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社会管理的实践模式而言,日本、韩国、新加坡属于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是:政府引导市场方式,即采取“亲”市场战略,政府的干预遵循“充分的市场,必要的政府”原则。政府在财政、金融、贸易、产业、计划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调控作用突出,具有官民一体、政企一家的味道。政府改革的特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民主化进程同步,体现自由化、绩效化趋向,有明显的新社会管理主义色彩。
一、日本的政府改革
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就国内而言,“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经济一直陷入低迷状态。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使本不景气的经济雪上加霜。1998年4月,日本经济企划厅在月例经济报告中承认日本经济“陷入停滞”。民众对日益严重的政治腐败和经济衰退有着强烈不满情绪。在国际上,日本受产业空心化影响,在与欧美经济、科技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面向21世纪,日本从国家发展战略角度也极需一套更为适应时代要求的行政体制。
有鉴于行政组织僵化、财政及社会保险负担沉重、产业空洞化,以及金融业庞大的不良债券,桥本于1996年提出行政改革、经济结构改革、金融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结构改革和财政结构改革的政府改革,其中行政改革被放在首位,把建立“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体系和改变一般国民对行政过度依赖的传统意识作为改革的终极目标,提出要向以个人为基础的、国民真正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主体的国家转变。
1.二十一世纪行政工作的任务
在经济不景气的压力下,日本行政改革会议推出了《最终报告》,除了公布《省厅改造方案》最终定案,还提出了《二十一世纪行政工作的任务》:(1)为国际社会的和平和繁荣作贡献,确保国家主权;(2)维护和确保日本的和平与安全秩序;(3)确保健全的财政,稳定通货,维持金融秩序;(4)维持并提高产业竞争的基础;(5)整备、开发、利用和保全国土;(6)确保食品和能源的稳定供给;(7)保护环境和自然;(8)提高低龄子女和高龄化社会中国民的生活和福利;(9)培养创造性人才,振兴尖端科学技术、学术和文化。
2.特殊法人的民营化
特殊法人是政府主导模式的产物,这种模式导致日本经济结构性效率低下,同时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又成为经济改革的巨大障碍。特殊法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民营化,即“民间能做的事让民间去做”。即使暂时不能转为民营的,也要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经营效率和透明度。日本的特殊法人民营化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了,时任首相的中曾根康弘在国铁、电信、烟草三大公社实行民营化改革。小泉上台后,积极推动邮政、道路、医疗等公益法人改革,减少财政投入,实行民营化。日本历届政府试图实现而又半途而废的特殊法人改革方案,在拥有80%的国民支持率并发誓进行彻底的改革的小泉政府的领导下,才开始真正实行。
3.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
在职能上,省厅主管政策立案,同时把相当一部分的政策实施交给“独立的公益法人”,从而削除权力过度集中的现象,朝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建立一个精干、高效、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政府。为精简国家行政组织并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服务质量,而让一部分隶属于政府的机构成为独立行政法人是主要途径之一。1997年7月,《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获得通过,至该年12月为止,总共通过59个独立行政法人的特别法。但真正的改革从2002年4月才开始。日本政府进行大规模的“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将各省厅所属的业务执行部门,如国立博物馆、国立美术馆、国土地理院、汽车检查、贸易保险等,作为独立行政法人分离出来。2003年,38家特殊法人也走上了独立行政法人化的道路。2004年4月1日,全国89所国立大学成为独立行政法人。在机构上,实行大量裁减、合并,到1998年,日本每1000人中有39名公务员,而美国有80名,法国109名。
独立行政法人是以“在国家没有必要亲自作为主体直接加以营运的组织之中,对那些即使委托给民间的主体也未必能够进行营运,或者必须让一个主体垄断才能营运的组织,进行卓有成效的营运管理”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它是难以用官方或者民间的形式加以表达的组织。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根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以下简称通则法)以及个别法成立,目的是针对市场失灵和国家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成立专门机构在需要国家介入,但国家机关直接从事会受限于其职能限制,不能灵活发挥作用的领域自由、灵活的实现其设立的目标。独立行政法人存在国家公务员型(特定独立行政法人)和非国家公务员型(非特定独立行政法人)两种形式,但是即使采用国家公务员型的形式,其从事的某些事项也同样适用民事法律的规范。实行独立行政法人制度的目标是提高公共事业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机构独立、自律的业务运营,确保机构业务的透明度。
4.政策评价制度
2001年6月日本专门通过了政府政策评估法案(GPEA),旨在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加强官僚体制对公众的问责度,改善公共行政的质量。2002年4月该法案开始实施,全面引入政策评价体系。GPEA是参照1993年克林顿政府的联邦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GPRA)制定的,基本内容是:(1)信息反馈。政府机关(各府、部、局)应该获取关于其政策影响(指已经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政策对人民的生活或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的信息。(2)政策评估标准。主要有五条:一是必要性。政策目标恰当地根据人民和社会的需要制定,有必要由政府机关来实施政策,让私人部门来承担政策的实施。二是效率性。能够获得与投入相称的产出,用更少的投入获得预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的投入获得更大的产出。三是有效性。通过实施政策能达到预定的结果。四是公平性。用一种公平的方式来合理分配政策带来的好处和实施政策花费的成本或者,利益和成本是用一种公平的方式分配的。五是优先权。该项政策应该优先于其他政策实施。(3)政策评估方法:各部都设有自己的政策评估部门,评估本部制定的政策,特别重要或涉及到几个省厅的政策,则由总务省负责专门评价,由隶属于总务省的行政评估局来实施。同时,总务省内还设立了一个由来自民间的专家组成的独立的评估委员会,这些专家都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估委员会通过审查和研究政策评估计划、政策实施情况以及向相关各部提出的建议,以此来保证总务省政策评估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为了保证政策评估持续的进行,各部都制定一个政策评估实施纲要,在纲要中阐明基本的程序和实施的步骤,并依照该纲要进行政策评估。并且每个财政年度,各部和总务省都向社会公布一份评估报告,接受公众监督。
二、韩国的政府改革
韩国的政府改革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严重的政府腐败。到了20世纪80年代,制度性腐败进一步发展,蔓延到韩国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二是经济不景气的压力。20世纪60年代以后韩国经济迅速发展,但20世纪80年代泡沫经济崩破之后,90年代韩国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萧条之中。三是民主进程的缓慢,韩国的经济发展是以牺牲政治发展为代价的,社会反对力量的监督作用被限制在极为有限的范围之内,民主社会拥有的舆论监督、权力制衡力量得不到发挥。
1.惩治腐败是行政改革的首要目标之一
从1975年开始,朴正熙发动“庶政刷新”运动,目的是通过提高行政效率,消灭官场腐败,消除社会浪费和不公正,进行价值和精神革命,来达到“民族复兴”。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净化官场,社会进化,精神革命。在大规模更换政府官员的同时,朴正熙建立起了严厉的监察制度。中央设监察院,地方设监察室,实行责任包干,除了公开监察还有暗中监察。实际上,朴正熙早在政变上台后不久,就开始了反腐运动。1962年5月,在对新政府的中高级官员进行的第一次监察中,就一次性处分了350人。这些人受处分的原因不仅包括贪污受贿,还包括生活奢侈,甚至包括喝咖啡、跳舞、听日本音乐、请家庭教师、打高尔夫球。“庶政刷新”运动在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政府在制度上进行的改革,一个是改善了行政人员的生活福利条件,行政人员的工资提高了45%,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韩国官员薪酬过低的现象。二是结合清理腐败和不良的工作作风,韩国政府开始修订规章制度中不合理的因素,规章制度中有1164项被重新审查,其中968项被修订,目的是收缩不必要的审批内容,方便国民。“庶政刷新”运动最直接的成果是清除了数万名素质较低的行政人员,并且永不复用。
全斗焕和卢泰愚都继续把反腐败作为最重要的行政目标之一。他们分别发起了“社会净化”运动和“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两位总统举办了各种教育培训班,比如以强调“公职纲纪,加强为公意识而进行的特别教育、单位教育、各部署教育等”但这两项运动与朴正熙的“庶政刷新”运动比起来,形式多内容少,手段上思想教育多而实际惩戒少。金泳三的反腐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财产公示制度,即公职人员须财产公开,全斗焕在1981年制定的《公务人员伦理法》明确把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作为主要内容,为金泳三时代的实施打下了法律基础。金泳三就任总统后,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率先把自己和家属的全部财产公布于众。以此为起点,金泳三开始了实质性的推行。1993年5月20日,金泳三向临时国会提交并通过了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此法于同年7月11日生效。二是金融实名制。即指禁止在一切金融活动中使用假名。通过金融实名制,可以防止偷漏税,使地下经济表面化,使财产公示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金大中倡导制定了《防止腐败法案》,进一步扩大了财产登记及公开者的范围,加强了对财产公开的审查,增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同时,把市民团体纳入反腐败力量之中,强调清除中下级公务员腐败,鼓励市民参与反腐,一定数量的市民可以联名向上级机关申请监察。
根据《防止腐败法案》规定,设置的“腐败防止委员会”可在总统的直接领导下对包括党政机关、企业和其他公职人员在内的一切腐败行为进行专项调查。该法律规定,无论是谁发现腐败行为,只要他通过附有证据材料的记名文件向“腐败防止委员会”进行举报,腐败防止委员会则将其材料移送至监察院、检察机关和相应公共机关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因腐败被免职的公务人员5年内不得被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一切有关机关录用。向腐败防止委员会举报腐败行为的举报者能获得追缴国库的受贿追征金或费用节减额的2%~10%。赏金在追缴(或节减)金额在1亿韩元以下时适用10%的比率,超过1亿韩元时支付“定额+部分超额”的分级定率方式。其最高限额可达10亿韩元。
但根据公职人员有举报腐败行为义务的规定,检察、警察、审计院、国情院、国税厅等司政机关职员的内部举报,则减少50%的奖金。这一法案还责成腐败防止委员会和委员会接管案件的调查机关制定并实施保护举报人身份秘密的规定。如果举报人的身份暴露,委员会要进行内部调查并惩罚有关人员,特别是规定举报人在所属机关受到不利待遇时,委员会可以责令相关机关负责人予以恢复。并且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人身受害程度向相关机关处以300万~1000万韩元的罚金。
此外,地方政府还利用互联网反腐。1999年4月汉城市政府为反腐败在网上开设“民愿处理在线公开系统”,即市民在进行经济活动或生活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帮助和解决的要求。市民可以通过上网提出“民愿”,有关部门公务员在网上接到市民的“民愿”后,必须把处理的每个过程,直至处理结果在网上公布,使市民能够通过互联网清楚地了解自己提出的问题是否已经开始处理,处理的程度以及最终结果。
2.行政体制改革
(1)政府改编。改革后,中央行政机关在设置上废除了“院”制,设17部2处16厅。为了加强总理的协调职能,撤销了副总理的职位。
(2)裁减行政人员,金大中第一轮改革中裁幅为10.9%,第二轮改革在此基础上,精简5%,达到精简16%的目标,并相应缩编20%。对于裁减的行政人员,采取严厉的政策,即严格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让他们永远离开公务员队伍。与此同时,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工资制度等进行相应改革。其做法是:一是对公务员的概念重新加以鉴定,改变管理的方向,打破公务员的铁饭碗;二是对部分局级公务员公开向社会招聘,计划在半年拿出20%的、适合公开招聘的局级指标,向社会公开招聘;三是改革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对局级以上的公务员实行年薪制。在精简公务人员的过程中,对中央和地方作出了不同规定,制定了不同的目标,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到位,稳步推进的策略。
(3)设置责任运营机关。韩国1999年1月29日公布的关于责任运营机关设置及运营的法律中明确了政府决定采用责任运营机关的目的。可概括为三点:第一,从政策企划职能中分出执行、服务职能,使政策执行更加有效;第二,采用公开竞争办法录用机关长,在公共部引进竞争,以改善服务质量和加强对绩效成果的责任意识;第三,由原来注重过程的行政转变为注重产出的行政,提高公共组织的工作效率。出于以上目的,韩国政府于1999年3月选取17个部门25个机关作为实行责任管理制的对象。其中将韩国政府宣传管理所、驾驶许可考场等10个机关作为第一次示范对象。
(4)转变政府职能,中央政府更好地掌舵,而将划桨的职能更多地交给地方政府或企业,主要包括:一是将政府一些职能向地方自治团体转让。二是对过去政府某些直接从事服务的事项,向民间委托和转移。三是在政府内部推行公司化管理。四是在政府管理中引入“责任经营”行政制度。
三、新加坡政府改革
1.降低政府成本
从1995年5月新加坡推出“公共服务21计划”开始,新加坡以减少政府成本为主要目标的改革重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在保持经济政策正确的前提下,坚持把重点放在制度改革上,即机构的简化、公务员的高效和廉政,从制度刚性上控制行政成本的增长,最大限度地减少显性成本。二是加入全球性的政府重组运动中,引进市场机制,根据其机构特点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使政府卸下沉重的财政包袱。三是构建电子政府并在相应的行政程序和办事原则方面进行创新,以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主要措施有:
(1)控制政府显性成本。包括:一是法定机构的重组,沿着职能分流、机构归并、企业化的方向递进。新加坡政府把法定机构中可以实现市场化、商业性的服务与体现政府管制的部分职能清楚地剥离开来。一些比较适宜市场化的行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但政府管制则理所当然掌握在政府手里。二是政府机构的归并与新设。新加坡政府机构的调整包括对原有机构实施归并或建立新的法定机构。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设立一些新的法定机构。三是重新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以使政府卸下沉重的财政包袱。首先,法定机构企业化。法定机构的企业化改革是分步实施的,第一步是分阶段或分部门实现业务的企业化运作,使其更具企业精神,增强对市场的反应灵敏度。第二步则是最终实现民营化。如新加坡公用事业局改组为新加坡公用事业集团,完全实现了民营化。其次,管理合同化。管理合同化是减少公共服务成本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契约外包或竞争招标等方式,发包给非营利机构或企业,承包方按照契约要求提供公共服务,政府方则必须承诺购买承包商提供的公共物品并检验其绩效。
(2)控制政府隐性成本。一是高薪养廉。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工资水平在本国的各行业中高居前列,同时,新加坡还采取公务员每隔几年便大幅度加薪的做法。从政府成本角度来看,新加坡政府的高薪必然造成政府显性成本的增大,但“高薪”降低了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减少了腐败引发的隐性成本。二是以“电子政府”降低政府运行成本。新加坡从1981年起就开始发展电子政府,在电子政府建设方面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服务的深度上位居全球第一。“电子政府”既可以降低以办公费用为表现的有形政府开支,同时因为“电子政府”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三是减少决策失误。通过一系列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公务员队伍从事政府管理工作,在公开透明的舆论和国民压力下,优秀公务员组成的政府集团非常谨慎地做出决策,这就使新加坡政府在运作过程中因公共决策失误而转嫁给国民的隐性成本非常少,减少了决策的机会成本。如:1996年~2000年新加坡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分别为9.2%、16.2%、6.3%、7.5%、4.1%。
2.建设高薪养廉型政府
政治上的措施:
(1)限定了国会议席候选人的最高竞选费用,目的在阻止政治成为富裕家族的专利以及避免没有资金但能干及有资历的国民永远被摒弃政治主流圈外而不能为国贡献;
(2)国会大选后,候选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向警方、公安据实呈报竞选总费用,以阻止政党为政权而不择手段,甚至媚外或勾结外国势力,他们的掌权可能为国民带来灾难;
(3)所有政党获得的政治献金也得向有关当局报告,以避免外国用金钱力量对新加坡内政进行干预。
成本上的措施:有关反腐败法令密而严,新加坡的法规与社会制度使得违例的成本相当高,不但失去了工作、地位、薪水和退休金,还要入牢、退出贿金、面对不知数额的罚金以及失去同事的危险;公积金的缴纳也因此而停顿了一段时期,一直到他出狱找到新职业为止。
行政上的措施:缩小政府部长与私人企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薪酬差距,目的之一为国家招纳优秀政治领导层成员;其二是以俸养廉,以实现精英主义的政策。20世纪70年代初期经修订后的公积金制度,更增强了大家的凝聚力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