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崛起(1 / 1)

??【本章导读】>>>

近年来,《白夜追凶》《太子妃升职记》《斗战胜佛》《灵魂摆渡·黄泉》等网络剧和网络大电影在互联网上受到网民热追,圈粉无数,点击量颇高,其因制作周期短、投资相对较小、回款时间快、收益率高等特点成为私募影视投资基金投资目光追逐的另一个新的焦点。网络视听节目区别于传统视听节目的本质在于传播媒介的不同。网络视听节目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逐渐被公众所接受的一种新兴的艺术表达形式,其种类和传播方式一直在不断地创新。通常所称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微电影、短视频等均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的范畴。本章主要对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的制作,以及包括网络剧、网络大电影在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播出审核予以阐述,以期为私募影视投资基金的各基金参与方更好地选择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合规管理运作被投项目(企业),并为获得良好基金收益提供借鉴参考。

第一节 网络剧的制作

一般认为“网剧”的概念系由上海戏剧学院钱珏在其1999年发表的《“网剧”———网络与戏剧的联合》一文中最早在国内提出。钱珏指出,“Internet与戏剧的组合,姑且简称为‘网剧’,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由PC终端机接收,实时、互动地进行戏剧演出的一种新的戏剧形式”。时隔近20年之后,大众普遍认可的网剧概念与之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剧一般是指网络剧,也就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播放的网络连续剧。

网络剧与电视剧在制作流程和摄制技术上并无较大区别,其本质区别在于传播媒介不同。网络剧基于其互联网传播的特性,通常会采取较为开放的叙事结构,相较电视剧而言,观众能有更强的参与性和互动性,有些网络剧甚至会采取边拍边播的方式,以便通过观众的反馈及时设定剧情走向,契合观众的观看需求。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服务的种类及形式不断创新和丰富,包括网络剧在内的各种互联网视听节目亦随之兴起。2000年3月,我国第一部网络剧《原色》通过互联网播出,该剧讲述了两名高中同班男女同学在网络上成为知己的故事,该部剧的播出标志着我国网络剧的兴起;2009年,优酷出品的第一部网络剧《嘻哈四重奏》是我国观看量首次达到1亿次的网络剧,此后网络剧逐渐成为一种被大众所接受的艺术形式,网络剧数量开始呈现高速增长;2014年,网络剧出现井喷式增长,年产量达到205部;2015年,网络剧年产量首次超过了电视剧;2016年,网络剧的全网播放总量约为892亿次,其中点击播放量最高的《老九门》超过110余亿次。

一直以来,我国网络剧的数量及质量均呈现稳步提升的趋势,但是网络剧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形式在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制作粗糙、格调低下、内容低俗、口碑普遍不高等问题,为此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逐步加强了对网络剧的管理及规范。

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2014年1月2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所有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均应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2016年11月4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包括网络剧在内的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由各视听节目网站在创作规划阶段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

进行备案。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主要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招商主推的网剧;拟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站(客户端)主页推广的网络电影;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或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微电影)等。未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进行规划备案的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应在播出前由视听节目网站补提规划备案,否则无法播出。

除上述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的相关规定外,拍摄重大题材或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的节目,另需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网络剧,还应当遵守有关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广播影视规定执行。

第二节 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的差异2014年,爱奇艺首次提出网络大电影的概念和标准,将时长在60分钟以上,制作水准精良,具备完整电影结构与容量,并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以互联网为首发平台的电影称之为网络大电影。2017年7月18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北京发布《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7)》,其中“网络大电影”一词入选2016年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目前,几乎所有的网络平台已经接受了爱奇艺所提出的网络大电影的概念。

自爱奇艺首次提出网络大电影的概念和标准后,网络大电影便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其以准入门槛及制作成本低,投资回报快等特点被市场所追捧。据爱奇艺提供的统计数据,2014年网络大电影上片量为450部、2015年上片量为689部、2016年上片量为2463部、2017年上片量为1892部。现阶段网络大电影的主要播出平台有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乐视等视频网站,其中,2017年年度爱奇艺上线网络大电影1321部,约占全网数量的70%。2018年1月10日,爱奇艺发布《2017年网络大电影行业发展报告》,全面梳理当前网络大电影市场发展现状,根据该报告统计数据,2017年年度通过爱奇艺播出的网络大电影年度总票房TOP10的相关数据如下表。

与网络大电影相对应的为传统的院线电影,即通过电影院放映而拍摄的电影。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相比存在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播媒介不同

顾名思义,网络大电影系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以各大视频网站为首发平台而制作的电影,而院线电影则是首先通过电影院发行的电影。传播媒介的不同是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的本质区别,也是其他区别的原因。

二、拍摄、发行的管理制度不同

网络大电影实行规划、播出备案及自审自播的管理制度。同网络剧一样,一般题材的网络大电影应由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并在播出前通过播放平台的审核及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而重点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则尚需由播出平台在规划创作阶段通过“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备案。院线电影不同于网络电影,目前实践中实行的仍是“一备二审制”。

三、制作成本及制作水准存在差距网络大电影兴起之初,主要作为院线电影和电视电影的补充,其内容较为开放,制作流程亦更加灵活,但对于导演及演员自身的名气以及制作水准要求相对较低,制作成本通常在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网络大电影发行初期采取付费观看或仅限各网大播出平台VIP用户观看全部内容,普通用户仅可免费观看6分钟的模式。因此,诸多的网络大电影制作方出于吸引用户观看及制作成本和制作周期限制的考量,仅对于电影前6分钟的拍摄技术及故事情节要求较高的制作标准,而整部电影的制作水准要远低于院线电影。

随着网络大电影的发展及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高成本大制作的网络大电影亦表现出了较高的制作水准,但总体而言网络大电影的制作水准与院线电影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四、制作及收益回报周期不同

网络大电影因其制作门槛低、制作水准要求不高等因素,其制作周期通常只有几个月的时间。院线电影制作时间则一般要远高于网络大电影,如梁朝伟与章子怡主演的电影片《一代宗师》仅拍摄便耗时3年之久。

五、发行收益的获取方式不同

网络大电影的发行收益,主要根据互联网发行平台制定的分账模式确定。

目前各网络大电影播出平台都有各自较为成熟的合作模式,通常按照有效点击次数并结合网络大电影播出平台对网络大电影的评级所确定的单价进行确定。

根据爱奇艺发布的网络大电影合作模式,通过爱奇艺发布的网络大电影分成模式分为内容分成、营销分成、广告分成三类。内容分成模式,以影片有效付费点播量和内容分成单价决定,其中有效付费点播量是指每付费用户有效播放单一付费授权作品时长超过6分钟的一次或一次以上的观影行为,均计为1次有效付费点播量。营销分成模式,旨在鼓励合作方进行爱奇艺站外的影片营销推广,仅针对通过独家合作评审的作品开放,并且是否给予营销合作以及营销分成单价均由爱奇艺内部评审团依据合作方的营销方案、营销资源及营销结案来确定。广告分成模式,则是针对在影片付费期结束转成免费播放后,合作方可以通过广告分成的合作模式继续获取收益。

院线电影的发行收益来源于票房分账。根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省级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账户足额上缴资金。院线电影的票房收入扣除前述电影专项基金及相应税费外,行业内称之为分账票房,分账票房一般由院线、电影院、发行公司、制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配。

第三节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准入机制在实行“谁办网谁负责”的播出平台自审自播制度的大前提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准入及审查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尤为重要。

互联网视听节目在发展初期,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标准并不统一。随着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种类、数量及观看人数的增加,国家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管及内容审核要求渐趋严格,相关有权机关及行业自律组织相继出台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原创视听节目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通过互联网传播音视频节目的行为及内容予以规范。

从事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音视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目前仅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可以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虽有轻微违规行为但能及时整改且在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无再犯的,亦可以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利用公共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计算机、手机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不含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专网手机电视)的业务分为4个类别。其中,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为第一类;采购、收集、编排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电影)、手机剧(电影)、动画片等节目,并供公众点播(含下载或轮播)的服务以及采访、主持、访谈等节目形式,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领域的事件进行报道、评论,并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属于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聚合网上视听节目服务及转发网民上传视听节目服务为第三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及网上实况直播的视听节目服务为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新闻单位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的,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备案单位应在节目开播30日前,提交网址、网站名、拟转播的广播电视频道、栏目名称等有关备案材料,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 互联网视听节目先审后播及播出备案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转发上传视听节目的,视同为自制视听节目,同样要求该单位先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查标准,已由最初的视听节目网站自行把握转变为与广播电视节目实行同一标准、同一尺度的统筹管理。把好政治关、价值关、审美关,实行统筹管理。未通过审查的电视剧、电影,不得作为网络剧、网络电影上网播出。导向不正确的电视综艺节目,也不得以网络综艺节目的名义在互联网、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上播出。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被删片段”等节目(含镜头片段)。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2017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并发布了《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的范围、审核规则、导向要求、节目内容审核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根据《通则》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在播出网络视听节目前,应对拟播出的视听节目作品和用于宣传、介绍作品等目的而制作的图文及视频内容进行审核,并应坚持先审后播及审核到位的原则。

审核员审核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时应注意,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不得过审播出。

另外,审核员亦应注意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未按要求备案或未标注备案号的节目不得上网播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等,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