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直接管理体制:以英国为代表
1.英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英国于1948年向全世界宣布建成“福利国家”,经过不断的变革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覆盖全民的“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应地,英国建立了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体制,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障事务实施自上而下的统一管理。
社会保障部是英国社会保障最高的行政管理机关。该部的负责人是国务大臣,由首相任命,直接对首相和议会负责,另有一个以常务次官为主席的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部的事务。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事务,不直接管理各项基金和面对受益人。
其主要任务:负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事宜,处理各种政策性问题,监督下级机关办理业务的情况。政策规划局、财务管理局、法律事务局是社会保障部内设的3个行政管理机构。它们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待遇发放机构、基金收缴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安置机构、儿童扶助机构、战争优抚机构是社会保障部外设的6个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在地区设立许多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具体执行社会保障业务。另外,还建立完全独立于社会保障部之外的监督机构:社会保障的司法服务机构、仲裁服务机构、基金检察机构、抚恤金反贪监察机构。监督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上述机构共同构成了英国的社会保障系统。
2.对英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评价
英国实行的是覆盖全体国民,内容十分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侧重于实现社会公正,消减社会动乱因素。政府直接管理体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反映政府意图,体现社会公正,保障受保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其优越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监督社会保障事务,避免了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使社会保障功能更有效地发挥;二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各项目之间、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各环节之间的协调,并在一定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福利资金,形成规模效益,真正发挥社会保障的互济功能;三是对社会保障业务和基金的集中管理,有利于增强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其局限性体现在:一是这种方式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受行政干预较多,如行政管理与基金营运未完全分离;二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臃肿,存在官僚化的趋势,致使其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难尽如人意。
二、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以法国为代表
1.法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行业保险发展起来,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以行业为基础,多种制度并存,以“社会保障总制度”为主,其他制度为辅的复杂结构。与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相适应,法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也比较复杂。
法国政府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宏观控制,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颁布法律法规;处理重大政策性事务,如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决定各基金行政费用总额、决定缴费率和调整待遇标准;实施监督,如对财务的监督、任命和罢免中央一级基金会经理。法国社会保障事务的微观管理工作由非政府组织承担。中央一级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设有: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全国养老保险有关事务;全国疾病保险基金会,负责全国疾病、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务;全国家属津贴基金会,主要协调各地区基金会的工作,并进行财政平衡;全国保险征收联盟,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地方一级设有:地区和跨地区的16个医疗保险基金会和1个老年保险基金会,省级和跨省的133个基层医疗保险基金会,125个基层家庭津贴基金会和105个基层社会保障税和家庭津贴征收机构。
各个基金会均由理事会负责管理,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为雇员代表,三分之一为雇主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决策必须经过联邦政府批准(经批准程序),理事会的主任由联邦政府任命,总会计师由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财政部共同任命。
2.对法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评价
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复杂,社会成员根据行业不同,分属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半官方自治管理方式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较好地处理了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优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个管理机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能根据自己所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特点制定详细、周全的管理政策、法规,较灵活地适应社会保障发展的需要;二是管理的独立性强,能根据具体实际,及时调整保障项目和内容,较好地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三是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实现了劳资共同参与;四是建立高效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征缴制度,实现了经办机构与相关机构如银行、邮局的有效协作。其缺点体现在:一是管理机构多,管理成本高;二是因机构庞杂和相互独立导致工作的重复,给受保人和保障机构管理增添了许多难题。
三、商业保险管理体制:以新加坡为代表
1.新加坡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从最早的老年强制性储蓄计划,逐步演变为全面性的社会福利保障储蓄计划,基本上解决了“老有所养,病有所依,居者有其屋”的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新加坡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实施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以国家立法为前提,并在劳工部制定基本方针政策的基础上,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具体政策的制定,以及对一切事务性的工作进行具体操作。中央公积金局是一个独立的半官方机构,采用现代公司结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劳工部任命,任期3年,董事10人,有政府代表4人,雇主代表2人,专家4人。董事会有决策权,下设财金委员会和规划决策会。会员服务部、人事部、电脑部、雇主服务部、行政部、内部审计部是中央公积金局内设的6个部门,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中央公积金局以全体国民为其会员,为每个会员设立个人账户。法律规定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雇员月薪的一定比例交纳公积金,加上每月的利息,一并纳入会员账户。个人账户分为三个部分:普通账户、保健账户和特别账户。普通账户,用于购买住房,教育公积金等;保健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及直系亲属医疗的费用;特别账户,主要用于养老,退休后才能按月支取。公积金的缴费率随着经济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公积金受法律保护,不得扣押抵债。会员如果永久离开新加坡,或终身残废,或达到55岁退休年龄时,可以按规定领取公积金。
2.对新加坡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评价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在不对政府产生负担的情况下高效地提供了社会保障。相应的商业保险管理体制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其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只是充当一般监督,由半官方性质的公积金局负责管理,促使管理简便、效率增高;二是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精简,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立,严格控制管理费用,降低社会保障的管理成本;三是强调个人或家庭的自助互济,有利于激发国民的生产积极性,国民不会对社会保障产生过多的依赖心理。其局限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人的待遇保障完全依赖于基金在市场中的营运情况,需要承担巨大的市场风险;二是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个人公积金账户上积累额的多少完全取决于雇员和雇主根据雇员工资水平的等比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