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工资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1 / 1)

【镜头回放】

据《人民日报》2002年1月23日报导,河南省某乡政府截流、挪用了170多名老师的45万元工资,只发放了其中的5万元。同时,明目张胆让受害老师作伪证,要他们说自己已经如数拿到了工资,以便应付上级检查。

该乡乡长谎称“这45万元是省里发给乡里的‘救济款’,给你们发了5万元算是看得起你们。”

看着这副“恩施者”的嘴脸,老师们得到的似乎不是本该属于自己的工资,而是一种不义之财。

【扪心自问】

拖欠教师工资现象之所以愈演愈烈,在一些地方司空见惯,主要原因之一还在于老师们不懂得、不愿意或不敢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懂得”,主要原因在于有些老师不懂法,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帮助。例如,安徽省萧县某镇教师,在工资被长期拖欠的情况下只是以“集体请假”的方式讨要工资。

“不愿意”、“不敢”,主要在于教师是“要面子的职业”,总有一种“官司胜一次、受制一辈子”的想法。在工资被拖欠的期望下能忍则忍、不能忍也要忍,不愿意、也不敢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殊不知,对于严重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某种程度上就是纵容这种行为的屡次发生。

不懂寻求法律保护,老师成了“税务官”

时时处处忍气吞声,只能表示自己的软弱。许多老师因此成为“打杂工”,做了许多份外的事情,而且吃力不讨好。

2002年9月6日,广西区北流市某镇中学黑板上贴出这样一则通知:“接上级通知,每个教师要在9月14日前,完成10户农业税追缴任务。不完成的,公办教师以9、10、11、12月份的生活补贴抵业务。下队追缴农业税有困难的教师,可以约村干部一起去。”

收税本是税务部门的工作,什么时候老师也成“税务官”了?该校初二政治老师叶老师,该学期教6个班,每逢星期天白天要上15节正课,晚上还要做2节课的“坐班”老师,协助管理寄宿生。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免除10户农业税的征缴义务。按照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完成征税任务,就得以每月100多元的生活补贴费充抵业务。

100元在当地可不是个小数目。所以,不管教学任务多忙,老师们都要冒雨去做“业务”,丝毫不敢怠慢。

在征税过程中,农民们尽管很尊重老师,可对老师上门收税仍然有不少抵触情绪,令老师们非常尴尬。人缘好、又是土生土长的老师,别人多少买一些面子;可苦了那些在当地没有熟人的老师,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简直比登天还难。农民们说:“我又不认识你,怎么敢把钱交给你呢?”

最令该校15名代课老师担心的是,一旦完不成任务就很可能面临下岗威胁,连每个月的250元总收入都拿不到,转正的希望就更渺茫了。所以他们格外卖力,也格外痛苦。而已经完成任务的老师则担心,来年的任务会成倍增长。

虽然牢骚满腹,可是该镇622名老师没有一个敢站出来抵制。他们担心,稍有不从就会马上被调整到偏远山区去教书。可是,这样忍气吞声就能解决问题了吗?

在解释这一“政策”出台的原因时,该镇教育辅导站站长说:“老师吃的是财政饭。财政是否有钱,关系到能否发放生活补贴。所以,农业税收得早,才能及时发放补贴,如果完不成任务,补贴当然就很难发下去。”

这样的解释听起来似乎有理,其实纯粹是狡辩。按照这种逻辑,难道所有吃财政饭的人都要亲自下乡去收税吗!

状告拖欠工资,一告即赢

于法于理,拖欠教师工资都是说不过去的。因为事情明摆着,所以,如果老师出面状告拖欠工资,胜算把握很大。

2002年2月,福建省闽东山区34名小学顶编老师因为连续7个月没有领到工资,把校方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校方应当依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立即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47250多元,每人1330~1400元不等。

这些老师在诉状中称,他们受聘于福建省福安市某学区,担任“长期固定性民办教师”,从2001年1月至7月一直没有领到工资。他们认为,他们的性质视为学校员工,就应当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但当他们提出投保请求时却遭到了校方拒绝。所以请求法院在判定校方支付拖欠工资的同时,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

校方认为,原告告错了对象,因为“农村的教育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政府拨款,原告的工资应由政府负责,原告对工资和社会保险有异议,应当向政府申诉。”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这些老师作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校方拖欠原告工资,没有为他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引起劳动纠纷的责任。至于劳动者的工资由财政拨款和政府拨款解决,应当由校方与有关部门联系,校方具有先对劳动者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并为其缴纳劳动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教师法》在保障工资发放方面软弱无力

农村教师被拖欠工资现象的大面积蔓延,以及教师不愿意、不敢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与《教师法》在保障教师工资发放方面软弱无力密切相关。

例如《教师法》规定,老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可是当老师的这项权利受到侵犯时,老师如何获得救济,则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

再如,《教师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但现实情况是,拖欠教师工资的往往就是地方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这又由谁来“责令其限期改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