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仁(1 / 1)

对于那些素无政声而且贪婪无比的贪官,乾隆的方针是严惩不贷,而对于与国有功的封疆大吏及江山社稷重臣,他是否会宽纵他们呢?从一些实际惩治贪污官吏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曾经有功于国的宠臣,一旦沾染贪污,乾隆也一样会惩治他们,一视同仁。这充分反映出他对贪污腐败严加整治的决心,浙江巡抚卢焯及兵部尚书鄂善就是其中的典型。

乾隆六年(1741)三月十四日,左都御史刘吴龙上疏纠参浙江巡抚卢焯贪赃枉法。这是一个科道官员弹劾封疆大吏的案例典型,最后判处以绞监候结案。但卢焯毕竟在地方上也有很大功劳,虽然得到惩治,并没有被杀头,不过也对那些有功之臣敲响了警钟,警告他们不要因为曾经有功于国就可以贪赃枉法。

卢焯本人的确很有才干,因为在地方为政政绩突出,曾受雍正皇帝嘉奖。卢焯作为汉军镶黄旗人,通过捐纳入仕的,最初授予直隶武邑知县。武邑县旧有均徭钱,按照田亩派敛百姓以供公差费用,造成当地百姓有双重差费负担。卢焯凭借才干,上任之后巧妙地把公耗归入公项开支,接着惩办把持公务欺凌百姓的大庄头,最终革除了这一弊端。雍正六年(1728),卢焯解饷进京,蒙受雍正帝召见,官职升迁到江南诧州知州。在任期间禁械斗、清监狱,政绩显著,又被擢升为山东东昌知府,并在修筑护城长堤、疏浚运河、赈济灾民等方面,颇有建树。于是又在雍正九年(1731)升迁为督粮道,移河南汝南道,

雍正十年(1732)授河南按察使,到雍正十二年(1734)时一经擢升为福建巡抚,成为一名封疆大吏。

乾隆初年,由于启奏减福建邵武县永安所、霞浦县福宁卫屯田征米科则,豁免侯官诸县额缺田地,减免平和、永安、清流诸县所摊余的丁银,还教民养蚕丝织以及疏浚省会护城河等方面的功劳卓著,因而卢焯受到乾隆的重视。

乾隆三年(1738),卢焯调任浙江巡抚兼任盐政。在任上他奏请停止仁和、海宁二县草塘所征岁修银,减嘉兴府所属七县银米十分之二,并且请求禁止商人短斤少两,严饬州县追捕私盐小贩行为,减少扰民行为,特别规定不准逮捕肩挑小贩,盐场征收课税不准使用刑罚追索。此外,卢焯还命令减轻食盐价格,免征米税,增广学员名额,引起很好的社会反响;他还革除“官价买物之陋规”,使浙江普遍受到政策方面的恩惠。

卢焯在水利方面也颇有政绩,譬如他奏请改海宁草塘为石塘,积极筹措资金、运送石料;尖山坝是浙江的水利屏障,时间长了将要坍塌,乾隆四年(1739)卢焯奏准修筑尖山大坝,并且及时完工,对防护浙江百姓免遭水灾起到积极作用。乾隆有感于此,亲自书写尖山坝建成碑文,称赞卢焯“尖山坝工,上廑先帝宵旰焦劳,封疆大吏不数月告成,用慰朕心”。

大量事实说明卢焯的确是一名十分能干的官员,一旦看到有人纠参卢焯的奏疏,乾隆在惩治卢焯贪污上,无论如何也下不了决心。但此时毕竟正在处理山西学政、布政使贪赃枉法事件,对于卢焯贪污案也不能格外宽容,否则他刚宣布的律条就成了空话,以后便无法去惩戒其他众多官员。在看过左都御史刘吴龙弹劾卢焯的奏章三个多月后,乾隆终于在六月十六日传下谕旨:浙江巡抚卢焯解去职任,命令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针对参奏情节逐一查审具奏。

乾隆六年(1741)七月五日,福州将军署闽浙总督策楞参奏:“原任闽浙总督郝玉麟和调任巡抚卢焯,在任职期间并没有什么政绩可言,并且都在福建省私自为自己建造生祠数处。”不准外任官员私自为自己建造生祠,这是乾隆一再强调的政策,如今有人就此参奏卢焯,就又少了一道维护卢焯的理由,看来对卢焯从严治罪也是必然了。

乾隆七年(1742)四月二十八日,刑部等衙门会同题奏卢焯营私受贿一案。闽浙总督德沛、副都统旺扎勒奏疏中称经过对卢焯罪情逐一审讯,分别拟出罪行,除了卢焯事后收受财物、求索借贷等轻罪不议之外,卢焯依照贪赃枉法议罪,“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乾隆批准执行。卢焯贪赃案件赃银数量巨大,乾隆之所以没有杀掉卢焯,是因为他的确是一位十分能干的官员,在地方上颇有建树,而判处绞监候,既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又保护了能臣,希望卢焯以后能够改掉贪赃弊习,以这次事件为戒,再树新功。

乾隆在处理兵部尚书鄂善受贿案时,也颇费周折,这也与鄂善一向是乾隆的“倚用大臣”有关。但国法不可不执行,鄂善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

乾隆六年(1741),在命令王大臣查审兵部尚书鄂善受贿案时,乾隆说:“鄂善是朕倚用之大臣,非新用小臣可比。仲永檀建议朕派人查审鄂善受贿事件,不知道应该委派谁才好。如果委派禁近小臣,这不是在说大臣不可信任反而小臣可以信任吗?如果委派大臣要员去调查,怎么能保证他们与鄂善之间没有什么私人恩怨呢?何况要是暗中派人访察而朕不明言,把事端隐藏到心里,就显得朕事先没有以诚恳的态度对待大臣。这件事关系重大,如果不明晰办理,弄清楚是非原委,那么朕何以任用大臣,而大臣又何以身任国家之事呢?”乾隆讲了这么一大堆话,无非是想找到合适的台阶能够查办鄂善,同时还不伤害大臣们的感情。

最终,乾隆派遣怡亲王弘晓、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徐本、尚书讷亲及来保,共同审查鄂善受贿案件。此时,乾隆仍然不愿相信鄂善真的有受贿行为,为此他说道:“审查确属事实,则鄂善罪不容辞;如系虚捏,则仲永檀自有应得之罪,王公大臣必无所偏徇于其间也。”此时乾隆倒对参奏鄂善的御史仲永檀有所不满,鄂善毕竟是兵部尚书,位高权重,又是他的倚用大臣,怎么能忍心被参倒呢?因而他接着说道:“朕所以广开言路,原欲明目达聪,以除壅蔽,若言官自谓风闻言事,不问虚实,纷纷渎陈,徒乱人意,于国何益!”既然如此,他倒是愿意把这个案件彻底清查,不便含糊结案,以“正人心风俗大端”。

诸位王公大臣会同审查鄂善受贿一案,结果出来后着实让乾隆吃了一惊,兵部尚书鄂善受贿竟然完全属实。是年三月二十五日,他为此颁布谕旨,又是长篇大论,主要阐明鄂善受贿案审理经过及判处结果,并且说明其中发生的曲折是非。

他在谕旨中说:“怡亲王弘晓等七位国家重臣屡次认真审讯、探讨,确定鄂善受贿确是实情。鄂善家人及交送银两的人都承认的确有此事,鄂善收纳俞长庚的贿银。乾隆在长谕中叙述了审讯经过,说他曾特别召见和亲王弘昼、大学士鄂尔泰、吏部尚书讷亲、刑部尚书来保协同鄂善进见,以便当面对质。鄂善最初还有抵赖掩饰的举动,他就对鄂善说,此事家人及过付之人,皆已应承。你若实无此事则可,若有,不妨于朕前实奏。”按照实情奏报,可以让王公大臣从轻审问,把罪责归结到家人身上,可以全国家大体。于是,鄂善当着他的面,承认接纳家人一千两银子是实情。

在长谕中乾隆说道:“鄂善承认了受贿事实,没有什么疑问了。他是朕及皇考平日深加信用的大臣,然而负恩如此,国法断不可恕。若于此等稍有宽纵,朕将何以临御臣工。当时朕面带泪痕告诉鄂善:‘论罪你按律应绞,但念你曾为重臣,不忍明正典刑,然你亦何颜复立人世乎?’因此让鄂善自裁。”

其实乾隆的确不忍心让鄂善死,毕竟是国家重臣,是他“倚重之臣”,于是命王公大臣详加议论。王公大臣详议后奏称:鄂善贪赃枉法,法所不容,人心共愤。皇上恩典令他自尽,并不算严苛。鄂善听到让他自尽的消息,突然翻供,声称他之所以承认受贿一千两银子,完全是为了顾全皇上体面,因为以前皇上多次降旨,担保满洲大臣操守没有问题,他作为一名满洲大臣,既然被言官纠参,唯恐皇上办理为难,是以一时应承,而实际上他根本没有收纳贿银。

这样一来,案情变得复杂化了。乾隆原先想的是如果鄂善诚心悔过,恳切哀求,可以免去他的死罪,监候秋后处决,宽待时日,就可以使死罪变活罪,活罪化免罪。现在鄂善竟然欺妄于他,出尔反尔,依法应当斩首,于是命令刑部严加审讯。

以前鄂善仅有受贿罪行,在皇上面前认罪却又翻供以后,加上欺君大罪,这次不应死也得死了。纵然如此,乾隆依然念及君臣之谊,命令新柱、五十七前往刑部,把鄂善带到家中,命令鄂善在家里自尽。

乾隆对卢焯、鄂善贪赃行为的惩治,表现出他整饬吏治的决心,虽然有私心在里面,但在总体上还是以惩贪为根本目的,以此警戒众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