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经验表明,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必须与一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适应。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并汲取国外有益的经验,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其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设置较为科学合理统一的管理机构,机构之间的关系比较顺畅,各个机构能够较好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很少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其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未能完全分开是其明显的缺点,这也是我国应该要避免的。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不是一味只设置一个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而是处理好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基金营运、社会监督四个方面的关系,做到既相对分立,又密切配合,同时也相互制约,形成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良性循环。其一是行政管理机构。我国于1998年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一起统管社会保障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社会保险事务,民政部主要负责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事务。这一举措改变了我国政出多门的情况,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机构,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所取得的阶段性成就。其二是业务经办机构。根据政事分开原则设立具有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在政府的监督下,具体操作社会保障的业务。其三是基金营运机构。设立独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营运机构或者委托给已有的金融机构,进行基金投资运作,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其四是社会监督机构。要解决执行监督不分的问题,必须设立社会监督机构,改变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
二、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法制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点。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显著特征就是立法明确、法制健全。这对我国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从国外的经验看来,各国都是先立法,后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并且,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对社会保障事业的要求,不断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改变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比较缓慢的状况,形成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其一,出台一部社会保障法典,涵盖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其二,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和社会优抚法,是对社会保障法的具体化,明确规定社会保障管理的性质、具体内容等。其三,制定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法规,规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实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其四,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规定基金的来源渠道、投资运作方向及支付标准,并规定基金筹集、投资、支付的基本原则,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改变社会保障立法缓慢的局面,把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用法律形式迅速固定下来,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保证。
三、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
社会保障监督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需求,是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然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往往流于形式,所起的实际作用不大。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对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研究中发现,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膨胀,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造成部分社会保障项目的开支增长过快,给社会保障的整体运行带来困难和阻力。这是我们应该吸取的深刻教训。
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能。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属于社会保障管理系统的内部监督,直接对下级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经办机构的活动进行监督。
2.财政、审计、监察、工会、新闻等部门的监督
法律赋予这些部门特定的权力,由这些部门依法行使其监督权的一种专门监督。
3.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监督委员会代表投保人的利益,对社会保障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和公众代表(包括职工、经营者、离退休人员、知名人士等)组成。为方便委员会更好地行使权力,将其设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社会保障政策、规划、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的收支、营运和管理进行监督。
四、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建立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障各项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是社会保障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比较混乱:基金被挤占、挪用的情况经常发生;基金分散,管理开支大,浪费现象突出;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完善基金管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主要由经办机构担负基金的管理和营运。而由于社会保障业务经办与基金营运职能的不同特点以及事资分立的原则,需要分别设立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基金营运机构。经办机构与营运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不同的事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和日常财务管理,也可以根据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和相关的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政策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如税务部门代为征收,银行、邮局代为具体发放,金融机构代为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基金营运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营运和投资,专门履行基金的保值增值的职责。国外的社会保障基金营运比较规范,机构发达,形式多种多样,如社会保险基金会、协会、银行等,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我们可以委托给已有的金融公司或者设立专门机构经营,利用购买国债、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