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常用合同范本02(1 / 1)

5??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20年以上(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基金合同,为基金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费用报酬标准;(5)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设立日常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的报酬标准;(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选举、人员构成及更换程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其人员构成、更换等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选举产生。选举或更换结果应由管理人通过【 】告知全体委托人和托管人。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基金管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在采取通信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信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信方式、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六)召开方式、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信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信方式开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视为出席了会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1??现场开会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通知重新开会的时间。

2??通信方式开会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份额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基金总份额2/3以上(含2/3)的,通信会议方可举行。

(八)表决

1??议事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事先未通知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全体通过。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均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约束力;该等决议内容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本基金存续期间,上述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集、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决议的效力、决议的披露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或者相关部分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实施本基金,投资者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者获取基金收益。基金管理人独立自主地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基金项下的投资决策,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金主要投资于影视行业股权……实现基金财产增值。

(三)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对融资方的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信用情况等多方位进行调查了解,并在拟投资项目招商情况、盈利能力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四)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限制。

(六)投资禁止行为

(略)

(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针对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情形制定了相关制度,建立了相应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设置了相应的工作岗位,以避免不同私募基金之间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并通过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完善内控机制,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控制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具有中高风险特征。

基金投资者同意并确认,本基金为非保本型产品,存在委托资金有发生亏损的风险。委托人确认,管理人未对基金本金不受损失或预期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九)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投资经理:【 】

投资经理简介: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投资者。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理应当妥善托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投资经理或者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托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除本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5??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1??基金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 】开立并管理,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

基金募集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是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行政管理服务商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行政管理服务商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该账户的使用过程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是行政管理服务商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行政管理服务商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募集后的基金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账户。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适当延长期限后仍未能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托管账户信息: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网银普通操作员密钥及网银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托管人负责托管。为方便查询托管账户资金情况,管理人可申请网银查询密钥。

(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托管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银行定期存款账户的开立(如有)定期存款(包括合同存款等业务品种)账户的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名章,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合同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合同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权利凭证原件。托管期内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自行挂失上述权利凭证原件,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4??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交易清算授权

本合同签署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划款指令预留印鉴》(以下简称“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

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授权文件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按授权文件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略)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说明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略)

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从事投资。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对本合同第十一章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中的内容进行监督。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略)

(三)越权交易的例外

(略)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应定期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二)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

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基金估值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1??会计年度、记账单位和会计核算制度(1)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账单位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三)估值时间

(略)

(四)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对象

(略)

(六)估值方法

(略)

(七)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聘用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于估值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财产估值日的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托管人复核估值结果。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略)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运营服务机构按本合同约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4??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5??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6??基金合同等与基金相关的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7??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8??基金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基金适用的税赋(包括增值税及其附加税等);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计算方式:

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管理费=本基金实收基金×【 】% ×基金成立日(不含)或上一计提日(不含)至该计提日(含)或清算日(含)实际天数÷365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略)。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计算方式:

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托管费=本基金实收基金×【 】% ×基金成立日(不含)或上一计提日(不含)至该计提日(含)或清算日(含)实际天数÷365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略)

基金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3??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基金财产的年行政管理服务费率为【 】%,计算方法如下:计算方式:

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行政管理服务费=本基金实收基金×【 】% ×基金成立日(不含)或上一计提日(不含)至该计提日(含)或清算日(含)实际天数÷365若某计费区间实收基金发生变化,则分段计算。

支付方式:(略)

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定的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管理人在划付行政管理服务费时,应在指令附言中注明“行政管理服务费”

字样。

4??上述(一)中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合同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并在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发展情况调高资产管理费率、资产托管费率和行政管理服务费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的费用、处理与本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略)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的相同分级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运营基金财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存续期间不进行收益分配,到期一次性分配;基金自产品成立之日起,管理人在收益分配基准日根据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收益的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四)收益分配方案

(略)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核算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基金管理人以【 】的形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略)

(六)特别说明

基金存续期间,根据所适用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部分,由基金财产承担该等增值税及其附加。本基金将以扣除各项税费后的收益为限向投资者进行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可取得的投资收益可能因需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等税费而减少或低于基准投资收益。

本条关于“投资收益”“业绩比较基准”“可分配投资收益”等表述,仅为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理想情况作出的财务假设,不构成且不应被视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对投资者收回认购资金本金及收益的保证,亦不构成对本基金未来业绩或投资收益的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承诺。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理解并愿意自担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十九、风险揭示

(略)

二十、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报告应符合《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1)基金投资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投资收益分配;

(4)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5)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更新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规则或制定了其他相关规则,则从其规则执行。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1)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略)

(2)临时报告

(略)

(3)清算报告

(略)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报告及基金投资者信息查询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报告,以及基金投资者信息查询,将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网站、电子邮件、邮寄、传真等方式中的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机构向基金投资者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基金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提供的通信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投资者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如果基金投资者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投资者。以传真方式通知的,以传真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略)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一)私募基金合同的变更

本基金成立后,除基金相关文件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管理人同意,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得随意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基金。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通过补充合同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本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全部基金投资者同意。经同意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投资者。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二)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1??私募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本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失败,基金取消;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

私募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投资者在该情形下解除其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基金合同,不属于本章第二条所述“私募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影响本基金的运作,不会导致本基金的清算。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不含利息)。

(四)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和管理人、行政管理服务商成立清算小组。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行政服务商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加入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托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和变现;4??制作清算报告;

5??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6??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基金清算结果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完成清算财产的分配,本基金清算办理完毕。

(六)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

1??基金资产的托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管理费、托管费、行政管理服务费;(2)支付清算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基金债务;

(5)按本合同第十八章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投资者。自清算结果报告公布【 】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节第七条确定的顺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的金额后,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其实际应得的委托资金和收益。

2??本基金终止日即为基金财产清算日。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清算事宜,在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加盖业务章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传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者提交。

在基金终止日前,基金管理人必须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资产变现,于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计提并支付相关费用。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基金财产期末移交采取现金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基金终止日时,基金财产因参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无法变现,须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基金存续期限届满日后的每日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行政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基金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基金的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基金管理人应在剩余基金财产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指令将剩余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

在基金财产移交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托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发生的托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因基金投资者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基金财产清算工作结束,并全部划入指定账户后,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配合下,尽快完成本合同项下相关账户的销户工作,并将销户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年以上。

(九)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十)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备案,募集机构应向基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如有需要,该清算结果可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一并履行以上告知义务。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对于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行为能力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委托财产和其他当事方的影响;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管理人不得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更不得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五)除合理使用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 】市,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自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基金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投资者本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执【 】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止,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财产清算的条款依然有效。

(五)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基金之日起,该基金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合同的,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立即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他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除去附件外与实际签署合同所有条款及要素均相同,仅为基金托管账户划款操作而设定,若因本合同在除去全部附件之外的条款和要素方面与实际签署合同在文字表述上的差异而造成委托人损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投资者请填写:

(一)基金投资者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邮箱:传真:

通信地址: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传真:

通信地址:

3??认购金额:【

】(大写:

)(二)基金投资者账户

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的划出账户与赎回基金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基金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 】基金合同》签署页。)基金投资者:

自然人(签字):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日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日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日期:

日二、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有限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日期:【

】年【 】月

基金风险揭示书

(略)

声明与承诺

(略)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略)

本有限合伙协议由附件一所列明之机构及/或自然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以下合称“合伙人”或“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市区】共同签署。

鉴于:

1??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的规定,及本协议之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各方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事务,负责合伙企业日常运营事务。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定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1??1??1 合伙企业或基金:指根据本协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 】。

1??1??2 本协议:指本《私募影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1??1??3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以及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继任的本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

1??1??4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的继受有限合伙人;包括在首次交割日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及后续有限合伙人。

1??1??5 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支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万元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机构和个人。

1??1??6 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全体有限合伙人。

1??1??7 缴付出资通知:指第3??3??2条项下约定的缴付出资通知。

1??1??8 首次交割日:指第3??4??1条所述含义。

1??1??9 后续募集期:指第3??4??2条所述含义。

1??1??10 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指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本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期间收益、给付赎回基金份额款项以及分配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资金。

1??1??11 被投项目:指合伙企业所投资的标的。

1??1??12 关联方:指对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士,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士的人士;但投资组合公司不应仅因接受了合伙企业的投资而被视为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关联方。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1??1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1??14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15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16 季度、半年度、年:分别指日历季度、日历半年度、日历年度。

1??1??17 元:指人民币元。

1??1??18 法律法规:指订立本协议时中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等。若在订立本协议后,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略)

1??2 标题

1??2??1 在本协议中所载的各部分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参考和索引之用,并非以任何方式界定、限定或扩展或描述本协议的范围或本协议任何条文的意图。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

2??1 合伙企业的名称:【 】2??2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

2??3 合伙目的:【 】

2??4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5 合伙期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期限为【 】年。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1??2 各合伙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住所及认缴出资额等相关信息载列于本协议附件一。普通合伙人应及时更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册,以反映合伙企业之全体合伙人的实际情况。

3??1??3 合伙人信息变更

(略)

3??2 资金募集及合伙人的出资额3??2??1 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

3??2??2 有限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元。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对此作出豁免,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3??2??3 合伙人认缴出资金额如附件一所列示。

3??3 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3??3??1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3??3??2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完成缴付。

3??3??3 各合伙人应将出资款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3??4 首次交割和后续募集

3??4??1 经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在其认为合适的时机独立决定宣布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完成并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载明的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的首次交割日(“首次交割日”)。

3??4??2 首次交割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为后续募集期(“后续募集期”)。

3??5 投资冷静期

3??5??1 对于签署本协议并认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主体(“认购人”),合伙企业应给予时间为二十四(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该等认购人。每一认购人对应的投资冷静期自其签署本协议之时开始计算。投资冷静期届满之前,认购人已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出资金额(如有)不得划转到合伙企业托管账户,合伙企业及其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该认购人已实际缴付的出资金额。投资冷静期届满时或之前,如果该认购人并未向普通合伙人书面要求撤回其认购并要求解除本协议的,则在投资冷静期届满后,普通合伙人应尽快将该认购人此前已实缴的出资金额划转到合伙企业托管账户。

3??5??2 签署本协议的以下主体不适用投资冷静期,无权在投资冷静期内要求撤回其认购并要求解除本协议:(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主营业务为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6 回访确认

3??6??1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普通合伙人有权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普通合伙人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同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在购买本基金的认购人中抽取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回访。

第四条 投资业务

4??1 投资范围及投资目标

4??1??1 合伙企业将以影视行业股权…… 为主要投资方向,实现基金财产增值。

4??2 投资运作方式

(略)

4??3 投资限制

4??3??1 合伙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的产业政策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略)

4??4 投资决策程序

4??4??1 普通合伙人应当为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 】人。

4??4??2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每位委员都拥有一票表决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和会议纪要应当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由合伙企业保管在案。

4??4??3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随时召集,会议应当由不少于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视为有效召开。

4??4??4 以下事项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名或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略)

4??4??5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通信方式召开。会议一般在合伙企业的营业场所召开。

4??5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

4??5??1 若合伙企业拟投资的被投项目可能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就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全披露和说明,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表决。

4??6 投后监管及退出

(略)

4??7 风险防范

(略)

4??8 担保及举债

(略)

4??9 资金托管

4??9??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 】从事本合伙企业财产托管服务,有关托管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权责分工详见本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

4??9??2 于本协议签署时或之后,合伙企业应在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对合伙企业全部现金实施托管。

4??9??3 合伙企业应根据其与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向托管银行支付费用,该等费用计入合伙企业费用。

第五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略)

第六条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6??1 无限责任

6??1??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企业无力清偿其负债、承担其责任或履行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超过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外的合伙企业的负债、责任和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2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择程序和应具备的条件6??2??1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6??2??2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有效存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无异常经营情况。

6??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责

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应为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条款实现其目的而开展必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略)

6??4 责任限制

6??4??1 普通合伙人及其团队成员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保本,亦不对其投资收益进行保证。

(略)

6??5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略)

6??6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

(略)

第七条 有限合伙人

7??1 有限责任

7??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7??2 有限合伙人权限

(略)

7??3 不执行合伙事务

7??3??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7??3??2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略)

7??4 有限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略)

7??5 身份转换

7??5??1 普通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事务

8??1 合伙事务的执行

8??1??1 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事务。

8??2 费用和支出

8??2??1 为免疑义,合伙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与其设立、运营、终止、解散和清算有关的费用:

(略)

8??3 管理费

8??3??1 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各合伙人同意在自首次交割日起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8??3??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略)

第九条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9??1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9??1??1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等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略)

9??1??2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顺序进行分配:(略)

9??1??3 收益分配方式如下:(略)

9??1??4 亏损分担

(略)

9??2 非现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