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文化、历史背景和民族传统,建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和相互关系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类型:政府直接管理体制、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以及商业保险管理体制。
一、政府直接管理体制
政府统管社会保障事务。宏观层面,政府不仅负责社会保障法规的颁布、政策的制定,还要对社会保障运行过程实施监督;微观层面,社会保障的具体业务由政府进行管理。为此,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具体又分为两类:(1)政府在中央设立一个专门的部或者委员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纵向统一集中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2)政府授权几个部门对社会保障进行多头管理,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我们主要阐述第一类型,英国是其典型的代表。
二、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
政府和非营利组织共同管理社会保障事务。政府主要负责颁布法规、制定政策和进行监督。政府成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全国社会保障事务,并指定一个或若干个中央政府部门实施全面统一监督。非营利组织则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非营利组织表现为半官方、半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会。基金会一般由雇主、雇员两方或者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代表组成,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在法律范围内实行自治,进行自主管理,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三、商业保险管理体制
具有独立性的基金会管理社会保障事务的日常工作,政府进行一般监督。政府的一般监督主要体现在国家立法和政府制定的基本政策上。具有独立性的基金会获得政府的授权,在政府的一般监督下,负责操作和组织社会保障事务的日常运行,实质性的工作都由其承担,包括社会保障具体政策的制定,新加坡是其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