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常用合同范本(1 / 1)

一、私募影视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日期:【 】年【 】月

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则等,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登记编码:【

】)。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规定的必要信息,并对投资者进行了相应分类;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规定向投资者告知的必要信息;已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设置,并对本基金的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匹配。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本基金合同依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指引》规定,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指引》中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合同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本合同中对《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部分事项进行约定,也可能存在个别内容与《指引》不一致,或不适用《指引》中个别规定的情形,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2??私募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

(略)

3??私募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略)

4??基金的业务外包所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尽管基金管理人与外包运营机构已就本基金外包服务事项签署了有关外包运营服务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但因受托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对私募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担任基金外包服务商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对私募基金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5??私募基金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略)

6??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根据《基金法》《私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自律性规则,基金管理人应于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若基金管理人未在前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基金备案手续,则投资者面临基金不能开始投资运作或基金违规开展投资运作的风险。

7??其他风险

(略)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高,□较高,□中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高,□较高,□中高】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可能影响基金财产的管理、投资以及收益的退出。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无法继续经营基金业务,则可能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个月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及全体投资者书面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收益状况,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标的的收益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从而产生风险。影视行业资格准入、内容审查、发行审批等多方面的行业监管政策贯穿于影视企业的设立以及影视项目制作生产、宣传发行的全流程之中。基金管理人虽然在筛选项目及监督项目制作时一直强调依法运营,时刻以行业监管政策为导向,但影视行业的监管政策调整仍然可能给私募影视投资基金造成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影视行业的发展,尽管基金管理人尽量选择精品项目、优质被投企业,但仍然会受到经济周期的负面影响,对私募基金造成风险。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

(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3)不可抗力风险。若遭遇不可抗力,证券市场的运行将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风险。本基金存续期限内,立法机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可能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政策、行业规定、自律规则、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修订、增删、废止、解释,或发布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范、行业规定等,则本基金合同及相关基金运作规则可能需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被禁止,可能对私募基金收益产生影响。目前虽尚未出台要求本基金的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但不排除将来有关部门可能会要求基金管理人为自然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就上述对基金合同或基金运作规则的调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实施,基金管理人应将调整事项和内容及时通知投资者。

(5)本基金可能面临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特别提示:即使基金管理人已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揭示,但本基金仍可能存在未能揭示的风险,基金本金存在部分亏损甚至全部亏损的可能。同时本基金项下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该产品为【 】风险,仅适合具有【 】以上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认购/参与,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加入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最低收益或基金本金不受损失。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作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投资者在每段段位、尾页“【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八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中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十七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争议的处理与法律适用”中的所有内容。【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超过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募集机构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则及本合同约定就基金情况向投资者作出了详细说明。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尊敬的【 】(基金管理人):

1??本人/本单位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条件,及/或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本人/本单位承诺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真实合法、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

2??本人/本单位承诺用于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财产为投资者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该等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不合理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及洗钱等情况,本人/本单位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

3??本人/本单位承诺,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本单位提供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证明,对资产来源及用途及合法性进行调查,本人/本单位愿意配合。

4、本人/本单位承诺,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司无关。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承诺书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本基金的风险。

委托人签字/公章:

日 期:

一、前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金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即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全部赎回基金之日起,不再是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类的每一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成立后,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报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四)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一)基金、本基金:指本合同下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 】担任基金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基金,本合同项下指【 】。

(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签署的《【 】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三)基金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了基金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人:【 】(五)基金托管人、托管人:【 】(六)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保管本基金募集账户、办理份额登记和估值核算的机构。本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指【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

(七)法律法规:指订立本合同时中国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等。若在订立本合同后,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一)估值日:指本基金估值日为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

(十二)开放申购日:指非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的工作日。

(十三)开放赎回日:指非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的工作日。

(十四)募集期间、募集期:指基金合同中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以本合同第五章约定为准。

(十五)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的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

(十六)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账户:指用于认购/申购资金募集划转的专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等。

(十八)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一)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二)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申购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三)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十四)临时开放日:指管理人出具通知函设定某一交易日为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本基金。

(二十五)成立日:指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的日期。

(二十六)终止日: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的日期。

(二十七)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合同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投资者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十八)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日至终止日之间的期限。

(二十九)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信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顾问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三十)冷静期:指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三十一)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委托的行政管理服务商。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投资者保证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 】,但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托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略】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略】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本基金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详见本合同第十一章“基金的投资”中关于“投资范围”的约定。

(四)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人民币【 】万元。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 】个月。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全体基金投资者书面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提前终止或展期。如本基金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基金存续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六)基金成立的最低资产要求:本基金募集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人民币1??00元。

(八)基金份额的分级(如有):本基金份额不分级。

(九)基金份额的分级配比(如有):本基金份额不分级。

(十)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仅作业绩核算参考,不作为最终收益分配基准)

(十一)基金的托管人:【 】

(十二)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外包运营服务机构):【 】,基金业协会备案编码【 】作为本基金的外包运营服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基金的注册份额登记、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等工作。

有关管理人与外包运营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划分等,具体以管理人与外包运营服务机构签订的《私募基金运营服务业务外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为准。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

本基金募集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个月,募集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发售情况延期或提前结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

(二)基金份额的募集机构

本基金由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获得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向客户募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本基金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销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基金销售合同,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合同与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及代销机构募集资金均汇入该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该账户由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合同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包括普通合格投资者以及特殊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普通合格投资者应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 】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或者最近【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特殊合格投资者”包括下列投资者:(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应是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本合同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并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非公开方式进行销售。本基金的募集采取【 】方式。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限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预计不超过【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六)认购和持有限额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私募基金合同,按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管理人或行政管理服务商的确认结果为准。

1??本基金的投资者不得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者在募集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本合同中的“特殊合格投资者”不受此限),并以【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2??本基金募集期内每个工作日的9:00—15:00为认购工作时间。认购申请应当于认购工作时间内向销售机构递交。认购申请一经递交,不得撤销。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按销售机构要求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本基金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投资者不设认购金额上限。

4??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但投资者依据本章节第十条项下约定解除合同的除外。募集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若认购不成功,基金投资者已交付的款项将于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不包含利息)。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按照认购不成功方式处理。

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

(七)基金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八)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为本基金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账户结息的10日内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由行政管理服务商划入基金财产,以净值增加体现,不计算为份额,其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以银行实际到账的记录为准。

(十)初始销售期间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1??认购资金应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单个基金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初始销售期间追加认购金额应为【 】万元的整数倍。

2??付款期限: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资者须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本基金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投资者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本基金名称及份额类别。

(十一)投资冷静期

基金投资者自签署本基金合同且全额缴纳认购份额款项后二十四小时内为本基金的认购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基金投资者,以便投资者最终自主确认是否认购本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可撤回认购申请。但是,“特殊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机构、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不适用投资冷静期的限制。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十二)回访确认

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同时,基金募集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有权在购买本基金的普通投资者中抽取一定比例,定期进行回访。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性规则等明确要求回访的内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对于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及“特殊合格投资者”不适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回访制度。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无利息地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的,基金管理人不得将投资者缴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由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至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六、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一)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并及时向托管人提供取得办结备案手续的有关证明文件。本基金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如遇特殊情况,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解决。

(二)本合同签署方式

本合同的签署应当采用【纸质合同】的方式进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资者共同签署。基金投资者在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认购、申购基金份额。

经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有效的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材料或数据电文和基金销售机构出具的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理有关凭证等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基金的成立

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当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时,则管理人有权宣告基金成立:(1)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2)基金投资者的人数不少于【2】人,且不超过【200】人;(3)基金管理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

管理人应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行政管理服务商(如有)出具载明基金起始运作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起始运作通知书,宣布本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基金起始运作通知载明的日期为本基金成立之日。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成立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

(四)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或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不具备本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导致不能成立或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本基金封闭运作,在募集期结束之后,将不接受任何申购和赎回(包括违约赎回)。

□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场所进行。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除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不设固定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对基金份额开放申购和赎回(包括违约退出),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托管人及行政管理服务商,存续期间临时开放次数不超过4次。

□除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外,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定期开放,开放申购日为,基金投资者于开放申购日可申购本基金。开放赎回日为,基金投资者可于开放赎回日赎回本基金。

存续期间,申请申购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前5—10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认可的申购申请书。申请赎回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前5—15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认可的赎回申请书。

(三)申购和赎回价格和方式

1??基金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作为募集机构时的具体规定为:(1)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

(2)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

(3)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4)正常情况下,由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T日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息退还给投资者。

募集机构对申购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募集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5)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在开放期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2??拟申购本基金的委托人应在开放申购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个工作日至开放申购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个工作日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申购的书面申请文件,并将资金支付至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拟赎回本基金的委托人应在开放赎回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个工作日至开放赎回日或临时开放日前第个工作日期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关于赎回的书面申请文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基金份额的委托人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申明书后,并经过投资冷静期后,自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起成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投资者银行账户。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并以【 】万元为单位增加。如委托人已持有本基金份额,可于开放日追加申购本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 】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万元,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投资者。

(四)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在本基金存续期开放申购日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申购费率为。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本基金按面值申购,申购价格为1??00元/份。

□ 本基金按净值申购,申购价格为基金单位净值。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开放赎回日赎回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 赎回价格为1??00元/份。

□ 赎回价格为开放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资产。

在本基金的非开放赎回日或非临时开放日,本基金不受理基金投资者的违约赎回申请。

(五)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略)(六)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投资者死亡或终止时,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成为本基金的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或司法执行受益人等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或者该继承或司法执行等致使本基金持有人累计超过法定人数的,注册登记机构有权拒绝该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直至本基金期限届满清算,并将赎回或清算所获资金支付给继承人或司法执行的受益人。

(七)交易过户

1??转让条件

基金份额转让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受让方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基金份额受让方应当为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转让方在完成转让后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的,仍应符合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上限。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转让合同确认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结果办理基金份额转让过户登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基金份额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转让登记

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募集账户实现,注册登记机构对转让资金的划转承担操作义务和监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注册份额登记机构向份额受让方按每笔转让的基金份额发行面值的【 】%收取过户费。

3??转让费用

本基金份额的转让费为【 】。

4??如转让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转让的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有具体执行规则的,依照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1??本基金投资者人数达到上限200人;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委托人的申购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委托人。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3??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

住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四)基金投资者的权利

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

5??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私募基金托管人,对于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基金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进行调整;6??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8??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的监督;10??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3??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14??确定私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15??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7??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1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9??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通知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2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私募基金托管费用;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基金业协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私募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私募基金份额净值;

7??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复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私募基金定期报告,并定期出具书面意见;9??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4??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

15??按照私募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外包业务登记编码: )】。

基金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份额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二)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投资者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若需要)、交易信息、基金投资者资料信息(若需要),并根据基金管理的需要将确认信息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