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官场上,朝廷官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某些官员的贪赃枉法每当被皇上查究,总有另外一些官员因害怕自己的丑行因此而暴露,便想方设法地为被纠参官员辩护。这样做往往会欲盖弥彰,欺骗得了昏君却无法蒙蔽明主,因而是铤而走险地玩火。对于一国之君来说,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形,就会毫不犹豫地给蒙蔽者戴上欺君大罪。乾隆当政也曾处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严惩了那些妄图维护赃官的大臣,也使贪赃枉法者得到了应有的惩治。
乾隆处理云南总督恒文贪污案及山西巡抚蒋洲贪污案南北两案的同时,又严饬及惩治了庇护贪官杨灏的湖南巡抚蒋炳。
早在乾隆二十一年(1756)九月,乾隆批阅了湖南巡抚陈弘谋弹劾藩司杨灏的奏折。陈弘谋在奏折中声称:“布政使杨灏在发买二十多万两补运仓银时,每一百两扣除了银一两三四钱到二两六七钱不等,总计侵扣帑银三千多两,中饱私囊,为此请求革去杨灏的布政使职务,库官周照也应处以革职惩罚,暂时委任按察使夔舒摘印署事。”对湖南巡抚陈弘谋留心察吏的举动,乾隆大加称赞,接着他降旨指示杨灏、周照都已经革去职务,他们贪黩侵扣帑银情由及仓库官员家人书吏,湖南巡抚已经查拿,审问清楚然后具体上奏。不久陈弘谋上奏,将杨灏处以斩监候,秋后处决。
问题出现在不久接替湖南巡抚的蒋炳身上。蒋炳上任后,乾隆二十二年(1757)七月旨令,要杨灏在限定日期内缴清所有赃银,罪行拟定为缓决,对此九卿科道官员没有提出异议,三法司也表示赞同,于是就拟杨灏缓决,并且列入秋审官员罪犯的缓决人犯名册之内。当年鄂善受贿千两白银即被赐死,而杨灏三倍于鄂善,却予缓决,乾隆看到人犯册子后自然极为愤怒。他认为蒋炳有意袒护杨灏,于是加以痛斥,要求必须斩杀贪污犯杨灏。
乾隆二十二年九月九日,乾隆颁旨称:“在秋审人犯名单内,拟斩原来湖南布政使杨灏一案,又拟定为缓决,简直错谬到了极点。杨灏身为藩司,竟然侵吞克扣帑银三千多两,贪黩如此,败坏国法,本应该立即正法,以彰国家律法严明,处以监候决已经是格外开恩了。现在人犯册内妄自把杨灏归入缓决。像杨灏这样的藩司大员声名狼藉如此,还让他限期完赃,减轻惩罚,如此则凡督抚大吏,皆可视婪赃亏帑为寻常事,侵渔克扣,肆无忌惮,何以饬官方而肃法纪。朝廷大臣等人遇到这类案件,不知道权衡轻重,竟然恣意欺妄,随便给杨灏判一个罪行就想蒙混过关,将视朕为何主!朕临御二十二年,所办案件,内外臣工所共见共闻,尚敢如此窃弄威柄,施党庇伎俩,朝臣亦可谓有权!今日检阅之下,不胜手战愤栗。"
于是,乾隆要求把蒋炳交部从重严加议处,参与拟定杨灏罪行的九卿科道官员也都交部议处,同时还要追究在京大学土的过失。乾隆这时已经把杨灏案的处理重心转移到与之有关的朝臣身上,坚决追究袒护贪赃行为官员的责任及罪行,以严肃纲纪。
乾隆把话说到这份儿上,杨灏此时自然已是难逃死罪,而对于湖南巡抚蒋炳的处理也不谓不严。虽然蒋炳的过失只是将杨灏的罪行稍微判轻了一点儿,但为了警戒各级官吏严格执法,乾隆连下两道谕旨,旨在革去蒋炳巡抚职务及抄没他的家产。
谕旨声称:“杨灏身为藩司大吏,贪污盗取帑银达数千两,本来是应该立即正法的罪犯,等候秋审事后到来,绝没有不入情实之理,湖南巡抚蒋炳竟然在秋审时将该犯判为缓决,错谬到了极点,此非寻常蒙混瞻徇可比,因此要革去蒋炳职务,拿解到京严加治罪,查封其任所有字迹及赀财,同时抄没他本籍家产,不准隐藏寄顿。"
及至九月十日,乾隆觉得对蒋炳事件批驳得还不深刻,又专门下达长谕,详细论述蒋炳及九卿科道官员庇护赃官的错谬,阐明这样对国家的危害,旨称:“夫明刑弼教,乃国家刑政之大纲……法之所在,所谓天讨有罪,罔敢纵弛,诚有如是者……服官从政,自当知凛遵宪典,而犹悍然作奸犯科,此而可宽,则谁蔑法营私,小民将必深受其害。”言称执法人员对于赃官随意袒护,受害的只能是“小民百姓”,赃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与纵容官吏贪污腐化没什么两样,这一批驳也算入情入理。
长谕中还说:“今蒋炳办理此案,岂不知事理之不当如是,其意以为朕于前岁俱经勾到,今岁或当停勾,所有缓决诸多案,未必寓目,遂将杨灏拟入缓决,迨系明岁,则系已准缓决之犯,便可幸邀宽典,是其有意蒙混,欺罔徇私,居心实不可问……其杨灏一案,审转之按察使夔舒,有专办刑名之责,乃亦蒙混如此,着一并交部严加议处。为官相护之锢习,朕必力革而后已。”
由此可见乾隆之所以拿蒋炳开刀,惩治袒护赃官行为,目的十分明确,就是革除官僚们的官官相护之锢习。
在乾隆统治期间,类似蒋炳袒护赃官的事情时有发生,乾隆虽然严惩重办也难以根绝。及至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初,又有协办大学士、巡抚庄有恭及陕西巡抚和其他袒护赃官案被揭露出来,两位封疆大吏最后被处以斩监候的重刑。
庄有恭颇有一段辉煌的历史,此人是乾隆四年(1739)殿试高中状元,授予修撰,入直上书房,成为乾隆的一名机要秘书。接着他历任光禄寺卿、内阁学士、户部侍郎、江宁学政,乾隆十六年出任江苏巡抚,成为一名封疆大吏;乾隆十七年庄有恭被擢升为两江总督,第四年因丁忧回原籍,随后署江南河道总督,因故夺职,乾隆二十三年再次被起用,出任湖北巡抚,刚一年又调任浙江巡抚,乾隆二十七年移任江苏巡抚,乾隆二十九年擢升为刑部尚书,继续兼任巡抚职务。乾隆三十年正月被授予协办大学士,暂时留于江苏巡抚任上,八月又奉乾隆御旨进京。
庄有恭在两江总督任上颇有政绩,也能以清廉自励。然而这位卓有政绩的封疆大吏,刚过知命之年却有意志衰退、马失前蹄的时候,这一失足在于他庇护了属员段成功贪赃。段成功是苏州一名小小同知,因为纵容家人诈扰民间被揭露出来。庄有恭因庇护段成功罪行,被牵连进去,终遭严惩。
乾隆是通过两江总督高晋的奏折发现案情的。高晋在奏折中称段成功因为患疟疾不能处理案件,结果没有发现家人龚玉等人诈扰民间婪取赃财的罪行。作为一位十分细心的乾隆皇帝,通过奏折中的小小漏洞,经过分析认为疟疾并非重症,病状是间歇性的,每次发作不过一二个时辰,苏州同知段成功因此不能检点案牍,简直错谬至极,明明白白是在听任家人借势横行。而且承担审理案件的官员有意替段成功开脱罪责,妄图从轻完结此案,于是故意这样书写。
这样一来,乾隆首先就要追究两江总督高晋的责任,他传下谕旨说,高晋自从擢升为总督以来,承审案件,“意存瞻徇,巧为尝试,此等伎俩,岂能逃朕殷鉴”“何意竟敢姑息蒙混如此”!乾隆认定此案一定出自朱奎扬的谋划,而这个人平素就非善类。于是,他在谕旨中称:“高晋身为总督,放纵下属到这种地步,本应该交部严加议处,但念及新出任总督,又是初次获咎,而且在河道总督任上尚能实心任事,就免于追究,以后发现有类似过失而不知悔过,一定严惩不贷。”于是乾隆命令高晋传谕朱奎扬,让他小心。
在传下这道谕旨的同一天,也就是乾隆三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乾隆再下谕旨,命令江苏时任巡抚明德迅速查实此案情节曲直,务必秉公办理,将朱奎扬近来处理政务的情形据实陈奏。两天后,即二十一日,他又命令在浙江审理案件的满族侍郎四达前赴苏州,会同总督高晋审理此案。
其实,高晋这次在奏折中出现谬误,用心是深刻的。高晋知道,皇上看到这样的奏报后定会追究责任,然后他就可以把案子的真实情况陈奏上去。后来江苏巡抚明德的调查结果送至京城,奏称:段成功家人龚玉出票扰累民间,段成功不但全部知情,而且有所染指,承担审理任务的苏州知府孔传珂、主稿审转的江苏按察使朱奎扬,都知道苏州同知段成功装病而故意徇私不追究家人的罪责,担心这样会把他牵连出来。乾隆了解到这一情节后,愤怒异常,立刻传下谕旨,命令立即革去孔传珂、朱奎扬的职务,拿交刑部治罪。
就在这时,原江苏巡抚庄有恭的过失才开始浮出水面。孔、朱二人的职务被革后,紧接着高晋的奏折又送到乾隆面前,奏称:“庄有恭原参,即有段成功抱病被蒙字样。”奏折之意是说原江苏巡抚、现刑部尚书庄有恭有替苏州同知段成功故意开脱的嫌疑,明知道段成功是装病徇私的。乾隆闻奏之初感到非常惊讶,后来愤怒,遂下达谕旨,指责庄有恭道:“此等卑琐居心行事,尚安得为纯臣乎!庄有恭受朕深恩,特加擢用,乃敢为此巧于市恩之术。是有心欺朕矣。”命令将协办大学士、原江苏巡抚庄有恭交部严加议处。
从一件小小的案件中,逐渐牵涉出这么多徇私庇赃官员,乾隆如何不震惊呢?他由此知道庄有恭是在施展手段,企图使用隐约两可之计掩盖一些猥琐行为。他身为巡抚,敢于如此冒险行事,恐怕不只是为了庇护下属官员,一定有更深的隐情。乾隆三十一年(1766)正月二十日,吏部议处案犯奏疏送到乾隆面前,奏请庄有恭“巧为解怨市恩”,革去刑部尚书及协办大学士职务,将两江总督高晋处以降职调任处分。
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展开,没几天钦差四达又有新的奏报:据原任苏州知府孔传珂供词,段成功被参劾以后,对他进行审讯时,巡抚庄有恭曾经当面谕示,如果段家人书役不供出段成功知道实情得到赃银,此案就可以宽纵过去。根据按察使朱奎扬供认,庄有恭曾指授案件处理方式,苏州府审理时只承认家人得到赃银,段成功咬定不知情,可以照此结案。钦差四达由此下结论道:“窃窥庄有恭意在从宽,遂亦不加深究。”乾隆下谕指责道:“庄有恭居心如此不良,故意欺诈,使此案之上下相蒙,俱由庄有恭授意指使,以致臬司、知府扶同欺混,如果对他姑息下去,何以正天下督抚!”
至此乾隆已经理清,这宗庇护属员案根在于时任江苏巡抚的庄有恭,于是谕示将他革职,拿交刑部,命令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严加审讯。庄有恭以前担任学政时因为受到惩罚没有完结的银两,曾经加恩宽免,现在要分文不少继续追缴,另外还要查封他广东原籍及苏州寓所赀财,不允许隐匿寄顿。接着又揭示道:“庄有恭并非袒护段成功,而于保举段成功之和其衷,则曲意为之瞻徇,因和其衷为新任巡抚明德弟兄,恐事发累及举主,有碍颜面,遂尔心存瞻顾。上司属员,意会色授,各相喻于不言。”乾隆这顿批驳可谓入木三分,官官相护的丑图跃然而出。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刑部议处的结果出来,庄有恭、孔传珂、朱奎扬均拟斩监候,秋后处决。为了严肃官场风气,宣布结果后乾隆再次降旨,阐明严厉处置庄有恭等人的意义,指出:“外省上下和同,官官相护,积习最为恶劣,若不急为整饬,将启党援门户之弊,于世道人心,深有关系。朕力挽颓风,遇有此等案件,唯有严加惩创以饬纪纲,内外大小臣工,各宜守法奉公,痛湔洗,务使锢习一清,毋蹈覆辙。庄有恭身为巡抚,属员视其趋向,自应依律问斩,着监候秋后处决。朱奎扬、孔传珂究系为从,着从宽免其死罪,发往军台效力。并将此通谕中外知之。”
有关庄有恭的庇护赃官案已经结束了,但案中主犯之一的段成功因有另外一桩贪赃事件,使他的上司和其衷因对他有袒护罪也遭严惩。以前在山西阳曲县做知县时,段成功曾经亏空帑银上万两,等到升迁至苏州同知时,山西上司代替他弥补亏空,这个上司就是原任山西巡抚、现移任陕西巡抚的和其衷,新任江苏巡抚明德的弟兄。乾隆命令江苏巡抚明德把段成功押往山西,交山西现任巡抚彰宝收审。
彰宝把段成功在山西贪赃并受到上司和其衷庇护的案子查实后,向乾隆做了详细奏报。针对这一情况,乾隆立刻下达长谕,严加斥责和其衷等人,命令革职究责。谕旨中指出:“上下关通营私欺罔若和其衷之甚者,实出朕之意料外,是其罪较庄有恭更重矣……和其衷明知属员亏空盈万,不但不参劾究治……掩饰弥缝,其玩法欺蔽之罪,尚可贷乎……和其衷着革职拿问,派四达前往山西,会同巡抚彰宝,将此案各情节秉公严审,定拟具奏。”
后经查明,段成功在山西阳曲县任上仅有半年时间,就亏空库银高达一万两,替他弥补亏空的州县官员达三十二人。在短暂的时间内,全省数十名官员为他及时弥补亏空帑银,正如乾隆所说“苟非上司授意,焉能迅速齐全”,这与巡抚和其衷以行政命令解决亏空有直接关系。由此可见当时官官相护,“上下关通营私欺罔”的情形极为严重。
在此案中,和其衷也承认,以前到热河陛见乾隆时,是段成功代替雇佣的骡脚,他还带信命令段成功购买皮货,用银九百八十两。而段成功本人也是一个交际能手,平时跟全省州县官员都有交接,他又自行恳求帮助解决亏空问题,山西藩司、知府官员全都知情,还向太原府知府刘墉当面催促两次。这样,山西通省官员共同舞弊行为再次曝光于天下。
乾隆严厉斥责和其衷等官员的结党徇私行为,并且坚决严加惩处。最后拟和其衷以斩监候,革去山西布政使文绶、太原府知府刘墉的官职,发往军台效力,而主犯段成功被处死。乾隆以严格的行政和法律手段处理了庇护贪赃官员,警戒众官必须严格执法,不徇私,秉公处理政事,在一定程度上整饬了官场颓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