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属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私房率较高,住宅经济也主要由市场机制调解,但是政府仍然比较重视对住宅的管理。因为住房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的稳定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而社会的稳定也就更加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住房不是一般的商品,不能把它简单地作为完全的商品推向市场,因此,日本政府在以市场调节为主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市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及时调整。以使整个国家都能在稳定的环境中前进。日本政府在住房问题上所制定的政策和相关措施以及法律保障如下:
一、制定住房发展规划
日本政府将制定和实施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作为实现住宅建设总目标的关键措施。从1966年开始的“五年计划”的实施,大大地推动了日本住宅的开发建设。日本住宅建设的总目标是:提供与国民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与国家构成以及居住区域的特点等相适应的,良好居住环境的住宅。在日本的五年一度的住房发展规划中,注重因地制宜,引导目标区分为都市型标准和一般型标准(都市型指大城市中心区及周边地区住宅和公寓住宅,一般型指大城市郊区及中小城镇的独立住宅)。同时,按不同收入阶层分别确定对应的发展目标,分为基本保障性目标和引导性目标,基本保障性目标指同地区最低住房保障目标,引导性目标指政府提倡和预期计划期将达到的目标。为保证住宅建设“五年计划”目标的实现,政府制定了很多法律,如《公营住宅法》《住宅建设计划法》等。
二、日本政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租房问题
为了保证住宅建设的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众多的有关住宅的法令、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住宅法律体系。除上述的保障住宅建设与计划的法律外,还对住宅建设和交易的全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建筑设计与施工、房租和地租的征收等规定了具体规范和标准,如《建筑基准法》《住宅金融投资保险法》等明确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宅供应方面的责任。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要经常注意管辖地区的住宅状况。为解决低收入者住房问题,建设公营住宅。国家在必要时,必须从财政上、金融上及技术上给予援助。中央成立住宅都市整备公团,通过财政融资拨款,民间融资,以综合开发的形式,成片改造旧城区和开发新区,推进城市建设与住宅建设一体化。
三、日本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
日本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创造了独特的住宅金融公库模式,为解决日本国民的住房问题,特别是为稳定金融市场的利率和资金,发挥了巨大作用。根据1950年日本制定并颁布的《住宅金融公库法》,日本政府建立了住宅金融公库,作为政府向居民自建或购买住房提供长期、稳定、低息贷款的机构,利息比市场利息低1~2个百分点。主要针对的是难以从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借款以购建房的个人与单位。此后,根据1955年颁布的《住宅融资保险法》,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提供保险服务。
住宅金融公库贷款利率低,成立初期为5.5%,大大低于同期银行的14.6%,而且不同于民间的浮动利率制,采取固定利率制;贷款对象可以是个人或企业;贷款条件优惠,还款期限可长达35年;对于还贷困难者则规定可在原有基础上延长10年。住宅金融公库由国家出资,每年接受国家的融资,对于融资中出现的亏损则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在信贷和住宅储蓄上,日本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在日本经济困难时期,政府采取了重点资助各种住宅机构与团体建造供应住宅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住宅信贷业务的成倍增长,政府加强了对信贷业务的引导,建立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从事住宅贷款业务,完善住宅储蓄制度。80年代以来,政府已从支持住宅直接投资向支持直接和间接投资并重的方向转移。在支持间接投资方面的措施有:以低息贷款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政府以低税和免税优惠促进私人住宅的兴建和购置;在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等。此外,日本运用财政和金融手段的结合向普通居民提供长期低息的住宅贷款。
在日本,凡是居民建造或购买的住宅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均可向住宅金融公库申请低息贷款,平均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低30%左右。贴息由财政部门承担。财政补贴和融资制度是日本建设省指导和管理住宅建设的重要途径,不仅个人能申请,地方政府如住宅建设资金短缺也可向公库或公团申请,而且民营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库的中长期低息贷款进行各种项目的住宅建设。对一些特殊性质的住宅如老龄住宅、节能住宅、新结构体系的住宅等,还可以申请特殊的财政补贴或低息贷款。财政提供的融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邮政储蓄归集的资金、各种退休金以及保险费、政府债券。此外,政府还以低息贷款的形式促进企业从事民间住宅建设。
四、灵活的住宅税制是日本政府促进住宅建设的重要措施
1956年,日本开始制订多种住宅税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鼓励增加住宅数量的税制,不论是为自己居住而建造住宅,还是为出租而建造住宅,这类税制均予以鼓励。例如,降低注册和执照税、实行新建出租住宅特别减税办法、降低固定资产获得税、降低市政财产税等。政府曾举办了一种50万日元以内的免税利息的“住宅零存整取邮政储蓄”。在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对住宅用地实行优惠,不动产取得税的征收中,一般用地为4%,住宅用地只按3%征收,优惠了四分之一。固定资产税率对住宅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减半,200平方米以下的只缴纳四分之一。税收优惠对住房开放起到了积极作用。这是日本政府考虑到近年来住宅套数已超过了居民户数的情况,为鼓励改善居住条件而设立的税制。如减少现有的住宅的注册和执照税;住宅获得扣除、不动产获得扣除和减少不动产获得税等。日本规定居民购建符合国有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住宅,不仅可申请低息贷款,而且在还贷期内的数额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个人住宅取得的定期收益免征所得税,日本对住宅交易征收的税种有印花税、登记税、不动产取得税、固定资产税、都市规划税等。
五、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工业化政策
从20世纪60年代第一个住宅建设五年计划开始,日本政府开始推行住宅工业化的产业政策,通产省和建设省分别制定了住宅生产工业化促进补贴制度及住宅体系生产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此外还对新部件的生产提供低息贷款。这为日本提高住宅建造能力和建造速度、改善现场施工条件、降低工程造价、取得规模效益等提供了保障。此项政策的实施给日本的住宅建设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大量的住宅部件,产品的生产、组装,甚至全套房屋构配件的生产、加工和组装都逐步转移到了工厂的自动化生产线上,大量的住宅新产品、新材料、新体系的开发、推广和普及由于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减少了市场风险,容易形成规模化生产。实现了稳定的质量、较短的工期、低廉的成本,这一目标展示了建筑工业化的魅力。
六、兴建公营住宅、住宅公团建房
上面所提到的金融公库与公营住宅、住宅公团建房被称为日本住宅经济的三大支柱。公营住宅是日本地方政府通过自主建房、收购租赁民间住宅而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廉价租赁住宅。1951年日本制定并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据此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修建的租赁用住宅提供补助。其中对新建住宅费用的1/2,翻建住宅费用的1/3予以补助。同时,对入住公营住宅的条件规定为:必须为携带家属者(即单身除外);家庭收入在低收入范围内。入住的方法采取申请抽签制,对申请者通过评审后抽签决定。此外,规定入住3年后将再次调查收入情况,对收入超过入住标准者或提高房租,或请其退房。
为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1955年日本在《公营住宅法》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日本住宅公团法》,由国家出资成立住宅公团,在大城市及其周边修建住宅,进行城区改造。公团利用政府财政投融资资金建设住宅,也可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提出住宅征地申请,由有关机构审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住宅建设公团,提供了占全国居民户数10%的住宅。公团住房不同于公营住房以地方政府为主体面向低收入人群,其实质是国家出资建房或平整土地,面向中等收入者进行出售或租赁。入住公团住宅的家庭收入一般应在中等收入范围内。入住的方法同样采取申请抽签制。住宅公团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每年接受国家的资金补助。1967年,日本政府成立了勤劳者住宅协会,即日本的住宅合作社,它集储蓄、融资、建房、分配、维修和向社外出租或出售房屋等功能为一体。
此外,除了新建住宅外,日本政府还采取了对居民区进行改造的措施。1960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居民区改造法》。根据该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的危房拆除、临时住宅搭建、新房建设、土地收购平整等发生的费用予以资助。其中对危房拆除、临时住宅搭建补助的额度为二分之一,新房建设、土地收购平整为三分之二。此外,在1966年又设立了危房改造资金融资制度,对借款进行危房改造的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对借款的四分之一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