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介于政府组织、营利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在功能上弥补前两者的不足。关于对非营利组织定义的理解,依据其特点和侧重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对非营利组织定义较为公认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定义,该定义主要是强调非营利组织的基础结构和运作方式,因此被称为“结构—运作”定义。
他们认为典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应具备以下五个特征: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这一定义明确阐述了作为自由公民的社会组织靠志愿精神原动力驱动,与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靠国家公权力强制和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企业靠对利润追求的经济利益驱动具有实质区别。国外目前的社会管理的主要特点可以归为:(1)将提供公共福利和其他服务移交给志愿的自治组织。(2)使这些组织能够获得公共资金从而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帕尔将其称为结社主义。由自治的志愿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比国家机构提供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第一,人员对于该机构会更加负责,由于他们同意该机构的一些原则,因此他们选择该机构作为工作的地方;第二,自治的志愿协会对其内部成员负责,这就确保了由成员监管所提供服务的重要形式,并且减少了政府检查和制定规则的负担;第三,由于政府目前处于一种矛盾的位置,既扮演着通过官僚机构提供服务的角色,也扮演着确保这些服务标准的担保人的角色。通过志愿机构提供福利服务可以将服务提供者和作为“管理者们的统治者”的政府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