学术视角出发,通过“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一系列颇具形式色彩的重要范畴,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一系列深刻精辟和卓有成效的探讨、研究和论述,不仅具体展示了通过使研究者的基本视角从抽象的“能动者”转向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而实现“行动者及其心灵在生活世界之中的定位”的现实可能性,而且,他也系统而具体地阐述了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一方,究竟是如何通过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通过所谓“生动的在场”和“生动的同时性”,而实现对同样作为社会行动者的另一方的主观意义的理解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来看,我们完全可以说,只要今后的心灵哲学研究者不再像当代西方的许多心灵哲学家所追求的那样,通过在自然界之中确定心灵的位置,通过把心灵完全等同于与之截然不同的自然界物质对象来解决所谓的“他心问题”,而是真正能够实事求是地做到“把该撒的东西给该撒”,把心灵真正看作现实社会个体实际上所具有的主观精神世界,进而通过活生生的、动态的社会行动和社会互动过程,对心灵的生成过程、存在状态、基本内容、本质特征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系统全面的探讨和研究,那么,所谓的“他心问题”是完全有可能得到恰当的、合乎实际的科学解决的。一言以蔽之,许茨从其现象学社会哲学出发对生活世界的意义建构和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探讨、研究和一系列结论,实质上恰恰为当代的心灵哲学的主观意义研究指出了一条特别有价值的出路,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这样的研究提供不可多得的宝贵启发和借鉴。
其次,从上面对许茨的这些相关论述的简要分析出发来看,我们可以说,尽管许茨在进行这些研究和论述的过程中出现的这些弱点或者缺陷,也是为包括大多数心灵哲学研究者在内的许许多多西方哲学家都具有的。但是,它们却阻止了他进一步为我们具体实现研究视角从抽象的“能动者”向具体的“社会行动者”转变提供更多教益的步伐,因而既使他的探讨和研究在总体上永远停留在了形式化和静态化的研究层次上,也使其具体研究结论实际上一直面临着“貌似合理性非常明显、具体操作性相对不足”的问题。实际上,他所论述的“时空共同体”“面对面关系”“我们关系”“视角的互易性”“动机的互易性”等方面,几乎无一不具有这样的基本特征。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实际情况,则是由我们在上一小节按照专业涵盖范围和深刻性程度依次排列的“现象学研究方法”“类型化研究方法”“形式化研究取向”和“预成论倾向”共同造成的。这实际上意味着,在通过人类的现实社会生活来探讨和研究心灵的过程中,诉诸以“预成论倾向”为基础的、具有“形式化研究取向”的“类型化研究方法”乃至“现象学研究方法”,尽管有可能得出一些颇为深刻的恰当结论,但在实质上却依然是试图以静态的纯粹理智性的抽象形式,去认识、衡量、剪裁和驾驭具有动态生成性和情理交融性的实质性内容的传统做法;这种做法不仅很容易忽视,甚至消除被研究对象的、包括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的各种主观方面,而且几乎是毫无例外地彻底屏蔽了研究者自己永远难以完全避免的包括社会维度和个体维度的各种主观方面,从而使具有基础性、根本性和关键性重要意义的社会维度受到忽视、扭曲、甚至抹杀!而这样一来,所谓“貌似合理性非常明显、具体操作性相对不足”的局面的出现,也就毫不奇怪、完全在情理之中了。
实际上,看到了一种相关研究成果的优长劣短,也就有可能找到对之进行批判扬弃的方向和道路了。
正是由于许茨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是以“预成论倾向”为基础的,而包括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精神世界在内的、所有各种社会现象最突出的特征却是动态生成性,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工作首先是必须彻底扬弃这种基本倾向。
正是因为许茨的探讨和研究具有强烈的静态性、形式化取向,而这样的取向根本不是适合于作为被研究对象的、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精神世界的唯一研究取向,甚至可以说根本不是最重要的研究取向,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必须通过对形式化研究取向进行恰当的学术定位,从根本上扬弃这种做法。
正是因为许茨由于利用类型化方法和现象学方法,既使被研究对象的主观内容方面和社会维度受到了屏蔽,又从根本上使研究者自己的主观内容方面和社会维度受到了屏蔽,所以,我们要想通过彻底批判扬弃他对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进行的研究及其成果,亦即要想通过扬弃静态化、形式化的研究视角,为使心灵哲学研究者的研究视角真正实现从抽象的“能动者”到具体的“社会行动者”的转变,提供进一步的学术基础、前提条件和基本方向,就必须真正克服这些研究方法所具有的,忽视主观内容、忽视个体特征、忽视社会维度及其作用的根本性弊端,真正把所有这些受到忽视和屏蔽的内容、方面和维度,都纳入到我们自己的研究视域之中来,并且通过分别对它们进行尽可能恰当的学术定位,真正通过做到“把该撒的东西给该撒”,在现实社会生活之中确定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精神世界的位置、实现对心灵的社会定位,逐步为心灵哲学今后的健康发展,探索出一条真正使之有希望走出现有困境、彻底摆脱迄今为止的恶性循环,并且同时兼具高度的学术严谨性、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充足的理论解释力的道路。只有这样,我们才可以说已经对心灵哲学迄今为止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对许茨从现象学社会哲学的角度出发得出的有关主观意义及其理解方式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真正有价值的批判扬弃。当然,具体情况究竟是不是如此,只能到下一章再见分晓了。
[1]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就当代西方学者进行的、与主观意义的形成过程社会哲学研究而言,美国著名实用主义哲学家G. H.米德通过论述和强调“内化”(internalization)而阐述的、有关具体社会环境对个体主观性意识的塑造的观点,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但囿于篇幅,这里就只能从略,留待未来的机缘了。
[2] 参见M. We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New York, 1969, pp. 87-110.
[3] 参见M. Weber, Economy and Society, London, 1978, p. 4.
[4] 参见A.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 17.
[5] 即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Ⅱ: Studies in Social Theory,Ⅲ: Studies in Phenomenological Philosophy和Collected Papers Ⅳ,此书原版由荷兰的Martinus Nijhoff出版社分别于1962、1964、1966年出版,其中译本第一卷《社会实在问题》的修订版、第二卷《社会理论研究》已经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北京启真馆分别于2011年3月和10月出版,第三卷正在编辑过程之中,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
[6] 即The Theory of Social Action: The Correspondence of Alfred Schütz and Talcott Parsons,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78.
[7] 即Philosophers in Exile: the Correspondence of Alfred Schütz and Aron Gurwitsch,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89.
[8] 在具体行文过程中,许茨曾经运用了多个不同的术语来表示“生活世界”,诸如“社会世界”(social world),“常识世界”(commonsense world),“日常生活世界”(everyday life world),“日常世界”(everyday world)等,但其基本含义都大致相同。
[9] 他指出:“在自然态度中,支配我们的整个关联系统都建立在我们每个人都具有的这种基本经验之上:我知道我会死,而且我怕死。我们建议把这种基本经验称为原始焦虑。它是这样一种原始预期,其他的所有各种预期都有它肇始。从这种原始焦虑之中产生出许多由希望和畏惧、需要和满足,以及机会和风险组成的相互关联的系统,而这样的系统则激励处于自然态度之中的人去努力征服这个世界、克服各种障碍,涉及各种方案并实现它们。”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Martinus Nijhoff, 1962, p. 228.
[10]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Martinus Nijhoff, 1962, pp. 222及以下部分.
[11] 参见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p. 32-42.
[12] 分别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177-179, pp. 14-15.
[13]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 174.
[14] 参见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p. 163-171; Collected Papers Ⅱ : Studies in Social Theory, Martinus Nijhoff, 1964, pp. 159-179.
[15]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173-174.
[16] 参见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p. 59-61;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19-20.
[17] , 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参见许茨p. 20.
[18] 参见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p. 86-87.
[19]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69 及以下部分.
[20]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74及以下部分.
[21]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20-21.
[22]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49-50.
[23]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245-259.
[24] 参见许茨, Collected Papers Ⅰ :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238-240.
[25] 分别参见许茨, The Phenomenology of the Social World, London, 1980, pp. 237 - 238; Collected Papers I: The Problem of Social Reality, pp. 43-44.
[26] 分别参见M.盖格尔,《艺术的意味》,华夏出版社, 1999年版,第10、11、14、15页,以黑体字表示的着重号为引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