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新加坡同为亚洲地区的经济大国。这两国在养老保障制度上又是各具特色。日本的老年保障制度是在其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发展到完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目前,这个制度正在充分地发挥着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作用。中央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了解这一制度的内容及其在新加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的养老保障政策1.中央公积金的创建
1955年,当新加坡还是英国殖民地时,公积金制度就诞生了。由于英国殖民政府不愿为养老负担财政开支,为了解决新加坡人民艰苦的生活环境,让老年人的生活有所保障,新加坡选择了完全由雇主和雇员承担,政府无须负担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使得新加坡雇员能够为有保障的退休生活进行储蓄。如今,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每月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2.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
事实上,中央公积金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保障组织,而是一项以资产为基础的社会政策。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是一种资本累积机制,用来保持经济增长下的融资。作为储备基金,中央公积金是一种基于固定缴纳制的、由政府负责管理的社会保障形式。每个新加坡的雇员都被分配到一个账户,其储蓄部分将在该账户上进行个人的积累。雇主和雇员对中央公积金的账户进行完全平等的缴纳,新加坡政府则通过税收的方法对雇员进行优惠补贴。目前,不超过55岁的雇员公积金总缴交率是其薪金的40%,每月雇主统一缴交,其中20%是从其薪金中扣除,另20%由雇主缴付,雇主与雇员各自的每月缴交额最高限额为1200新元(其比价约相当于人民币的5倍,以下同),这是以雇员缴交公积金的月最高限额为6000新元计算出来的。年龄较大的雇员公积金缴交率较低。其中,55岁以上至60岁者,总缴交率是20%(本人缴付12.5%,雇主缴付7.5%);60岁以上至65岁者,总缴交率是15%(本人与雇主各缴付7.5%);65岁以上者,总缴交率是10%(本人与雇主各缴付5%)。这是一项按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制度。尤其对雇主有极大的约束力。如其不能按时如数为雇员缴交公积金,将被警告、停业、罚款,严重者将被诉诸公堂,追究法律责任。
3.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运作与管理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账户上。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加坡政府对公积金的内容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个人可以动用公积金储蓄来买房、看病和养老。公积金使新加坡居民在不长的时间里,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虽然在运用公积金存款方面逐步放宽限制,但政府仍牢牢抓住公积金最终的保障作用。因预见到人口有迅速老化和平均寿命延长的趋势,从1987年,新加坡政府开始实行公积金最低存款计划,规定会员在55岁领取公积金存款时,必须把一笔钱留在退休户口中,以保障晚年的生活。10年内,这笔最低存款的数额要逐步调高到8万新元,根据政府的测算,只有这样才能在基本生活费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保障会员在退休若干年后仍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平。新加坡工薪阶层的养老金问题基本上由个人和社会力量解决,从而减少了对政府财政的依赖。
政策规定,在父母亲年龄超过55岁而公积金户头结存额少的情况下,公积金会员可用现金或其公积金户头中拨出的存款来填补其父母的退休户头,也可以用现金填补自己或其配偶的户头。如果会员使用自己的公积金来做上述填补,那么他自己的户头的存款额最少必须是政府规定的公积金最低存款的两倍。几名子女也可以各自填补父母的户头。填补父母的户头是让父母从55岁起从最低存款中领取每月的收入。
养老保障的公积金实质上是一种完全的积累制模式。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更有利于形成“工作—积累—受益”的良性循环。在节省大量财政开支的同时,抑制了通货膨胀,增加了社会积累,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有利于企业开展平等竞争和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较之其他福利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央公积金制度可以说是一种符合新加坡国情的养老保障制度。新加坡政府经过几次改进,放宽了对公积金用途的限制,允许会员在退休前支取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和私人住宅,购买新加坡的各种股票和用作家庭保健医疗计划等,大大改善了公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待遇。例如,政府充分利用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各国政府都面临的住房这个棘手问题上,做出了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又如,政府还利用公积金制度成功地解决了一个狭小国家的交通拥堵问题。公积金制度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效,使新加坡政府赢得了民心,稳定了社会。
4.新加坡的老年护理
新加坡现有种类繁多的老年保健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包括:社区医院、慢性病院、护理院以及社区保健服务机构,它们提供着不同类型的服务。在这些保健机构中,有政府出资的,也有私人经营的,还有由VWO(民间福利组织)举办的。由于老龄人口的增加,具有经济生产力的成人随之减少,税收的底金也会相应降低,如果没有必要的政府补贴,那么老年保健的可提供性与持续发展能力就会受到影响。因此政府从财力和物力上对老年保健机构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
首先,2000年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项老年保健基金,这笔基金用于老年保健设施的兴建和补助VW0经营的机构。随着这笔资金的建立,未来政府每年对保健机构的经营补助仅由基金利息支付就绰绰有余,而不必增加税收。这项基金从很大程度上保证了老年人保健服务的顺利进行。
其次,从2000年7月1日起,新加坡的护理院开始执行在财产评定基础上的三级补助提案。该提案目的在于降低对高收入家庭的卫生补助。新加坡政府在给予老年服务机构充分财政支持的基础上,也出台一系列政策规范去管理老年保健机构。以前,新加坡虽有广泛分布的老年保健服务机构,但各机构大都独立经营,未形成一个整体。2000年7月卫生部提出了老年卫生服务的规划蓝图,即鼓励各种老年卫生服务机构参与,建立一个完整的有质量的保健服务提供系统,确保老年人获得舒适、高效的关怀服务。具体办法是:急性病院与社区医院、护理院的老年保健科联合起来成为所在区域的行业带头者,承担起区域内下级服务机构的发展与提高工作。规划中批准的社区医院和护理院还将被允许提供更多的服务,如:日间康复、家庭医疗与家庭护理。另外,政府还能为这部分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额外的资金。
为了确保服务质量,卫生部要求社区医院和护理院必须达到开业准入标准。并且有关人员与老年保健提供者一起为各种服务机构制定一个指导方针,让新的或已有的保健提供者依据这个方针建立或完善自己的老年服务机构。同时卫生部还建立了多个评审委员会,一方面评估和监督保健机构的服务情况,另一方面参与制定老年保健服务的发展方针和标准。如:精神病与老年精神病治疗初级服务的评审委员会和社区医院评审委员会,他们评估相关服务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服务机构的发展与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扶贫保健组织负责制定收容所和扶贫保健的标准。
5.新加坡的其他老年政策
除了公积金之外,新加坡还设立了老年保障盾牌计划。该计划主要针对新加坡的老年人口,目的在于对老年群体提供额外的保障和长期收益。作为一项负担残障或丧失自理能力保障的制度安排,老年保障盾牌计划的对象是需要长期照顾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基本的资金保障,支付因残障或丧失自理能力引起的相关费用支出。老年保障盾牌计划每月向参与该体系并受到严重伤残或丧失自理能力影响的受益者支付300新元,而领取者可以将收益用于任何合理的费用支出。
在65岁之前,老年保障盾牌计划的参与者被要求进行定期的小额保费支付,从而获得长期照顾成本方面的覆盖保障,当个人在65岁的时候已经完成所有的保费缴纳义务之后,该项保险将对其进行终身覆盖。在老年住房方面,新加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多代同居或父母与已婚子女近邻居住,开发出多种类型的“多代同堂组屋”,其空间关系分为主体房和单房公寓,以起居室连通,两户既分又合,适应两代和谐共处,这种模式延续了亚洲人两代以至多代同堂的文化传统,是许多老年人选择的养老方式。如果新加坡的年轻人愿意和父母亲居住在一起或购买房屋与父母亲居所较近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买房时可一次性减少3万新元。
对于青年人无暇照顾的老年人和孩子,新加坡成立了相应的机构——“二合一家庭中心”,相当于国内的一些日间托老所。与国内不同的是,这个照顾中心将托老所和托儿所合办在一起,既照顾了学龄前儿童,又兼顾到老龄人士。无暇照顾老人和孩子的年轻夫妇,可以每天将老人和幼儿一起送到这里。老少集中生活管理,既顺应了社会的发展需要、解决了年轻人的后顾之忧,又满足了“一老一少”的精神需求,增进了人际交往与沟通。
新加坡有人口420万,其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20%。在新加坡,老年人被称为“乐龄人士”,因为这样称呼更具人情味。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培养全民的家庭观念,倡导儒家思想中的孝道观念,号召全社会关爱、孝敬老年人。每个农历新年,新加坡都要开展敬老运动,政府官员和议员以身作则,经常到社区和自己的选区慰问老年人,在全社会树立尊重老人、关爱老人的风尚。
总体来说,绝大多数新加坡人对于以中央公积金为主的养老保障体系还是较为满意的,但由于中央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对于一些低收入者也造成了一些压力,不过对于很多中产阶级的人而言,强制的中央公积金在财富积累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推动经济发展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二、印度的养老保障政策
印度同中国具有许多相同的特点,两国都在推行计划生育,也都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沉重压力。因此,研究印度养老保障制度和相关政策,对于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印度是世界上的一个人口大国,人口总数超过11亿,仅次于中国的人口。印度也是个劳动力资源大国,2000年从业人数接近4亿人,中国当年的从业人数是6.7亿人。和中国一样,印度也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2003年印度人均国民收入为530美元,中国是1100美元,都远远低于当年世界人均国民收入(GNI)5510美元的水平,排在全球100位之后,但近年来印度的社会经济都处在快速发展时期。
经过多次的修订完善,目前印度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有了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雇员公积金计划(EPF),第二支柱是雇员养老金计划(EPS),第三支柱就是雇员储蓄保险计划(EDLI)。
(1)雇员公积金计划(EPF)。以1952年颁布的《储蓄基金法》为基础,属于强制性的缴费确定型计划,设立个人账户,以雇员工资为缴费基数,总缴费率为15.67%,其中,个人缴纳12%,雇主缴纳3.67%。参保人在退休、辞职、裁员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死亡时可由家属一次性领取;在购房、结婚、失业、接受高等教育和医疗时可以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可以高达60%~70%。
(2)雇员养老金计划(EPS)。计划于1995年正规实施,该计划属于待遇确定型养老保险制度,以雇员工资为缴费基数,雇主缴纳8.33%,政府补贴1.16%。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替代率为退休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50%。该计划还包括针对家庭的福利项目FPS。
(3)雇员储蓄保险计划(EDLI)。于1976年实施,当时印度政府为了建立与储蓄挂钩的保险制度,修改了储蓄基金法,把养老保险计划参加人员范围扩展到非正规部门、企业和私营业主。该计划下,保险费由雇主和政府提供,其中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5%,另加0.1%的管理费;政府负担工资总额的0.25%,另加0.05%的管理费,而受保人无需缴费。
在这些计划以外,还有最早专门为公务员制定的公务员养老金计划(CSPS)和政府公积金(GPF),该制度覆盖中央及地方政府公务员、铁路和邮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及职业军人,大约覆盖3.5%的就业人口(相当于1%的总人口)。1995年,中央政府还在国家援助计划NSAP项目中建立了国家老年援助专项计划(NOASAP),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中的贫困人群提供每月75.300卢比的养老补贴,构成养老金计划的低层支撑。此外,其他各地方政府的一些特定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和“老年扶贫计划”等,多属救助制度范畴,不属于国家层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