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德的政府改革(1 / 1)

就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模式而言,法德这类国家属于莱茵模式或欧洲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力度较大,国有经济的成分也比较大。政府改革具有渐进、零碎特点。法国具有推崇政府作用的国家主义传统,有强大的中央集权,而德国是法治国家,有大政府和官僚主义的强大传统。

一、法国的政府改革

法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政党、具有民主改革思想,但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到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积累许多社会矛盾,一是政府规模太大,行政费用太高。1950年后的30年间,法国政府开支增长了23.5倍,1993年行政开支高达5880亿法郎,占国家预算的40%,公共行政费用的持续上升,不仅增加了纳税人负担,引起公众不满,而且政府本身也难以承担日益庞大的开支。二是权力过于集中,公共行政效率下降。法国政府长期固守计划体制的行政管理模式,公共行政中的文牍主义、例行公事之风日益严重,导致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不能适应时代使命,同时高度的中央集权也使地方行政和企业经营者缺乏灵活性和积极性,许多公共企业长期经营不佳,服务差,效率低。1985年法国国有企业亏损额相当于全国工商税收的2/3,1996年底,法国铁路债务高达1250亿法郎。这既增加了政府投资的风险和压力,又加深了公众的不满情绪,政府改革势在必行。

20世纪80年代早期,法国主要的改革政策集中于权力下放以及在新的公共服务框架内使地方政府和医院人员的聘用合理化。1988年后的历届政府都把改革的焦点放在传统的政府各部及其分支机构上。所有的改革举措基本贯彻了公共服务的三大改革原则:一是下放权力,分级化管理,放权到最基层。二是转轨变型,社会化运作。如埃菲尔铁塔由政府委托私人经营。三是政企分开,市场化经营。如法国铁路公司已通过私有化进入市场。

1.改革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地方分权改革是密特朗及其社会党执政后行政改革的中心任务。在1982~1986年间,国民议会就地方分权问题通过了共262项法案,政府也颁布了近200项行政法规。其中涉及:(1)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1982年颁布的《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做了明确规定,中央取消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管,省和大区管理权由中央官员手中转到省议会主席和大区议会主席手中。(2)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中央政府将大量的审批权分期分批转移给地方政府,奠定了法国现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框架。(3)增加行政层次。将原经济发展大区改变为一级领土单位和地方政府,全国形成中央、大区、省、市镇四个行政层次。(4)地方公职改革。1984年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公务员改由地方政府管理,享有与国家公务员相同的法律地位和基本保障。(5)扩大地方民主。1992年法国政府又颁布了共和国地方行政指导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民主,增加了地方当选者的权力和公民参与的可能性。

2.改革计划管理体制和财政调控手段

法国是计划管理体制建立最早、实施范围最广、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指导性经济计划在政府宏观调控中地位突出,战后执行的十个经济计划是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法国在预算、货币和金融、价格和竞争、信息预测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货币政策在目标、制定方法和实施手段上,由直接干预转为间接调控。1986年12月1日,颁布了“价格和竞争自由”法令,禁止反竞争行为,增加透明度,监督资本聚集。

3.改革公职制度

一是扩大了公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把地方政府和医疗机构的公职人员与国家公务员纳入统一法律范围。二是改革了公职服务系统,对公务员的义务、公众的权利等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完善了管理方式和方法,如推进办公自动化和服务手段现代化,加强公务员培训,实现工作方法的转变等。四是控制政府规模。1981年密特朗首先冻结了公务员编制,随后逐步削减。1983~1985年,每当有三个编制空缺时便取消一个;1986~1987年,每当有三个空缺编制时就取消两个;1988年后编制削减有所松动。1992年后重新加大削减力度,每两个空缺编制就取消一个。

4.政府现代化运动

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法国开始了名为“现代化运动”公共行政改革。1989年罗卡尔政府开始实施“现代化改革纲要”。当时的改革有四项目标,第一项涉及行政机关自身的工作关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职员的培训与考核以及内部的信息沟通,第二项是“权力下放”,改革的目标是让各分支机构的主管拥有更大和更明确的责任,使官员的责任行使尽可能接近服务对象;第三项目标是引进绩效评估;第四项目标是提高服务质量,优先考虑公共服务的可及性。为了达到这些目标,政府采取了以下制度措施:(1)设立了部际评估委员会、国家科学评估委员会和一个规模不大的评估委员会,对行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估。(2)成立了类似于英国执行机构的“责任中心”,规定任何一个机构,在与它的中央主管部门谈判后,都可以签订合约成为责任中心。(3)改革了公务员的培训,增加了新的培训内容,如信息系统、管理技术和绩效评估等。

1993~1995年的巴拉迪尔政府尽管为时短暂,但也采取了一系列改革,如在人口稀少的乡村和问题比较突出的市郊成立“信息服务中心”,1993年成立了“行政重组与权力下放委员会”,落实对顾客的“接待政策”,1994~1995年进行“中央行政机构结构及使命的修订”等。

1995年7月,朱佩的新政府颁布了施政纲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目标:第一是重新界定政府的任务和一线公共服务的范围,尤其是政府与市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法国与欧盟之间的职能边界。第二是改善公共服务的途径和质量,增强服务的透明度,更好地考虑公民的需要和期望。第三是改革中央政府,把它未来的作用限定为“规制”——包括预测、分析、政策制定、立法与评估。所有的事务性任务将由地方完成。第四是下放中央各部承担的所有“非规制性”的事务工作,仿效“责任中心”的做法重组各部的分支机构。第五是“改革社会管理”,使公共服务现代化,把公务员的工资、晋升与绩效结果挂起钩来。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朱佩政府充分发挥私人咨询机构的作用,构建了“内部”咨询网络。第一批责任中心成立于90年代中期,选择一些自愿部门,主要是基础建设部的省属分支机构,还有工业部的5个地区分支机构;第二批29个责任中心包括了教育、内政、司法、社会事务和“青年与体育”6个部的省属分支机构和地区分支机构。第三批包括了中央行政部门的5个下属机构或服务机构。

5.改革公共企业

法国于1936年、1945年和1982年先后经历了三次企业国有化运动,这三次国有化运动最终使法国公共企业遍布所有产业。国有化增强了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干预能力,但也造成公共企业缺乏活力,亏损严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1986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了《私有化法》,提出了对1982年以来所有实行国有化的企业实行私有化。为推行私有化,法国政府成立了私有化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的7名成员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对公共企业进行产评估。法国对公共企业的私有化改造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转让股份,即通过公开定价出售股份。(2)招标,即在股市外通过招标出售公共企业。(3)向有些稳定股东出让部分资本,固定股东通常为一些大公司,但是,向外国个人或法人出售股份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的20%。此外,有10%的股份专为雇员保留,以低价出售。个人股优先考虑10股以下的购买者。(4)国家对公共企业进行合同化管理,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公共服务实行合同外包制等。

二、德国的政府改革

从战后到1989年两德统一,联邦德国政府一直保持高度稳定,属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之一,但与此同时,停滞不前的经济,官僚主义严重,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1)官僚机构臃肿,平均每15个成人中就有一人服务于官方机构,如联邦劳工局拥有85000名工作人员,联邦财政管理局有42000人。(2)过高的失业率,如原东德地区:赫叶维达城的失业率达到25%,格利茨24%,玛格德堡19%,法兰克福20%,莱比锡19%,柏林17%;原西德地区:不来梅港17%,盖尔森基欣16%。每年用于失业者的费用高达700亿欧元。(3)不稳定的社会保险系统。健康保险制度摇摇欲坠,费用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人远离德国的高福利,得到的服务越来越差。

鉴于法国、英国和荷兰社会民主党人改革成功的鼓励,德国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着手改革。如果说英国地方政府的新社会管理改革更多的是在中央政府的要求和推动下进行的,那么德国地方政府的改革则是地方政府自愿的选择,德国的改革模式被称为“新掌舵模型”,是一种非连续性、渐进主义模式。其特点是用企业运作模式和企业家精神来改造政府的内部组织,严格预算和会计管理,实行硬约束和强控制,在手段运用上更倾向于引入竞争和企业化管理,而不是私有化。

1.行政体制现代化

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启动了一项名为“现代国家—现代管理”的项目,为该国的行政体系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该项目的目的是创造“能动国家”,它代表一种新的国家概念,它的含义将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结构产生持久影响。德国联邦内政部运用新的因素和新的程序来启动这一项目,当然也考虑了政府变化这一因素。德国前保守政府主要提倡“瘦身国家”,但难以减少公共任务。新的联邦政府将超越这种单一方式。为政府和行政管理的任务注入新的内涵,走出一条既精减国家机构,又能确保国家有效干预和宏观调控的道路。

行政体制现代化的概念从以下指导思想可以体现出来:一是责任的新分配。能动政府将分解其社会责任。能动政府指加强社会自我管理和潜力,保证必要的行动自由。二是支持公共服务。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其国民。根据能动政府的概念,联邦政府希望提高社会管理的透明,促进人民的参与。三是公共机构的多元化。只有在社会管理机构的各个层次紧密合作并相互尊重的情况下,国家和行政体系的持续现代化才有可能。德国联邦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从“统一中的多元化”原则中得到好处。四是有效的行政管理。有必要对联邦行政管理机构的内部结构、各种做法进行重新审查,避免机构臃肿和官僚主义。五是人事制度发展。国家行动必须满足效率和有效的要求。只有人力和金融资源得到更有效率的使用时,这才能实现。雇员必须理解实现现代化是他们的追求,要随时承担责任。他们必须能够主动地参与整个过程。

2.新地方管理模式

在实行联邦制的德国,地方自治是地方政府的基本特征,地方自治的地位受到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保障。随着德国地方区划改革和“新掌舵模型”的实施,地方自治能力和行政能力得到提高,政府职能和相应权力由州政府转向地方政府,地方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

德国新地方管理模式来源于荷兰在1980年所进行的地方政府改革的经验。在德国,“蒂尔堡(荷兰南部的一个中型城市)模式”,被认为是有用的范例。新地方管理模式(N**)在本质上是商业中流行的康采恩式的权责划分模式。管理责任都委托给运作单位,与英美等国的“新社会管理”模式十分相似。新管理模式包括下列特征:产出与结果控制、项目预算和绩效指标、服务和顾客导向、康采恩式的权责划分、将责任委托给商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