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吏、幕友都是各级封建官吏的亲信和办事人员,一般是受各级官员的指令或委托,代替他们经管刑名、钱谷等重要事务。虽然他们没有职衔,地位甚低,但是由于清代官吏多系科甲出身,没有从政经验;不许在原籍任职,对任职之地情况极少了解。于是一些书吏、幕友便乘虚而入,“借历幕更事为名,始终占据一衙门。官有去留,幕无更易”,乘间滋弊,成为当地事务的实际主宰者。因此,在各种贪污、亏空、违法乱纪案件中,往往都有他们插手。为了整顿吏治并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乾隆皇帝在采取措施加强对各级官员进行控制和在经济上严惩贪污、亏空的同时,又进行了限制和打击书吏、幕友的不法行径活动。
在乾隆即位之初,针对书吏“贻民害而蛊国事”的问题,即严令京城各机构稽查原已递解回籍而又潜匿京师、营求做吏的书役,将之照例拘拿治罪;尔后不久,又对书吏危害国家政治和广大百姓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地揭露。他说“书役之为害甚剧”,“其为小民扰累,何可胜言!故有讼狱尚未审结,而耗财于若辈之手,两造已经坐困者矣;额粮尚未收纳,而浮费于催征,中饱于蛊胥,已十去二三矣;其余勾缉命盗、因缘舞弊、遇事风生、株连无辜、贿纵要犯,大率贴写白役之为害居多”。为了对其违法活动进行打击,他要求各地官员“将所有吏役按籍钩考,其有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倘有坏法扰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惩”。此后又连颁数道谕旨,着各地督抚、各省藩臬查核书役需索及舞文作弊、因缘为奸种种情弊,对于其中贪污赃私证据确凿者,则严加惩治,不稍宽贷。如乾隆十七年(1752)七月,以在京兵部书吏及福建藩司书吏先后“用空白作弊”“冒领饷银”“情罪至为可恶”,而严令该管上司“审明时即行正法”,“以为蛊役之戒”。乾隆二十二年(1757)七月,以湖北广济县蛊书周锡琏等十二人轮充粮库总书,自乾隆十四年(1749)以后,“岁岁加派,私征分肥”,传谕湖北布政使富勒浑“详细追究,从重办理”。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以浙江长兴县库书私增粮耗,派侍郎曹秀先等官员驰驿前往,查审具奏。乾隆三十八年(1773)十月,以浙江太平县书吏黄元桂等“浮收银米,匿地私征”而派人往查,严肃处理。除此之外,对于中央各机构中的役满书吏,不遵回籍定例,“潜留原署或著役他处,诱骗揽办,百弊丛生”的问题,也下令各衙门“严查逐出”。
对于幕友,乾隆皇帝也照此办理,防范备至。乾隆六年(1741)六月,乾隆针对山东等地“上司幕宾往往借端出外,与各官往来款洽,串通信息,又或荐引亲友,入于下司之幕”,“遇事则彼此关照,作弊营私,高下其手”,以致各级官员为其所用等现象,他于是告诫各地官员:“加意防范,严密稽查”,以“得幕宾之益,而不受其累”。乾隆二十二年六月,他再次要求各地督抚“关防扃钥,概不得任幕友出署往来交结,以绝嫌疑而肃官守”。
乾隆皇帝为了防止各衙门幕友之间互相勾结,操纵长官,依倚为奸,他还先后做出各种规定,对幕友进行限制直至打击。如乾隆十二年(1747)二月,他下令各省督抚转饬首府首县,“将聚集省会之觅馆幕友严行驱逐,倘仍听逗留,即将该府、县照不力行保甲例参处”,并规定“嗣后原官该省者,不得复在该省作幕。如经参奏或被首告,将延请之官照违例议处,营求作幕之人,严加惩治”。又如乾隆十九年(1754)三月,严禁幕友于聘所携眷置产。并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十一月,严禁上司幕友向属下州、县勒荐幕友。
乾隆三十七年(1772)九月,云南布政使钱度与幕友叶木果通同贪污案发后,乾隆皇帝又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幕友的限制。除重申各地督抚不得于本省延请幕友外,还将幕主扩大到了督抚之下的所有官员,被聘幕友的回避地区也缩小到了五百里以内。与此同时,还分别规定,督抚、司道、州县幕友,皆须详开履历、住址,随时报部;前任官员之幕不得留于后任;幕友在幕五年,即行更换。如违例延请及逾限不更换者,本官照隐匿不报例,降二级留任,幕友即行斥逐。对于各地上司、属员幕友之间互相交接、联络声气的问题,则随时稽查处理,并由该管督抚于年终向清廷汇奏,则成军机处对其奏报情况进行稽查。对于纵容幕友往来交通、违法乱纪的官员,则严加处理。
如乾隆九年(1744)九月,以西安布政使帅念祖违例营私,纵容幕友、家人招摇纳贿而将之解任。乾隆三十四年(1769)二月,以安徽太和县知县郭世仪将重价所买之妾转送幕友——本管上司史鲁璠的族叔史纬仪,而将郭世仪、史鲁璠一并革职,并严令该各督抚确查“阖省州、县如有延上司戚属在幕者,立即查办”。安徽巡抚冯钤因为意图徇庇,也受到了革职处分。
经过这样一番整顿,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书吏、幕友对中央、地方政务的干扰和影响,而且也对全国吏治的整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